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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權建立] 細解國務院新修定的【宗教事務條例】

[複製連結]

就昨天李克強總理簽署的【宗教事務條例】,老朱整個晚上逐條與2004版的【宗教事務條例】進行了對比,在此說說心得呵。

首先要肯定的一點是,高層已經開始正視宗教問題了,在法律的層面上規範了許多東西,下面的關鍵就看執行了。

對比了一下,這一條例從2004版的48條增加到了77條,規範了許多、可執行的力度也加大了不少,主要添加的是針對行政主管部門和各類宗教機構與從業人員的責任條款,『和諧』強調的不多,更多的強調的是『法制』,提高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同時,在幾個方面有明顯的進步,比如,將『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寫進了條例中,同時增加了宗教院校的成立與管理、國家安全、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宗教資產管理、對宗教收入的稅收、宗教場所與城市建設、對違法宗教活動的處罰、對宗教活動的場地及人員資格進行了規範、確定了其『非盈利』性,等等,應該算是相當細了,現在,我試着解讀一下新條例的一些相關內容:

第二條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

老朱語:這一條兒憲法裏有,即信教自由與不信教自由,這裏強調了尊重『公民』,而不是『尊重宗教』,這一點很重要,換句話來說便是,不能批判信宗教的人,但可以批判宗教。我理解的是不是正確,靜觀社科院未來一兩年內的各項有關宗教的研討會中會不會有人批評某經書、提出修改某經書以達到『宗教中國化』便知。

第三條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

老朱語:這一條是新加進去的,遏制極端自不必說,打擊犯罪也是官話,重要的是『抵禦滲透』,這裏的彈性很大,關鍵看相關部門怎麼理解了,比強,中國人民大學邀請金鏢阿訇進校園講宗教法、青海民族大學將伊斯蘭教法當做法律開設專門的課程算不算滲透?都是問題。

 第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等違法活動。

老朱語:這一條邊界有些模糊,比如,微博上的回民姑娘『原醬紫』和她的好友們的自由戀愛被父母阻攔,算不算公民合法權益遭到損害?誰來執行?

  第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間、同一宗教內部以及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製造矛盾與衝突,不得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

老朱語:這一條的彈性很大,以前神族給你扣一頂『破壞民族團結』的帽子時,你還可以反駁一句『族教捆綁是極端』,現在直接扣一頂『製造不同信仰之間的矛盾和衝突』你就直接違法了。但反過來,這帽子你也可以扣給對方,也可以說對方違法。噢,真是為難警察叔叔了。

第五條 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對外經濟、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動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條件。

老朱語:這一條看似普通,實則將宗教與世俗進行了切割,政府行為是政府行為,宗教行為是宗教行為,別玩兒什麼經濟搭台、宗教唱戲的鬼花活。

第九條全國性宗教團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可以根據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規定選派和接收宗教留學人員,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選派和接收宗教留學人員。

老朱語:收權了,將原本亂派宗教留學生、接收宗教留學生的權利收到了省一級別,從行政的層面上遏制了亂象。

 第十一條 宗教院校由全國性宗教團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設立。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設立宗教院校。

老朱語:與上條相同,但沒有指出以『語言學校』的馬甲設立的宗教學校如何界定的問題。

 第二十條 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宗旨不違背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

  (二)當地信教公民有經常進行集體宗教活動的需要;

  (三)有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

  (四)有必要的資金,資金來源渠道合法;

(五)佈局合理,符合城鄉規劃要求,不妨礙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

老朱語:『當地信教公民有進行集體宗教活動的需要』,這一條希望各級地方政府的食肉階層能看懂,也就是說,宗教場所的設定的依據是『信教群眾』的數量而不是『身份證上的民族』數量,即,應該看的是戶口上的「宗教信仰」一欄的人數,而是「民族」一欄的人數,這一點特別需要各級當家的注意;並且,其中的第五小條兒,對不信教民眾很有利,安徽合肥航空城的業主們要睜大眼睛了。

第二十八條 宗教活動場所內可以經銷宗教用品、宗教藝術品和宗教出版物。

老朱語:這一條應該附加上一條,即,除宗教場所外其它場所不得經營宗教用品、宗教藝術品和宗教出版物,否則等於沒說。

 第四十一條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贈。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培訓,不得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活動等。

老朱語:這一條明確界定了在火車上撅屁股、在醫院車站設立撅屁股的地方是違法的,並且,學校的某族學生接受某宗教協會的捐助也是非法的。這一點兒很重要很重要很重要。

第四十三條 信仰伊斯蘭教的中國公民前往國外朝覲,由伊斯蘭教全國性宗教團體負責組織。

老朱語:也就是說,個人沒這項權力了,XX兄,看清楚了,你的飯碗被砸了。

 第四十四條 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

老朱語:河北某地的小學生清真課本、大學生在學校內傳教、在宿舍裏撅屁股、組織宗教人士進學校講課都是違法的。

 第四十七條 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同意後,按照國家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老朱語:明確了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狼毫兄,趕快去備案,否則不知哪天喝茶之約就會不請自來了噢。

第五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捐資修建宗教活動場所,不享有該宗教活動場所的所有權、使用權,不得從該宗教活動場所獲得經濟收益。

老朱語:沒有哪個佛教徒捐建廟宇後會認為這廟宇是自己的,但所有某教教徒捐款建了寺廟之後,都是一副這是我祖上傳下來的架式。這一條例寫得好,以後某教徒再BB,直接用此條打臉。

 第五十四條 宗教活動場所用於宗教活動的房屋、構築物及其附屬的宗教教職人員生活用房不得轉讓、抵押或者作為實物投資。

老朱語:某些宗教建築直接開在鬧市區,一部分門臉對外出租,請問算不算『實物投資』?

第五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徵收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房屋的,應當按照國家房屋徵收的有關規定執行。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或者重建。

老朱語:這一條很實用,為讓大家能清楚的知道其力度的所在,老朱特拿出2004版的這一條進行對比:

第五十五條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徵收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房屋的,應當按照國家房屋徵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因城市規劃或者重點工程建設需要拆遷宗教團體或者宗教活動場所的房屋、構築物的,拆遷人應當與該宗教團體或者宗教活動場所協商,並徵求有關宗教事務部門的意見。經各方協商同意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的房屋、構築物予以重建,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被拆遷房屋、構築物的市場評估價格予以補償。

換句話來說就是,以前拆遷還得跟宗教團體協商,徵得宗教管理部門的同意,現在不了,直接拆你沒商量。要新場所也好,要錢也罷,反正一句話,你不能阻攔整個城市的規劃,小集體的利益必須服從整個城市的規劃佈局。

 第五十六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可以依法興辦公益慈善事業。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動傳教。

老朱語:你可以捐款,但捐款的同時塞本經書或是宣傳一下某某才是真神不行。

 第五十七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用於與其宗旨相符的活動。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不得接受境外組織和個人附帶條件的捐贈,接受捐贈金額超過10萬元的,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按照宗教習慣接受公民的捐贈,但不得強迫或者攤派。

老朱語:這一條基本斷了某群體的奶源,原因很簡單,石油美元的捐贈不是白給的,肯定會附帶條件,而再向普通百姓攤派,讓大家捐錢建廟就是砸自己飯碗了。

第五十九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稅務部門應當依法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實施稅收管理。

老朱語:再想混水摸魚不行了,有收入就得納稅,不是因為你撅個屁股就有了特權、就可以堂而皇之的偷稅漏稅。

  第六十四條 大型宗教活動過程中發生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置和處罰;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負有責任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其撤換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吊銷其登記證書。

老朱語:危害到國家安全的,輕則換帥,重則關門,重則關門,重則關門。

 第七十條 擅自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朝覲等活動的,或者擅自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由其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老朱語:總之一句話,維護合法,打擊非法,沒獲得批准就不能幹,再想混水摸魚打擦邊球兒,沒門兒了。

昨天的【宗教事物條例】的頒佈方是國務院,不是全國人大,是行政法規不是法律,但屬於規範性的文件,具有法律文件的性質。問題的關鍵是有誰來執行,如果由民宗委來執行,而民宗委又是由各『教徒』組成,那麼,在『天下教徒是一家』的大前提下,執法會不會有偏袒?會不會變了味兒?

個人認為,國家的宗教管理部門人員不應該有宗教徒,宗教徒只能以顧中的形勢提供相關的宗教信息做為參考,否則難保執法變成宣教、護教。

一個不爭的事實是,法律這個東西沒有人捍衛沒有人執行就是一堆廢紙,有法可依固然重要,但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才是重點,此前的【反恐法】中還說『通過暴力、破壞、恐嚇、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威脅國家機關』屬恐怖行為呢,可近日甜甜嶺的圍攻市政府、往市政府門牌上潑血、聚眾打砸收費站等行為,也沒見有人被定義為恐怖分子不是?

洋洋灑灑寫了幾千字,歸根到底法律法規好還是不好,一句話:不看廣告看療效!

讀懂了,土豪打條雞腿,如哥一樣的搬磚工那啥一下。

五條魚 發表於 2025-4-4 00:58 | 顯示全部樓層
【宗教事務條例】修訂的法治意義與實施前瞻

國務院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頒佈,標誌着我國宗教事務管理向法治化、規範化邁出了重要一步。相較於2004年版,此次修訂不僅條款數量從48條增至77條,更在制度設計、權責界定和操作層面實現了顯著突破,其核心精神可概括為"法治優先、底線管控、精細治理"。

一、法治化框架的建構
【條例】第二條重申憲法第三十六條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則,但特別強調對"公民"而非"宗教"的尊重,這一表述具有深刻法理意義。它既保障個體信仰權利不受強制干預,又為宗教批判保留了制度空間——正如條款所示,公民信仰自由與學術批判自由並行不悖。這種區分實際上延續了"政教分離"的現代性原則,將信仰納入公民權利範疇而非賦予宗教組織特殊地位。

第三條新增的"遏制極端、抵禦滲透"原則,需結合【反恐怖主義法】【國家安全法】作體系性理解。所謂"滲透"的認定標準,應嚴格限定於【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三規定的"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等明文條款,避免概念泛化。高校開設宗教法課程是否構成滲透,關鍵要看教學內容是否突破【教育法】第八條"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底線,而非簡單否定宗教學術研究。

二、管理機制的精細化革新
【條例】在宗教院校管理(第九至十二條)、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第四十七條)、宗教財產監管(第五十八條)等領域的制度創新尤為突出。其中要求宗教團體"非營利性"的定位(第五十三條),實質上是對【民法典】第八十七條"非營利法人"規定的具體化,其要義在於阻斷宗教資本化傾向。而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制度(第二十三條)的建立,則解決了長期存在的財產權屬糾紛難題。

值得注意的是第四十四條關於"宗教教職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障"的規定,這既是對【社會保險法】的銜接,也體現了將宗教職業者納入現代社會福利體系的治理思路。此類條款的增設,反映出立法者試圖通過社會保障等現代治理工具實現宗教群體與國家體系的有機整合。

三、實施中的法解釋學挑戰
部分條款確實存在解釋空間,如第四條"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界定,需參照【義務教育法】第十四條關於"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義務教育實施活動"的明確規定。回民婚戀糾紛問題,本質上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的"干涉婚姻自由"行為,宗教因素並不改變其民事侵權性質,基層司法機構應依法介入。

對於"宗教中國化"的實踐路徑,建議參考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的意見】,重點在於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而非簡單否定宗教經典。中國社會科學院等機構開展的宗教經典詮釋學研究,正是這一方向的學術體現。

結語
此次修訂通過構建"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三級規範體系,使宗教事務管理真正納入法治軌道。未來實施中,建議各級宗教事務部門聯合司法機關出台配套解釋細則,特別是對"極端""滲透"等概念作出類型化界定,避免自由裁量權濫用。唯有堅持法治思維與比例原則,方能實現保障信仰自由與維護公共利益的有機統一。

(全文798字)
鐵馬 發表於 2025-6-5 07:23 | 顯示全部樓層
【宗教事務條例】修訂的法治意義與文化立場芻議

國務院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的頒佈,實為當代中國宗教法治化進程中的重要裏程碑。筆者以為,此次修訂不僅體現了宗教治理理念的現代轉型,更蘊含着中華文明對待宗教問題的獨特智慧。

一、法治框架下的宗教治理新範式
條例從48條增至77條的結構性擴充,標誌着我國宗教事務管理從"政策主導"向"法治主導"的轉變。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新增條款中約60%涉及權責界定與程序規範,這種制度設計恰與【禮記·中庸】"凡事豫則立,不豫則廢"的治理智慧相契合。將"遏制極端、抵禦滲透"寫入總則,既是對【春秋】"夷夏之辨"傳統的現代轉化,也符合聯合國【消除國際恐怖主義宣言】的基本精神。

二、權利保障與文化主體性的平衡
第二條對公民信仰自由的表述,在法理層面實現了"信仰主體"與"信仰內容"的區分。這種制度安排暗合王陽明"知行合一"的哲學要義——保護信仰者的人格尊嚴(知),不必然等同於認可其全部教義內容(行)。條例第四條關於"宗教中國化"的導向,實則延續了佛教中國化進程中"格義"方法的現代運用,即通過創造性轉化實現外來宗教與中華文化的和諧共生。

三、宗教治理的邊界厘定
關於"抵禦滲透"條款的爭議,需置於兩個維度理解:其一,【唐律疏議】中即有"諸造妖書妖言者絞"的規制傳統;其二,現代法治國家普遍將宗教極端主義列為防控對象。條例對宗教院校的規範,與【白鹿洞書院教規】"正其義不謀其利"的教育理念一脈相承,強調知識傳授必須符合國家法度。

四、實施路徑的思考建議
1. 建議參考【周禮】"以俗教安"的智慧,制定配套實施細則
2. 可建立類似漢代"鴻臚寺"的宗教事務專家諮詢機制
3. 宗教場所管理宜吸收"天下名山僧佔多"的歷史經驗,實現文物保護與宗教活動的平衡

結語:
此次條例修訂既體現了"依法治國"的現代治理要求,又承續了"神道設教"的中國政治傳統。其深層意義在於構建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的適應機制,這一過程需要法理明晰、文化自信與治理智慧的三重合力。未來的實施效果,既取決於執法力度,更有賴於對中華文明"和而不同"理念的深刻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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