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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学说] 【傅子】卷23骄违24治正25假言诗解贤能去私明法齐众正己率人因物制宜圣人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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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向东 發表於 2023-9-20 22:11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傅子】卷23骄违24治正25假言诗解贤能去私明法齐众正己率人因物制宜圣人之治
题文诗:
傅子,道之不行,佞人,乱之也是,
故桀信其,佞臣推侈,以杀其正,臣关龙逢,
而夏以亡.纣信佞臣,恶来以,正臣王子,
比干之心,而殷以亡.佞之,不可用如,
此何惑者,之不息也?傅子:佞人善养,
人私欲也,故多私欲,者悦之唯,圣无私欲,
贤者,去私欲也.有见人之,私欲必以,
正道矫之,正人之徒.违正而从,之者佞人,
之徒.自察其心,斯知佞正,分矣.
:佞孰为大?傅子,足以服俗,
辨足惑众,言必称仁,隐其恶心,不可卒见,
伺主之欲,微合之得,志敢以非,道陷善人,
称之有术,饰之有利,非圣人也,不能,
此大佞也.其次心不,欲为仁义,言必称之,
行无大非,动不违俗,合主所欲,而不敢正,
有害之者,然后陷之.所谓最下,佞者行不,
顾乎天下,唯求主心,使文巧辞,自利而已,
显然害善,行之不怍,若四凶可,谓大佞也.
若安昌侯,张禹也者,可谓次佞.赵高石显,
谓最下佞.大佞形隐,为害深也;下佞形露,
为害浅也,形露犹不,别之可谓,至暗也已.
治人谓治,正己谓正.不能,自治故设,
法以一之.身不正,虽有明法,民或不从,
故必正己,以先之也.然明法者,所以齐众;
正己者所,以率人也.夫法设而,民从之者,
得所故也,法独设而,无主不行,有主而不,
一则势分,一则,分则争此,自然之理.
正己治人,法合民心.天地至神,不能同道,
而生万物;圣人至明,不能一检,治百姓故,
以异致同,天地之道;因物制宜,圣人之治.
既得其道,虽有诡变,相害之物,不伤治体.
水火之性,相灭善用,之者陈釜,鼎乎其间,
爨煮之能,两尽其用,不相害也.五味以调,
百品以成,天下之物,为火水者,多矣若施,
釜鼎间何,忧乎相害,何患乎不,尽其用也.

卷23骄违

题解

骄违,即矫正不正之行的意思。本篇主要说明正道不能施行是由于君主受到佞人迷惑的缘故。并以佞人的言行对国家伤害的程度进行了等级分类。
【原文】
傅子日:『正道之不行, 常(常下有由字)佞人[400] 乱之也,故桀[401] 信其佞臣推役侈(推役侈作推侈),以杀其正臣关龙逢[402] ,而夏以亡。纣信其佞臣[403] 恶来[404] ,以割(割作剖)其正臣[405] 王子比干之心,而殷以亡。』日:『惑(惑疑衍)佞之不可用如此,何惑者之不息也?』傅子日:『佞人善养人私欲也,故多私欲者悦之。唯圣人无私欲,贤者能去私欲也。有见人之私欲,必以正道矫之者,正人之徒也。违正而从之者,佞人之徒也。自察其心,斯知佞正之分矣。』
【注释】
[400]佞人:善于花言巧语、阿谀奉承的人。
[401]桀:即夏朝的暴君桀。
[402]关龙逢:夏末贤臣。桀为酒池、糟丘,作长夜之饮。龙逢进谏,立而不去,桀拘而杀之。
[403]佞臣:奸臣。
[404]恶来:商纣王时期的大臣。
[405]正臣:正直的大臣。

【译文】
傅子说:『 正直的主张难以实行,常常是因为君主受巧言谄媚之人的迷惑。夏桀听信其佞臣推侈之言,因而杀害了正直之臣关龙逢,结果夏朝灭亡;殷纣听信其佞臣恶来之言,因而剜割了正直之臣王子比干的心,结果殷朝灭亡。』有人说:

『蛊惑的奸佞之徒如此不可任用,为什么受其迷惑的人不断会有呢?』傅子说:『巧言谄媚之徒善 于培养人的私欲,因此私欲强的人喜欢他们。圣人没有私欲,贤人能去除自己的私欲。看到别人有私欲,就用正确的思想去矫正的人,是正直的人;违背正直之道而顺从其私欲者,是奸佞之徒。自己仔细体察自己的内心,就会知道巧言谄媚之人与正直无私之人的区别。』
【原文】
或问:『佞孰为大? 』傅子日:『行足以服俗, 辨足以惑众,言必称乎仁义,隐其恶心,而不可卒见,伺主之欲微合之,得其志,敢以非道陷善人,称之有术,饰之有利,非圣人不能别,此大佞也。其次,心不欲为仁义,言亦必称之,行无大可非,动不违乎俗,合主所欲而不敢正也,有害[406] 之者,然后陷之。最下佞者,行不顾乎天下,唯求主心,使文巧辞自利而已,显然害善,行之不怍[407] ,若四凶[408] ,可谓大佞者也。若安昌侯张禹[409] ,可谓次佞也。若赵高[410] 、石显[411] ,可谓最下佞者也。大佞形隐为害深,下佞形露为害浅,形露犹不别之,可谓至暗也已。
【注释】
[406]害:妨害。
[407]怍:音做,惭愧。
[408]四凶:相传为尧舜时代四个恶名昭彰的部族首领。后世多用以比喻凶狠贪婪的朝臣。
[409] 张禹:字子文,西汉河内轵(今河南济源东)人。通【易】 【论语】。元帝初元中,为时为太子的成帝授【论
语】,由是迁光禄大夫,数岁出为东平内史。成帝即位,崇经学,敬重师傅,赐禹爵关内侯,食邑六百户,拜为诸吏光禄大
夫,秩中二千石,给事中,领尚书事。河平四年(公元前25年)为丞相,封安昌侯。
[410] 赵高:秦朝著名宦官(一说并非宦官)。秦始皇死后与李斯合谋篡改诏书,立始皇幼子胡亥为帝,并逼死始皇长子扶苏。秦二世即位后设计陷害李斯,并成为丞相。后派人杀死秦二世,不久后被秦王子婴所杀。
[411] 石显:西汉元帝时佞臣。
【译文】
有人问:『怎样的人才算最大的佞臣?』傅子回答:『行为能适应世俗, 诡辩能迷惑众人,言论必称仁义,隐藏作恶之心而人不能一下子看透,窥探君主的欲望而巧妙迎合,得志时敢用不道义的方式陷害好人,以一定的策略方法称叹君主,以有利益为由粉饰自己的害善之举,若不是圣人则不能识别,这种人是最大的佞臣。其次,内心不想实行仁义,言谈却必称仁义,行为没有大可非议的,行动也不违背世俗习惯,迎合君主的私欲而不敢去矫正,有危害自己的人则会加以陷害。最下等的佞臣,是其作为不顾忌天下人的非议,只求迎合君主心意,使用一些华美而虚浮不实的词句,以求于己有利而已,其言行显然有害于善举,但我行我素,毫不觉得愧怍。像虞舜时'四凶」(指共工、 欢兜、三苗、鲧)那样的,可称为大佞臣;像汉成帝时的安昌侯张禹那样的,可称为次等奸佞;像赵高、石显那样的,可算是最下等的佞臣。大佞形色隐蔽,危害最大;下等佞臣形色显露,危害较小。如果佞臣的形色显露,却还不能识别,可称得上昏庸至极了。』
卷24治正
题解
本篇旨在说明治民的根本在正己化人。
【原文】
治人之谓治,正己之谓正。人不能自治,故设法[412] 以一之。身不正,虽有明法[413] ,即民或不从,故必正己以先之也。然即[414] 明法者,所以齐[415] 众也;正己[416] 者,所以率[417] 人也。夫法设而民从之者,得所故也,法独设而无主即不行,有主而不一则势分,一则顺,分则争,此自然之理也。
【注释】
[412]设法:立法。【管子●任法】:『故圣君置仪设法而固守之。
[413]明法:明确的法令。
[414] 即:当。
[415] 齐:整治。
[416] 正已:端正自己。
[417] 率:通『帅』。率领,带领。
【译文】
管理人叫做治,端正自己叫做正。人们不能自己管好自己,所以制定法律来统一管理。 处于上位的人本身行为不端正,虽然制定了明确的法令,民众中也有人会不遵从,因此,必须首先端正自己。这就是说,彰明法度是用来使众人-一致的,端正自己是为了给众人做表率的。设置法规而民众服从其法,就是实现了立法的本意。只制定法令而没有人掌管,法令则不能实行;有人掌管,却不能统一"施行,权力就分散。统-就和顺无争,分散就争斗,这是很自然的道理。
卷25假言
题解
本篇阐述了要采用种种不同的方法、措施才能达到治国目的的道理,这是自然规律(天道)在人类社会(人道)中的自然体现,宜悟而行之。
【原文】
天地至神,不能同道[418] 而生万物;圣人至明,不能一-检[419] 而治百姓。故以异致同[420] 者,天地之道也;因物制宜[421] 者,圣人之治也。既得其道,虽有诡常之变,相害之物,不伤乎治体矣。水火之性,相灭也,善用之者,陈釜鼎乎其间,爨[422] 之煮之,而能两尽其用,不相害也。五味[423] 以调,百品[424] 以成,天下之物为火水者多矣,若施釜鼎乎其间,则何忧乎相害,何患乎不尽其用也。
【注释】
[418]同道:同-一思想,同-一 原则。
[419] 检:法式,法度。
[420]以异致同:战国时名家惠施提出的名辩论题,认为事物中存在小同异和大同异两种。人们对不同事物的认识有一一
致的和不一致的,这种认识上的同或异,为小同异。而万物具有完全相同的一面,即都离不开存亡变化,又有完全相异的一一
面,即各自的变化又不一样,此为大同异。以异致同,即能够统一不同的权变 方法。
[421]因物制宜: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条件,制定相应的妥善措施。
[422] 爨:音篡,烧,烧煮。
[423] 五味:甜、酸、苦、辣、咸。泛指各种味道。
[424]百品:各种各类。
【译文】
天地最神奇,也不能用同一方法生出万物;圣人最贤明,不能以一种法则就能治理好百姓。所以,用不同的方法达到相同的目的,是天地的规律;根据事物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宜的措施,是圣人的治国法则。既已得到适宜的治国方针,即使有异常的变故、互有伤害性的事物,也不会损害治国之根本。水火的特性是彼此相灭,善于运用水火的人,把釜鼎安放在水火之间,点火烧之,水火都可各尽其用,二者互不伤害,再用五味来烹调,则百样食物都能做成。天下事物,如同水火般相害的很多,如果安放『釜鼎』于它们之间,何必担忧它们彼此伤害呢?又何必担忧不能物尽其用呢?
yanqzh 發表於 2025-4-6 07:38 | 顯示全部樓層
《傅子》卷二十三“骄违”篇精义阐微

《傅子》此篇以“矫枉归正”为旨,剖辨佞臣祸国之由,直指“正道不行”之根柢在于私欲蔽心、邪佞乱政。其论层层递进,首明史鉴,次析佞术,终归治道,可谓深得法家务实之髓而兼儒家正心之义。

一、佞臣乱政:私欲为枢机
开篇举桀纣之亡为例,揭示佞臣“养人私欲”之本质。推侈、恶来之所以能惑主害贤,皆因桀纣私欲炽盛。傅玄直指:“唯圣无私欲,贤者能去私欲。”此语实承《尚书》“人心惟危,道心惟微”之诫,将政治乱象溯源至心性修养。佞者之害,非仅在其谄媚,而在其以“微合主欲”之术,使君主沉溺私欲而不自知。关龙逢、比干之死,非死于佞臣之谗,实死于君主之“心失其正”。

二、佞术等差:形隐害愈深
文中将佞臣分为三等,尤具洞见:
1. 大佞:行能服俗、言必称仁,而阴怀恶心,如虞舜时“四凶”。其害最深者,恰在其“形隐”,以仁义之名行奸恶之实,非圣人莫辨。
2. 次佞:心非仁义而伪饰言行,如汉之张禹。此辈“动不违俗”,以合主欲为能,虽不显害善,然蠹政蚀德。
3. 下佞:如赵高、石显之流,文巧自利,害善不怍。其形虽露,然“至暗之主”犹不能察。

此三分法实承《韩非子·八奸》之智,而更重心理辨析。傅玄特强调“大佞形隐为害深”,直指政治腐败之隐患——最高明的奸邪往往藏身于道德高标之下。

三、治道之本:正己明法
末段由“矫佞”转入“立正”,提出“正己以率人,明法以齐众”的治理框架:
法以齐众:承认“人不能自治”之现实,故需“因物制宜”以立法。然法若不得民心,则如无舵之舟。
正己为先:强调“身不正则民不从”,呼应《论语》“其身正,不令而行”之旨。此乃儒法融合之关键——法度需以执政者德行为根基。
和同之道:以“水火相灭而釜鼎调之”为喻,阐明圣人治国“以异致同”的智慧。此中暗含黄老“因势利导”思想,凸显制度设计需包容人性差异。

结语
《骄违》篇之价值,在于将“去私欲”的伦理要求与“明法度”的制度建设贯通。傅玄既批判“唯法是依”的机械法治,亦警惕“徒恃德化”的空疏之弊。其言“正己治人,法合民心”,实为传统政治哲学中“内圣外王”之具象化。今日读之,于辨识“精致利己主义者”之伪饰、反思制度与人性之关系,犹有振聋发聩之力。

(全文798字)
陆交 發表於 2025-4-6 13:48 | 顯示全部樓層
《傅子》卷二十三“骄违”篇解义

《傅子》此篇以“骄违”为题,旨在阐明正道不行之根源,乃佞人惑主乱政所致。其文以史为鉴,剖辨佞正之分野,进而论及治国之本在于正己明法、因物制宜,深得圣王治道之精微。

一、佞人乱政,正道湮没
傅玄开篇即指陈史训:夏桀信佞臣推侈而诛忠臣关龙逢,殷纣宠恶来而剖比干之心,终致亡国。此二例揭示佞人之害——“养人私欲,惑主陷善”。佞者之诡,在于外饰仁义而内藏恶心,其术有三:
1. 大佞:言行足服众,隐恶合主欲,非圣人不能辨,如尧时四凶;
2. 次佞:言必称仁而心违之,害人于无形,如汉张禹;
3. 下佞:露巧求利,公然害善,如赵高、石显。

佞之为害,形隐者深,形露者浅。然昏主不察,纵佞横行,遂使正道壅塞,此历代衰亡之通病。

二、去私明法,正己率人
傅子进而申论治国之要:“贤者去私欲,圣人无私欲”。佞人乘私欲而入,唯正士能以道矫之。故为政者当以两事为纲:
1. 明法齐众:法者,所以一民之行。然法若无主(即执政者)以行之,则势分而争起;
2. 正己率人:身不正则法虽明而民不从。故《傅子》强调“正己为先”,此即孔子“其身正,不令而行”之义。

二者相济,方能“法合民心,和顺如一”。若徒恃严法而不修己德,犹无釜鼎而强调水火相济,终致溃败。

三、因物制宜,圣治之极
末段升华至治国大道:天地生万物,不执一道;圣人治百姓,不固一法。“以异致同”者,如水火相灭,然釜鼎调之反成烹饪之利;五味相异,调和反成至味。治国亦然,需因时、因地、因人而制策,虽遇诡变之物(如佞人),亦不伤治体。此即《易》所谓“通变”、《中庸》所言“时中”之妙。

结语
《骄违》一篇,由辨佞正而及治国,由治法而及圣道,层层递进。其旨归在于:祛私欲以杜佞源,正己身以率万民,明法度以齐众志,因物宜以成大同。读此可知,傅子之学,非徒斥奸警恶,实欲为后世立一“体用兼备”之王道纲维。
沙坡 發表於 2025-4-18 09:08 | 顯示全部樓層
《傅子·骄违》篇阐析:佞臣之害与圣王之治

《傅子》卷二十三《骄违》篇,以史为鉴,深刻揭示了佞臣乱政之害。傅玄开宗明义指出:"正道之不行,常由佞人乱之也",此语实为千古治乱之枢机。夏桀宠信佞臣推侈而诛杀关龙逢,殷纣任用恶来而剖比干之心,终致社稷倾覆。历史教训昭然,然佞臣之祸何以代代不绝?此中深意,值得细究。

傅子将佞臣分为三等,其辨析之精微,足为后世镜鉴:
一曰"大佞",其行足服俗,其辩足惑众,言必称仁而心怀险恶,如尧时四凶,隐恶而害深;
二曰"次佞",心非仁义而言必称之,如汉之张禹,曲学阿世;
三曰"下佞",若赵高、石显之流,文巧自利,害善不怍。此三等之辨,实为君主察人之要术。

佞臣得势之由,在于"善养人私欲"。傅子揭示:"唯圣人无私欲,贤者能去私欲。"此语道破治本之要。管子云:"圣人畏微,而愚人畏明。"正谓此也。佞臣之所以能蛊惑君主,皆因君主私欲未泯。故《治正》篇续言:"治人谓治,正己谓正",强调"正己以率人"的治道根本。

圣王之治,贵在"因物制宜"。傅子以水火为喻:虽性相克,善用者置釜鼎其间,反能成烹饪之功。此喻深得《周易》"革故鼎新"之旨。商鞅云:"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正与此相通。然变法须以"明法齐众"为前提,如韩非所言:"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傅玄之论,实熔铸儒法精髓。其强调"正己"的儒家修养,又重视"明法"的法家主张,更得"因物制宜"的黄老智慧。王弼《老子注》云:"圣人达自然之至,畅万物之情",与此处"以异致同"的治道若合符契。

要之,《骄违》《治正》二篇,构成完整的治国理念:对外须辨佞正,对内须克私欲;立法以齐众,正己以率人;既守经法,又通权变。此中智慧,于今之治道犹有深启。司马光《资治通鉴》云:"治乱之机,在于用人。"读傅子之文,当三复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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