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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文子》卷11上义4法本诸己 诗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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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向东 发表于 2023-6-17 17: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子》卷11上义4法本诸己 诗解
题文诗:
法生于义,生于众适,合乎人心,此治之要.
法发人间,反己自正.诚达其本,不乱于末,
知其治要,不惑于疑,有诸已,不非于人,
无诸己,不责所立,立于下者,不废于上,
所禁于民,不行于身,人主制法,自为检式,
禁胜于身,令行于民.法令至正,天下准绳,
人主度量,法定之后,中绳者赏,缺绳者诛,
虽尊贵者,不轻其赏,虽卑贱者,不重其刑,
其犯法者,虽贤必诛,其中度者,不肖无罪,
故公道行,而和欲塞.古置有司,禁民不恣,
其立君也,以制有司,使不专行,法度道术,
所以禁君,无使撗断.人莫得恣,道胜理得,
返朴无为,无为真情,非谓不动,情从己出,
真情至正,至正公平,公平自然,自然而然.
  文子问曰:法安所生?
  老子曰: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乎人心,此治之要也。法非从天下也,非从地出也,发乎人间,反己自正。诚达其本,不乱于末,知其要,不惑于疑,有诸已,不非于人,无诸己,不责于所立,立于下者,不废于上,所禁于民者,不行于身,故人主之制法也,先以自为检式,故禁胜于身,即令行于民。夫法者,天下之准绳也,人主之度量也,县法者,法不法也,法定之后,中绳者赏,缺绳者诛,虽尊贵者不轻其赏,卑贱者不重其刑,犯法者,虽贤必诛,中度者,虽不肖无罪,是故公道行而和欲塞也。古之置有司也,所以禁民使不得恣也,其立君也,所以制有司使不得专行也,法度道术,所以禁君使无得撗断也。人莫得恣,即道胜而理得矣,故反朴无为,无为者,非谓其不动也,言其从己出也。
(默希子注)
文子问曰:法安所主?老子曰: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乎人心,此治之要也。法非从天下也,非从地出也,发乎人间,反己自正。诚达其本,不乱于未。知其要,不惑于疑;有诸己,不非于人;无诸己,不责于所立。立于下者,不废于上;禁于民者,不行于身。故人主之制法也,先以自为检式。故禁胜于身,即令行于民。夫法者,天下之准绳也,人主之度量也。自检于己,则民禁于彼也。县法者,法不法也。不法以法之法也。法定之后,中绳者赏,缺绳者诛#3。虽尊贵者,不轻其赏;卑贱者,不重其刑。犯法者,虽贤必诛,中度者,虽不肖无罪。是故公道行而#4私欲塞也。古之置有司也,所以禁民,使不得恣也;其立君也,所以制有司,使不得专行也。法度道术,所以禁君,使无得横断也。人莫得恣,即道胜而理得矣。故反朴无为。无为者,非谓其不动也,言其从己出也。立君宜有司,上不得自恣,下不得专断,故上守正术,下无枉法。天下之治,何足难也?
参考译文:
   文子问曰:法度制令要怎么去制订和把握呢?
老子回答:立法制是为了规范人的行为,如果人的行为合于宜那么所有人就都能够安定,所有人都能够安定下来,就是每个人的行为举止都合乎人的性情与心神了,也就是人人都可以安乐,这就是治理国家的原则。法制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从地底下冒出来的,是发生于人自己,又返回到人自己。人心诚就可以知道根本,知道根本就不会乱来,知道其中的关键,就不会被外表迷惑,如果是自己自修的问题,不应该怪罪他人,如果是他人的问题,就不应该责怪立法的根本,这样就可以做到希望节制下级的事情时,在上之人也不会违背,在民间禁止的行为,自己也不会触犯,所以人主立法的时候,用法令先检验自己能不能做到,如果自己可以做到,那么行之于民一样可以做到。所以法度制令,是天下人的准绳,是人主衡量善恶、是非的标准,制定法令,是为了禁止不能善生的不法行为,法令规定下来,符合嘉奖标准就加以奖赏,符合诛罚标准就加以刑罚,即使是尊贵之人也不减少奖励,即使是卑贱之人也不加重刑罚;犯法之人,即使再贤能也诛杀不赦,遵守法令的人,即使是不肖者,也不会怪罪于他,如果能够做到这样,就可以使公理风行天下,私欲不得恣意而为。古时候设置有司,是为了防止人民以私欲暴力为所欲为,设立君王,是为了防止有司为了私利肆意妄为,设立法度道术,是为了防止君王以私心专凭己意独断专行。这样人人都不能任意的以个人的标准恣意妄为还自以为做得很正确,那么天下就可以人人返归人类的本性。所谓的无为之人,不是说这个人
什么都不做,而是这个人做什么事情都是出自自己的本性而又自然而然的和谐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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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2 02: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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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去 发表于 2025-5-1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文子·上义》"法本诸己"章义疏
《文子》卷十一《上义》篇"法本诸己"章,以"法生于义"为纲,阐发黄老刑名之学中"法"与"自治"的体用关系。此章虽简,然义理深湛,今试为析解。

一、法义相生:从众适到人心
"法生于义,生于众适,合乎人心"三句,揭示立法之本。黄老之学言"法",必上溯于"义"。《淮南子·主术训》云:"法者,非天堕非地生,发于人间而反以自正",可与此章互参。"义"者,宜也,乃群体共认之价值准则;"众适"谓百姓日用之所安;"人心"则指普遍认同的情感理性。三者递进,表明法的正当性源于对公共理性的体现,此即《管子》"令顺民心"之说。

二、反己自正:立法者的道德要求
"法发人间,反己自正"是黄老"君人南面之术"的精髓。《老子》五十四章言"修之于身,其德乃真",此章更强调立法者须以自律为先:"有诸己,不非于人;无诸己,不责所立"。此与儒家"恕道"相通而理路迥异:黄老不以道德教化立论,而着眼于权力制衡——上位者唯有自身恪守法度("自为检式"),方能令"立于下者不废于上"。司马迁称道家"以虚无为本,以因循为用",于此可见其实践智慧。

三、禁民与禁身:法的平等性
"所禁于民,不行于身"一句,直指法家"刑不上大夫"之弊。银雀山汉简《守法守令》云:"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可证此义在战国黄老学派中的普遍性。这种"君臣共守"思想,既不同于儒家"刑不上大夫"的礼制等差,亦异于法家"术以驭下"的权谋色彩,而是通过统治者的自我约束("检式")建立法之公信,暗合《墨子·法仪》"天子为法,必以天为法"的超越性维度。

结语
此章以不足百言,统摄"法的来源""立法者伦理""法之平等"三重命题。其价值在于:既肯定"法"作为治理工具的必然性("治之要"),又通过"反己自正"的修养要求,避免法治异化为权力暴力。这种"道法合一"的思维模式,对当代社会治理中"制度设计"与"主体德行"的割裂现象,尤具启示意义。

(全文798字)
向乞分 发表于 2025-5-26 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文子·上义》"法本诸己"章义疏

《文子》此章阐发"法生于义"的治理要旨,其思想脉络可溯至黄老道家"道生法"的核心理念。本文试从三个层面解析其精义:

一、法义相生的本体论依据
"法生于义,生于众适"揭示立法之本源。"义"者宜也,即《管子》所谓"因人之情,缘义之理"的普遍适宜性。此说与《黄帝四经·经法》"道生法"说相表里,强调法律必须根植于天道人情的普遍正义。所谓"众适",即《慎子》"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的具象化表达,体现黄老学派"因俗制法"的实践智慧。

二、反己自正的工夫论路径
"反己自正"四字乃全章枢要。此语承《老子》"知人者智,自知者明"的修养论,又开《孟子》"行有不得者皆反求诸己"的先声。其要义在于:立法者当以"诚达其本"为要务,此"本"即《大学》所谓"诚其意"的修身功夫。文中"但有诸己不非于人"的表述,与《论语》"己欲立而立人"形成互文,彰显"推己及人"的儒家伦理向度。

三、身国同构的实践论维度
"立于下者不废于上"体现黄老"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的治术思想。此说在《淮南子·主术训》中发展为"所立于下者不废于上,所禁于民者不行于身"的君道准则。人主"自为检式"的命题,实为《韩非子·难三》"释规而任巧,释法而任智,惑乱之道也"的反向论证,强调统治者当以身作则的法治精神。

要之,本章以"法本诸己"统摄形上之道与形下之器,将道德修养与制度建构熔于一炉。其思想既保持道家"道法自然"的本体论高度,又吸纳儒家"正己正人"的伦理要求,堪称黄老学派"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的典型文本。读此章当与《尹文子·大道》《慎子·威德》诸篇互参,方能窥见战国中期道法思想的会通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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