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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盐铁论】卷58诏圣诗解3御史:汤武全肌肤殷周治秦国用之法弊而犯文学:经礼义明好恶义导民任刑罚秦以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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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向东 發表於 2023-3-20 19:39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盐铁论】卷58诏圣诗解3御史:汤武全肌肤殷周治秦国用之法弊而犯文学:经礼义明好恶义导民任刑罚秦以亡
题文诗:
大夫:瞽师不知,白黑而善,闻言儒者,
不知治世,而善訾议.夫善言天,者合之人;
善言古者,考之.令何为施?法何为加?
汤武,非故,而殷周治;秦国用之,
法弊而犯;二尺四律,古今一也,或以治,
或以乱.春秋原罪,甫刑制狱.愿闻治乱,
之本周秦,所以然乎?文学:春夏生长,
圣人象之,为令.秋冬杀藏,之,
为法故,令者教也,所以导民;法者刑法,
以禁强暴.令法二者,治乱之具,存亡之效,
在上所任.,礼义,明好恶,
以道其民,刑罪,有所加而,民自行义,
殷周以治.上无德教,下无法则,任刑必诛,
剔鼻盈蔂,断足盈车,举河以西,不足以受,
天下之徒,终而以亡,者秦王也.非二尺四,
寸之律异,所以反古,而悖民心.真法法情,
真情不变,真法常变,变以适情,礼义常在,
真情永恒,德主刑辅,义本法末,本正源清.
【原文】
大夫曰:瞽师不知白黑而善闻言①,儒者不知治世而善訾议②。夫善言天者合之人,善言古者考之今③。令何为施?法何为加?汤、武全肌而殷、周治,秦国用之,法弊而犯,二尺四寸之律④,古今一也,或以治,或以乱。【春秋】原罪⑤,【甫刑】制狱⑥。今愿闻治乱之本,周、秦所以然乎?【注释】
①瞽(g()师:古时乐人都让瞎子充当,故称瞽师。
②訾(z9):诽谤,诋毁。
③【黄帝内经·素问】:『善言古者合于今,善言天者合于人。』【荀子·性恶篇】:『故善言古者,必有节于今,善言天者,必有征于人。』陆贾【新语·术事篇】:『善言古者,合之于今,能言远者,考之于近。』【汉书·董仲舒传】:『善言天者,必有征于人,善言古者,必有验于今。』这一定是古时通行谚语,故各家都喜欢引用它。
④二尺四寸:指写律的竹简长度。【汉书·杜周传】叫『三尺法』,【朱博传】叫『三尺律』。
【隋书·刑法志】也有『三尺律令』的话。但【后汉书·曹褒传】则云:『褒撰次礼制,写以二尺四寸简。』又【周磐传】亦云:『编二尺四寸简,写【尧典】一篇。』『二尺四寸』当是实际长度,『三尺』乃举成数而言。故所言不同。
⑤原罪:根据动机好坏来定罪,即【刑德篇】『论心定罪』之意。【汉书·薛宣传】:【春秋】之意,原心定罪。』又【王嘉传】:『圣王断狱,必先原心定罪,探意立情。』义与此同。
⑥制狱:哀怜折狱,即怜悯受刑的人。
【译文】
大夫说:瞎眼的乐师不知黑白,但善于辨别声音;儒生们不懂得治理国家的道理,却诽谤朝廷。善于谈论天理的人应能合乎人间的事情,善于谈论古代的人应能考察现今的实际。政令为什么要施行?法律怎样算增加呢?商汤王、周武王施行肉刑而国家得到治理,秦朝使用周朝的方法而有人就犯法。就制定法律来说,古今是一样的,有的治理好了,有的却乱了。【春秋】主张按动机来定罪,【甫刑】上怜悯罪人。现在愿听听治和乱的根本原因,周、秦为什么不同呢?
【原文】
文学曰:春夏生长,圣人象而为令①。秋冬杀藏②,圣人则而为法。故令者教也,所以导民人;法者刑法也,所以禁强暴也。二者治乱之具,存亡之效也,在上所任。汤、武经礼、义③,明好恶,以道其民④,刑罪未有所加,而民自行义,殷、周所以治也。上无德教,下无法则,任刑必诛,剔鼻盈蔂⑤,断足盈车,举河以西,不足以受天下之徒,终而以亡者,秦王也。非二尺四寸之律异,所以反古而悖民心也⑥。
【注释】
①象:依照,效法。
②杀藏:肃杀,收藏。
③经礼义:以礼义为治理国家的纲领。
④道:同『导』,开导。
⑤蔂(lei):盛土的竹笼。
⑥悖(b8i):背离,违背。
【译文】
文学说:春夏万物生长,圣人效法这种现象制定政令。秋冬万物肃杀收藏,圣人模仿它施行法律。所以政令就是教化,用以引导百姓;法律就是刑罚,用以禁止强暴。二者是治理国家的工具,有使国家存亡的效果,但在于朝廷如何使用它。商汤王、周武王以礼义为治理国家的纲领,分明善恶,以开导百姓,没有施加什么刑罚,而百姓都自觉地按照礼义去做,这就是殷、周治理得好的缘故。上边不用仁德教化,下边没有法则,滥用刑罚,厉行诛杀,割下的鼻子装满了土筐,砍下的脚装满了车,以至黄河以西的地方都不够容纳天下的犯人,终于导致国家灭亡,秦始皇就是这样的。不是法律不一样,而是所作所为违反了古人的作法,背离了人心。
黎劭 發表於 2025-7-30 17:53 | 顯示全部樓層
《盐铁论·诏圣》卷五十八辩证发微

御史与文学之辩,实为刑名与礼义之争,二者皆溯及三代而旨趣迥异。御史持法家实用之论,以汤武肌肤之喻申明严刑峻法乃救世之具;文学则本儒家王道,以秦亡为鉴痛陈专任刑罚之弊。此中深意,当循三端析之:

一、历史观之异:法古与鉴古
御史言"善言古者考之今",其史观乃以效用为衡。所谓汤武"全肌肤"(《韩非子·显学》"不务德而务法"之变文),殷周之治,皆强调刑名工具性,此商鞅"三代不同礼而王"(《商君书·更法》)之遗意。而文学以"经礼义明好恶"为宗,暗合《礼记·经解》"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于未形",谓秦法"弊而犯"正因悖离周礼"义以导民"之道。二者同引古史,一取形迹,一探心髓。

二、治术之辨:肌肤之治与心脉之治
御史所倡"何为施法"乃典型刑名思维,近于晁错"法之逆者请而更之"(《汉书·晁错传》)的刚性理路。然文学斥其"任刑罚秦以亡",实指《过秦论》"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之要义。值得注意的是,双方皆假汤武为辞:御史重其"禁暴诛乱"之功(《荀子·正论》),文学则取《孟子·梁惠王下》"闻诛一夫纣矣"的民本内核,同典异诠,足见儒法方法论之别。

三、盲瞽之喻的深层意指
"瞽师不知白黑而善闻言"之喻,实化用《荀子·解蔽》"瞽者仰视而不见星"的认知论。御史借此贬儒者"不知治世",恰暴露法家"以吏为师"(《韩非子·五蠹》)的单一治理观;而文学强调"义导民",正是《论语·为政》"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实践延伸。此辩本质上是对《商君书·画策》"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命题的再交锋。

要之,此篇对话浓缩了汉宣帝时"霸王道杂之"(《汉书·元帝纪》)的治理张力。御史之论虽切中时弊,然文学所指"秦以亡"的警示,恰为董仲舒"任德不任刑"(《春秋繁露·精华》)说的历史注脚。读《盐铁论》者,当于此类刀笔交锋处,见汉家制度调适之艰难,亦见儒法互补之必然。

(全文798字)
唯东所望 發表於 2025-7-31 18:08 | 顯示全部樓層
《盐铁论·诏圣》篇所载御史与文学之辩,实为儒法思想交锋之缩影。御史所持"汤武全肌肤而殷周治"之论,乃法家"刑措不用"理想之投射;而文学"任刑罚秦以亡"之驳,则彰显儒家"导德齐礼"之政教根本。二者看似对立,然细究其理,实有可通之处。

御史引瞽师善听而不知白黑为喻,暗讽儒者空谈仁义而不谙治术,此乃法家实用主义之典型思维。其言"善言古者考之于今",实承荀子"法后王"之绪,强调制度当随世损益。然其弊在过于侧重"法"之工具性,未察商韩之术"利不百不变法"之说,终致秦政严苛而天下溃。

文学以"经礼义明好恶"为对治之方,实本于《礼记·乐记》"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之教。其谓"义导民"者,乃《孟子·离娄》"徒善不足为政,徒法不能自行"之精义。然需辨明者,文学非谓废法,实主"刑措而不用"(《论语·为政》),此正与《尚书·大禹谟》"刑期于无刑"之旨相契。

二者歧见之核心,在于对"法"本质认知不同。法家视法为君主制民之具,儒家则视法为礼之补充。观《周礼·秋官》"三典"之制:"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可知先王之法本含权变。秦之失不在用法,而在"专任刑罚"(《汉书·刑法志》),悖离《尚书·吕刑》"惟良折狱"之训。

今当参酌两家: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史记·太史公自序》)之平等精神,可矫儒家"亲亲"之偏;儒家"明刑弼教"(《尚书·大禹谟》)之教化理念,可补法家"以刑去刑"之酷。故《盐铁论》此章之价值,非在胜负之判,而在展现治道须礼法相济——此即董仲舒"春秋决狱"所以调和两家之深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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