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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学研究] 《潜夫论》卷19断讼诗解4立义顺法遏绝其原贞絜寡妇无更许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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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性畅情 发表于 2022-3-30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潜夫论》卷19断讼诗解4立义顺法遏绝其原贞絜寡妇无更许虑

题文诗:

昔先王因,人情喜怒,所能已者,为立礼制,

而崇德让;人所不可,已者则为,之设法禁,

而明赏罚.今之市卖,勿相欺与,婚姻无诈,

非人情之,不可能也.是故不若,立义顺法,

遏绝其原.初虽惭怍,于一人也,然其终必,

长利万世.小惩而能,大诫全小,而去顽凶.

立法大要,必令善人,劝德乐政,令邪人者,

能痛其祸,而悔其行.诸如一女,许数家也,

虽生十子,更经百赦,勿令得蒙,一还私家,

则此奸绝.否则髡其,徙千里外,剧县乃可,

以杜其心,禁绝其后,奸乱绝则,太平兴矣.

贞絜寡妇,男女备具,财货富饶,欲守一醮,

之礼而成,同穴之义,执节坚固,齐怀必死,

乃致终无,更许之虑.其或遭值,不仁世叔,

无义兄弟,利其娉币,或贪财贿,私其儿子,

强中欺嫁,迫胁遣送,妇人之有,自缢房中,

饮药车上,绝命丧躯,孤捐童孩.此犹迫胁,

人命自杀.其或后夫,多设人客,威力胁载,

守将抱执,连日乃缓,与强掠人,为妻无异.

妇人软弱,猥为众强,扶与执迫,幽厄连日,

后其虽欲,复修本志,而致晚矣,婴绢吞药.
《原文》


先王因人情喜怒之所能已者,则为之立礼制而崇德让〔1〕;人所(不)可已者,则为之设法禁而明赏罚〔2〕。今市卖勿相欺,婚姻无相诈,非人情之不可能者也。是故不若立义顺法,遏绝其原〔3〕。初虽惭■于一人,然其终也,长利于万世〔4〕。小惩而大戒〔5〕,此所以全小而济顽凶也〔6〕。
【注释】

〔1〕旧脱“不”字。盐铁论散不足篇云:“宫室舆马,衣服器械,丧祭饮食,声色玩好,人情之所不能已也。故圣人为之制度以防之。”礼记坊记云:“礼者,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者也。”

(礼制德让:针对能自觉自律的人而言,所以此处没有这个“不”)
〔2〕韩非子五蠹篇云:“明其法禁,必其赏罚。”

((人所可已者,应为不可已,不自觉的意思))
〔3〕书吕刑云:“遏绝苗民。”管子正法篇云:“遏之以绝其志意,毋使民幸。”
〔4〕周语云:“王天下者,必先诸民,然后庇焉,则能长利。”韩非子难一:‘文公曰:“雍季言,万世之利也。”’
〔5〕易系辞下传。“戒”王本作“诫”。
〔6〕“小”下当脱“人”字。易曰:“此小人之福也。”

(应为:从小的方面提前预防,以免险恶心生)
《原文》


夫立法之大要〔1〕,必令善人劝其德而乐其政,邪人痛其祸而悔其行〔2〕。诸一女许数家,虽生十子,更百赦〔3〕,勿令得蒙一还私家,则此奸绝矣。不则髡其夫妻,徙千里外剧县〔4〕,乃可以毒其〔5〕心而绝其后〔6〕,奸乱绝则太平兴矣〔7〕。
【注释】

〔1〕汉书陈万年传颜师古注:“大要,大归也。”
〔2〕昭卅一年左传云:“上之人能使昭明,善人劝焉,淫人惧焉。”
〔3〕○铎按:汉书朱博传:“皆知喜、武前已蒙恩诏决事,更三赦。”师古注:“又经三赦也。”更、经一声之转。
〔4〕汉时有剧县、平县之目,见后汉书安帝纪永初元年。

(私家、指已婚妇女的父母或兄弟之家;剧县:政务繁重的县分。 汉 时有剧县、平县之称。髡、古代剃去男子头发的一种刑罚;毒,通“肚”。

译文:杜绝女子被买卖给好几家,即使生了十来个孩子,经过一百次赦免,也不能让她嫁给买自己的任何一个男人,回到自己的娘家,那么就会断绝买卖婚姻的流弊。否则就把那夫妻俩都剃了头,流放到千里之外的劳役繁重的地方,才能杜绝买卖妇女事件的发生)


〔5〕“其”旧作“者”,据何本改。
〔6〕说苑政理篇云:“刑者,惩恶而禁后者也。”
〔7〕史记秦始皇纪云:“欲以兴太平。”汉书路温舒传云:“太平之风,可兴于世。”
《原文》


又贞絜寡妇,或男女备具,财货富饶〔1〕,欲守一醮之礼〔2〕,成同穴之义〔3〕,执节坚固〔4〕,齐怀必死〔5〕,终无更许之虑〔6〕。遭值不仁世叔〔7〕,无义兄弟,或利其娉币〔8〕,或贪其财贿〔9〕,或私其儿子,则强中欺嫁〔10〕,处〔11〕迫胁遣送,人〔12〕有自缢房中,饮药车上〔13〕,绝命丧躯,孤捐童孩。此犹迫胁人命自杀也〔14〕。
【注释】
〔1〕汉书地理志云:“民以富饶。”
〔2〕礼记郊特牲云:“壹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郑注:‘齐,谓共牢而食,同尊卑也。“齐”或为“醮”。’列女传蔡人之妻曰:“适人之道,一与之醮,终身不改”。宋鲍女宗云:“妇人一醮不改。”陈寡孝妇传颂同。
〔3〕诗大车云:“死则同穴。”
〔4〕列女传齐孝孟姬颂云:“孟姬好礼,执节甚公。”汉书贾捐之传云:“守道坚固,执义不回。”
〔5〕列女传节义传序云:“惟若节义,必死无二。”召南申女传云:“守节持义,必死不往。”
〔6〕列女传息君夫人云:“人生要一死而已,终不以身更贰醮。”
〔7〕尔雅释亲云:“父之晜弟,先生为世父,后生为叔父。”
〔8〕汉书陈平传云:“平贫,乃假贷币以聘。”“聘”与“娉”同。
〔9〕淮南子览冥训高诱注云:“齐之寡妇无子,不嫁,事姑谨敬。姑无男有女。女利母财,令母嫁妇。妇益不肯。”正此类也。诗氓云:“以尔车来,以我贿迁。”毛传:“贿,财;迁,徙也。”郑笺:“径以女车来迎我,我以所有财迁徙就女也。”贪其财贿,夺之使不得迁矣。
〔10〕桓九年纪季姜归于京师,谷梁传云:“为之中者归之也。”范宁注:“中,谓关与婚事。”
〔11〕○铎按:“处”疑当作“遽”。
〔12〕○铎按:“人”即“妇人”,故下文或言“人”,或言“妇人”。
〔13〕庄卅二年公羊传云:“季子和药而饮之。”
〔14〕“命”当为“令”。汉书景十三王传云:“河间王元迫胁凡七人,令自杀。”又云:“赵王元迫胁自杀者,凡十六人。”
《原文》


或后夫多设人客,威力胁载,守将抱执〔1〕,连日乃缓,与强掠人为妻无异〔2〕。妇人软弱〔3〕,猥为众强所扶与执迫〔4〕,幽厄连日,后虽欲复修本志,婴绢〔5〕吞药〔6〕。
【注释】
〔1〕说文云:“●,扶也。”“将”即“●”字。汉书外戚传孝景王皇后传云:“女逃匿,扶将出拜。”后汉书列女阴瑜妻传云:“扶抱载之。”
〔2〕史记陈丞相世家云:“曾孙何坐略人妻。”“掠”与“略”同。方言云:“略,强取也。”
〔3〕广韵云:‘Q,柔也。“软”俗。’史记货殖传云:“妻子软弱。”按Q、软盖“●”之别体。说文云:“●,弱也。”汉书王尊传又作“耎弱”。
〔4〕○铎按:“与”疑“舁”,说文:“舁,共举也。”
〔5〕汉书司马迁传云:“婴金铁受辱”,颜师古注:“婴,绕也。”史记秦始皇纪后班固论云:“素车婴组。”“婴绢”犹“婴组”,即上云“自缢”也。
〔6〕下有脱文。何本增“晚矣”二字,大误。

本文来自以下《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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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隐待时 发表于 2025-6-25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潜夫论·断讼》篇义理阐微

《潜夫论·断讼》此章所论,实为礼法相济之精义。先王制礼,本乎人情之可已者,故以德让导之;设禁立法,则因人情之不可已者,故以赏罚齐之。二者互为表里,犹阴阳之相成也。

一、礼法之分野与互补
‘因人情喜怒之所能已者立礼制’,此谓人性中本有向善之端,如羞恶辞让之心,可藉礼乐教化而扩充之。然‘人所不可已者设法禁’,则指贪欲争竞之性,非刑赏不足以儆之。礼法二途,一柔一刚,犹《汉书·礼乐志》所谓‘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之旨。今世市井欺诈、婚姻背信,非不能禁,实因法度弛废,未能‘立义顺法’以塞其源。王符主张‘小惩大戒’,盖法家‘以刑去刑’之思,与《周易·噬嗑》‘明罚敕法’之理暗合。

二、贞妇守节之法理困境
文中痛陈寡妇被迫改嫁之状,尤见汉代社会痼疾。贞妇‘欲守一醮之礼’,而遭不仁亲属‘强中欺嫁’,终至‘绝命丧躯’,此实礼法冲突之极端体现。按《礼记·郊特牲》云‘壹与之齐,终身不改’,然汉律却许‘夫死无子得改嫁’(见《二年律令·置后律》),二者抵牾。王符斥‘与强掠人为妻无异’,实指法律纵容亲属侵夺寡妇财产(娉币、财贿)之弊,其批判锋芒直指当时‘剧县’官吏执法不力。

三、遏绝奸源之司法实践
‘一女许数家’之俗,反映汉末婚约失信之乱。王符主张‘更经百赦勿令得蒙’,乃强调契约神圣性,即使遇赦亦不豁免其责。此说较《唐律·户婚》‘许嫁女悔婚杖六十’更严,盖欲以重刑‘杜其心而绝其后’。至若‘髡其徙千里外’,则承袭秦汉迁刑旧制(如《史记·秦始皇本纪》‘徙谪实边’),意在通过空间隔离阻断恶习蔓延。

结语
此篇要义,在‘立义顺法’四字。义者,礼之精神;法者,义之保障。王符之论,既非纯任德教如儒家,亦非专恃刑名如法家,而是取荀子‘隆礼重法’之中道。其言‘长利于万世’,实为制度设计之根本准则——今日之严法,正为明日之无刑。读此篇者,当思礼法相济之妙用,与‘遏绝其原’之深意焉。

(全文约78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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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自学 发表于 2025-8-2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潜夫论·断讼》篇义理阐微

《潜夫论》卷十九《断讼》篇所论,实为礼法并重、防微杜渐之治国要义。王符此章以人情为本,辨析礼制与法禁之施用界限,其核心在于‘立义顺法,遏绝其原’,今试析其理如下:

一、礼法分施:因人情而制其度
‘先王因人情喜怒之所能已者,则为之立礼制而崇德让;人所不可已者,则为之设法禁而明赏罚。’此句开宗明义,揭示先王治世之精要:
1. 礼制德让:针对可自觉约束之情(如市卖勿欺、婚姻无诈),以礼导之,使民‘崇德让’而自然向善。此即《礼记·坊记》‘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之义。
2. 法禁赏罚:针对不可自制之欲(如贪财诈婚、强夺寡妇),则需‘明赏罚’以威慑。韩非子所谓‘明其法禁,必其赏罚’,正与此同。

此处‘不可已者’当从汪继培校补‘不’字,盖礼法分施,一治自觉,一治不自觉,二者互补,不可偏废。

二、立义顺法:绝恶于微萌
王符主张‘立义顺法,遏绝其原’,强调防患未然:
小惩大戒:初虽因严法使人‘惭怍’,然能收‘长利于万世’之效。此即《周易》‘小惩而大诫’之实践,通过微时惩戒,避免大恶成形。
绝奸之术:如‘一女许数家’之弊,需以徙边、剧县等重刑‘杜其心’,使‘奸乱绝而太平兴’。此与《管子·正法》‘遏之以绝其志意’一脉相承,重在断绝恶念之滋生土壤。

三、贞妇之节与世风之弊
篇中痛陈寡妇守节而遭逼迫之状,尤见王符对礼法失衡之愤:
守节之难:贞洁寡妇‘欲守一醮之礼’,却因不仁亲属‘利其娉币’而被迫改嫁,乃至‘自缢’‘饮药’。此暴露出法禁不严,则礼制徒存虚文。
法禁之必要:后夫‘威力胁载’之举,实同‘强掠人妻’,唯有严刑方能护弱女之志。王符此论,直指当时法网疏阔、礼教沦丧之弊。

结语:礼法相济的治世之道
王符之论,绝非片面尚法或崇礼,而是主张‘因人情’以权衡礼法:
礼以导善:于可化之民,以德让引导;
法以禁恶:于顽凶之徒,以刑赏威慑。
此中深意,实为汉代儒法合流思想之体现,亦对今日社会治理有启示意义——唯有礼法并重、防微杜渐,方能成就‘万世之长利’。

(全文约78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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