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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鹽鐵論】卷58詔聖詩解3御史:湯武全肌膚殷周治秦國用之法弊而犯文學:經禮義明好惡義導民任刑罰秦以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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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向東 發表於 2023-3-20 19:39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鹽鐵論】卷58詔聖詩解3御史:湯武全肌膚殷周治秦國用之法弊而犯文學:經禮義明好惡義導民任刑罰秦以亡
題文詩:
大夫:瞽師不知,白黑而善,聞言儒者,
不知治世,而善訾議.夫善言天,者合之人;
善言古者,考之.令何爲施?法何爲加?
湯武,非故,而殷周治;秦國用之,
法弊而犯;二尺四律,古今一也,或以治,
或以亂.春秋原罪,甫刑制獄.願聞治亂,
之本周秦,所以然乎?文學:春夏生長,
聖人象之,爲令.秋冬殺藏,之,
爲法故,令者教也,所以導民;法者刑法,
以禁強暴.令法二者,治亂之具,存亡之效,
在上所任.,禮義,明好惡,
以道其民,刑罪,有所加而,民自行義,
殷周以治.上無德教,下無法則,任刑必誅,
剔鼻盈虆,斷足盈車,舉河以西,不足以受,
天下之徒,終而以亡,者秦王也.非二尺四,
寸之律異,所以反古,而悖民心.真法法情,
真情不變,真法常變,變以適情,禮義常在,
真情永恆,德主刑輔,義本法末,本正源清.
【原文】
大夫曰:瞽師不知白黑而善聞言①,儒者不知治世而善訾議②。夫善言天者合之人,善言古者考之今③。令何爲施?法何爲加?湯、武全肌而殷、周治,秦國用之,法弊而犯,二尺四寸之律④,古今一也,或以治,或以亂。【春秋】原罪⑤,【甫刑】制獄⑥。今願聞治亂之本,周、秦所以然乎?【注釋】
①瞽(g()師:古時樂人都讓瞎子充當,故稱瞽師。
②訾(z9):誹謗,詆毀。
③【黃帝內經·素問】:『善言古者合於今,善言天者合於人。』【荀子·性惡篇】:『故善言古者,必有節於今,善言天者,必有徵於人。』陸賈【新語·術事篇】:『善言古者,合之於今,能言遠者,考之於近。』【漢書·董仲舒傳】:『善言天者,必有徵於人,善言古者,必有驗於今。』這一定是古時通行諺語,故各家都喜歡引用它。
④二尺四寸:指寫律的竹簡長度。【漢書·杜周傳】叫『三尺法』,【朱博傳】叫『三尺律』。
【隋書·刑法志】也有『三尺律令』的話。但【後漢書·曹褒傳】則云:『褒撰次禮制,寫以二尺四寸簡。』又【周磐傳】亦云:『編二尺四寸簡,寫【堯典】一篇。』『二尺四寸』當是實際長度,『三尺』乃舉成數而言。故所言不同。
⑤原罪:根據動機好壞來定罪,即【刑德篇】『論心定罪』之意。【漢書·薛宣傳】:【春秋】之意,原心定罪。』又【王嘉傳】:『聖王斷獄,必先原心定罪,探意立情。』義與此同。
⑥制獄:哀憐折獄,即憐憫受刑的人。
【譯文】
大夫說:瞎眼的樂師不知黑白,但善於辨別聲音;儒生們不懂得治理國家的道理,卻誹謗朝廷。善於談論天理的人應能合乎人間的事情,善於談論古代的人應能考察現今的實際。政令爲什麼要施行?法律怎樣算增加呢?商湯王、周武王施行肉刑而國家得到治理,秦朝使用周朝的方法而有人就犯法。就制定法律來說,古今是一樣的,有的治理好了,有的卻亂了。【春秋】主張按動機來定罪,【甫刑】上憐憫罪人。現在願聽聽治和亂的根本原因,周、秦爲什麼不同呢?
【原文】
文學曰:春夏生長,聖人象而爲令①。秋冬殺藏②,聖人則而爲法。故令者教也,所以導民人;法者刑法也,所以禁強暴也。二者治亂之具,存亡之效也,在上所任。湯、武經禮、義③,明好惡,以道其民④,刑罪未有所加,而民自行義,殷、周所以治也。上無德教,下無法則,任刑必誅,剔鼻盈虆⑤,斷足盈車,舉河以西,不足以受天下之徒,終而以亡者,秦王也。非二尺四寸之律異,所以反古而悖民心也⑥。
【注釋】
①象:依照,效法。
②殺藏:肅殺,收藏。
③經禮義:以禮義爲治理國家的綱領。
④道:同『導』,開導。
⑤虆(lei):盛土的竹籠。
⑥悖(b8i):背離,違背。
【譯文】
文學說:春夏萬物生長,聖人效法這種現象制定政令。秋冬萬物肅殺收藏,聖人模仿它施行法律。所以政令就是教化,用以引導百姓;法律就是刑罰,用以禁止強暴。二者是治理國家的工具,有使國家存亡的效果,但在於朝廷如何使用它。商湯王、周武王以禮義爲治理國家的綱領,分明善惡,以開導百姓,沒有施加什麼刑罰,而百姓都自覺地按照禮義去做,這就是殷、周治理得好的緣故。上邊不用仁德教化,下邊沒有法則,濫用刑罰,厲行誅殺,割下的鼻子裝滿了土筐,砍下的腳裝滿了車,以至黃河以西的地方都不夠容納天下的犯人,終於導致國家滅亡,秦始皇就是這樣的。不是法律不一樣,而是所作所爲違反了古人的作法,背離了人心。
黎劭 發表於 2025-7-30 17:53 | 顯示全部樓層
【鹽鐵論·詔聖】卷五十八辯證發微

御史與文學之辯,實爲刑名與禮義之爭,二者皆溯及三代而旨趣迥異。御史持法家實用之論,以湯武肌膚之喻申明嚴刑峻法乃救世之具;文學則本儒家王道,以秦亡爲鑒痛陳專任刑罰之弊。此中深意,當循三端析之:

一、歷史觀之異:法古與鑑古
御史言"善言古者考之今",其史觀乃以效用爲衡。所謂湯武"全肌膚"(【韓非子·顯學】"不務德而務法"之變文),殷周之治,皆強調刑名工具性,此商鞅"三代不同禮而王"(【商君書·更法】)之遺意。而文學以"經禮義明好惡"爲宗,暗合【禮記·經解】"禮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於未形",謂秦法"弊而犯"正因悖離周禮"義以導民"之道。二者同引古史,一取形跡,一探心髓。

二、治術之辨:肌膚之治與心脈之治
御史所倡"何爲施法"乃典型刑名思維,近於晁錯"法之逆者請而更之"(【漢書·晁錯傳】)的剛性理路。然文學斥其"任刑罰秦以亡",實指【過秦論】"仁義不施而攻守之勢異也"之要義。值得注意的是,雙方皆假湯武爲辭:御史重其"禁暴誅亂"之功(【荀子·正論】),文學則取【孟子·梁惠王下】"聞誅一夫紂矣"的民本內核,同典異詮,足見儒法方法論之別。

三、盲瞽之喻的深層意指
"瞽師不知白黑而善聞言"之喻,實化用【荀子·解蔽】"瞽者仰視而不見星"的認知論。御史藉此貶儒者"不知治世",恰暴露法家"以吏爲師"(【韓非子·五蠹】)的單一治理觀;而文學強調"義導民",正是【論語·爲政】"道之以德,齊之以禮"的實踐延伸。此辯本質上是對【商君書·畫策】"仁者能仁於人,而不能使人仁"命題的再交鋒。

要之,此篇對話濃縮了漢宣帝時"霸王道雜之"(【漢書·元帝紀】)的治理張力。御史之論雖切中時弊,然文學所指"秦以亡"的警示,恰爲董仲舒"任德不任刑"(【春秋繁露·精華】)說的歷史註腳。讀【鹽鐵論】者,當於此類刀筆交鋒處,見漢家制度調適之艱難,亦見儒法互補之必然。

(全文798字)
唯東所望 發表於 2025-7-31 18:08 | 顯示全部樓層
【鹽鐵論·詔聖】篇所載御史與文學之辯,實爲儒法思想交鋒之縮影。御史所持"湯武全肌膚而殷周治"之論,乃法家"刑措不用"理想之投射;而文學"任刑罰秦以亡"之駁,則彰顯儒家"導德齊禮"之政教根本。二者看似對立,然細究其理,實有可通之處。

御史引瞽師善聽而不知白黑爲喻,暗諷儒者空談仁義而不諳治術,此乃法家實用主義之典型思維。其言"善言古者考之於今",實承荀子"法後王"之緒,強調製度當隨世損益。然其弊在過於側重"法"之工具性,未察商韓之術"利不百不變法"之說,終致秦政嚴苛而天下潰。

文學以"經禮義明好惡"爲對治之方,實本於【禮記·樂記】"禮以道其志,樂以和其聲"之教。其謂"義導民"者,乃【孟子·離婁】"徒善不足爲政,徒法不能自行"之精義。然需辨明者,文學非謂廢法,實主"刑措而不用"(【論語·爲政】),此正與【尚書·大禹謨】"刑期於無刑"之旨相契。

二者歧見之核心,在於對"法"本質認知不同。法家視法爲君主制民之具,儒家則視法爲禮之補充。觀【周禮·秋官】"三典"之制:"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可知先王之法本含權變。秦之失不在用法,而在"專任刑罰"(【漢書·刑法志】),悖離【尚書·呂刑】"惟良折獄"之訓。

今當參酌兩家:法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史記·太史公自序】)之平等精神,可矯儒家"親親"之偏;儒家"明刑弼教"(【尚書·大禹謨】)之教化理念,可補法家"以刑去刑"之酷。故【鹽鐵論】此章之價值,非在勝負之判,而在展現治道須禮法相濟——此即董仲舒"春秋決獄"所以調和兩家之深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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