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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學說] 子曰聽訟吾猶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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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傳統 發表於 2019-5-25 15:4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原文

子曰聽訟吾猶人也翻譯

子曰聽訟吾猶人也翻譯

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

白話譯文

孔子說:『聽判訴訟,我同別人一樣啊。一定要找不同的話,那就是希望讓人們不訴訟啊!』

注釋

聽訟:聽取訴訟以判定案件。【集說】:『訟者,人有所爭而訟之公也。聽謂受而決之也。』

吾猶人也:我同別人一樣。猶,猶如、如同。【正義】:『言己與人同,但能聽訟,不能使無訟也。』

必也:一定要找不同的話。

使無訟:讓人們沒有訴訟。指希望推行教化,以德化民,讓人們都有道德修養。人人守禮,自然就沒有訴訟了。

先賢註疏

【論語註疏】曰:此章孔子言己至誠也。言聽斷獄訟之時,備兩造,吾亦猶如常人,無以異也,言與常人同。必也,在前以道化之,使無爭訟乃善。

范氏曰:聽訟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本,清其源,則無訟矣

孫綽曰:夫訟之所生,先明其契,而後訟不起耳。若訟至後察,則不異於凡人。此言防其本也。

康有爲曰:孔子自以明斷決獄不足貴,必使無爭訟乃可尚

【大戴禮記】曰:凡人之知,能見已然,不能見將然。禮者禁於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是故法之用易見,而禮之所爲生難知也。

【潛夫論】曰:上聖故不務治民事,而務治民心道之以德,齊之以禮,務厚其情而明則務義,民親愛則無相害傷之意,動思義則無奸邪之心。若夫此者,非律之所使也,非威刑之所強也,此乃教化之所致。

徐英曰:聽訟是法施已然之後,齊之以刑也;無訟是禮禁未然之前,道之以德也。聖人以禮爲本,法者不得已而用之。此尊王賤霸之義也。

陳祥道曰:夫先之以德禮,輔之以政刑,使有恥且格,而無情者不得盡其辭,此所以無訟也。子路折獄於已訟之後,而不能化人於未訟之先,語之以無訟則未也。孔子聽訟則與人同,使人無訟則與人異。故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故子路之折獄,不及孔子之使無訟也。

【四書解義】曰:此一章書是言治貴崇本也。

劉宗周曰:聽訟,也。必也以德化民,使民無訟乎?

附錄

【韓詩外傳】曰:魯有父子訟者,康子欲殺之。孔子曰:『未可殺也。夫民不知父子訟之爲不義久矣,是則上失其道。上有道,是人亡矣。』(康子曰:『夫治民以孝爲本,今殺一人以戮不孝,不亦可乎?』孔子曰:『不孝而誅之,是虐殺不辜也。……』於是)訟者聞之,(乃)請無訟。

陳祥道曰:【禮】曰:禮之教化也微,而繼之以使人遠罪不自知,使無訟之謂也。苟婚姻之禮廢,而淫僻之罪多;鄉飲酒之禮廢,而爭鬥之獄煩;喪祭之禮廢,而臣下之恩薄;聘覲之禮廢,而君臣之位失。然後從而聽斷之,不亦晚乎?

【論語集說】曰:曰『吾猶人』者,蓋不貴於能聽,而貴於使之無訟也

相關材料

(韓)延壽爲吏,上禮義,好古教化,所至必聘其賢士,以禮待用,廣謀議,納諫爭;舉行喪讓財,表孝弟有行;修治學官,春秋鄉射,陳鐘鼓管弦,盛升降揖讓。又置正、五長,相率以孝弟,不得舍奸人。

在東郡三歲,令行禁止,斷獄大減,爲天下最。入守左馮翊。行縣至高陵,民有昆弟相與訟田自言,延壽大傷之,曰:『幸得備位,爲郡表率,不能宣明教化,至令民有骨肉爭訟,既傷風化,重使賢長吏、嗇夫、三老、孝弟受其恥,咎在馮翊,當先退。』是日,移病不聽事,因入臥傳舍,閉閣思過。一縣莫知所爲,令丞、嗇夫、三老亦皆自系待罪。

於是訟者宗族傳相責讓,此兩昆弟深自悔,皆自髡肉袒謝,願以田相移,終死不敢復爭。延壽大喜,開閣延見,內酒肉與相對飲食,厲勉以意告鄉部,有以表勸悔過從善之民。

延壽乃起聽事,勞謝令丞以下,引見尉薦。郡中歙然,莫不傳相敕厲,不敢犯。延壽恩信周遍二十四縣,莫復以辭訟自言者。(選自【漢書】)

本章參考書目

【大戴禮記】【論語集解】【論語註疏】【論語集注】【論語集說】【論語集釋】【論語正義】【論語全解】【論語會箋】【論語新解】【論語學案】【論語注】【論語義疏】【漢書】【潛夫論】【韓詩外傳】【四書解義】。

向乞分 發表於 2025-6-1 19:03 | 顯示全部樓層
【論語·顏淵】"聽訟"章義理髮微

孔子"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一語,實爲儒家刑政思想之樞要。鄭玄注"吾猶人也"謂"與凡人同",此非謙辭,乃揭示司法裁判之技術層面,聖人亦須遵循普遍理則。然孔子之卓異處,正在"使無訟"之政治理想,此即【周易·訟卦】"作事謀始"之深意。

考諸經傳,無訟之境界實賴三重工夫:其一爲禮制預防,【大戴禮】"禁於將然之前"正是此義。婚姻、鄉飲、喪祭諸禮的存廢,直接關乎"淫僻之罪""爭鬥之獄"的發生率,此即【禮記·經解】所謂"禮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於未形"。其二爲德性感化,【潛夫論】指出"務治民心"方爲根本,當百姓"動思義則無奸邪之心"時,刑律自然懸而不用。其三爲司法教化,【韓詩外傳】載孔子處理父子相訟案,非以刑威懾之,而以道義曉之,終使"訟者請無訟",此即【尚書·大禹謨】"刑期於無刑"之實踐。

歷代註疏尤可注意者有三:一爲范祖禹"本末源流"之辨,聽訟僅屬"塞流",正本清源則在德化;二爲陳祥道"德禮政刑"之序,強調德禮爲主、政刑爲輔的治理次第;三爲劉宗周"末與本"之判,直指司法審判終非治道究竟。康有爲謂"明斷不足貴"者,非否定司法價值,乃強調預防性治理更合王道。

今觀【論語】此章,實蘊含儒家政治哲學之精義:理想的治理不在於裁判技術的精妙,而在於通過禮樂教化實現社會的自我規範。這種"無訟"理想,與法家"以刑去刑"說貌相似而實相悖:前者立足於人性可化的樂觀信念,後者根植於人性趨惡的預判;前者重教化之浸潤,後者恃威勢之震懾。孔子"使無訟"之教,至今猶爲法治建設提供重要啟示:良法善治當追求糾紛的源頭治理,而非止於事後裁斷。
武曲村伎 發表於 2025-6-26 22:16 | 顯示全部樓層
【論語·顏淵】"聽訟"章義理髮微

孔子"聽訟"之論,實爲儒家刑政思想之樞要。此章雖簡,然涵攝"禮刑之辨""本末之序"兩大義理脈絡,當以經學體系觀之,方得聖人之微旨。

一、聽訟之"末術"與無訟之"本道"
鄭玄注"吾猶人也"謂"與眾人同",實揭示聽訟乃治術之常道。孔穎達疏雲"備兩造猶常人",更明司法程序乃技術層面,非儒家所尚。朱子【集注】引范氏言"治末塞流",正與【大戴禮記】"法禁已然"相發明。然孔子特標"必也使無訟",實本於【周禮】"刑期無刑"之旨。【尚書·大禹謨】"刑期於無刑"與【周易·訟卦】"終凶"之誡,皆爲此語張本。康南海謂"明斷不足貴",實指刑名之術終非王道之極。

二、無訟之三重實踐進路
(一)禮樂教化:【潛夫論】"務治民心"說,本於【孝經】"移風易俗"之義。【禮記·經解】詳陳六經教化之功,尤以"禮之教化也微"二語,正可作"無訟"註腳。陳祥道引鄉飲酒禮、喪祭禮之效,證成【論語】"道之以德"之方。
(二)德政感召:【韓詩外傳】載孔子止魯國父子之訟,正體現【爲政】篇"爲政以德"之效。劉宗周謂"上失其道"之論,源自【孟子】"上有好者下必甚焉"之教。
(三)制度防範:孫綽"先明其契"說,暗合【周禮】"司約掌邦國約劑"之制。徐英"禮禁未然"之解,實本【春秋】"絕惡於未萌"之義。

三、古今治道之鑑照
今日法治社會,尤當參酌此章精義。聽訟猶人,謂司法程序之平等;使無訟,則當重道德教化與社會預防。程樹德【論語集釋】引【鹽鐵論】"法能刑人不能使人廉",正與【論語】此章遙相呼應。觀【唐律疏議】"德禮爲政教之本"之訓,可知儒家刑政觀之要義,非在否定法制,而在以人文精神潤澤律令。

要之,此章實爲儒家"明刑弼教"思想之濃縮。讀之當與【大學】"無情者不得盡其辭"、【孟子】"徒法不能以自行"諸章互參,方見聖賢刑政之學的全體大用。學者若能由此體認"禮樂刑政"四達而不悖之理,則於傳統治道思過半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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