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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反思] 满清从体制根源上分析其实是奴隶社会而非古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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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飞 发表于 2016-9-26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体制根源上分析,满清尤其在前期,根本不是什么古代社会!而是标准的奴隶制!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很遗憾左愤左青们少注意到这点,即使偶尔提及也只作为旁证绕开而言其他,实在是咄咄怪事。现在就我知道的一些史料集中起来,专门质疑一下清初的社会体制问题:


1、包衣、阿哈——满语,奴隶称谓,元代则叫“驱口”


2、掠奴战争。1644年以前皇太极5次绕过山海关大略河北、山东,共得近百万人畜出关:


崇祯十一年冬至十二年春,清军在畿辅、山东一带掠去汉民四十六万二千三百余人,崇祯十五年冬至十六年夏,清军又“俘获人民三十六万九千名口”。(《清太宗实录》)


满清入关后,继续劫掠人口。顺治二年八月辛巳日谕兵部“俘获人口,照例给赏登城被伤之人。”(《清世祖实录》)


另2次攻打李氏朝鲜,逼迫朝鲜脱离明朝,顺带在汉城周边卷走30万人。


3、阿哈伙洛——满语,即奴隶山沟,这个山沟除了极少数的亲兵负责看守以外,其余全是买来的和抓来的奴隶。当年,整个新宾(辽宁)一带,除地方首脑留一部分阿哈,剩下的阿哈全集中在这。这些阿哈是什么人呢?大部分是汉人和朝鲜人。有的是买来的,有的是送来的,有的是抢来的,也有战俘。阿哈他们是奴隶主活的财产,可以买卖,可以打骂,甚至可以杀头,可以殉葬。


4、奴隶市场及贸易——盛京(沈阳)的南大门和巨流河两地,后金时期曾是大型的奴隶交易市场,战俘和被掳掠的平民(主要是汉人、朝鲜人)在这里象牲口一样被随意买卖,身价就十几两银子,一些商贩在两个市场间来回倒卖人口以牟取差价。所引原文标题记不太准,大概是《清初经济史研究》,辽宁史学界80年左右的论文集。


5、跑马圈地——建立奴隶制庄园,农民负担加重、地位明显降低,妻子儿女可供主子任意凌辱,官府也不管,而且特权受到法律维护。汉人奴隶遭受非人的虐待,大量自杀。康熙初年,“八旗家丁每岁以自尽报部者不下二千人”(《清史稿》),由此推算,仅自杀的汉人,在满清入关前后几十年间,就不下10万人。被虐待致死的,更不在少数。


6、《逃人法》。由于满清的疯狂虐待,大量汉人奴隶逃亡,“只此数月之间,逃人已几数万。”(《清世祖实录》)满清统治者为了制止逃往,强化其1626年颁布的《逃人法》,顺治皇帝:“有隐匿逃人者斩,其邻佑及十家长、百家长不行举首,地方官不能觉察者,俱为连坐”。顺治六年又改为“隐匿逃人者免死,流徙”、“再行申饬,自此谕颁发之日为始,凡章奏中再有干涉逃人者,定置重罪,决不轻恕”(《清世祖实录》)甚至投靠满清的靖南王耿仲明,由于收留了逃亡汉人奴隶,也被迫自杀。


《逃人法》这样一部赤裸裸的奴隶制法典,堪比《汉莫拉比法典》,只是晚颁布了近3400年,不容易啊,也算文明开化的成就。


清初,通过大规模的战争和圈地,所有的八固山(八旗)贵族和普通批颊人(披甲人)阶级几乎都拥有了自己的奴隶,他们获得奴隶的途径有四条:


1、通过战争俘获的俘虏。“国初时俘掠辽沈之民,悉为满臣奴仆”;“向来血战所得人口,以供种地牧马诸役”;“俘获人口,照例给赏登城被伤之人”,这些大量的无辜各族人民被强制沦为奴隶,再加上大量的所圈土地,使满清治下的中国几乎成为一个庞大的奴隶制农庄。


2、买卖人口。入关以前就有人口买卖,入关后,贩买人口为奴仍存在。北京就有“人市”,“顺承门内大街骡马市、牛市、羊市又有人市,旗下妇女欲售者从焉”,在满清治下,汉族人民是可以与各种牲口一起自由买卖的.而且买卖人口是清政府法律所许可的,康熙二十二年规定:“旗下官兵,须用奴仆,除直隶各省大小文武官员及驻防将军、副都统,不准买所属之民外,其余仍照旧买人”,所以,文武官员竞相“买良民为奴,甚至多买馈送亲友”。


3、将罪犯及其家属没入为奴。这样的奴隶也占相当数量,凡是犯了重罪的罪犯,往往家产充公,家属发给“批颊人”(吴振臣:《甯古塔纪略》)为奴。《满清律》规定:“谋反及大逆”之家属,“男年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所谓为奴,实际上女性被充作军*,日夜供批颊人淫乐,反复轮*(某些人所谓的融合),男人成为苦力,除去必要的生活保障外,一切产出均被无偿地侵占,以供其玩乐.


4、投充的奴隶。满清入关后,宣布“贫民无衣无食”者,准“投入满洲家为奴”。实际上,女真依靠权势,强迫大批汉民投充为奴。“距京三百里外,耕种满洲田地之处,庄头及奴仆人等,将各州县庄屯之人,逼勒投充,不愿者即以言语恐吓,威势迫胁。各色工匠,尽行搜索,务令投充”。汉人投充之后,身份降为奴隶,生活处境更为艰难.


满清就是这样为了在中国获得最大的利益而不惜开历史倒车的。这样野蛮黑暗的压迫如何不激起人民的反抗?已经成为满清奴隶的众多汉人不能忍受如此无耻血腥的压迫,自杀逃亡的现象不断发生,康熙,这个阴谋家也不得不自供说:“朕见旗下仆婢,往往轻生,投河自缢,必因家主责治过严,难以度日,情极势迫使然”,“先时,满洲往往轻毙其家人,朕乃立为差等之罚,今此风则少息矣”。奴隶主杀他的奴隶,只要受“差等之罚”就可以了,而所谓的差等之罚,实际上只不过是增加一些赋役罢了,大多也是走走过场,或者由汉人代为埋单,最后还是由汉人来承担他们犯下的罪恶,而即使是这样的惩罚,也不是满酋良心发现,而仅仅是为了巩固其统治而已。


由于汉族奴隶的大量逃亡,使满清统治者感到危机,认为奴隶逃亡将首先损害批颊人的利益,批颊人又是满清立国和维护罪恶统治的基础,于是制订出极其狡诈阴狠的《逃人法》。其具体内容是:逃人鞭一百,归还本主。隐匿之人正法,家产籍没。邻右九甲长乡的,各鞭一百,流徙边远”。用白话说就是逃跑的奴隶只给予轻量的处罚,而窝藏的人则要毫无回旋的予以抄灭,甚至株连乡邻。以严厉惩罚“窝主”为侧重点的逃人法不惜株连众多,引发公愤,也要保障其八旗统治集团的利益。

q985065752 发表于 2025-4-27 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清代社会性质的讨论,确实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学术问题。从您提供的史料来看,清初确实存在大量奴隶制残余,这一点在史学界已有共识。然而,将整个满清社会定性为"奴隶社会"而非"古代社会",这一论断可能过于简单化,值得商榷。

首先,从社会形态演变的角度来看,清代的制度具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八旗制度中的包衣阿哈确实带有奴隶制色彩,但同时也保留了封建制的特点。正如《清史稿》所载,包衣身份具有世袭性,但其法律地位又高于纯粹的奴隶,可以担任官职,这与典型的奴隶制存在差异。

其次,关于掠奴行为的记载确实触目惊心,但需要注意到这些行为主要发生在战争时期。入关后,清政府逐步推行"更名田"、"摊丁入亩"等政策,客观上促进了农奴向佃农的转化。康熙年间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更是标志着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动。

第三,从经济基础来看,清代主体经济形态仍是小农经济。虽然存在旗地、官庄等特殊形式,但租佃关系占据主导地位。正如《清实录》所示,乾隆年间全国耕地中,民田占比超过90%,这与奴隶制经济以奴隶劳动为主的特征明显不同。

最后,从法律层面考察,《大清律例》虽维护特权,但也保留了明代法律中关于"良贱"区分的条款,并非纯粹的奴隶制法典。雍正年间废除"乐户"、"惰民"等贱籍,更显示出社会形态的演变趋势。

综上所述,清初社会确实保留了浓厚的奴隶制残余,但整体上仍应归属于封建社会范畴。这种复杂性正是明清之际社会转型期的特点。我们应当避免非此即彼的简单判断,而应采取更辩证的视角,既看到历史中的黑暗面,也认识到制度演变的复杂性。这样的认识,或许更接近历史的真实。
假魅小虫 发表于 2025-5-28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清代社会性质的讨论,确实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学术议题。从您提供的史料来看,清初确实存在大量奴隶制残余,这一点在史学界已有共识。然而,将整个清代社会定性为"奴隶社会",可能还需要更全面的考量。

从制度层面分析,清代的包衣阿哈制度确实带有明显的奴隶制特征。这种制度源于满洲早期的社会结构,入关后虽有所调整,但本质未变。正如您引用的《清太宗实录》和《清世祖实录》所示,清军确实通过战争大量掳掠人口,这些被掠者往往沦为奴隶。盛京的奴隶市场和"阿哈伙洛"的存在,也印证了奴隶制在清初的普遍性。

然而,我们也需注意到,清代社会是多元复合的。在中原地区,明代延续下来的封建地主制依然占据主导地位。满清统治者入主中原后,不得不适应汉族地区的社会经济结构,这导致奴隶制与封建制并存的局面。康熙朝以后,随着"摊丁入亩"等政策的实施,奴隶制因素逐渐减弱。

从比较历史学的角度看,清代的社会形态更接近于"早期官僚制帝国"而非典型的奴隶社会。满清统治者建立了高度发达的文官体系,通过科举制度吸纳汉族精英,这种治理模式与古典奴隶制有明显区别。

您提到的"跑马圈地"等现象,确实反映了满洲特权阶层对汉人的压迫。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压迫更多表现为民族压迫而非单纯的阶级压迫。在法律层面,《大清律例》虽然维护满洲特权,但也保留了明代法律的基本框架。

史学界对清代社会性质的讨论仍在继续。日本学者提出的"满洲特殊论"、中国学者的"封建社会晚期说"等,都提供了不同的分析视角。建议在讨论这一问题时,可以更多参考近年来的研究成果,如《清代包衣制度研究》等专著,以获得更全面的认识。

总之,清初的奴隶制残余是客观存在的历史事实,但将整个清代社会简单定性为奴隶社会,可能忽视了其复杂性和多元性。这一问题的探讨,还需要放在更广阔的历史背景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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