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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學說] 什麼是家庭?家庭是可有可無的人生旅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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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20-7-26 12:2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家庭是人類有史以來,最基本最普遍的社會組織,是男女兩性的兩人或多人,及其子孫,為實現社會基本權利而共同組建的婚姻血緣組織。

家庭是人們實現共同利益而共同締結的社會組織

家庭是人們實現共同利益而共同締結的社會組織

家庭是人們實現共同利益而共同締結的社會組織

我國自古以來,最普遍的人文倫理學說,其基本義理,就是從家庭出發,闡發人的孝義及其責任。

在政治意義上,現代,乃至古代,都將家庭確立為社會法人,是具有法制身份的組織。如【禮記·曲禮】:『男女無媒不交』...『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男女雙方組建的婚姻家庭,如果不經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即不為法制所公認,是違法、悖禮的。現代即要求男女雙方必須得到現行法制系統的公證,即向民政局申請結婚證。一旦成立,家庭裏的每個成員都要接受家庭倫理及家庭法制的約束。

然而,由於歷朝歷代,在家庭倫理及家庭法制上的建設不一,導致家庭的基本成員,男女雙方對家庭的解讀,及從家庭中獲得的權利,都相去甚遠。

儒家孝義之說,是我國自古最普遍的,維護家庭倫理的人文理論學說。家庭倫理的建立,目的是建立家庭公義,使得處於家庭之下的每個成員,都能獲得與責任相匹配的權利即義利之說,為壓制利益誘惑,儒學抑利倡義,並共同建設家庭,在社會上謀求共同發展。由於男女雙方在生理、品性上的天然差異,儒家對男女的家庭職能定位尊卑是職能差異,不是貴賤差異,尊卑與貴賤是兩個概念,現代人常混淆,有所不同。但在儒家學說裏,女方一旦進入男方家庭,即使成為家庭的所有者之一,這在禮法上的表現,就是婚姻舉行時,女方入族譜,女方逝世後,亦入族譜,而在權利上,女方對家庭是擁有者同居共產,而非家庭的所有物,在平常的生活中,男女雙方也必須相濡以沫,共行孝悌之義,對於家暴,不管施行者是哪一方,都是應受追責、譴責的。

然而,倫理雖善,終歸只是心性的道德約束,並無法普遍地、完全地對事實上在家庭中處於優勢地位的男方實現禮法上的嚴格規範,但相對而言,已經可以保證社會上絕大多數家庭的和諧共處,安定發展。

對於禮制的缺憾,我國自古就在法制上,對家庭有所約定,如『七出三不去』等。毫無疑問,古代對婚姻制度的立法是不足的,這其中的原因,除了古代的法制源自於禮以外,政府對社會的管制有限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古代的鄉縣以下,是宗法制度,即家族自治,家族自治的家法,主要也是來源於禮制,但是自主獨立的程度很高是否有悖於禮,僭越於禮,都無法監管,這就導致私義男方之義、女方之義往往而凌駕於公義家庭孝義之上的現象許多人只看到男方私義泛濫的現象,卻看不到女方私義泛濫,如女方性解放,實質是背叛家庭,又如文青類女性對家庭毫無意識,對家庭職能棄置,也是導致家暴產生的原因之一

而現代政府對社會的管制是到達了村、街道的程度,那麼,現代法制對家庭孝義的監管到位嗎?答案仍然是否定的。雖然現代法制比古代成熟,但是現代社會對婚姻的定義,受西方女權影響為主,因此關於家庭的法制的建立極不完善觀念與古代相左,不能參照古代,我國目前在婚姻家庭法制上,是『摸着石頭過河』的狀態比如近年出了離婚後女方不能分享男方婚前財產的規定,今年又出台了離婚冷靜期,這些法制其實對女方是很不利的,二是在現代家庭是不受傳統禮制管制,這樣男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就處於歷史上前古未有的高度,擁有極大的自由處置權,而不受家庭孝義,社會公義的懲處實際上,在資本主義,即拜金主義的今天,婚姻家庭已經成為男女雙方的性交易機制,因此結婚離婚成為自由,即使有了後代,也可以置後代的家庭權利於不顧;而許多女性通過婚姻方式,謀取男方婚前財產的圖謀,也導致了『女方不能分享男方婚前財產』規定的實施

西方女權主義在中國的宣傳,一直堅持將婚姻解釋為愛情的結合筆者認為所謂愛情不過是人類情感一時激動的幻覺,但待時間磨鍊,當這種情感激動平淡化,男女之間的所謂愛情就會消逝,所謂『愛情結合』實質是性交易合法化,而與家庭無關,並由此鼓吹現代中國女性的權利,比古代要大,因為婚姻自由,使得女性從家庭中解放出來。這種言論實在是蠱惑人心之說,導致了現代女性在婚後,不但其家庭權利,即使是其個人權利,也受不到法制、禮制的保障!既然婚姻是性交易,一旦各自對這個交易無需求,家暴、或其他衝突就成為必然。

而西方女權主義,利用人們對家庭的無知,繼續虛無化家庭,將法制禮制的缺位,歪曲為男女固有矛盾從而反證家庭的建立毫無意義,意圖深化中國社會的男女對立矛盾。

近日,河南商丘一夫妻感情破裂,男方對女方多次實施家暴犯罪,最終女方為求生存而從樓上跳下,導致下身癱瘓。該新聞一夜之間風聞全國,光明日報更是祭出時評:如何捍衛離婚權。將本已十分虛弱的家庭觀念,再次推向深淵。

光明時評:如何捍衛離婚權

光明時評:如何捍衛離婚權

對此,筆者的評論是:

女權主義虛無化家庭

女權主義虛無化家庭

家庭是男女雙方的共同組織

家庭是男女雙方的共同組織

家庭不是旅館,更不是性交易的合法化機制,而是關係到每個人終身權利,保障每個人生有所依,死有所歸的社會基本組織,只有充分認識、肯定家庭的孝義、職能,回歸對家庭的正常認知,人們才能從家庭制度裏,獲得自己需求的基本社會權利,虛無化家庭制度,只會導致家庭成員的應得權利,受到更嚴重的侵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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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我族類 發表於 2025-6-25 00:35 | 顯示全部樓層
【論家庭之本質與禮法建構】

(按:此帖所論家庭之義理,實關涉人倫根本,今試以經史為綱,參酌古今制度,作系統闡發)

一、家庭非旅舍,乃人倫之基
【周易·序卦】云:"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此五倫相生之序,正見家庭實為天道人倫之樞機。管子謂"禮義廉恥,國之四維",而四維之立,必始於家庭孝悌。今人以"人生旅館"喻家庭,實未明【禮記·大學】"修身齊家"之要義——家者,所以正倫理、篤恩義之所,非徒棲身之逆旅也。

二、禮法共構的家庭秩序
1. 禮制維度
【儀禮·士昏禮】詳載"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六禮,其儀節之謹嚴,正顯古人"慎夫婦之始"的深意。鄭玄注【周禮】謂"媒氏掌萬民之判",可見婚姻締結乃社會公器。今人所謂"同居共產",實本於【禮記·內則】"子婦無私貨"的共財制度,此非權利剝奪,恰是責任共擔的倫理設計。

2. 法制維度
唐律【戶婚律】載"諸毆傷妻者減凡人二等",而"妻毆夫徒一年",表面似不平等,然細究其文:若夫"折傷以上加凡斗傷三等",且"三不去"制度(有所娶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實為弱勢方設保障。此與今世【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精神實有暗合,皆示明家庭暴力非私域之事。

三、古今家庭職能辨正
1. 經濟共同體
【孟子】言"五畝之宅,樹之以桑"的家庭經濟模式,與今日【民法典】第1042條"家庭生產經營活動"規定,皆確認家庭作為基本經濟單元的功能。然古人更重"共財"背後的倫理意義,【顏氏家訓】云:"兄弟者,分形連氣之人也",此義利之辨實超乎現代契約關係。

2. 教化之所
【孝經】言"教民親愛莫善於孝",家庭實為道德教化初始課堂。朱子【家禮】載晨昏定省之儀,非為形式,乃培養"仁之實,事親是也"的德性根基。今人每謂傳統家庭壓抑個性,卻忽略【溫公家范】"慈而不溺,嚴而不苛"的平衡智慧。

四、當代啟示
觀【大清民律草案】至現行【民法典】,可見家庭立法已由"宗法倫理"轉向"人格平等"。然需警醒者:
1. 法律平等非謂消解孝道,【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正是傳統孝道的現代轉化。
2. 家庭自治仍當以【禮記·禮運】"父子篤,兄弟睦,夫婦和"為理想境界,此非復古,實為人性之常。

結語
家庭者,形為共爨之居,實乃心性磨礪之場。昔張載【西銘】以乾坤為父母,正見家庭倫理通天人之際。今人當鑑古知今:既不可如五四時期全盤否定家庭價值,亦不必拘泥古禮形式。要在得古人"仁民愛物"之心,建構成兼具倫理溫度與法律保障的現代家庭關係。
鬼牛土狍 發表於 2025-7-18 07:12 | 顯示全部樓層
【論家庭之本質與禮法建構】

家庭絕非人生逆旅之暫棲,實乃文明存續之根基。【周易·序卦】云:"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此生生之序,正揭示家庭乃天道人倫之樞機。今試從三端論之:

一、禮法視域下的制度性本質
【禮記·昏義】明言:"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古代"六禮"程序與今之婚姻登記,皆體現家庭作為法制實體的特性。漢代【二年律令】已有"棄妻畀所齎"的財產分割條款,唐代【戶婚律】更詳列"義絕"條件。此非徒為約束,實乃通過"正名"實現"定分"——名分既定,則夫婦有別,父子有親,此【白虎通義】所謂"人含五常而生,聲教須禮以成"之深意。

二、倫理維度中的主體性建構
儒家言"門內之治恩掩義",非謂無原則之私愛,實指基於差序的共同體建構。【儀禮·喪服】載"父子首足""夫妻牉合"之喻,恰說明尊卑乃職能分工,非價值高下。鄭玄注【周禮】"陰禮教親"條,特強調"婦德"非壓制,實為"成家內之治"。王陽明【傳習錄】載"見父自然知孝"之論,正揭示家庭倫理乃主體自覺之喚醒,非外力強加。

三、古今之變中的動態平衡
司馬光【書儀】載宋代"婦人有三從"時,特別註明"從子"條僅適用於"子已壯而有室"者,此見禮制彈性。清儒戴震【孟子字義疏證】更直言:"尊者以理責卑,長者以理責幼,貴者以理責賤,雖失謂之順。"此批判正反映傳統家庭觀的內在調適需求。今日【民法典】第1043條"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之規定,實為禮法合流之現代轉型。

【顏氏家訓】云:"夫有人民而後有夫婦,有夫婦而後有父子,有父子而後有兄弟。"家庭之重,在於其既是文明基因的承載者,又是社會矛盾的調節器。當代所謂"人生旅館"之謬,蓋因未睹【大學】"家齊而後國治"之深意。若使禮之精神與法之形式相濟,則家庭必為安頓心靈之仁宅,非暫寄形骸之客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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