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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贞观政要】卷31刑法诗解6圣不使亲去恶刺史不须从坐刑务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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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向东 發表於 2022-10-28 14:40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贞观政要卷31刑法诗解6圣不使亲去恶刺史不须从坐务宽平
题文诗:
贞观十四,戴州,刺史贾崇,以所部有,
犯十恶者,被御史,劾奏太宗,谓侍臣曰:
昔陶唐大,圣柳下惠,大贤其子,丹朱不肖,
其弟盗跖,为臣恶夫,以圣贤训,父子兄弟,
之亲尚且,而不能使,陶染变革,去恶从善.
今遣刺史,化被下人,成归善道,岂可得也?
若令缘此,皆被贬降,或恐递相,掩蔽其罪,
罪人斯失.诸州有犯,十恶,是以刺史,
不须从坐,但令明加,纠访科罪,庶可肃清,
奸恶也者.孟子:势不行也.教必以正;
以正不行,继之以怒,则反夷伤.孩曰夫子,
教我以正,未出于正.则是父子,相夷则恶.
所以古有,易子而教,父子之间,不责善义,
则离,不祥莫大.贞观十六,太宗,
谓大理卿,孙伏伽曰:夫作甲者,欲其坚固,
恐人之伤;作箭者欲,其锐恐人,不伤何则?
各有司存,利在称职,故也朕常,法官,
刑罚轻重,每称法网,宽于往代,朕之仍恐,
主狱之司,利在杀人,危人自达,以钓声价.
今之所忧,正在此耳;深宜禁止,务在宽平.
【原文】

贞观十四年,戴州刺史贾崇以所部有犯十恶①者,被御史劾奏②。太宗谓侍臣曰:『昔陶唐大圣,柳下惠大贤,其子丹朱甚不肖,其弟盗跖为臣恶。夫以圣贤之训,父子兄弟之亲,尚不能使陶染③变革,去恶从善。今遣刺史,化被下人,成归善道,岂可得也?若令缘此皆被贬降,或恐递相掩蔽④,罪人斯失。诸州有犯十恶者,刺史不须从坐⑤,但令明加纠访科罪⑥,庶可肃清奸恶。』
【注释】

①十恶:大罪。古时把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敬、不义、内乱称为十恶。
②劾奏:上书弹劾。
③陶染:熏陶感染。
④掩蔽:包庇掩饰。
⑤从坐:牵连治罪。
⑥纠访科罪:查纠办罪。

【译文】
贞观十四年,戴州刺史贾崇因为其部下有人犯了十恶之罪,被御史弹劾上奏。太宗皇帝听后对身边的大臣们说:『古代唐尧是大圣,他的儿子丹朱却非常不成才;柳下惠是大贤,他的弟弟盗跖却成了巨恶之人。他们以圣贤之训,以父子兄弟之亲,尚且不能使其子弟受到熏染而发生变化,去恶从善,现在要求刺史教化百姓都使他们走正道,这怎么可能呢?如果因此都给予贬降,恐怕今后都会互相隐瞒罪行,就发现不了罪犯了。因此各州有犯十恶之罪的,刺史不必连坐获罪,只令其明加查纠惩治,这样才可以肃清奸恶之人。』

【原文】

贞观十六年,太宗谓大理卿孙伏伽曰:『夫作甲者欲其坚,恐人之伤;作箭者欲其锐,恐人不伤。何则?各有司存,利在称职故也。朕常问法官刑罚轻重,每称法网宽于往代,仍恐主狱之司,利在杀人,危人自达,以钓声价①。今之所忧,正在此耳。深宜禁止,务在宽平。』
【注释】

①声价:声名身价。

【译文】
贞观十六年,唐太宗对大理卿孙伏伽说:『做铠甲的人千方百计使铠甲坚固,唯恐被人击伤;造箭的人希望箭头尖锐,唯恐不能将人射伤。为什么呢?他们只是各司其职,都希望自己称职而已。我常常询问司法部门刑罚的轻重情况,他们都说刑罚比前代宽大,但我仍然担心主管断案的官员以杀人为功,沽名钓誉,危害别人以抬高自己。现在我所担心的就在于此!应严加禁止,刑罚务必宽平。』
子】卷7离娄章句上
【原文】

公孙丑曰:『君子之不教子,何也?』孟子曰:『势不行也。教者必以正;以正不行,继之以怒。继之以怒,则反夷1矣。'夫子教我以正,夫子未出于正也。」则是父子相夷也。父子相夷,则恶矣。古者易子而教之,父子之间不责善。责善则离,离则不祥莫大2焉。』
【译文】

公孙丑问:『君子不亲自教育自己的孩子,为什么呢?』孟子答道:『由于情势行不通。教育一定要讲正理,用正理讲不通,跟着就要发怒。一发怒,就反而造成了伤害。〔孩子会说:〕'您用正理教我,可是您的行为却不出于正理。」这样,父子间就互相伤害了。父子间互伤感情,这是大坏事。古时候交换小孩来教育,使父子之间不因追求善而互相责备(父子之间不能行朋友之义的道理)。追求善而互相责备,就会产生隔阂;父子之间生出隔阂,没有比这更不祥的了。』

【注释】

(1)夷:伤。

(2)祥:善。
顺天道化 發表於 2025-4-5 23:38 | 顯示全部樓層
《贞观政要》卷三十一刑法诗解六:圣贤教化与刑政宽平之道

《贞观政要》所载贞观十四年戴州刺史贾崇一案,实为唐代刑政思想之重要体现。太宗以"圣贤不能使亲族尽善"为喻,阐明"刺史不须从坐"之理,其说深合儒家"刑政以宽平为本"之旨,亦折射出贞观时期"明刑弼教"的治理智慧。

一、圣贤教化之局限与刑政理性
太宗引陶唐、柳下惠之例,揭示血缘教化之限度。按《尚书·尧典》载,尧虽"克明俊德",然丹朱"嚣讼"难化;《庄子·盗跖》言柳下惠之弟为天下巨恶。此二例皆证"性相近,习相远"(《论语·阳货》)之人性现实。太宗由此推及刺史教化职能,指出"化被下人,成归善道"的理想主义困境,实为对《孟子·离娄上》"徒善不足以为政"思想的实践性诠释。其不以连坐苛责刺史,正是基于对教化效力的清醒认知。

二、连坐制度之弊与司法改良
"递相掩蔽,罪人斯失"八字,直指连坐制的结构性缺陷。《商君书·赏刑》虽倡"相连坐"以强化管控,然汉代贾谊已批判其"使父子相背,兄弟相怨"(《新书·阶级》)。太宗废除刺史连坐,改行"明加纠访科罪",既承《周礼·秋官》"以五刑纠万民"之古义,又开"责任个别化"之先河。此举与《唐律疏议》"诸监临主司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三等"的规定形成配套,体现制度设计的系统性。

三、宽平刑政的治理哲学
贞观十六年太宗与孙伏伽之对谈,更深化此议题。"作甲欲固,作箭欲锐"之喻,揭示职分伦理与制度制衡的重要性。其忧"利在杀人"而倡"务在宽平",实为对法家"以刑去刑"(《韩非子·内储说上》)的批判性超越。这种思想渊源可溯至《尚书·大禹谟》"刑期于无刑"的治理境界,亦与《贞观政要·论仁义》"以宽仁治天下"的主旨一脉相承。

结语
太宗此二则政论,实为"礼法合治"的典范:既承认教化之有限性而重视刑政,又警惕刑政之残酷性而强调宽平。其制度设计既突破汉魏以来"刺史以六条问事"的监察传统,又为《唐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名例律疏》)奠定实践基础。今人观之,犹见其"明慎用刑而不留狱"(《周易·旅卦》)的治理智慧。
汤纣 發表於 2025-4-24 00:23 | 顯示全部樓層
《贞观政要》刑法卷第六:圣王不罪亲去恶,刺史不须连坐论

贞观十四年,戴州刺史贾崇因辖内有人犯十恶之罪,遭御史弹劾。太宗谓侍臣曰:“昔陶唐圣君,其子丹朱不肖;柳下惠贤士,其弟盗跖为恶。以圣贤之教化,尚不能易其子弟,况刺史远在地方,焉能尽察百姓之行?”此言深得刑政宽平之要。

按《唐律》,十恶乃谋反、谋大逆等重罪,然太宗不以属地连坐责刺史,实承三代“父子兄弟罪不相及”之古义。《尚书·康诰》云:“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周公制礼,已明刑责止于其身;汉文帝废肉刑,亦本“恶恶止其身”之旨。太宗此举,既合经义,又显仁政。

观历代酷法,秦之“族诛”、汉之“腹诽”,皆因株连过甚而失民心。贞观律令特重“刑务宽平”,《唐律疏议》明载:“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刺史非知情故纵,则不坐。贾崇案中,太宗以“圣贤不能化子弟”为喻,正见其慎刑恤下之心。盖官吏之责,在宣教化、明法令,非为苛察诛求。若因辖内偶发重罪即加贬黜,恐州县官畏惮纠举,反致隐匿不报,弊更甚焉。

昔孔子赞舜“隐恶而扬善”,《论语》亦言“宽则得众”。太宗深谙此道,故贞观之治,刑措不用者数年。其于贾崇案不罪刺史,非纵恶也,乃使官吏得专力于导民向善,此即《周礼》“刑期无刑”之深意。后世司马光评曰:“太宗明慎庶狱,而天下归心。”诚哉斯言!

今读此篇,尤当思刑政之本。法禁暴而德劝善,若徒以严刑督责下吏,则与商韩之术何异?贞观盛治,正由宽平得之。学者鉴之,可不慎欤!

(全文毕,计68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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