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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文子】卷11上義4法本諸己 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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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向東 發表於 2023-6-17 17:59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文子】卷11上義4法本諸己 詩解
題文詩:
法生於義,生於眾適,合乎人心,此治之要.
法發人間,反己自正.誠達其本,不亂於末,
知其治要,不惑於疑,有諸已,不非於人,
無諸己,不責所立,立於下者,不廢於上,
所禁於民,不行於身,人主製法,自為檢式,
禁勝於身,令行於民.法令至正,天下準繩,
人主度量,法定之後,中繩者賞,缺繩者誅,
雖尊貴者,不輕其賞,雖卑賤者,不重其刑,
其犯法者,雖賢必誅,其中度者,不肖無罪,
故公道行,而和欲塞.古置有司,禁民不恣,
其立君也,以制有司,使不專行,法度道術,
所以禁君,無使撗斷.人莫得恣,道勝理得,
返樸無為,無為真情,非謂不動,情從己出,
真情至正,至正公平,公平自然,自然而然.
  文子問曰:法安所生?
  老子曰:法生於義,義生於眾適,眾適合乎人心,此治之要也。法非從天下也,非從地出也,發乎人間,反己自正。誠達其本,不亂於末,知其要,不惑於疑,有諸已,不非於人,無諸己,不責於所立,立於下者,不廢於上,所禁於民者,不行於身,故人主之製法也,先以自為檢式,故禁勝於身,即令行於民。夫法者,天下之準繩也,人主之度量也,縣法者,法不法也,法定之後,中繩者賞,缺繩者誅,雖尊貴者不輕其賞,卑賤者不重其刑,犯法者,雖賢必誅,中度者,雖不肖無罪,是故公道行而和欲塞也。古之置有司也,所以禁民使不得恣也,其立君也,所以制有司使不得專行也,法度道術,所以禁君使無得撗斷也。人莫得恣,即道勝而理得矣,故反朴無為,無為者,非謂其不動也,言其從己出也。
(默希子注)
文子問曰:法安所主?老子曰:法生於義,義生於眾適。眾適合乎人心,此治之要也。法非從天下也,非從地出也,發乎人間,反己自正。誠達其本,不亂於未。知其要,不惑於疑;有諸己,不非於人;無諸己,不責於所立。立於下者,不廢於上;禁於民者,不行於身。故人主之製法也,先以自為檢式。故禁勝於身,即令行於民。夫法者,天下之準繩也,人主之度量也。自檢於己,則民禁於彼也。縣法者,法不法也。不法以法之法也。法定之後,中繩者賞,缺繩者誅#3。雖尊貴者,不輕其賞;卑賤者,不重其刑。犯法者,雖賢必誅,中度者,雖不肖無罪。是故公道行而#4私慾塞也。古之置有司也,所以禁民,使不得恣也;其立君也,所以制有司,使不得專行也。法度道術,所以禁君,使無得橫斷也。人莫得恣,即道勝而理得矣。故反朴無為。無為者,非謂其不動也,言其從己出也。立君宜有司,上不得自恣,下不得專斷,故上守正術,下無枉法。天下之治,何足難也?
參考譯文:
   文子問曰:法度制令要怎麼去制訂和把握呢?
老子回答:立法制是為了規範人的行為,如果人的行為合於宜那麼所有人就都能夠安定,所有人都能夠安定下來,就是每個人的行為舉止都合乎人的性情與心神了,也就是人人都可以安樂,這就是治理國家的原則。法制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也不是從地底下冒出來的,是發生於人自己,又返回到人自己。人心誠就可以知道根本,知道根本就不會亂來,知道其中的關鍵,就不會被外表迷惑,如果是自己自修的問題,不應該怪罪他人,如果是他人的問題,就不應該責怪立法的根本,這樣就可以做到希望節制下級的事情時,在上之人也不會違背,在民間禁止的行為,自己也不會觸犯,所以人主立法的時候,用法令先檢驗自己能不能做到,如果自己可以做到,那麼行之於民一樣可以做到。所以法度制令,是天下人的準繩,是人主衡量善惡、是非的標準,制定法令,是為了禁止不能善生的不法行為,法令規定下來,符合嘉獎標準就加以獎賞,符合誅罰標準就加以刑罰,即使是尊貴之人也不減少獎勵,即使是卑賤之人也不加重刑罰;犯法之人,即使再賢能也誅殺不赦,遵守法令的人,即使是不肖者,也不會怪罪於他,如果能夠做到這樣,就可以使公理風行天下,私慾不得恣意而為。古時候設置有司,是為了防止人民以私慾暴力為所欲為,設立君王,是為了防止有司為了私利肆意妄為,設立法度道術,是為了防止君王以私心專憑己意獨斷專行。這樣人人都不能任意的以個人的標準恣意妄為還自以為做得很正確,那麼天下就可以人人返歸人類的本性。所謂的無為之人,不是說這個人
什麼都不做,而是這個人做什麼事情都是出自自己的本性而又自然而然的和諧於環境。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25-4-12 02:5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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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去 發表於 2025-5-1 14:33 | 顯示全部樓層
【文子·上義】"法本諸己"章義疏
【文子】卷十一【上義】篇"法本諸己"章,以"法生於義"為綱,闡發黃老刑名之學中"法"與"自治"的體用關係。此章雖簡,然義理深湛,今試為析解。

一、法義相生:從眾適到人心
"法生於義,生於眾適,合乎人心"三句,揭示立法之本。黃老之學言"法",必上溯於"義"。【淮南子·主術訓】云:"法者,非天墮非地生,發於人間而反以自正",可與此章互參。"義"者,宜也,乃群體共認之價值準則;"眾適"謂百姓日用之所安;"人心"則指普遍認同的情感理性。三者遞進,表明法的正當性源於對公共理性的體現,此即【管子】"令順民心"之說。

二、反己自正:立法者的道德要求
"法發人間,反己自正"是黃老"君人南面之術"的精髓。【老子】五十四章言"修之於身,其德乃真",此章更強調立法者須以自律為先:"有諸己,不非於人;無諸己,不責所立"。此與儒家"恕道"相通而理路迥異:黃老不以道德教化立論,而着眼於權力制衡——上位者唯有自身恪守法度("自為檢式"),方能令"立於下者不廢於上"。司馬遷稱道家"以虛無為本,以因循為用",於此可見其實踐智慧。

三、禁民與禁身:法的平等性
"所禁於民,不行於身"一句,直指法家"刑不上大夫"之弊。銀雀山漢簡【守法守令】云:"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可證此義在戰國黃老學派中的普遍性。這種"君臣共守"思想,既不同於儒家"刑不上大夫"的禮制等差,亦異於法家"術以馭下"的權謀色彩,而是通過統治者的自我約束("檢式")建立法之公信,暗合【墨子·法儀】"天子為法,必以天為法"的超越性維度。

結語
此章以不足百言,統攝"法的來源""立法者倫理""法之平等"三重命題。其價值在於:既肯定"法"作為治理工具的必然性("治之要"),又通過"反己自正"的修養要求,避免法治異化為權力暴力。這種"道法合一"的思維模式,對當代社會治理中"制度設計"與"主體德行"的割裂現象,尤具啟示意義。

(全文798字)
向乞分 發表於 2025-5-26 00:12 | 顯示全部樓層
【文子·上義】"法本諸己"章義疏

【文子】此章闡發"法生於義"的治理要旨,其思想脈絡可溯至黃老道家"道生法"的核心理念。本文試從三個層面解析其精義:

一、法義相生的本體論依據
"法生於義,生於眾適"揭示立法之本源。"義"者宜也,即【管子】所謂"因人之情,緣義之理"的普遍適宜性。此說與【黃帝四經·經法】"道生法"說相表里,強調法律必須根植於天道人情的普遍正義。所謂"眾適",即【慎子】"法非從天下,非從地出,發於人間,合乎人心而已"的具象化表達,體現黃老學派"因俗製法"的實踐智慧。

二、反己自正的工夫論路徑
"反己自正"四字乃全章樞要。此語承【老子】"知人者智,自知者明"的修養論,又開【孟子】"行有不得者皆反求諸己"的先聲。其要義在於:立法者當以"誠達其本"為要務,此"本"即【大學】所謂"誠其意"的修身功夫。文中"但有諸己不非於人"的表述,與【論語】"己欲立而立人"形成互文,彰顯"推己及人"的儒家倫理向度。

三、身國同構的實踐論維度
"立於下者不廢於上"體現黃老"執道者生法而弗敢犯"的治術思想。此說在【淮南子·主術訓】中發展為"所立於下者不廢於上,所禁於民者不行於身"的君道準則。人主"自為檢式"的命題,實為【韓非子·難三】"釋規而任巧,釋法而任智,惑亂之道也"的反向論證,強調統治者當以身作則的法治精神。

要之,本章以"法本諸己"統攝形上之道與形下之器,將道德修養與制度建構熔於一爐。其思想既保持道家"道法自然"的本體論高度,又吸納儒家"正己正人"的倫理要求,堪稱黃老學派"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的典型文本。讀此章當與【尹文子·大道】【慎子·威德】諸篇互參,方能窺見戰國中期道法思想的會通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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