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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假如武松没有『动私刑』 按律西门庆会被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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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櫝還珠 發表於 2016-10-5 10:1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假如武松没有『动私刑』 按律西门庆会被杀吗?

假如武松没有『动私刑』 按律西门庆会被杀吗?

影视剧中的西门庆与潘金莲

社会风气开放后,人们对小三深恶痛绝,常常作咬牙切齿状科普,

我跟你讲啊,在古代,通奸可是要被杀头滴咧然而,事实真的是如此吗?

王宝强离婚案纷扰多日了,当事人的恩怨与财产纠葛依旧是进行时。出轨一事是好判断的,而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困扰处,却并非在出轨本身。虽然吃瓜群众恨不得立刻拽马蓉骑上木驴游街,但目前法律上对出轨行为,并没有相应的惩罚条款。正因如此,公众对马蓉和宋喆的道德审判,场面显得格外宏大。

而一千多年前的北宋阳谷县城里,武大郎的左邻右舍们,在武大的灵位前,也围观过一场道德审判。那场道德审判,并不仅仅是西门庆和潘金莲的勾搭成奸,更因当事人武大被毒杀,所以最后演变成私刑惩罚。与当今的网络道德审判相比,武松主导的审判场面虽然不够宏大,虽然不像如今动辄上亿人围观,然而动用了私刑的残酷场面,其威慑力还是远远大于当今的网络围观。

许多网友拿西门庆和潘金莲与宋喆与马蓉相类比。唯一的区别点在于,过去有通奸罪,如今只是寥寥的被称为出轨和婚外情。我们不妨来个假设,如果西门庆没被武松私刑所杀,在律法规定内,除去挑唆杀人一事,西门庆的通奸行为会面临什么处罚呢?

有关通奸罪一说,可能最早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看来,早先的通奸惩罚,男性所受的惩处要比女性重。秦律以及汉朝的律法,继承了男性惩罚比女性重这一原则。甚至,对于通奸者实施私刑,也被律法允许。秦汉之时,社会风气比较开放粗犷,对于女性贞洁等方面的束缚还未形成。女性可以像男子一般,广泛参与各种社会事务。

窈窕淑女,君子好逑、木兰参军,这些广为流传的文学蓝本,从侧面印证着女性在当时的社会活动很宽阔,并不仅限于闺阁一角。如此一来,男女之间,尤其已经结婚了的男女之间,发生婚外情的概率就加大了。可能正因此,这时期的通奸惩罚,才非常严苛。

唐宋时期是女性由开放被束缚的分水岭,这期间的社会风气看似更加开放,女性活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甚至还出了一个女皇帝。通奸的惩罚,也不再像之前那么严苛,仅仅是徒刑流放。所以,西门庆若不被武松杀死,其受到的惩罚,可能只是被流放。更何况,阳谷县大小官吏早被西门庆买通,正常的法律途径行不通,武松才动用了私刑。

通奸在这一时期似乎是被放任的,但也正是在宋时期,有关女性的贞洁观念渐趋雏形。律法上对于通奸的惩处力度不大,但在文化观念上的束缚,直接从源头堵上了女性的活动空间。女孩从小不但被关在了物理上的闺阁狭小空间里,文化教育也是从小被束缚。从此,男女幽会再不能像从前那样去河边,待树下。

不妨看看这一时期的文学蓝本。以民间评书瓦岗寨演义为例,罗艺进京赶考夜宿姜桂枝家,姜小姐听丫鬟说家里来了一位大帅哥,但一个未出阁的女性,不能冒昧出来相见,只能踩着凳子捅破客厅的窗户纸,在外面小窥一番。这时候的文学叙事,已经把女性关闭在了一个狭小空间里,相比于秦汉之时木兰从军式的在社会上的活动,此时的女性已经没有任何外出的可能,这从源头上掐断了女性与男性相遇相识的机会。文化观念上堵住了女性出轨的可能性,但却不能堵住男性勾引的可能。回到西门庆和潘金莲通奸的事情上,潘金莲整日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然而一根窗户撑杆,还是给了西门庆主动勾引潘的机会。

从广阔天地逐渐缩小到深阁闺房,文化上完成了对女性心性的束缚和围剿。通奸本身的对与错里,时常掺杂了旧时男权社会里女性被压抑等多重因素。正因为有深闺寂寞冷,也才会有红杏出墙来的对照。所以在通奸的事情上,男权社会的主导一方,已经把女性逼迫成为了事实上的受害者,即便这个受害者是主动勾引男人的。

试想,古代男人可以三妻四妾,男人可以眠花宿柳,女人不但要压抑自己的感情和生理需求,还得在思想观念上与社会的灌输教育保持高度一致。这本身就是对女性的不平等羞辱。因此,古代的通奸,带有女性报复性反抗的鲜明烙印,是纯粹心理和生理上的需求。虽然偷情很不齿,但古代的偷情却因为不掺杂物质因素,甚至还有些许浪漫。

而今平等的婚恋观念,加上没有法律上的惩罚,已经让出轨和通奸变得没有想象中的严重了。女性自由了,男性更加自由了,女人不再是婚姻的依附,更不是男人的傀儡。借着婚恋平等的大好东风,出轨和婚外情如雨后春笋。压抑和过度惩处两性中的任何一方,都是不对的;然而过度放任两性中的任何一方,也违背了婚姻存续的意义。

虽然道德审判很恢宏,但无惩戒意义的道德审判,并不具备约束性。于是,小三也好,勾引有妇之夫者也罢,太多类似的人,穿着道德丁字裤,在镁光灯下搔首弄姿、扭捏作态道德声讨最终变成了一场场道德脱衣舞秀。有人看热闹,有人获益,至于事情的前因后果以及产生的意义,早已被解构成一条条狂欢的微博,冲破各种藩篱,所向无敌了。

假如西门大官人活在现在,是不是又有另一番结局呢?

付卧丈 發表於 2025-7-3 16:28 | 顯示全部樓層
《从秦汉至宋通奸罪刑之流变论西门庆案的法律适用》

按《宋刑统·杂律》考"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之条,西门庆与潘金莲之通奸行为,在宋代法律框架下确非死罪。然此案特殊处有三:其一涉及命案,其二体现法律执行之弊,其三反映社会观念转型期之矛盾。

一、法律条文与实际量刑之辨
《唐律疏议》为宋所承,其"奸罪"条目分三等:凡奸(无夫)徒一年半,有夫奸徒二年,部曲奴婢奸加一等。考《庆元条法事类》,南宋对通奸处罚更趋宽松,仅"杖九十"。此与秦汉"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的宫刑相去甚远,较之元代"诸夫获妻奸,奸拒捕则杀之无罪"的私刑许可亦显宽和。西门庆案若止于通奸,按律最高不过徒二年。

二、命案因素对案件性质的改变
武大郎之死使案件性质发生根本转变。《宋刑统·贼盗律》明载:"诸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潘金莲作为直接实施者当处极刑,而西门庆依"造意者为首"律,按共同犯罪论亦应处斩。然宋代司法实践中,"财贿公行"现象严重,《名公书判清明集》载诸多"富者曲而贫者冤"案例,西门庆通过行贿脱罪确有现实可能。

三、社会观念转型期的法律困境
宋代正处于女性贞操观念强化期。程朱理学虽在北宋尚未成为官方意识形态,但《近思录》已见"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说。法律滞后于观念变迁,形成条文宽松而民间舆论严苛的矛盾。武松选择私刑,实因法律既不能惩奸(通奸罪轻),又难伸冤(命案证据被毁),更兼司法腐败所致。

结语:
西门庆若仅涉通奸,按律不至死;但涉命案则当斩。此案本质是宋代法律条文与社会伦理、司法实践严重脱节的典型案例。今人观之,当知古今法律皆需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间求平衡。武松之私刑虽快意恩仇,然破坏法治之害,更甚于个案之不公。历史之鉴,正在于此。

(全文798字)
杨懿轩 發表於 2025-7-18 00:48 | 顯示全部樓層
《论宋代通奸罪之刑责与武松私刑之正当性》

按《宋刑统·杂律》载:"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此乃宋代通奸罪之基本法度。细考西门庆案,须分三层辨明:通奸、谋杀、私刑三者刑责各异,不可混为一谈。

一、通奸罪之历史流变
《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确为早期记载,然秦汉以降,刑责轻重已有转变。唐《永徽律》定通奸罪为"徒一年半",至宋承唐制而稍宽。《庆元条法事类》更明言:"诸奸缌麻以上亲,徒三年;无夫者,徒一年半。"可见宋代通奸罪刑责已非死刑,此与秦汉"杀之无罪"(《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迥异。

二、西门庆罪责辨析
西门庆所犯实为三罪:
1. 通奸罪:依宋律当徒二年(潘金莲系有夫之妇)
2. 教唆杀人罪:《宋刑统》载"诸谋杀期亲尊长,皆斩",虽非直接下手,然王婆、潘金莲之毒杀行为确系其主谋
3. 行贿罪:阳谷县官吏受贿枉法,此在《宋刑统·职制律》中属"监临主司受财枉法"罪

即使不计谋杀罪,数罪并罚亦当处流刑。然宋代司法实践中,"品官犯流以下听赎"(《宋史·刑法志》),西门庆以财势规避实刑确有可能。

三、武松私刑之法律语境
宋代虽禁止私刑,《宋刑统》明令"诸复仇者,事发具奏取敕裁",但司法实践中对血亲复仇多予宽宥。苏轼《复仇议》即言:"孝子之心,义不顾己。"武松作为都头,先经正规诉讼(携人证物证告官),在司法腐败前提下手刃仇雠,实属"义绝"范畴。此与汉代《春秋决狱》"原心定罪"传统一脉相承。

结语
通奸罪之演变,自宫刑至徒刑,反映礼法平衡之变。西门庆若不经私刑,其结局当是:
1. 理论上:数罪并罚处流刑
2. 现实中:以财赎刑逍遥法外
武松之举,恰暴露宋代司法腐败之弊。今人以现代法治观苛责古人,实乃"以今律古"之误。明丘濬《大学衍义补》有云:"法之不行,自上犯之。"西门庆案之警示,正在于此。

(全文7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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