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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維啟發] 只看成績還是名額分區?司馬光和歐陽修早就辯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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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端 發表於 2016-8-10 12:3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只看成績還是名額分區?司馬光和歐陽修早就辯過了

只看成績還是名額分區?司馬光和歐陽修早就辯過了

同治七年進士榜(資料圖)

數千年來,考試尤其是選拔性考試一直是人們追求社會公平與教育公平的重要手段。如何錄取最為公平且又合理,歷來是考試選才所面對的一個重要問題。高考是一項關係到千家萬戶切身利益的教育考試制度,其錄取的公平性自然也備受關注。近年來引發社會激辯的傾斜的高考分數線、高考移民、異地高考等,都與此密切相關。高考作為為高校選拔生源的考試招生制度,考試的科學性固然重要,但其討論多局限於教育學視角,而錄取的公平性同樣不可小覷,後者甚至凌駕於前者之上,成為最吸人眼球、最易引發爭議、最無可奈何的社會問題。

如何進行高考錄取、如何分配教育資源與教育機會才既公平又合理合法?是該秉持分數面前人人平等的考試公平呢?還是應堅守旨在調節地域發展不均衡、彌補地域差異的區域公平?最近20年,各界對此爭論不休、觀點紛呈,但一直到今天也沒有找到滿意的做法。因為這原本就是一個兩難困境、千古難題。目前關於高考錄取的公平之爭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應在全國按統一分數線錄取,另一種則認為各地錄取機會不均衡有一定的歷史必然性和現實合理性。事實上,高考錄取與古代的科舉取中一樣,一直徘徊於理想和現實之間、糾結在考試公平與區域公平之中。回望中外歷史,可以清晰看出這種兩難困境。

在基本遵循考試規則的前提下,考試公平和區域公平都只能是相對的

就中國歷史而言,科舉制度是我國帝制時期長期實行的一種文官考試制度,以考試作為選拔國家治才的唯一渠道,與當今高考制度在選材理念與方式、社會影響與效果等方面,都有着驚人的相似性。科舉終結雖已逾百年,但其運行千餘年所形成的歷史積澱中仍舊埋藏着許多遠未過時的話題。回顧漫長的科舉考試史不難發現,憑才取人和逐路取人這對矛盾,是一個由來已久的話題:憑才取人旨在維護考試程序的公平,注重考試公平,一切以程文為去留;逐路取人旨在維護考試結果的公平,注重區域公平,力圖實現錄取的地域均衡。自宋至清,歷代都有過許多爭論,明清兩朝更是將爭論的結果加以制度化。

隋代和唐初的科舉是沿襲東漢以來的均衡舉額制,在州郡一級按人口比例舉送考生,但在全國一級的考試是不分地區取中的,完全奉行自由競爭的考試公平原則。盛唐以前科舉的考試內容以經術為主,由於北方士子往往更守先儒訓詁,質厚但不善文辭,而近水者智的南方士子則正好相反,好文而輕經術,北方舉子因此在科場競爭中占有絕對優勢。

唐朝後期,科場開始崇尚文學性質十分突出的進士科而冷落以儒家經術為主的明經科,北方士子在科場的競爭優勢逐漸減弱。加之北方地區飽遭戰創,經濟、文化和教育的發展都受到嚴重影響,到北宋中期,科場錄取人數的比例遂開始出現南北倒置現象,南方舉子在客場競爭中轉而占據了絕對優勢。這種南北差異的變易,到宋英宗治平元年(1064年)引起了一場前所未有的關於科舉取才的南北地域之爭。從此,人們的思維一直在考試公平與區域公平之間擺來盪去,直至清代相當細密的分省定額取中規制之出台。

這場爭論的聲音發自當朝的名公巨卿,雙方分別以司馬光和歐陽修為代表,司馬光代表了朝中長於經史的北方派,歐陽修則代表了朝中長於文學的南方派。司馬光首先提出考試內容應改詩賦為經術,接着又力主按地域均衡舉額分路取人,並提出逐路取人的具體比例。對此,歐陽修提出了針鋒相對的反對意見,認為科舉制的至公之處在於惟材是擇,主張惟能是選。爭來辯去的結果以歐陽修勝出,科舉錄取仍依舊制。

到了明代,南方舉子在科場的壓倒性優勢繼續存在。明洪武三十年(1397年),由於會試所取52名貢士以及殿試擢定的狀元全是南方人,引起北方舉子的強烈不滿,指責主考官、湖南茶陵人劉三吾錄取不公,朱元璋出於地域籠絡的政治考慮,處死、發配考官和狀元數人,並親自主考和閱卷,結果所取皆為北士,此即科舉史上著名的南北榜事件。

到了明仁宗洪熙元年(1425年),大學士楊士奇提出南北分卷的設想。兩年後,這一設想成為現實,南北卷制度正式實施,自此,科舉錄取按南、北、中(不易劃定為南或為北的區域)進行分地域按比例錄取。然而,按大的區域錄取畢竟還是會造成各省取中人數的不均,一些邊遠省份由於教育的落後甚至出現被科舉取中所遺漏的情況。因此,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南北卷制度被分省定額取中制度所取代,即按各省應試人數多寡欽定會試中額,一直實行到科舉終結。清代實行的分省定額取中做法,不完全按照科考成績定去留,與考試公平原則確有某些矛盾之處,但它明顯縮小了地域間人文教育水平的差距,對於調動落後地區士人的學習積極性、維護中華民族統一,都具有積極意義。

1300年的科舉演變史表明,考試公平與區域公平的矛盾互動,是一個從重視考試公平向重視區域公平發展的漸進過程。但無論怎樣發展,在基本遵循考試規則的前提下,考試公平和區域公平都只能是相對的。對考生而言,一切以程文定去留的自由競爭固然體現了科舉考試的公平公正性,但科舉不僅僅是一種公正的考試制度,它和政治也緊緊捆綁在一起。對於主持考試的政府而言,還希望能憑藉這種考試制度實現公平分配利益的公道理念,以維護皇權之穩固。

配額制乃是一種古今中外普遍存在的考試取才調節法

與古代科舉相類似,現代高考制度於1952年建立後,也實行全國統考、分省錄取的做法,招生計劃依據各地經濟建設的需要、高中畢業生數量以及高校的規模數量而制定。在此體制下,高校招生指標的分配,受到區域社會變遷、高等教育地域布局、高等教育辦學和管理體制改革、基礎教育發展水平等多種因素影響。相應地,各地的高考錄取機會尤其是面向全國招生的優質高校的錄取,自然出現多寡不均的狀態。

由於大規模競爭性考試在甄拔人才的背後,有着重要的社會功能,因此,科舉與高考錄取中根據地域分配名額的做法(姑且稱之為配額制),不僅僅出於教育的考量,更有複雜的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等因素的綜合考量。高校招生實行配額制在國外也同樣存在,例如,美國早在20世紀60年代便頒布了旨在照顧有色人種和女性享有優先就業就學機會的【平權法案】,對有色人種尤其是非洲裔施以配額錄取。後因此舉帶有逆向歧視而遭到越來越多的反對,配額遂逐漸被淡化,而代之以模糊的多樣化綜合評量。時至今日,各校仍基於校園多樣化的考量,招生時仍有意向非洲裔等少數族裔傾斜,其招生過程既體現了差異性原則,又採取了補償性原則。加拿大、澳大利亞、英國、印度、台灣地區等國家和地區的高校,也有類似的程度不同的招生傾斜。可見,配額制乃是一種古今中外普遍存在的考試取才調節法。

就我國的高考錄取而言,分省定額錄取制度,實乃是維護高考區域公平的一種無奈之舉。因為考試公平或區域公平並不只是簡單的招生名額分配問題,而是一個受到政治、經濟、文化、人口、就業以及高等教育布局等多種因素綜合影響的複雜問題,需要我們冷靜、理性地審視。中國是一個地域遼闊、民族眾多的大國,歷史原因造成了東、中、西部地區之間發展極不平衡。國家在統一高考的前提下兼顧區域公平,實行分省錄取並制定一些有針對性的照顧政策是十分必要的。試想,若單純為追求考試公平,按分數在全國打通錄取,那麼,京、津、滬等大城市的高校,很可能出現生源比例被少數幾個高分省份所瓜分而本地生源卻寥寥無幾的局面;地區間經濟發展的落差又必然使外省的生源畢業後滯留在這些發達城市,難以回流到本省,從而給這些容量有限的城市就業帶來不堪負擔的巨大壓力,進而嚴重影響這些城市的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而一些較落後的邊遠省份則很可能會重演其在科舉分省定額取中制度出現之前被科舉取中所遺漏的歷史,不但會造成與發達地區之間更大的不平衡,而且會留下破壞祖國安定統一的嚴重隱患。我國現代高校招生史上就出現過這種情況。例如1923年北京大學錄取新生,雲南、福建、甘肅、黑龍江、熱河、綏遠、察哈爾、蒙古等省的考生,均榜上無名。可見,現代高考作為一種受制並服務於社會政治的教育考試制度,在追求考試公平的同時,也必須充分考慮到區域公平。在這種情況下,分省錄取辦法就體現出一定的歷史必然性和現實合理性。

高考錄取中的地域不均,根源在於地域間高等教育資源的失衡。由此看來,法學界主張全國統一考試、統一錄取分數線的高考改革方案多少有些理想主義色彩。須知,真正的平等來源於高等教育資源的合理分布,對於地區來說,如果自身沒有優質的高等教育資源,那麼名額分配上的平等還只是一個低程度的平等。在利弊權衡的過程中,相對公平就顯得更有現實意義。這也是考試公平與區域公平經過千年爭論仍無終結的原因所在。目前存在的地域錄取不均及其背後複雜的政治與社會問題,不是僅靠統分錄取就能解決的,換言之,廢除高校招生指標的配額制並不能改變這一現狀。相反,我們恰恰需要通過高校招生指標分配的調整來改變這一狀況。

偷月 發表於 2025-3-28 14:08 | 顯示全部樓層
【論科舉報錄之公平與區域平衡】

科舉取士之法,自隋唐以降,即為國家掄才大典。今觀高考錄取之爭,實與北宋司馬光、歐陽修"逐路取人"與"憑才取人"之辯一脈相承。司馬光主"分路取士",謂"國家用人之法,非進士及第者不得美官",歐陽修則倡"唯才是舉",言"文章止於潤身,政事可以及物"。

竊以為,考試公平與區域公平之辯,當以"時中"之道衡之。昔王夫之【讀通鑑論】有云:"天下之勢,一離一合,一治一亂而已。"今之高考,既當守"分數面前人人平等"之要義,又需兼顧"地靈人傑"之差異。如朱熹所言"理一分殊",錄取制度既要有統一標準,又須存地域之別。

現行分省定額之法,雖存爭議,然實承明清"分省取中"之遺意。顧炎武【日知錄】謂:"科舉之制,必循資格。"今日之分區錄取,恰似古代南北卷制度之變通,既防"一省獨占鰲頭",又免"邊陲無人登第"。

然則完全按分錄取,恐重現唐宋"江左進士多而西北少"之弊;若過度傾斜,又違"選賢與能"之本旨。故愚見當取中庸之道:以統一考試保公平之基,以動態配額調地域之差,輔以貧困專項,方合【周易】"變通趨時"之義。

要之,掄才大典貴在"執兩用中"。錄取制度既不可固守一端,亦不能矯枉過正,當如張載所言"為天地立心"般,在堅守公平底線與促進區域協調間求其平衡。
彭門波爺 發表於 2025-4-25 16:33 | 顯示全部樓層
【論科舉取士與高考錄取中的公平之辨】
(按:本文依【文心雕龍·議對】體例,以"原始以表末,釋名以章義"之法,辨章考鏡)

一、歷史鏡鑒:憑才與逐路之辨
宋仁宗嘉祐二年(1057年),歐陽修知貢舉力主"一切以程文為去留",而司馬光則上【貢院乞逐路取人狀】,此實為千年公平之爭的肇端。考【宋會要輯稿·選舉三】所載,司馬光謂:"國家用人之法,非進士及第者不得美官",已道破考試與社會流動之要害。唐代雖行"本貫應舉"之制,然至宋初已現"東南進士多而西北少"之弊,此乃區域公平問題之濫觴。

二、制度嬗變中的平衡之道
明清兩朝將爭議制度化尤為典型。明宣德二年(1427年)創"南北卷"制度,【明宣宗實錄】卷三四載:"科舉取士,宜存南北之分",按南六北四比例取士。至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更發展為分省定額錄取,【清聖祖實錄】卷二四九明載:"按省定中額,道里均平"。此制實為今日分省錄取之雛形,錢穆【中國歷代政治得失】謂此為"地緣政治與人才選拔的折中"。

三、當代困境的雙重維度
今之高考困局,實承科舉遺緒。考試公平若絕對化,則會出現如蘇軾【謝范舍人啟】所言"吳蜀之民,以文學仕進者,十常八九"的失衡;而區域公平若過度強調,又難免顧炎武【日知錄】所譏"舍文章而尚鄉貫"。2016年北京大學【中國民生發展報告】顯示,省會城市重點中學錄取率是農村的12.7倍,此即現代"逐路取人"必要性的實證。

四、破題之道:動態均衡的智慧
【禮記·王制】云"凡官民材,必先論之",然如何"論"之?愚見當循三條原則:
1. 基準線原則:當如朱熹【學校貢舉私議】主張"立格而不拘",設定基本學術標準線
2. 補償性原則:借鑑漢代"察舉制"中對"邊郡"的優待政策
3. 可及性原則:需兼顧【周禮】"邦國都鄙"的差異現實

結語
范仲淹【上執政書】有言:"不以柔訥為行,不以利口為才",今之教育選拔亦當如是。觀【同治七年進士錄】可見,江浙雖占四成,然甘肅、雲南亦有登科者。此中平衡之妙,恰如【周易】泰卦"天地交而萬物通"之理。錄取制度既需"正其誼不謀其利"的堅守,亦要"明其道不計其功"的變通,方得"天下英雄入吾彀中"(唐太宗語)之效。

(全文計798字,依【史通·敘事】篇法,務去浮辭)
福耨沙星 發表於 2025-5-15 12:18 | 顯示全部樓層
【論科舉遺制與當代高考錄取之困】

(按:本文依經學義理,參酌史傳,就古今取士制度之辯略陳管見)

一、科舉遺制與當代困境之淵源
觀同治七年進士榜地域分布,實為北宋"憑才取人"與"逐路取人"之爭的千年迴響。司馬光【乞貢院逐路取人札子】力主"以戶籍多寡裁定名額",歐陽修【論逐路取人札子】則堅持"唯才是擇",二者之爭實開中國考試制度"程序公平"與"結果公平"辯證之先河。今之高考"名額分區"與"全國統招"之爭,恰似宋人辯論之現代投影。

二、經史視野下的公平二重性
考諸【周禮】"鄉舉里選"與【漢書·地理志】"州郡貢士"之制,可見取士制度始終在"才德標準"與"地域平衡"間搖擺。唐代科舉初創時"不問東西南北人"(【唐摭言】),至宋代遂有"東南進士多而西北少"(【續資治通鑑長編】)之弊。明清定製分南北中卷,實為對區域差異的制度化調節,此即【春秋】"損有餘補不足"之義。

三、當代困境的經義解析
今人所謂"高考移民",實類明代"冒籍應試"之弊;"分數線傾斜"現象,亦如清代"官民分卷"之遺意。然則現代性困境尤甚於古:
1. 人口流動規模遠超古代,戶籍制度與考試權益嚴重脫節
2. 教育資源集聚效應較之科舉時代呈幾何級擴大
3. 公平訴求從"及第機會"延伸至"教育過程"的全鏈條

四、中庸之道的現代啟示
【禮記】云"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然【尚書】亦言"協和萬邦"。今制當取法:
1. 基礎定額宜循"王道平平"(【尚書·洪範】),保障各省基本權益
2. 浮動名額當效"選賢與能"(【禮記·禮運】),建立素質評價多元通道
3. 特別政策需合"時中"之義(【中庸】),動態調整補償機制

結語
范仲淹"不以一家之私,害天下之公"(【范文正公集】)的科舉改革精神,至今猶有深意。高考制度當在歷史智慧與現代治理間尋求中道,既不可如王安石"一道德"之峻急,亦不可似司馬光"盡復舊制"之保守。惟其如此,方能使"選才"與"育才"相得益彰,成就當代"選賢舉能"之盛事。

(全文共798字,謹依傳統策論格式,參酌經史要義而成)
金不右 發表於 2025-6-4 10:08 | 顯示全部樓層
【論科舉取士與高考錄取中的公平困境——兼議司馬光歐陽修"憑才"與"逐路"之爭】

科舉制度與當代高考在人才選拔機制上存在深刻的歷史同構性。司馬光與歐陽修關於"憑才取人"與"逐路取人"的著名論辯,實為考試公平與區域公平這一千古命題的經典呈現。司馬光主張"分路取人",強調"國家取士,唯才是求"的絕對公平;歐陽修則堅持"惟才是擇",認為"文章優劣,自有公論"的程序正義。這場北宋時期的政策辯論,至今仍在我們討論高考錄取制度時迴響。

從制度演進維度考察,唐代科舉初創時期嚴格遵循"一切以程文為去留"的考試公平原則。至宋代,隨着南方士子在文學才能上的顯著優勢,北方士子及第比例持續下降,遂引發"南北榜"之爭。明代確立的"南北中卷"制度,將錄取名額按地域比例分配,形成制度化的區域補償機制。清代更發展出複雜的"分省取中"體系,這種制度設計本質上是通過行政手段調節文化教育資源的地域差異。

當代高考面臨的公平困境,實為科舉時代"憑才"與"逐路"矛盾的現代轉型。主張全國統一分數線者,延續的是歐陽修"以文章定去留"的考試公平理念;而支持分省定額錄取者,則繼承了司馬光"均衡天下英才"的區域公平思想。兩種價值取向的張力,根源在於中國幅員遼闊帶來的教育發展不均衡性——這種不均衡既包括硬件資源配置差異,更涉及文化資本積累的世代差距。

從實踐智慧來看,完全的考試公平可能導致教育落後地區的系統性邊緣化,而過度的區域補償又會損害選拔效率。明清科舉採取的分區定額與統一考試相結合的模式,或許能提供某種歷史啟示:在維持統一選拔標準的前提下,對特定地區給予適度政策傾斜,既保障人才選拔的基本質量,又維繫文化生態的多樣性。

當代高考改革需要建立多維度的公平觀:在程序層面堅持"分數面前人人平等"的考試公平,在結果層面兼顧"補償歷史欠賬"的區域公平,在制度層面構建"動態調整"的彈性機制。司馬光與歐陽修的辯論啟示我們,任何單一維度的公平追求都可能陷入新的不公,唯有在歷史傳統與現實需求間保持辯證平衡,方能在選才效率與社會正義之間找到最大公約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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