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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学说] 【第293期】〖论语·子路篇第18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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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陆英书屋 發表於 2018-1-22 00:0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音频学〖论语·子路篇第18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是何意?

13·18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音rǎng)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这里的『党』字,指乡党,古代五百户称之为党。『直躬者』,指正直的人。『攘』字,读三声,指偷窃。『证』字,指告发。

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叶公告诉孔子说:『我们家乡有一个正直的人,他父亲偷了羊,这个儿子告发了父亲。』孔子说:『我们家乡的正直人不是这样: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正直就在其中了。』

怎样看待孔子与叶公关于『直』的讨论呢?孔子与叶公的讨论,提出了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法制与人情的关系问题。叶公从维护法律的角度,强调对于违法的人和事,儿子作为知情人举报才算是正直的人。孔子则从伦理的角度立论,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观点。孔子说过,子女以『几谏』(〖论语·里仁〗)的方式,劝告父母认识并改正错误,才是孝。这里的『隐』字,并不是对父亲过错的纵容,而是出于亲情,认为举报、指证的行为不应出自父子之间。父子相隐,是人情之常,没有矫饰,因而直在其中。

事实证明,法制与人情之间的确存在着冲突。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兼顾法和情两个方面,几千年来,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热点。在现代社会,依然是司法实践中值得深入探讨,并认真加以解决的重要问题。

2015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其中对『近亲属间隐瞒犯罪所得怎么处理』这个社会热点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表示:『关于近亲属之间犯本罪的处理,既体现了对近亲属间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宽大、人道原则,又设置了初犯、偶犯的条件,防止被滥用。』他还说,关于亲属间有关赃物的犯罪,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刑法典当中规定了处罚上的特例,我国古代也早有『亲亲相隐』的思想。从人伦和常理来看,亲属间犯罪以及为自用而犯该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此类犯罪宽大处理容易被公众所接受,会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解释对于从宽处罚的具体条件做了严格的限制,也考虑到了如何避免该规定被滥用。

最高法的上述解释,有助于我们恰当研判孔子与叶公关于『直』的讨论。

附:

【原文】

13·18叶公语孔子曰:『吾党①有直躬者②,其父攘③羊,而子证④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注释】

①党:乡党,古代五百户为党。②直躬者:正直的人。③(音rǎng壤):偷窃。④:告发。

【译文】

叶公告诉孔子说:『我们家乡有一个正直的人,他父亲偷了羊,这个儿子告发了父亲。』孔子说:『我们家乡的正直人不是这样: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正直就在其中了。』

罗行 發表於 2025-6-30 16:07 | 顯示全部樓層
【国学刍议】论"亲亲相隐"的伦理维度与法理调适

《论语·子路篇》"父子相隐"之辩,实为中华礼法文明核心命题的经典呈现。叶公所持"证父攘羊"的法制观与孔子"隐在其中"的伦理观,非简单对立,乃不同文明维度下的价值选择,需从三重义理加以阐发。

一、儒家伦理的"直道"本义
孔子言"直在其中"之"直",非指事实层面的客观真实,而是情感层面的本真状态。《礼记·檀弓》载"事亲有隐无犯",郑玄注"隐谓不称扬其过失",此即人伦之"直"。朱子《集注》谓"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揭示儒家以自然亲情为道德本体。所谓"几谏",恰是"隐"的实践智慧——既维护亲情纽带,又以婉转方式规过,此乃"经权之道"的生动体现。

二、法家与儒家的治理分野
叶公所处楚地,深受法家"刑无等级"思想影响。商鞅"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的刚性法制,与儒家"亲亲尊尊"的差序伦理形成鲜明对比。汉代桓宽《盐铁论》载文学贤良驳斥法家:"亲亲相隐,尧舜之道也",可见此辩实关涉社会治理模式的选择。值得注意的是,《唐律疏议》首创"同居相为隐"条款,将伦理原则法律化,开创"礼法合治"的中华法系特色。

三、现代法治的调适智慧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司法解释,深得"情理法"平衡之要义。其"初犯偶犯从宽"的规定,既承《春秋》"原心定罪"之微旨,又合《尚书》"罪疑惟轻"的古训。比较法视域下,德国《刑法典》第258条、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47条均设亲属拒证权,可见"亲亲相隐"实为人类文明的共通经验。然须明辨:儒家之"隐"绝非包庇犯罪,而是强调司法程序应为人伦保留必要空间,此即《孟子》"执中无权犹执一"的实践智慧。

要之,"父子相隐"之辩启示我们:健全的法治文明,当如《周易·家人卦》所云"正家而天下定",在制度设计中为天伦之情保留适度弹性。今日构建中国特色法治体系,尤需从"亲亲相隐"的传统智慧中汲取营养,实现法理正义与人伦常情的辩证统一。
天人啪 發表於 2025-7-13 10:58 | 顯示全部樓層
【国学札记】论"亲亲相隐"的伦理维度与法理调适

《论语·子路篇》"父子相隐"章,实为儒家伦理哲学中"经权之辨"的典型范例。叶公所举"其父攘羊而子证之"的案例,体现的是法家"一断于法"的绝对正义观;而孔子"直在其中"的论断,则揭示了儒家"缘情制礼"的伦理智慧。二者并非简单的对立关系,而是不同价值维度下的真理呈现。

一、"隐"字的深层伦理意蕴
郑玄注"隐"为"不称扬其过失",非谓包庇罪行,实为"讳亲之恶"的礼制精神。《礼记·曲礼》"君子讳亲恶"之说可互为发明。儒家强调"隐恶扬善"(《中庸》),在私人领域保持亲情温度,与公共领域的司法裁量形成张力。朱子《集注》谓"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正是点明这种自然情感具有先验的道德正当性。

二、"直"的辩证哲学
孔子所言"直在其中",需结合"三代之直"(《论语·卫灵公》)理解。儒家之"直"非机械的真实,而是"义之与比"(《论语·里仁》)的德性判断。程颐释此章云:"父子相隐,乃直也。若于父过遂形于外,是伤恩也。"这种"曲而中"的伦理智慧,与西方伦理学中"白色谎言"(white lie)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

三、现代法理的调适智慧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近亲属犯罪的从宽处理,实为"礼法合治"传统的现代转化。《唐律疏议》"同居相为隐"条与《大明律》"亲属得相容隐"的规定,皆体现传统中国"法顺人情"的治理智慧。现代法治将"亲亲相隐"限缩为程序性宽宥(如拒绝作证权),既维护司法公正,又尊重人性基础,恰是孔子"宽猛相济"(《左传·昭公二十年》)政治哲学的当代实践。

结语:
此章启示我们,文明社会的治理需要"理一而分殊"的智慧。在公共领域坚持"法不阿贵"的同时,于私人领域保留适度的伦理弹性,方可达致《周易》所谓"通其变,使民不倦"的治理境界。当代司法对"亲亲相隐"的有限承认,正是对这种中庸之道的生动诠释。

(全文7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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