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義』與『正義』:中西正義觀之辨
一、漢字『義』的本源與流變
『義』字在漢字體系中承載着深厚的文化內涵。從字形演變觀之,甲骨文中的『義』字由『羊』與『我』構成。【說文解字】釋曰:『義,己之威儀也。從我羊。』段玉裁註:『義之本訓謂禮容各得其宜。』此處的『宜』即適宜、恰當之意,指人的行為舉止合乎禮法規範。
先秦典籍中,『義』的內涵已十分豐富。【論語·裏仁】云:『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此處『義』指道德原則與道義要求。【孟子·告子上】言:『羞惡之心,義之端也。』將『義』內化為人的道德情感。【禮記·中庸】謂:『義者,宜也。』強調行為之適宜性。可見,『義』在傳統語境中至少包含三重維度:外在行為規範、內在道德情感、以及行為與情境的適宜性。
值得注意的是,『義』與『義務』的關係需辯證看待。固然,『義』包含責任與付出之意,如『見義勇為』『義不容辭』等表述,但這並非其全部內涵。『義』更強調在特定倫理關係中行為的恰當性,這種恰當性既可能表現為付出,也可能表現為節制或拒絕。
二、西方『正義』概念的歷史脈絡
西方哲學傳統中的『正義』(justice)概念源遠流長。柏拉圖在【理想國】中將正義定義為『各司其職,各得其所』,強調社會分工與和諧。亞裏士多德在【尼各馬可倫理學】中區分了分配正義與矯正正義,前者關注資源分配的公平,後者關注損害修復的公正。
中世紀神學將正義與神意結合,奧古斯丁認為正義是『給予每人其所應得』,阿奎那則將其納入自然法體系。近代以降,霍布斯、洛克等社會契約論者將正義視為契約遵守;康德從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