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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家] 【墨子】卷32大取詩解1權者正也害中取小取其利也由不得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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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向東 發表於 2022-9-22 17:49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墨子】卷32大取詩解1權者正也害中取小取其利也由不得已題文詩:
天之愛人,薄於聖人,之愛人也;其利人也,
厚於聖人,之利人也.大人之愛,小人薄於,
小人之愛,大人也者,其利小人,厚於小人,
之利大人.厚葬其親,以爲愛之,非愛其親;
厚葬其親,以爲利之,非利其親.以樂爲愛,
其子而爲,其子欲之,非愛其子.以樂爲利,
其子而爲,其子求之,非利其子.於所體之,
中而權以,輕重謂權.權非爲是,亦非爲非,
權者正也.斷指存腕,利中取大,害中取小.
害中取小,非取害也,取其利也.其所取者,
人之所執.遇盜人而,斷指免身,利也其遇,
盜人害也.斷指之與,斷腕利於,天下相若,
則無擇也.死生利若,一無擇也.殺一人以,
存天下也,非殺一人,以利天下;殺己以存,
天下是殺,己利天下.於事爲中,而權輕重,
之謂求也.求之非也.害中取小,求爲義也,
非爲義也.爲暴人語,天之爲是,也而性爲,
暴人歌天,之爲非也.諸陳執說,既有所爲,
我爲陳執;執之所爲,因吾所爲.若陳執說,
未有所爲,我爲陳執,因吾所爲.暴人之爲,
我爲天之.人以爲非,而爲是也,性不可正,
而以正之.利中取大,非不得已.害中取小,
不得已也.所未有而,取焉是利,之中取大.
於所既有,而棄焉是,害中取小.取捨以權.
【原文】
天之愛人也,薄於聖人之愛人也(2);其利人也,厚於聖人之利人也。大人之愛小人也,薄於小人之愛大人也;其利小人也,厚於小人之利大人也。

    以臧爲其親也(3),而愛之,非愛其親也;以臧爲其親也,而利之,非利其親也。以樂爲愛其子,而爲其子欲之,(非)愛其子也。以樂爲利其子,而爲其子求之,非利其子也。

    於所體之中,而權輕重之謂權。權,非爲是也,非非爲非也,權,正也。斷指以存腕,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也,非取害也,取利也。

     其所取者,人之所執也。遇盜人,而斷指以免身,利也;其遇盜人,害也。斷指與斷腕,利於天下相若,無擇也。死生利若,一無擇也。殺一人以存天下,非殺一人以利天下也;殺己以存天下,是殺己以利天下。於事爲之中而權輕重之謂求。求爲之,非也。害之中取小,求爲義,非爲義也。

    爲暴人語天之爲是也而性,爲暴人歌天之爲非也。諸陳執既有所爲,而我爲之陳執;執之所爲,因吾所爲也。若陳執未有所爲,而我爲之陳執,陳執因吾所爲也。暴人爲我爲天之。以人非爲是也,而性不可正而正之。利之中取大,非不得已也。害之中取小,不得已也。所未有而取焉,是利之中取大也。於所既有而棄焉,是害之中取小也。
【注釋】

(1)本篇各段都是簡論。取即『取譬』,本篇不少段落以比喻的方法,論說了墨家的基本主張,涉及到『義』、『兼愛』、『節用』、『節葬』等很多方面。(2)薄:『溥』字之誤,溥,大。(3)臧:葬。
【譯文】
上天愛人,比聖人愛人要深厚;上天施利給人,比聖人施利給人要厚重。君子愛小人,勝過小人愛君子;君子施利給小人,勝過小人施利給君子。

    認爲厚葬是愛父母親的表現,因而喜歡厚葬,這其實並不是愛父母親;認爲厚葬對父母親有利,因而以厚葬爲利,這並非有利父母親。認爲教給兒子音樂是愛兒子的表現,因而音樂被兒子喜歡,這是愛兒子。認爲教給兒子音樂有利兒子,因而音樂被兒子欲求,這並非有利兒子。
     在所做的事體中,衡量它的輕重叫做『權』。權,並不是對的,也不就是錯的,權,是正當的。砍斷手指以保存手腕,那是在利中選取大的,在害中選取小的。在害中選取小的,並不是取害,這是取利。他所選取的,正是別人抓著的。遇上強盜,砍斷手指以免殺身之禍,這是利;遇上強盜,這是害。砍斷手指和砍斷手腕,對天下的利益是相似的,那就沒有選擇。就是生死,只要有利於天下,也都沒有選擇。殺一個人以保存天下,並不是殺一個人以利天下;殺死自己以保存天下,這是殺死自己以利天下。在做事中衡量輕重叫做『求』。只注重求,是不對的。在害中選取小的,追求合義,並非真正行義。
    給暴戾的人說天的意志叫你這樣,而且這是天性,等於對暴戾的人歌頌天的意志是不對的。各種學說既已流傳天下,如果我再爲它們陳說闡釋,那麼,各種學說必因我而更加發揚光大。如果各種學說沒有流傳天下,如果我再爲它們陳說闡述,那麼,各種學說必因我而流傳天下。暴戾的人自私自利,卻說是天的意志。把人們認爲錯誤的看作正確的,這些人的天性不可改正,但也要想法加以改正。

在利中選取大的,不是不得已。在害中選取小的,是不得已。在所未有的事中選取,這是利中選取大的。在已有的東西中捨棄,這是害中選取小的。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25-4-3 04:2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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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何 發表於 2025-4-29 16:02 | 顯示全部樓層
【墨子·大取】權正之辨與利害抉擇析義

【墨子】卷三十二【大取】篇所論權正之道,實爲墨家功利倫理之精微要義。今就首章所論,分疏其理如下:

一、愛人利人之辨
經文"天之愛人薄於聖人,其利人厚於聖人"者,非謂天道寡恩,乃言天行有常,不徇私愛而普惠萬物。此與【老子】"天地不仁"之說可相發明。大人之利小人厚於小人之利大人,正顯墨家"兼相愛,交相利"之要義——上位者當以實利惠下,非徒虛文示愛。厚葬非利親之實,樂子非愛子之真,皆批判儒家禮樂之虛文,強調"實利"方爲愛人真諦。

二、權正之道的倫理內涵
"於所體之中而權輕重"者,乃墨家獨創的倫理決疑法。其要義有三:
1. 權非是非判斷,而是價值權衡的客觀標準("權,正也"),類乎【尚書】"協於克一"之中道。
2. 斷指存腕之喻,揭示"兩害相權取其輕"的抉擇智慧。遇盜斷指雖爲害,免身乃成其利,此即"害中取小實爲取利"的辯證思維。
3. 殺己利天下與殺人利天下有本質區別,前者爲義士(如孟勝殉義),後者乃暴行,彰顯墨家"自我犧牲"的倫理底線。

三、利害抉擇的實踐準則
墨家提出三重實踐原則:
1. "不得已"原則:害中取小必出於不可迴避之勢,如【淮南子】"塞翁失馬"之喻。
2. "兩利相權取其大":未有時主動爭取最大利益,既有時則需"棄小保大"。
3. "求義非爲義"的動機論:刻意求義反失義之本真,當如【孟子】"由仁義行,非行仁義"。

四、暴人言行之批判
篇末論暴人"歌天爲非"之矛盾,揭示墨家"法天"思想——天志乃兼愛利人之本,暴人妄稱天命實爲悖天。此與【天志】篇"天欲義而惡不義"說相呼應,構成墨家宗教倫理的內在邏輯。

要之,【大取】此章以精密的辯證思維,構建起"本天志-權利害-行義政"的倫理實踐體系。其價值不僅在於提出"權正"的方法論,更在於確立"利他"爲終極標準的價值取向,對當代倫理困境的解決仍具啟示意義。墨家之功利主義,實爲以天下公利爲至善的理性主義倫理學,與西方邊沁之功利論可相觀照,而更具自我犧牲之崇高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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