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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家] 【墨子】卷32大取诗解1权者正也害中取小取其利也由不得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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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向东 發表於 2022-9-22 17:49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墨子】卷32大取诗解1权者正也害中取小取其利也由不得已题文诗:
天之爱人,薄于圣人,之爱人也;其利人也,
厚于圣人,之利人也.大人之爱,小人薄于,
小人之爱,大人也者,其利小人,厚于小人,
之利大人.厚葬其亲,以为爱之,非爱其亲;
厚葬其亲,以为利之,非利其亲.以乐为爱,
其子而为,其子欲之,非爱其子.以乐为利,
其子而为,其子求之,非利其子.于所体之,
中而权以,轻重谓权.权非为是,亦非为非,
权者正也.断指存腕,利中取大,害中取小.
害中取小,非取害也,取其利也.其所取者,
人之所执.遇盗人而,断指免身,利也其遇,
盗人害也.断指之与,断腕利于,天下相若,
则无择也.死生利若,一无择也.杀一人以,
存天下也,非杀一人,以利天下;杀己以存,
天下是杀,己利天下.于事为中,而权轻重,
之谓求也.求之非也.害中取小,求为义也,
非为义也.为暴人语,天之为是,也而性为,
暴人歌天,之为非也.诸陈执说,既有所为,
我为陈执;执之所为,因吾所为.若陈执说,
未有所为,我为陈执,因吾所为.暴人之为,
我为天之.人以为非,而为是也,性不可正,
而以正之.利中取大,非不得已.害中取小,
不得已也.所未有而,取焉是利,之中取大.
于所既有,而弃焉是,害中取小.取舍以权.
【原文】
天之爱人也,薄于圣人之爱人也(2);其利人也,厚于圣人之利人也。大人之爱小人也,薄于小人之爱大人也;其利小人也,厚于小人之利大人也。

    以臧为其亲也(3),而爱之,非爱其亲也;以臧为其亲也,而利之,非利其亲也。以乐为爱其子,而为其子欲之,(非)爱其子也。以乐为利其子,而为其子求之,非利其子也。

    于所体之中,而权轻重之谓权。权,非为是也,非非为非也,权,正也。断指以存腕,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也,非取害也,取利也。

     其所取者,人之所执也。遇盗人,而断指以免身,利也;其遇盗人,害也。断指与断腕,利于天下相若,无择也。死生利若,一无择也。杀一人以存天下,非杀一人以利天下也;杀己以存天下,是杀己以利天下。于事为之中而权轻重之谓求。求为之,非也。害之中取小,求为义,非为义也。

    为暴人语天之为是也而性,为暴人歌天之为非也。诸陈执既有所为,而我为之陈执;执之所为,因吾所为也。若陈执未有所为,而我为之陈执,陈执因吾所为也。暴人为我为天之。以人非为是也,而性不可正而正之。利之中取大,非不得已也。害之中取小,不得已也。所未有而取焉,是利之中取大也。于所既有而弃焉,是害之中取小也。
【注释】

(1)本篇各段都是简论。取即『取譬』,本篇不少段落以比喻的方法,论说了墨家的基本主张,涉及到『义』、『兼爱』、『节用』、『节葬』等很多方面。(2)薄:『溥』字之误,溥,大。(3)臧:葬。
【译文】
上天爱人,比圣人爱人要深厚;上天施利给人,比圣人施利给人要厚重。君子爱小人,胜过小人爱君子;君子施利给小人,胜过小人施利给君子。

    认为厚葬是爱父母亲的表现,因而喜欢厚葬,这其实并不是爱父母亲;认为厚葬对父母亲有利,因而以厚葬为利,这并非有利父母亲。认为教给儿子音乐是爱儿子的表现,因而音乐被儿子喜欢,这是爱儿子。认为教给儿子音乐有利儿子,因而音乐被儿子欲求,这并非有利儿子。
     在所做的事体中,衡量它的轻重叫做『权』。权,并不是对的,也不就是错的,权,是正当的。砍断手指以保存手腕,那是在利中选取大的,在害中选取小的。在害中选取小的,并不是取害,这是取利。他所选取的,正是别人抓着的。遇上强盗,砍断手指以免杀身之祸,这是利;遇上强盗,这是害。砍断手指和砍断手腕,对天下的利益是相似的,那就没有选择。就是生死,只要有利于天下,也都没有选择。杀一个人以保存天下,并不是杀一个人以利天下;杀死自己以保存天下,这是杀死自己以利天下。在做事中衡量轻重叫做『求』。只注重求,是不对的。在害中选取小的,追求合义,并非真正行义。
    给暴戾的人说天的意志叫你这样,而且这是天性,等于对暴戾的人歌颂天的意志是不对的。各种学说既已流传天下,如果我再为它们陈说阐释,那么,各种学说必因我而更加发扬光大。如果各种学说没有流传天下,如果我再为它们陈说阐述,那么,各种学说必因我而流传天下。暴戾的人自私自利,却说是天的意志。把人们认为错误的看作正确的,这些人的天性不可改正,但也要想法加以改正。

在利中选取大的,不是不得已。在害中选取小的,是不得已。在所未有的事中选取,这是利中选取大的。在已有的东西中舍弃,这是害中选取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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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4-3 04:2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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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何 發表於 2025-4-29 16:02 | 顯示全部樓層
《墨子·大取》权正之辨与利害抉择析义

《墨子》卷三十二《大取》篇所论权正之道,实为墨家功利伦理之精微要义。今就首章所论,分疏其理如下:

一、爱人利人之辨
经文"天之爱人薄于圣人,其利人厚于圣人"者,非谓天道寡恩,乃言天行有常,不徇私爱而普惠万物。此与《老子》"天地不仁"之说可相发明。大人之利小人厚于小人之利大人,正显墨家"兼相爱,交相利"之要义——上位者当以实利惠下,非徒虚文示爱。厚葬非利亲之实,乐子非爱子之真,皆批判儒家礼乐之虚文,强调"实利"方为爱人真谛。

二、权正之道的伦理内涵
"于所体之中而权轻重"者,乃墨家独创的伦理决疑法。其要义有三:
1. 权非是非判断,而是价值权衡的客观标准("权,正也"),类乎《尚书》"协于克一"之中道。
2. 断指存腕之喻,揭示"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抉择智慧。遇盗断指虽为害,免身乃成其利,此即"害中取小实为取利"的辩证思维。
3. 杀己利天下与杀人利天下有本质区别,前者为义士(如孟胜殉义),后者乃暴行,彰显墨家"自我牺牲"的伦理底线。

三、利害抉择的实践准则
墨家提出三重实践原则:
1. "不得已"原则:害中取小必出于不可回避之势,如《淮南子》"塞翁失马"之喻。
2. "两利相权取其大":未有时主动争取最大利益,既有时则需"弃小保大"。
3. "求义非为义"的动机论:刻意求义反失义之本真,当如《孟子》"由仁义行,非行仁义"。

四、暴人言行之批判
篇末论暴人"歌天为非"之矛盾,揭示墨家"法天"思想——天志乃兼爱利人之本,暴人妄称天命实为悖天。此与《天志》篇"天欲义而恶不义"说相呼应,构成墨家宗教伦理的内在逻辑。

要之,《大取》此章以精密的辩证思维,构建起"本天志-权利害-行义政"的伦理实践体系。其价值不仅在于提出"权正"的方法论,更在于确立"利他"为终极标准的价值取向,对当代伦理困境的解决仍具启示意义。墨家之功利主义,实为以天下公利为至善的理性主义伦理学,与西方边沁之功利论可相观照,而更具自我牺牲之崇高德性。
风清云逸 發表於 2025-9-3 14:16 | 顯示全部樓層
【墨子·大取】权正之辨与利害之择

《墨子·大取》一篇,深究伦理权衡与利害取舍之道,其言精微,其义宏远。今就首段文义,试析其理。

开篇论天人之爱利差异:“天之爱人,薄于圣人之爱人;其利人,厚于圣人之利人。”此非谓天心寡恩,实言天道无私,虽不显亲亲之爱,然利泽万物,其功深厚。圣人爱人虽切,然其利人之实效,或不及天道之博厚。继而论大人与小人互爱互利之别,亦申此理:上位者利下之心厚,而下位者敬上之心切,二者各有所重,然利实为根本。

次言情感与利益之辨。厚葬其亲,表面为爱,实则或非真利亲之道;以乐娱子,似是爱子,然若纵其欲,反成害子。墨子重实利而轻虚文,于此可见一斑。其批判儒者重礼乐而轻实效,主张爱利当以实际效益为衡,非止于情感表达。

核心在论“权”之义:“于所体之中,而权轻重之谓权。权,非为是也,非非为非也,权,正也。”权非简单是非判断,乃是在具体情境中权衡轻重以求其正。如“断指以存腕”,乃害中取小,实为取利。此喻深具辩证智慧:取舍之间,须观全局。遇盗断指而免身,虽受小害,却免大祸,此即“害之中取小,非取害也,取利也”。

进而推至极端情境:“杀一人以存天下,非杀一人以利天下也;杀己以存天下,是杀己以利天下。”墨家重集体之利,然亦严辨动机与结果。杀他人以利天下,非真义也;若杀己而利天下,方为至义。此与“兼爱”“牺牲”之教一脉相承,强调义利之统一。

末言“求”与“为义”之别:“害之中取小,求为义,非为义也。”主动求取小害以图利,虽似明智,然若心术不正,则非真义。墨家贵实利,亦重动机之纯。为暴人歌天之道,虽表面顺性,实违天意;若陈执旧说而无益于世,则不可盲从。

通观全段,墨子阐发一种务实而辩证的伦理观:权衡轻重非为投机,乃为求正;取舍利害非图自全,乃为达义。其思想于今日犹具启示:处世须兼察情理之微、利害之实,方能行于大道而不悖。

——本文谨依墨家实学精神,诠解原典,凡八百言以呈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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