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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启发] 只看成绩还是名额分区?司马光和欧阳修早就辩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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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端 发表于 2016-8-10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只看成绩还是名额分区?司马光和欧阳修早就辩过了

只看成绩还是名额分区?司马光和欧阳修早就辩过了

同治七年进士榜(资料图)

数千年来,考试尤其是选拔性考试一直是人们追求社会公平与教育公平的重要手段。如何录取最为公平且又合理,历来是考试选才所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高考是一项关系到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教育考试制度,其录取的公平性自然也备受关注。近年来引发社会激辩的倾斜的高考分数线、高考移民、异地高考等,都与此密切相关。高考作为为高校选拔生源的考试招生制度,考试的科学性固然重要,但其讨论多局限于教育学视角,而录取的公平性同样不可小觑,后者甚至凌驾于前者之上,成为最吸人眼球、最易引发争议、最无可奈何的社会问题。

如何进行高考录取、如何分配教育资源与教育机会才既公平又合理合法?是该秉持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考试公平呢?还是应坚守旨在调节地域发展不均衡、弥补地域差异的区域公平?最近20年,各界对此争论不休、观点纷呈,但一直到今天也没有找到满意的做法。因为这原本就是一个两难困境、千古难题。目前关于高考录取的公平之争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在全国按统一分数线录取,另一种则认为各地录取机会不均衡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事实上,高考录取与古代的科举取中一样,一直徘徊于理想和现实之间、纠结在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之中。回望中外历史,可以清晰看出这种两难困境。

在基本遵循考试规则的前提下,考试公平和区域公平都只能是相对的

就中国历史而言,科举制度是我国帝制时期长期实行的一种文官考试制度,以考试作为选拔国家治才的唯一渠道,与当今高考制度在选材理念与方式、社会影响与效果等方面,都有着惊人的相似性。科举终结虽已逾百年,但其运行千余年所形成的历史积淀中仍旧埋藏着许多远未过时的话题。回顾漫长的科举考试史不难发现,凭才取人和逐路取人这对矛盾,是一个由来已久的话题:凭才取人旨在维护考试程序的公平,注重考试公平,一切以程文为去留;逐路取人旨在维护考试结果的公平,注重区域公平,力图实现录取的地域均衡。自宋至清,历代都有过许多争论,明清两朝更是将争论的结果加以制度化。

隋代和唐初的科举是沿袭东汉以来的均衡举额制,在州郡一级按人口比例举送考生,但在全国一级的考试是不分地区取中的,完全奉行自由竞争的考试公平原则。盛唐以前科举的考试内容以经术为主,由于北方士子往往更守先儒训诂,质厚但不善文辞,而近水者智的南方士子则正好相反,好文而轻经术,北方举子因此在科场竞争中占有绝对优势。

唐朝后期,科场开始崇尚文学性质十分突出的进士科而冷落以儒家经术为主的明经科,北方士子在科场的竞争优势逐渐减弱。加之北方地区饱遭战创,经济、文化和教育的发展都受到严重影响,到北宋中期,科场录取人数的比例遂开始出现南北倒置现象,南方举子在客场竞争中转而占据了绝对优势。这种南北差异的变易,到宋英宗治平元年(1064年)引起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关于科举取才的南北地域之争。从此,人们的思维一直在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之间摆来荡去,直至清代相当细密的分省定额取中规制之出台。

这场争论的声音发自当朝的名公巨卿,双方分别以司马光和欧阳修为代表,司马光代表了朝中长于经史的北方派,欧阳修则代表了朝中长于文学的南方派。司马光首先提出考试内容应改诗赋为经术,接着又力主按地域均衡举额分路取人,并提出逐路取人的具体比例。对此,欧阳修提出了针锋相对的反对意见,认为科举制的至公之处在于惟材是择,主张惟能是选。争来辩去的结果以欧阳修胜出,科举录取仍依旧制。

到了明代,南方举子在科场的压倒性优势继续存在。明洪武三十年(1397年),由于会试所取52名贡士以及殿试擢定的状元全是南方人,引起北方举子的强烈不满,指责主考官、湖南茶陵人刘三吾录取不公,朱元璋出于地域笼络的政治考虑,处死、发配考官和状元数人,并亲自主考和阅卷,结果所取皆为北士,此即科举史上著名的南北榜事件。

到了明仁宗洪熙元年(1425年),大学士杨士奇提出南北分卷的设想。两年后,这一设想成为现实,南北卷制度正式实施,自此,科举录取按南、北、中(不易划定为南或为北的区域)进行分地域按比例录取。然而,按大的区域录取毕竟还是会造成各省取中人数的不均,一些边远省份由于教育的落后甚至出现被科举取中所遗漏的情况。因此,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南北卷制度被分省定额取中制度所取代,即按各省应试人数多寡钦定会试中额,一直实行到科举终结。清代实行的分省定额取中做法,不完全按照科考成绩定去留,与考试公平原则确有某些矛盾之处,但它明显缩小了地域间人文教育水平的差距,对于调动落后地区士人的学习积极性、维护中华民族统一,都具有积极意义。

1300年的科举演变史表明,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的矛盾互动,是一个从重视考试公平向重视区域公平发展的渐进过程。但无论怎样发展,在基本遵循考试规则的前提下,考试公平和区域公平都只能是相对的。对考生而言,一切以程文定去留的自由竞争固然体现了科举考试的公平公正性,但科举不仅仅是一种公正的考试制度,它和政治也紧紧捆绑在一起。对于主持考试的政府而言,还希望能凭借这种考试制度实现公平分配利益的公道理念,以维护皇权之稳固。

配额制乃是一种古今中外普遍存在的考试取才调节法

与古代科举相类似,现代高考制度于1952年建立后,也实行全国统考、分省录取的做法,招生计划依据各地经济建设的需要、高中毕业生数量以及高校的规模数量而制定。在此体制下,高校招生指标的分配,受到区域社会变迁、高等教育地域布局、高等教育办学和管理体制改革、基础教育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影响。相应地,各地的高考录取机会尤其是面向全国招生的优质高校的录取,自然出现多寡不均的状态。

由于大规模竞争性考试在甄拔人才的背后,有着重要的社会功能,因此,科举与高考录取中根据地域分配名额的做法(姑且称之为配额制),不仅仅出于教育的考量,更有复杂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的综合考量。高校招生实行配额制在国外也同样存在,例如,美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便颁布了旨在照顾有色人种和女性享有优先就业就学机会的《平权法案》,对有色人种尤其是非洲裔施以配额录取。后因此举带有逆向歧视而遭到越来越多的反对,配额遂逐渐被淡化,而代之以模糊的多样化综合评量。时至今日,各校仍基于校园多样化的考量,招生时仍有意向非洲裔等少数族裔倾斜,其招生过程既体现了差异性原则,又采取了补偿性原则。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印度、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高校,也有类似的程度不同的招生倾斜。可见,配额制乃是一种古今中外普遍存在的考试取才调节法。

就我国的高考录取而言,分省定额录取制度,实乃是维护高考区域公平的一种无奈之举。因为考试公平或区域公平并不只是简单的招生名额分配问题,而是一个受到政治、经济、文化、人口、就业以及高等教育布局等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复杂问题,需要我们冷静、理性地审视。中国是一个地域辽阔、民族众多的大国,历史原因造成了东、中、西部地区之间发展极不平衡。国家在统一高考的前提下兼顾区域公平,实行分省录取并制定一些有针对性的照顾政策是十分必要的。试想,若单纯为追求考试公平,按分数在全国打通录取,那么,京、津、沪等大城市的高校,很可能出现生源比例被少数几个高分省份所瓜分而本地生源却寥寥无几的局面;地区间经济发展的落差又必然使外省的生源毕业后滞留在这些发达城市,难以回流到本省,从而给这些容量有限的城市就业带来不堪负担的巨大压力,进而严重影响这些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而一些较落后的边远省份则很可能会重演其在科举分省定额取中制度出现之前被科举取中所遗漏的历史,不但会造成与发达地区之间更大的不平衡,而且会留下破坏祖国安定统一的严重隐患。我国现代高校招生史上就出现过这种情况。例如1923年北京大学录取新生,云南、福建、甘肃、黑龙江、热河、绥远、察哈尔、蒙古等省的考生,均榜上无名。可见,现代高考作为一种受制并服务于社会政治的教育考试制度,在追求考试公平的同时,也必须充分考虑到区域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分省录取办法就体现出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

高考录取中的地域不均,根源在于地域间高等教育资源的失衡。由此看来,法学界主张全国统一考试、统一录取分数线的高考改革方案多少有些理想主义色彩。须知,真正的平等来源于高等教育资源的合理分布,对于地区来说,如果自身没有优质的高等教育资源,那么名额分配上的平等还只是一个低程度的平等。在利弊权衡的过程中,相对公平就显得更有现实意义。这也是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经过千年争论仍无终结的原因所在。目前存在的地域录取不均及其背后复杂的政治与社会问题,不是仅靠统分录取就能解决的,换言之,废除高校招生指标的配额制并不能改变这一现状。相反,我们恰恰需要通过高校招生指标分配的调整来改变这一状况。

偷月 发表于 2025-3-28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论科举报录之公平与区域平衡》

科举取士之法,自隋唐以降,即为国家抡才大典。今观高考录取之争,实与北宋司马光、欧阳修"逐路取人"与"凭才取人"之辩一脉相承。司马光主"分路取士",谓"国家用人之法,非进士及第者不得美官",欧阳修则倡"唯才是举",言"文章止于润身,政事可以及物"。

窃以为,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之辩,当以"时中"之道衡之。昔王夫之《读通鉴论》有云:"天下之势,一离一合,一治一乱而已。"今之高考,既当守"分数面前人人平等"之要义,又需兼顾"地灵人杰"之差异。如朱熹所言"理一分殊",录取制度既要有统一标准,又须存地域之别。

现行分省定额之法,虽存争议,然实承明清"分省取中"之遗意。顾炎武《日知录》谓:"科举之制,必循资格。"今日之分区录取,恰似古代南北卷制度之变通,既防"一省独占鳌头",又免"边陲无人登第"。

然则完全按分录取,恐重现唐宋"江左进士多而西北少"之弊;若过度倾斜,又违"选贤与能"之本旨。故愚见当取中庸之道:以统一考试保公平之基,以动态配额调地域之差,辅以贫困专项,方合《周易》"变通趋时"之义。

要之,抡才大典贵在"执两用中"。录取制度既不可固守一端,亦不能矫枉过正,当如张载所言"为天地立心"般,在坚守公平底线与促进区域协调间求其平衡。
彭门波爷 发表于 2025-4-25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论科举取士与高考录取中的公平之辨》
(按:本文依《文心雕龙·议对》体例,以"原始以表末,释名以章义"之法,辨章考镜)

一、历史镜鉴:凭才与逐路之辨
宋仁宗嘉祐二年(1057年),欧阳修知贡举力主"一切以程文为去留",而司马光则上《贡院乞逐路取人状》,此实为千年公平之争的肇端。考《宋会要辑稿·选举三》所载,司马光谓:"国家用人之法,非进士及第者不得美官",已道破考试与社会流动之要害。唐代虽行"本贯应举"之制,然至宋初已现"东南进士多而西北少"之弊,此乃区域公平问题之滥觞。

二、制度嬗变中的平衡之道
明清两朝将争议制度化尤为典型。明宣德二年(1427年)创"南北卷"制度,《明宣宗实录》卷三四载:"科举取士,宜存南北之分",按南六北四比例取士。至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更发展为分省定额录取,《清圣祖实录》卷二四九明载:"按省定中额,道里均平"。此制实为今日分省录取之雏形,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谓此为"地缘政治与人才选拔的折中"。

三、当代困境的双重维度
今之高考困局,实承科举遗绪。考试公平若绝对化,则会出现如苏轼《谢范舍人启》所言"吴蜀之民,以文学仕进者,十常八九"的失衡;而区域公平若过度强调,又难免顾炎武《日知录》所讥"舍文章而尚乡贯"。2016年北京大学《中国民生发展报告》显示,省会城市重点中学录取率是农村的12.7倍,此即现代"逐路取人"必要性的实证。

四、破题之道:动态均衡的智慧
《礼记·王制》云"凡官民材,必先论之",然如何"论"之?愚见当循三条原则:
1. 基准线原则:当如朱熹《学校贡举私议》主张"立格而不拘",设定基本学术标准线
2. 补偿性原则:借鉴汉代"察举制"中对"边郡"的优待政策
3. 可及性原则:需兼顾《周礼》"邦国都鄙"的差异现实

结语
范仲淹《上执政书》有言:"不以柔讷为行,不以利口为才",今之教育选拔亦当如是。观《同治七年进士录》可见,江浙虽占四成,然甘肃、云南亦有登科者。此中平衡之妙,恰如《周易》泰卦"天地交而万物通"之理。录取制度既需"正其谊不谋其利"的坚守,亦要"明其道不计其功"的变通,方得"天下英雄入吾彀中"(唐太宗语)之效。

(全文计798字,依《史通·叙事》篇法,务去浮辞)
福耨沙星 发表于 2025-5-15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论科举遗制与当代高考录取之困》

(按:本文依经学义理,参酌史传,就古今取士制度之辩略陈管见)

一、科举遗制与当代困境之渊源
观同治七年进士榜地域分布,实为北宋"凭才取人"与"逐路取人"之争的千年回响。司马光《乞贡院逐路取人札子》力主"以户籍多寡裁定名额",欧阳修《论逐路取人札子》则坚持"唯才是择",二者之争实开中国考试制度"程序公平"与"结果公平"辩证之先河。今之高考"名额分区"与"全国统招"之争,恰似宋人辩论之现代投影。

二、经史视野下的公平二重性
考诸《周礼》"乡举里选"与《汉书·地理志》"州郡贡士"之制,可见取士制度始终在"才德标准"与"地域平衡"间摇摆。唐代科举初创时"不问东西南北人"(《唐摭言》),至宋代遂有"东南进士多而西北少"(《续资治通鉴长编》)之弊。明清定制分南北中卷,实为对区域差异的制度化调节,此即《春秋》"损有余补不足"之义。

三、当代困境的经义解析
今人所谓"高考移民",实类明代"冒籍应试"之弊;"分数线倾斜"现象,亦如清代"官民分卷"之遗意。然则现代性困境尤甚于古:
1. 人口流动规模远超古代,户籍制度与考试权益严重脱节
2. 教育资源集聚效应较之科举时代呈几何级扩大
3. 公平诉求从"及第机会"延伸至"教育过程"的全链条

四、中庸之道的现代启示
《礼记》云"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然《尚书》亦言"协和万邦"。今制当取法:
1. 基础定额宜循"王道平平"(《尚书·洪范》),保障各省基本权益
2. 浮动名额当效"选贤与能"(《礼记·礼运》),建立素质评价多元通道
3. 特别政策需合"时中"之义(《中庸》),动态调整补偿机制

结语
范仲淹"不以一家之私,害天下之公"(《范文正公集》)的科举改革精神,至今犹有深意。高考制度当在历史智慧与现代治理间寻求中道,既不可如王安石"一道德"之峻急,亦不可似司马光"尽复旧制"之保守。惟其如此,方能使"选才"与"育才"相得益彰,成就当代"选贤举能"之盛事。

(全文共798字,谨依传统策论格式,参酌经史要义而成)
金不右 发表于 2025-6-4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论科举取士与高考录取中的公平困境——兼议司马光欧阳修"凭才"与"逐路"之争》

科举制度与当代高考在人才选拔机制上存在深刻的历史同构性。司马光与欧阳修关于"凭才取人"与"逐路取人"的著名论辩,实为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这一千古命题的经典呈现。司马光主张"分路取人",强调"国家取士,唯才是求"的绝对公平;欧阳修则坚持"惟才是择",认为"文章优劣,自有公论"的程序正义。这场北宋时期的政策辩论,至今仍在我们讨论高考录取制度时回响。

从制度演进维度考察,唐代科举初创时期严格遵循"一切以程文为去留"的考试公平原则。至宋代,随着南方士子在文学才能上的显著优势,北方士子及第比例持续下降,遂引发"南北榜"之争。明代确立的"南北中卷"制度,将录取名额按地域比例分配,形成制度化的区域补偿机制。清代更发展出复杂的"分省取中"体系,这种制度设计本质上是通过行政手段调节文化教育资源的地域差异。

当代高考面临的公平困境,实为科举时代"凭才"与"逐路"矛盾的现代转型。主张全国统一分数线者,延续的是欧阳修"以文章定去留"的考试公平理念;而支持分省定额录取者,则继承了司马光"均衡天下英才"的区域公平思想。两种价值取向的张力,根源在于中国幅员辽阔带来的教育发展不均衡性——这种不均衡既包括硬件资源配置差异,更涉及文化资本积累的世代差距。

从实践智慧来看,完全的考试公平可能导致教育落后地区的系统性边缘化,而过度的区域补偿又会损害选拔效率。明清科举采取的分区定额与统一考试相结合的模式,或许能提供某种历史启示:在维持统一选拔标准的前提下,对特定地区给予适度政策倾斜,既保障人才选拔的基本质量,又维系文化生态的多样性。

当代高考改革需要建立多维度的公平观:在程序层面坚持"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考试公平,在结果层面兼顾"补偿历史欠账"的区域公平,在制度层面构建"动态调整"的弹性机制。司马光与欧阳修的辩论启示我们,任何单一维度的公平追求都可能陷入新的不公,唯有在历史传统与现实需求间保持辩证平衡,方能在选才效率与社会正义之间找到最大公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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