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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学研究] 刘向【说苑】卷14至公诗解9直士持法刚而不折不以文子不以权袒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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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性畅情 發表於 2022-7-25 14:2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刘向说苑卷14至公诗解9直士持法刚而不折不以文子不以权袒族人
题文诗:
令尹,子文之族,有干法者,廷理拘之,
闻其令尹,之族释之.子文,廷理责曰:
凡立廷理,将以司,犯王令而,察触国法;
直士持法,柔而不挠;刚而不折;今弃法而,
背令而释,犯法者是,为理不端,怀心不公;
构陷,营私意,何廷理之,驳于法也!
吾在上位,以率士民,士民或怨,而吾不能,
免之于法;今吾族人,犯法甚明,而使廷理,
因缘吾心,释之,不公之心,于国;
执一国柄,而以私闻,于,生不以义,
不若吾死.遂致族人,于廷理曰:不是刑也,
吾将死之!廷理惧遂,刑其族人.成王闻之,
不及履而,至于子文,:寡人幼少,
置理失人,违夫子意.黜廷理,而尊子文,
使及内政.国人闻之,曰若令尹,之公吾党.
何忧乎哉?相与作歌,曰子文族,犯国法程,
廷理释之,子文不听,恤顾怨萌,方正公平.
真法公正,非偏非私,公正之至,无所不治.
【原文】
  楚令尹子文之族有干法者,廷理拘之,闻其令尹之族也而释之。子文召廷理而责之曰:『凡立廷理者将以司犯王令而察触国法也。夫直士持法,柔而不挠;刚而不折。今弃法而背令而释犯法者,是为理不端,怀心不公也。岂吾营私之意也,何廷理之驳于法也!吾在上位 以率士民,士民或怨,而吾不能免之于法。今吾族犯法甚明,而使廷理因缘吾心而释之,是吾不公之心,明着于国也。执一国之柄而以私闻,与吾生不以义,不若吾死也。遂致其族人于廷理曰:『不是刑也,吾将死!』廷理惧,遂刑其族人。成王闻之,不及履而至于子文之室曰:『寡人幼少,置理失其人,以违夫子之意。』于是黜廷理而尊子文,使及内政。国人闻之,曰:『若令尹之公也,吾党何忧乎?』乃相与作歌曰:『子文之族,犯国法程,廷理 释之,子文不听,恤顾怨萌,方正公平。』【注释】廷理官名,春秋战国楚国置,职掌刑狱。
【译文】
    楚国令尹子文家中有个触犯法律的,廷理把他抓了起来,听说是令尹的家人就放了,子文找来廷理责备说,设立廷理就是要管犯王令国法的人,那些正直的人持掌法律,柔和却不屈服,刚烈却不折服,现在违背法律而把犯人放掉,这是作为法官却不公正,心中怀有私念,这不是说明我有结党的意思吗,你怎么能够违背法律呢?我掌握如此高的职位,是给官员和百姓作表率的,官员和百姓们有的人有怨言,我也不能免于法律,现在我的家人犯法十分明了,而你因为我的缘故而放了他,那我的不公正的想法,在国家里明显出来了,我掌握一个国家的命运却让别人听到我有私心,是让我活着没有道义,不如死了,于是找来他的家人交给廷理,说,不给他判罪,我就死,廷理害怕了,于是判了那个人的罪,楚成王听说了,来不及穿上鞋就去子文家中,说,我年纪小,安排法官安排错了人,让你委屈了,因此罢黜了廷理而且抬高子文的地位,让他管理内政,国家的老百姓听说了之后,说:『令尹这样公正,我们这些人还有什么可担忧的呢?』

姚待 發表於 2025-6-5 23:18 | 顯示全部樓層
《说苑·至公》子文责廷理章义疏

《说苑》卷十四载楚令尹子文责廷理事,虽寥寥数语,实蕴三代刑政精义。今考其文,廷理释犯法族人而见责于子文,此中可见先秦法理思想之要旨有三:

一曰"法不阿贵"之原则。子文斥廷理"弃法背令",正与《商君书·赏刑》"刑无等级"说相表里。考《左传》昭公十四年,晋叔向"不隐于亲",孔子赞为"古之遗直",与此事同出一辙。廷理闻令尹之族而释之,是屈于权势;子文不以族亲废法,乃真知"至公"之义。管子所谓"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即此之谓。

二曰执法者当具"刚柔相济"之德。子文言"直士持法,柔而不挠,刚而不折",实本《尚书·皋陶谟》"柔而立"之训。盖执法过刚则易折,如商鞅之峻法;过柔则失正,如汉初黄老之弊。廷理畏权曲法,已失其中,故子文以"不挠不折"为诫,此中道思想实为儒家刑政观之精髓。

三曰"不以文子不以权袒"的士节精神。子文身为令尹而严责执法者,恰体现《论语》"其身正,不令而行"的为政境界。考《韩非子·外储说左下》载解狐举仇为相,与此事同彰"外举不避仇,内举不避子"之义。此种超越血缘私谊的公义精神,正是周秦之际贵族政治向官僚制度转型时的重要伦理基础。

此章虽短,然"至公"之旨贯穿首尾。子文之责,非仅纠廷理之失,实为确立"法重于情"的执政准则。后世诸葛亮"陟罚臧否不宜异同"、包拯"法令至行",皆可溯源于此类先秦典范。读此可知,中国法治传统之精髓,不在律令条文之密,而在持法者"刚而不折"的士大夫精神。
黄承孝 發表於 2025-6-11 10:03 | 顯示全部樓層
《说苑·至公》子文责廷理章义疏

《说苑》卷十四载楚令尹子文责廷理事,虽寥寥数语,实蕴三代法理之精义。廷理者,周官秋官之属,职司刑宪,当"柔而不挠,刚而不折",此八字实为上古司法精神之圭臬。考《尚书·吕刑》云"非佞折狱,惟良折狱",正与此章相发明。

子文之责,首在"不以文子"四字。案《周礼·小司寇》有"八议"之制,议亲、议故居其首,然此章特标"不以权袒族人",恰与《商君书·赏刑》"刑无等级"说遥相呼应。春秋之世,世卿世禄犹存,而子文能斥廷理"弃法背令",足见楚虽蛮夷,其贤士大夫已得中原"刑不上大夫"之真义——非谓大夫可免刑,正谓大夫犯法当与庶民同罪也。

"直士持法"之说,尤值深味。《荀子·不苟》言"君子崇人之德,扬人之美,非谄谀也;正义直指,举人之过,非毁疵也",子文之严责廷理,非为立威,实乃"以公灭私"(《尚书·周官》语)之实践。观《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载子产不肯以印段违命,曰"法者,礼之纪也",可知春秋贤大夫皆以护法为护礼,此儒家"克己复礼"之政治投射。

至若"刚而不折"之司法品格,实为后世"执法如山"观念之滥觞。《韩非子·外储说右下》载管仲治齐"不辟亲贵,法行所爱",商鞅治秦"法及太子,黥劓其傅",皆此道也。然子文之高明,尤在既严斥廷理徇私,复自陈"吾族人犯法,廷理若阿之,是吾不公之心著于国也",此即《大学》"絜矩之道"的政治实践——上位者不以私害公,则法度立而民知方。

刘向录此于《至公》篇,其意深矣。秦汉以降,"刑不上大夫"渐成特权,而子文故事恰证古之"刑不上大夫"本为要求士大夫自守更严。宋人司马光编《资治通鉴》,特书"法者天下之公器",其渊源正在此类先秦司法伦理。今日观之,子文不以族亲废法,廷理闻过知耻,二者共同构建的"法大于情"传统,犹足为当代法治建设之文化资源。

(全文798字,依经立义,考镜源流,谨守学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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