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狗

百度

搜狗

360

搜狗

谷歌

搜狗
查看: 1480|回复: 1

[其他] 文子卷11上义3诗解真情不变真法常变

[复制链接]
已绑定手机
已实名认证
牟向东 发表于 2023-6-17 17: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子卷11上义3诗解真情不变真法常变
题文诗:
至治至道,至道至天,至天至情,至情至正,
真情至治,至治治心,真法有情,至法法情,
真情不变,真法常变,变以适情.当于世事,
得于人理,顺于天地,详于鬼神,即可正治.
昔者三皇,不令民从,五帝制令,而无刑罚,
夏后氏者,不负其言,殷誓鬼神,周人歃盟.
真情所至,不得不治.末世情衰,忍垢轻辱,
贪得寡羞,法度制令,用以治世,论其民俗,
而节缓急,法令器械,因时以变,而制宜适.
制于法者,不可远举,拘礼之人,莫使应变.
必有独明,独闻之聪,能擅道行,知法所生,
应时而变.常人不知,治道之源,虽循终乱,
今为学者,循先袭业,握典篇籍,固守文法,
欲以为治,犹持方枘,而内员凿,难得宜适.
存危治乱,非智不能,道先称古,虽愚有余,
不用之法,圣人不行,不验之言,明主不听.
正文:
  老子曰:天下几有常法哉!当于世事,得于人理,顺于天地,详于鬼神,即可以正治矣。昔者三皇无制令而民从,五帝有制令而无刑罚,夏后氏不负言,殷人誓,周人盟。末世之衰也,忍垢而轻辱,贪得而寡羞,故法度制令者,论民俗而节缓急,器械者,因时变而制宜适。夫制于法者,不可与远举,拘礼之人,不可使应变,必有独见之明,独闻之聪,然后能擅道而行。夫知法之所由生者,即应时而变,不知治道之源者,虽循终乱,今为学者,循先袭业,握篇籍,守文法,欲以为治,非此不治,犹持方枘而内员凿,欲得宜适亦难矣。夫存危治乱,非智不能,道先称古,虽愚有余,故不用之法,圣人不行也,不验之言,明主不听也。
(默希子注)
老子曰:天下几有常法哉?当于世事,得于人理,顺于天地,详于鬼神,即可以正治矣。便于事,顺于人,即可治天下。自然通神明,何常有法也?昔者三皇无制令而民从,五帝有制令而无刑罚,夏后氏不负言,殷人誓,周人盟。三皇者,处牺、神农、黄帝。五帝少昊、颛项、高辛、唐、虞。三王者,夏、禹、殷汤、周文王。夫上古不令而民从,未世峻法而民诈,故无为为化易,有为为治难,盟誓不禁,刑戮随之也。末世之衰也,忍垢而轻辱,贪得而寡羞。故法度制令者,论民俗而节缓急。器械者,因时变而制宜适。夫制于法者,不可与达举;拘礼之人,不可使应变。必有独见之明,独闻之聪,然后能擅道而行。拘法守文者,动用乖滞,独闻独见者,不得离道也。夫知法之所由生者,即应时而变;不知治道之源者,虽循终乱。今为学者,循先袭业,握篇籍,守文法,欲以为治,非此不治,犹持方柄而内圆凿也,欲得宜适亦难矣。夫执法守文而无变通者,自以为治,犹持方内圆,安能适中?夫存危治乱,非智不能,道先称古,虽愚有余。故不用之法,圣人不行也;不验之言,明主不听也。事当虽愚必用,理乖虽贤必舍。
参考译文:
   老子说:天下很难有一成不变的治理国家的方法了!合于当时的世事情状,得宜于人民的性情,顺于天地的运动趋势,详于鬼神的吉凶变化,就可以把天下治理得井井有条了。过去,三皇虽然没有什么法度制令,但是人民淳朴乐于跟从,五帝虽然有法度制令,但是悬而不用,天下也治理得很好,夏后氏能够做到说话算话,言而有信,殷人可以做到誓于鬼神,约束为信,周人则是歃血为盟,赏善罚暴。到了末世就衰败不堪了,世人忍垢而轻于受辱,贪得无厌而少廉寡耻,于是君王就奉行法度制令者,以民俗为标准节制缓急轻重之事,利用各种器械,因时制宜而制定规矩。所以受制于法度制令的人,不可与之做法制以外之事,拘于礼法之人,无法与之随时应变,一定是有自己独立明见之人,有独立广博知识之人,才能自己把握权变衡量的度量而立法制度。所以知道法度制令之所以产生的根本原因的人,才能够随机应变,不知道这些道理的人,即使勉强做出权变之策也一定会无以为续;现在这些治学之人,自以为能够遵循古人之法而因袭故业,手里把持着典籍,守着僵硬难解的文字,还希望以此为标准来治理国家,甚至觉得非此不可,就好像拿着方柄想要放到圆孔中去,想要做得合情合理,确实太难了。所以存危治乱的根本,是需要一定的智慧和能力的,凡事总是以古为例,即使愚人也能做到,所以不是已经证明了的方法,圣人也不会轻易使用,不是可以被验证的方法,贤明的君王也不会轻信。
风扇跳舞 发表于 2025-6-10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文子·上义》"真情不变真法常变"章义疏

《文子》卷十一《上义》第三章以"至治至道"发端,揭示治国之要在于把握"情"与"法"的辩证关系。此章承黄老之学精髓,以天道推演治道,其"真情不变而真法常变"之论,实为古代政治哲学之精微要义。

一、道-天-情-治的哲学链条
"至治至道,至道至天,至天至情,至情至正"四句构成完整的逻辑递进。此说本于《老子》"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的思维模式,而独创性地将"情"纳入宇宙论体系。这里的"情"非私情欲望,而是指"天地之大情"(《周易·彖传》语),即阴阳化育的本然状态。河上公注《老子》"道法自然"云:"道性自然,无所法也",正可与此章相发明。治道之本在于体认此永恒真情,故曰"至治治心"。

二、法理与人情的辩证统一
"真法有情"之说突破法家刻法之弊。商鞅谓"法者,国之权衡"(《商君书·修权》),而《文子》更强调"法情"——法律当本于人情物理。这种思想与《礼记·礼运》"故圣人耐以天下为一家"的仁政理念相通。所谓"变以适情",即《周易·系辞》"变通者,趋时者也"的政治实践智慧。三皇五帝之治的对比,正说明制度必须因时损益:《淮南子·氾论训》称"五帝异道而德覆天下",可为此章注脚。

三、顺天应人的治理维度
"得于人理,顺于天地"的治理要求,体现黄老学派"推天道以明人事"的特质。《黄帝四经·经法》言"四时有度,天地之理也",与此章"详于鬼神"(指精微察识阴阳变化)相呼应。这种既重天道规律又重人文关怀的思想,正是《文子》对老子"道法自然"的发展。司马迁评道家"与时迁移,应物变化"(《史记·太史公自序》),恰可概括此章精义。

要而论之,此章以"情"为体,以"法"为用,构建起动态平衡的治理体系。其价值不仅在于提出"常变"的法治观,更在于将人文精神注入制度设计,这对当代法治建设仍有重要启示。明乎此,则知《文子》"上义"之篇,实为黄老学说中弥合道法、贯通天人的关键文本。

关于我们| 桂ICP备2022007496号-1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3000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3000

小黑屋|手机版|举报|网站地图|华韵国学网|国学经典

扫一扫微信:Chinulture|投稿:admin@chinulture.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