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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貞觀政要】卷31刑法詩解6聖不使親去惡刺史不須從坐刑務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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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向東 發表於 2022-10-28 14:40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貞觀政要卷31刑法詩解6聖不使親去惡刺史不須從坐務寬平
題文詩:
貞觀十四,戴州,刺史賈崇,以所部有,
犯十惡者,被御史,劾奏太宗,謂侍臣曰:
昔陶唐大,聖柳下惠,大賢其子,丹朱不肖,
其弟盜跖,為臣惡夫,以聖賢訓,父子兄弟,
之親尚且,而不能使,陶染變革,去惡從善.
今遣刺史,化被下人,成歸善道,豈可得也?
若令緣此,皆被貶降,或恐遞相,掩蔽其罪,
罪人斯失.諸州有犯,十惡,是以刺史,
不須從坐,但令明加,糾訪科罪,庶可肅清,
奸惡也者.孟子:勢不行也.教必以正;
以正不行,繼之以怒,則反夷傷.孩曰夫子,
教我以正,未出於正.則是父子,相夷則惡.
所以古有,易子而教,父子之間,不責善義,
則離,不祥莫大.貞觀十六,太宗,
謂大理卿,孫伏伽曰:夫作甲者,欲其堅固,
恐人之傷;作箭者欲,其銳恐人,不傷何則?
各有司存,利在稱職,故也朕常,法官,
刑罰輕重,每稱法網,寬於往代,朕之仍恐,
主獄之司,利在殺人,危人自達,以釣聲價.
今之所憂,正在此耳;深宜禁止,務在寬平.
【原文】

貞觀十四年,戴州刺史賈崇以所部有犯十惡①者,被御史劾奏②。太宗謂侍臣曰:『昔陶唐大聖,柳下惠大賢,其子丹朱甚不肖,其弟盜跖為臣惡。夫以聖賢之訓,父子兄弟之親,尚不能使陶染③變革,去惡從善。今遣刺史,化被下人,成歸善道,豈可得也?若令緣此皆被貶降,或恐遞相掩蔽④,罪人斯失。諸州有犯十惡者,刺史不須從坐⑤,但令明加糾訪科罪⑥,庶可肅清奸惡。』
【注釋】

①十惡:大罪。古時把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敬、不義、內亂稱為十惡。
②劾奏:上書彈劾。
③陶染:薰陶感染。
④掩蔽:包庇掩飾。
⑤從坐:牽連治罪。
⑥糾訪科罪:查糾辦罪。

【譯文】
貞觀十四年,戴州刺史賈崇因為其部下有人犯了十惡之罪,被御史彈劾上奏。太宗皇帝聽後對身邊的大臣們說:『古代唐堯是大聖,他的兒子丹朱卻非常不成才;柳下惠是大賢,他的弟弟盜跖卻成了巨惡之人。他們以聖賢之訓,以父子兄弟之親,尚且不能使其子弟受到薰染而發生變化,去惡從善,現在要求刺史教化百姓都使他們走正道,這怎麼可能呢?如果因此都給予貶降,恐怕今後都會互相隱瞞罪行,就發現不了罪犯了。因此各州有犯十惡之罪的,刺史不必連坐獲罪,只令其明加查糾懲治,這樣才可以肅清奸惡之人。』

【原文】

貞觀十六年,太宗謂大理卿孫伏伽曰:『夫作甲者欲其堅,恐人之傷;作箭者欲其銳,恐人不傷。何則?各有司存,利在稱職故也。朕常問法官刑罰輕重,每稱法網寬於往代,仍恐主獄之司,利在殺人,危人自達,以釣聲價①。今之所憂,正在此耳。深宜禁止,務在寬平。』
【注釋】

①聲價:聲名身價。

【譯文】
貞觀十六年,唐太宗對大理卿孫伏伽說:『做鎧甲的人千方百計使鎧甲堅固,唯恐被人擊傷;造箭的人希望箭頭尖銳,唯恐不能將人射傷。為什麼呢?他們只是各司其職,都希望自己稱職而已。我常常詢問司法部門刑罰的輕重情況,他們都說刑罰比前代寬大,但我仍然擔心主管斷案的官員以殺人為功,沽名釣譽,危害別人以抬高自己。現在我所擔心的就在於此!應嚴加禁止,刑罰務必寬平。』
子】卷7離婁章句上
【原文】

公孫丑曰:『君子之不教子,何也?』孟子曰:『勢不行也。教者必以正;以正不行,繼之以怒。繼之以怒,則反夷1矣。'夫子教我以正,夫子未出於正也。」則是父子相夷也。父子相夷,則惡矣。古者易子而教之,父子之間不責善。責善則離,離則不祥莫大2焉。』
【譯文】

公孫丑問:『君子不親自教育自己的孩子,為什麼呢?』孟子答道:『由於情勢行不通。教育一定要講正理,用正理講不通,跟着就要發怒。一發怒,就反而造成了傷害。〔孩子會說:〕'您用正理教我,可是您的行為卻不出於正理。」這樣,父子間就互相傷害了。父子間互傷感情,這是大壞事。古時候交換小孩來教育,使父子之間不因追求善而互相責備(父子之間不能行朋友之義的道理)。追求善而互相責備,就會產生隔閡;父子之間生出隔閡,沒有比這更不祥的了。』

【注釋】

(1)夷:傷。

(2)祥:善。
順天道化 發表於 2025-4-5 23:38 | 顯示全部樓層
【貞觀政要】卷三十一刑法詩解六:聖賢教化與刑政寬平之道

【貞觀政要】所載貞觀十四年戴州刺史賈崇一案,實為唐代刑政思想之重要體現。太宗以"聖賢不能使親族盡善"為喻,闡明"刺史不須從坐"之理,其說深合儒家"刑政以寬平為本"之旨,亦折射出貞觀時期"明刑弼教"的治理智慧。

一、聖賢教化之局限與刑政理性
太宗引陶唐、柳下惠之例,揭示血緣教化之限度。按【尚書·堯典】載,堯雖"克明俊德",然丹朱"囂訟"難化;【莊子·盜跖】言柳下惠之弟為天下巨惡。此二例皆證"性相近,習相遠"(【論語·陽貨】)之人性現實。太宗由此推及刺史教化職能,指出"化被下人,成歸善道"的理想主義困境,實為對【孟子·離婁上】"徒善不足以為政"思想的實踐性詮釋。其不以連坐苛責刺史,正是基於對教化效力的清醒認知。

二、連坐制度之弊與司法改良
"遞相掩蔽,罪人斯失"八字,直指連坐制的結構性缺陷。【商君書·賞刑】雖倡"相連坐"以強化管控,然漢代賈誼已批判其"使父子相背,兄弟相怨"(【新書·階級】)。太宗廢除刺史連坐,改行"明加糾訪科罪",既承【周禮·秋官】"以五刑糾萬民"之古義,又開"責任個別化"之先河。此舉與【唐律疏議】"諸監臨主司知所部有犯法不舉劾者,減罪人罪三等"的規定形成配套,體現制度設計的系統性。

三、寬平刑政的治理哲學
貞觀十六年太宗與孫伏伽之對談,更深化此議題。"作甲欲固,作箭欲銳"之喻,揭示職分倫理與制度制衡的重要性。其憂"利在殺人"而倡"務在寬平",實為對法家"以刑去刑"(【韓非子·內儲說上】)的批判性超越。這種思想淵源可溯至【尚書·大禹謨】"刑期於無刑"的治理境界,亦與【貞觀政要·論仁義】"以寬仁治天下"的主旨一脈相承。

結語
太宗此二則政論,實為"禮法合治"的典範:既承認教化之有限性而重視刑政,又警惕刑政之殘酷性而強調寬平。其制度設計既突破漢魏以來"刺史以六條問事"的監察傳統,又為【唐律】"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名例律疏】)奠定實踐基礎。今人觀之,猶見其"明慎用刑而不留獄"(【周易·旅卦】)的治理智慧。
湯紂 發表於 2025-4-24 00:23 | 顯示全部樓層
【貞觀政要】刑法卷第六:聖王不罪親去惡,刺史不須連坐論

貞觀十四年,戴州刺史賈崇因轄內有人犯十惡之罪,遭御史彈劾。太宗謂侍臣曰:『昔陶唐聖君,其子丹朱不肖;柳下惠賢士,其弟盜跖為惡。以聖賢之教化,尚不能易其子弟,況刺史遠在地方,焉能盡察百姓之行?』此言深得刑政寬平之要。

按【唐律】,十惡乃謀反、謀大逆等重罪,然太宗不以屬地連坐責刺史,實承三代『父子兄弟罪不相及』之古義。【尚書·康誥】云:『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周公制禮,已明刑責止於其身;漢文帝廢肉刑,亦本『惡惡止其身』之旨。太宗此舉,既合經義,又顯仁政。

觀歷代酷法,秦之『族誅』、漢之『腹誹』,皆因株連過甚而失民心。貞觀律令特重『刑務寬平』,【唐律疏議】明載:『諸斷罪,皆須具引律令格式正文』,刺史非知情故縱,則不坐。賈崇案中,太宗以『聖賢不能化子弟』為喻,正見其慎刑恤下之心。蓋官吏之責,在宣教化、明法令,非為苛察誅求。若因轄內偶發重罪即加貶黜,恐州縣官畏憚糾舉,反致隱匿不報,弊更甚焉。

昔孔子贊舜『隱惡而揚善』,【論語】亦言『寬則得眾』。太宗深諳此道,故貞觀之治,刑措不用者數年。其於賈崇案不罪刺史,非縱惡也,乃使官吏得專力於導民向善,此即【周禮】『刑期無刑』之深意。後世司馬光評曰:『太宗明慎庶獄,而天下歸心。』誠哉斯言!

今讀此篇,尤當思刑政之本。法禁暴而德勸善,若徒以嚴刑督責下吏,則與商韓之術何異?貞觀盛治,正由寬平得之。學者鑒之,可不慎歟!

(全文畢,計68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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