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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学说] 【袁子正书】卷1体政诗解导之以德齐之以礼先仁后法先教后刑通无偏重则治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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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向东 發表於 2023-9-21 20:52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题文诗:
治国大体,有四仁义,二曰礼制,三曰法令,
四曰刑罚.四本者具.帝王功立.所谓仁者.
爱人者也,父母之行,为民父母,故能兴天,
下之利也.所谓义者,能辨物理,也物得理,
故能除天,下之害也.兴利除害,贤人之业.
仁义礼制,治之本也;法令刑罚,治之末也.
无本不立,无末不成.礼教之治,先以仁义,
示以敬让,使民迁善,日用不知.儒者见其,
如此因谓,治国不须,刑法是由,不知刑法,
承其下也,而后仁义,兴于上也.法令也者,
赏善禁淫,居治要会,商韩见其,如此因曰,
治国不待,仁义是由,不知仁义,为之体故,
法令行于,下也是故,导之以德,齐之以礼,
则民有耻,导之以政,齐之以刑,则民苟免,
是治国之,贵贱者也.先仁后法,先教后刑,
是治国之,先后者也.远物难明,近理易知,
故礼让缓,刑罚急是,治之缓急.仁者使人,
有德不能,使人知禁,礼者使人,知禁不能,
使人必仁,本之者仁,明之者礼,必行之者,
刑罚也故.先王为礼,以达人性,理刑以承,
礼所不足,故以仁义,为不足以,治者不知,
人性本善,是故失教.失教化者,无治本也.
以刑法为,不可用者,是不知情,有真伪也.
是故失威,失威不禁.故有刑法,而无仁义,
久则民忽;民忽则怒.有仁义而,无刑法则,
民怠慢也;民慢奸起.故曰本之,以仁成之,
以法使两,通无偏重,则治之至.夫仁义虽,
弱而持久,刑杀虽强,而速亡也,自然之治.
隆礼重法,不可偏废,至治仁主,乱世重法.
仁本法末,本立道生,真法法情,合乎民心.
至教身教,至治治心,化性起伪,去伪存真.
题解
【袁子正书】,晋袁准著。袁准为曹魏郎中令袁涣第四子,入晋后,为给事中。以儒学知名,忠信公正,不耻下问,性恬退。正史无传。著书十余万字,主要论治世之务。其书宋代以后亡佚。今辑佚所得,共计一万五千余字。因受唐代名臣魏徵的推崇而入选【群书治要】,影响深远。
袁准的治世思想倾向于儒法并重。如在【礼政】篇中,他提出,治理国家,要德治和法治并举,才是『治之至也』。他认为『仁义、礼制者,治之本也;法令、刑罚者,治之末也。无本者不立,无末者不成』。他进一步论述说,只偏重法治而轻视德治,必然会造成『久则民忽,民忽则怒』的后果。相反,只抓德治,则忽视法治,必然会造成『有仁义而无刑罚,则民慢,民慢则奸起』的后果。所以他认为治国要『本之以仁,成之以法,使两通而无偏重』,才是治理国家的根本途径。
袁准明确提出了富民思想。他认为:『夫民者,君之所求用也。民富则所求尽得,民贫则所求尽失。』并指出:『夫唯君子而后能固穷。故有国而不务食,是责天下之人而为君子之行....民而国贫者,则君子伤道、小人伤行矣。』(【治乱】)
【群书治要】辑录的【袁子正书】篇目有【礼政】等十七篇。魏徵在给唐太宗的谏言中多有引用。
作者简介
袁准(约于公元220年 ~ 公元300年间在世),一名袁准,字孝尼,晋陈郡扶乐人,三国魏名臣袁涣之子,当时杰出的政论家。入晋后,官至给事中。与嵇康、阮籍相熟。精读经史,著述丰富,多有个人独到的见解。
【晋书】卷八十三【袁壞传】附从祖准传:『准字孝尼,以儒学知名,注【丧服经】。官至给事中。』
【三国志-魏书-袁涣传】,裴松之注引【袁氏世纪】日:『准字孝尼,忠信公正,不耻下问,唯恐人之不胜己。以世事多险,故常恬退而不敢求进。著书十余万言,论治世之务。为易、周官、诗传,及论五经滞义、圣人之微言,以传于世。此准之自序也。荀绰【九州记】称准有俊才,泰始中为给事中。』
【世说新语】载,袁准曾经想向嵇康学习【广陵散】,嵇康吝惜固守,不肯传给他。后来嵇康被杀时,神态不变,向人要过琴来弹奏,弹了一曲【广陵散】。曲子奏完,他说:『袁孝尼曾经向我请求学习这支曲子,我舍不得传授给他,【广陵散】从今以后断绝了!』

卷一 体政

题解
本篇是袁准治国思想的总纲。袁准认为,仁义、礼制、法令、刑罚这四点是治国的大要,其中,仁义、礼制是根本,法令、刑罚是辅助。以仁义治国虽然显得柔弱,却能持久;以刑杀治国显得强硬,但是却会加速亡国。
治国之大体,有四:一曰仁义,二曰礼制,三曰法令,四曰刑罚。四本者具,则帝王之功立矣。所谓仁者,爱人者也。爱人,父母之行也,为民父母,故能兴天下之利也。所谓义者,能辨物理物理:事物之义理也者也,物得理,故能除天下之害也。兴利除害者,则贤人贤人:士之为民请命者也之业也。夫仁义礼制者,治之本也;法令刑罚者,治之末也。无本者不立,无末者不成。夫礼教之治,先之以仁义,示之以敬让,使民迁善,日用而不知也。儒者见其如此,因谓治国不须刑法,不知刑法承其下,而后仁义兴于上也。法令者赏善禁淫,居治之要会,商韩见其如此,因日治国不待仁义。不知仁义为之体,故法令行于下也,是故导之以德,齐之以礼,则民有耻,导之以政,齐之以刑,则民苟免,是治之贵贱者也。先仁而后法,先教而后刑,是治之先后者也。
译文治理国家的纲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仁义,二是礼制,三是法令,四是刑罚。这四个方面具备了,帝王的功业也就确立了。所谓『仁』,就是爱人。爱人,是为人父母的品行。能做百姓的父母,所以能兴办有利于天下百姓的事。所谓『义』,是能认识事物的规律。做事合乎规律,所以能为天下百姓消除灾害。兴利除害,是贤人做的事情。仁义、礼制,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令、刑罚,是治理国家的必要手段。没有根本则国家不能建立,没有手段则治国不会成功。礼教治国,首先要讲仁义。用恭敬谦让的品行做示范,使民心在不知不觉中改恶向善。儒家学者看到这个方面,就说治理国家不需要使用刑罚。不懂得要用刑法作为后盾,然后才能大兴仁义。法令是奖励善举、惩治恶行的,这是治理的要旨。商鞅、韩非之辈看到这个方面,就说治理国家不需要仁义。不知道仁义是治理国家的主体,因此才用法令来作为管理国家的后盾。所以用仁德来引导,用礼制来管理,百姓就会知廉耻。如果以政令来引导,用刑罚来治理,百姓就会只图免于刑罚。这是治国方略的高下之别。先讲仁政而后讲法治,先行教化而后行刑罚,这是治理国家的先后次序。
夫远物难明,而近理易知,故礼让缓而刑罚急,是治之缓急也。夫仁者使人有德,不能使人知禁,礼者使人知禁,不能使人必仁,故本本:以之为本之者仁,明之者礼也,必行之者刑罚也。先王为礼以达人之性,理刑以承礼之所不足,故以仁义为不足以治者,不知人性者也,是故失教。失教者,无本也。以刑法为不可用者,是不知情伪者也。是故失威,失威者不禁也。故有刑法而无仁义,久则民忽。民忽则怒也。有仁义而无刑法,则民慢。民慢则奸起也。故曰:『本之以仁,成之以法,使两通而无偏重,则治之至也。』夫仁义虽弱而持久,刑杀虽强而速亡,自然之治也。
译文深远的道理不易明了,眼前的道理容易了解。所以恭敬礼让的教化要慢慢来,而刑法的治理讲究快,这是治理国家的缓急之别。有仁德的人可以使人有德行,却不能使人知道禁忌。讲礼法的人能使人知道禁忌,却不一定能使人懂得仁爱。所以仁义是教化的根本,显示仁义的是礼制,使人必须遵守礼制的是刑罚。古代先王制定礼法来实现人们本性的仁义,调整刑罚来弥补礼制的不足。所以认为仁义不足以治国,是不懂得人性本善,于是就缺乏教化,缺乏教化的治理就失去了根本。认为刑罚不可以治国的,是不了解人习性的伪诈,于是就失去威慑,失去威慑就不能禁止恶行。所以有刑罚而没有仁义,时间久了百姓就会疏忽,百姓疏忽就会发生叛乱。有仁义而没有刑罚,百姓就会怠慢,百姓怠慢,就会作奸犯科。所以说,以仁义为根本,以法律为辅助,使两者结合而不偏重,这是治理国家的最高境界。仁义教化虽不显著,但是效果持久。刑罚效果显著,却会加速国家的灭亡。这是治理国家的自然之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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