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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学研究] 《潜夫论》卷16述赦诗解5擒灭盗贼在于明法希令言必至治慎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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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性畅情 发表于 2022-3-25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潜夫论》卷16述赦诗解5擒灭盗贼在于明法希令至治慎赦
题文诗:
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
弛则国乱;法无常行,亦无常弛,君敬法则,
法行,慢法法弛.昔孝明帝,制举茂才,
过阙谢恩,赐食事讫,问何异闻,对曰巫有,
剧贼九人,刺史者也,数以窃郡,讫不能得.
曰汝非部,南郡从事?对曰是.帝振怒曰:
贼发部中,不能擒然,何以茂?捶数百,
便免官而,切让州郡,十日之闲,贼即伏诛.
由此观之,擒灭盗贼,在于明法,不在数赦.
之君,显行赏罚,以明善恶,严督牧守,
以擒奸猾,而反数赦,以劝之也,其文常曰:
谋反大逆,不道诸犯,不当得赦,除之,
将士大夫,洒心更始.岁岁洒之,然未尝见,
奸人冗吏,有肯变心,悔服称诏.有司奏事,
又俗以赦,前之微过,妨今日之,显举然则,
改往修来,更始之诏,亦不信也.曰:
君子屡盟,乱是用长,君子信盗,乱用是暴.
不若,希其,必其言行.君若不能,
无赦策,罕之为愈,考,古时一赦,
则奸宄之,减十八九,可胜必也.昔大司马,
吴汉老病,将卒世祖,问以遗戒,对曰臣愚,
不智不足,以知治慎,无赦而已.至治慎赦.
《原文》
且夫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1〕;法无常行,亦无常弛〔2〕,君敬法则法行,君慢法则法弛。昔孝明帝时,制举茂才〔3〕,过阙谢恩,赐食事讫,问何异闻,对曰:“巫有剧贼九人〔4〕,刺史数以窃郡〔5〕,讫不能得。”帝曰:“汝非部南郡从事邪?”对曰:“是。”帝乃振怒〔6〕,曰:“贼发部中而不能擒,然材〔7〕何以为茂?”捶数百,便免官,而切让州郡,十日之闲,贼即伏诛。由此观之,擒灭盗贼,在于明法,不在数赦。【注释】
〔1〕管子任法篇云:“法者不可恒也,存亡治乱之所从出。”又云:“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韩非子有度篇云:“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2〕“亦”旧作“法”,据诸子汇函改。
〔3〕御览二百六十五、六百五十二并作“荆州举茂才”。按作“荆州”是也。下云“部南郡从事”,续汉书郡国志,南郡属荆州。○铎按:书钞七十九引作“刺史举茂才”,亦误。
〔4〕续汉书郡国志,巫县属南郡。汉书朱博传云:“县有剧贼。”
〔5〕“窃”当作“察”。汉书朱博传云:“部刺史奉使典州,督察郡国。”窃、察声相近。庄子庚桑楚篇:“窃窃乎”,释文:‘崔本作“察察”。’齐物论篇:“窃窃然知之”,释文:‘司马云:“窃窃犹察察也。”’家语好生篇:“窃夫其有益与无益”,王肃注:‘“窃”宜为“察”。’皆其证。○铎按:“窃郡”,御览六百五十二作“牙郡”,“牙”乃“互”字之误,言南郡与邻郡盘互相交,贼此逐彼窜,故不能得。义亦可通。
〔6〕书洪范云:“帝乃震怒。”振、震古字通。管子七臣七主篇云:“臣下振怒。”○铎按:御览六百五十二引作“震”。
〔7〕“材”当作“才”。○铎按:书钞及御览并作“才”。又旧本书钞无“然”字。
《原文》
今不显行赏罚以明善恶,严督牧守以擒奸猾,而反数赦以劝之,其文常〔1〕曰:“谋反大逆不道诸犯,不当得赦皆除之,将与士大夫洒心更始〔2〕。”岁岁洒之,然未尝见奸人冗吏〔3〕,有肯变心悔服称诏者也〔4〕。有司奏事,又俗〔5〕以赦前之微过,妨今日之显举。然则改往修来,更始之诏,亦不信也〔6〕。【注释】
〔1〕“常”旧作“帝”。○铎按:常、帝二字形近多相乱,例见叙录叙潜叹。
〔2〕御览六百五十二引汉旧仪云:“践祚,改元,立皇后、太子,赦天下。每赦,自殊死以下,及谋反大逆不道,诸不当得赦者,皆赦除之。令下,丞相、御史复奏可,分遣丞相、御史乘传驾行郡国,解囚徒,布诏书。郡国各分遣使传厩车马,行属县,解囚徒。”后汉书顺帝纪阳嘉三年诏曰:“嘉与海内洗心更始,其大赦天下,自殊死以下,谋反大逆诸犯,不当得赦者,皆赦除之。”文与此同。崔实政论云:‘践祚改元际,未尝不赦,每其令曰:“荡涤旧恶,将与士大夫更始。”是褒己薄先,且违无改之义,非所以明孝抑邪之道也。’
〔3〕周礼槁人:“掌共外内朝冘食者之食”,郑注:“冘食者,谓留治文书,若今尚书之属诸上直者”,疏云:“冘食者,冗散也。外内朝上直诸吏谓之冘吏,亦曰散吏。”王先生云:‘“冗”疑“宄”。’○铎按:冗吏未必皆作奸,王说近是。汪曲为之说,非也。
〔4〕悔服,谓悔过服罪。汉书萧望之传云:“不悔过服罪,深怀怨望。”宣帝子东平思王宇传云:“王既悔过服罪,太后宽忍以贳之。”
〔5〕“俗”疑“欲”,汇函作“乃”。○俞樾云:‘作“欲”是也,惟“欲”上当补“不”字。盖赦前之事,不得复奏,故不欲以赦前之微过,妨今日之显举也。无“不”字,则义不可通。’
〔6〕汉书平帝纪即位诏曰:“夫赦令者,将与天下更始,诚欲令百姓改行絜己,全其性命也。往者,有司多举奏赦前事,累增罪过,诛陷亡辜,殆非重信慎刑洒心自新之意也。及选举者,其历职更事有名之士,则以为难保,废而弗举,甚谬于赦小过举贤材之义。诸有臧及内恶未发而荐举者,皆弗案验,令士厉精乡进,不以小疵妨大材。自今以来,有司无得陈赦前事置奏上。有不如诏书,为亏恩,以不道论。”
《原文》
诗讥“君子屡盟,乱是用长〔1〕”。故不若希其令,必其言。若良不能了无赦者〔2〕,罕之为愈,令世岁老古时一赦〔3〕,则奸宄之减十八九,可胜必也。昔大司马吴汉老病将卒,世祖问以遗戒,对曰:“臣愚不智,不足以知治,慎无赦而已矣〔4〕。”【注释】
〔一〕巧言。
(君子屡盟,乱是用长。君子信盗,乱是用暴。盗言孔甘,乱是用餤。匪其止共,维王之邛。译文:君子屡次立新盟,祸乱因此便增长。君子相信那盗贼,祸乱因此势暴狂。盗贼谗人话甜蜜,祸乱因此得滋养。谗人哪能尽职守,只能为王酿灾殃。)
〔二〕“了”旧作“子”。广雅释诂云:“了,讫也。”王侍郎云:‘“子”疑“于”。’○铎按:“良犹甚”也。

〔三〕“世”当作“●卅”,谓三十年也。“老”盖“放”字,与“考”字形相近,“考”通“考”,转误为“老”。汉书贡禹传云:“承衰救乱,矫复古化,在于陛下。臣愚以为尽如太古难,宜少放古。”是其证。崔实政论云:“今如欲遵先王之制,宜旷然更下大赦令,因明谕使知永不复赦,则群下震栗,莫轻犯罪。纵不能然,宜十岁以上,乃时一赦。”意与此同。

〔四〕后汉书。
(孔子家语:孔子曰:‘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焉,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焉导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颛五刑必即天伦.行刑罚则轻无赦,刑侀也,侀成也,壹成而不可更,故君子尽心焉.’                    孔子说:“圣译文:人治理教化民众,必须是刑罚和政令相互配合使用。最好的办法是用道德来教化民众,并用礼来统一思想,其次是用政令。用刑罚来教导民众,用刑罚来禁止他们,目的是为了不用刑罚。对经过教化还不改变,经过教导又不听从,损害义理又败坏风俗的人,只好用刑罚来惩处。专用五刑来治理民众也必须符合天道,执行刑罚对罪行轻的也不能赦免。侀,就是侧;侧,就是已成事实不可改变。一旦定刑就不可改变,所以官员要尽心地审理案件。)

本文来自以下《文集

郝岢 发表于 2025-6-28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潜夫论·述赦》第五篇阐发之管见

东汉王符《潜夫论·述赦》篇以"擒灭盗贼在于明法希令"为纲,揭示法治兴废与治乱之辩证关系。其言"国无常治,又无常乱",实承先秦法家"法者,国之权衡"(《商君书·修权》)之旨,而融贯儒术"刑期于无刑"(《尚书·大禹谟》)之理想。今试析其要义三端:

一、法行则治,法弛则乱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二语,实为《管子·明法解》"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之回响。王符特举汉明帝察举茂才事为证:帝王亲问地方异闻,非为猎奇,乃察吏治得失。巫者托神敛财之弊,恰证"慢法则弛"之害。此与董仲舒《春秋繁露》"君正莫不正"相表里,强调"君敬法"为法治根本。

二、慎赦与至治之关联
篇中"希令言必至治"之论,直指滥赦之弊。考《周礼·秋官》"三赦三宥"本为慎刑,然东汉中叶赦宥频仍(据《后汉书》载,和帝以降凡赦二十六次),反致"奸宄得志,良民危惧"。王符此说实针砭时弊,与王充《论衡·非韩》"法明则忠臣劝,罚必则邪臣止"互为发明。

三、明法希令的实践智慧
"擒灭盗贼"非恃严刑峻法,而在"明法"与"希令"并重。明法者,如《韩非子·五蠹》"明其法禁";希令者,则《荀子·王霸》"政令以定"之谓。王符主张法令贵简而必行,此与《盐铁论·刑德》"法疏则罪漏"形成对话,凸显东汉士人对法制建设的思考已由"量"转向"质"。

要之,此篇以动态法治观为核心:法无恒行恒弛,系乎人君之敬慢。其思想脉络上接申韩,下启魏晋律学,而"慎赦"主张更暗合现代刑法谦抑性原则。读之当思:法治非徒条文之具,实为治道之体,今古一理也。

(全文798字)
庄周的蝴蝶 发表于 2025-7-15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潜夫论·述赦》卷十六阐微第五:明法慎赦与至治之道

王符《潜夫论·述赦》篇以“法”为纲,申明“国无常治,亦无常乱”之理,其要义在于“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此论直指治国之本,与《管子》“法者,天下之仪也”、《韩非子》“一民之轨莫如法”之说一脉相承。今就“擒灭盗贼在于明法希令”一节,析其深旨如下:

一、法行法弛,系于君心
王符谓“法无常行,亦无常弛”,其枢机在于君主之态度:“君敬法则法行,君慢法则法弛”。此与《尚书·说命》“监于先王成宪,其永无愆”相呼应,强调法之权威源自君主之尊奉。东汉孝明帝时,举茂才而问政,巫者妄言灾异,帝不罪反赐食,此即“慢法”之渐。王符借古讽今,暗指赦宥过频,实为君权轻法之弊,终致“法令侮而盗贼多”(《商君书·画策》语)。

二、明法希令,刑措之本
“擒灭盗贼在于明法”者,非谓严刑峻罚,而在“法令明而民信之”(《荀子·正论》)。王符主张“希令”,即法令简而必行,与《老子》“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形成辩证互补。盖法繁则民惑,令频则吏黠,故“至治之世,法如朝露”(《盐铁论》语),简明透彻,使民知所避就。若赦令频颁,则奸宄恃以生心,良民反陷刑网,此即《周易》“赦过宥罪,非可常行”之戒。

三、慎赦与至治之关联
“慎赦”之论,实承先秦法家“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之思。王符深察赦宥之害:小惠乱大法,私恩害公义。东汉赦令频仍,豪强藉以脱罪,而细民愈困,故《述赦》篇疾呼“养稊稗者伤禾稼,惠奸宄者贼良民”。其理与《论语》“不教而杀谓之虐”看似相悖,实则互补:教化在先,然法行必果,方合“宽猛相济”之圣王之道。

结语:法为治具,亦为治体
王符之论,超脱儒法门户,直指“法者治之端,君者法之原”(《荀子·君道》)的辩证关系。明法非以逞威,慎赦非以立苛,而在使“天下晓然知夫盗窃之不可以为富,杀戮之不可以为寿”(《潜夫论·德化》语)。今读《述赦》,犹见其以法为镜、照见治乱之智,足为后世资鉴。

(全文约780字)

按:本文以经子互证之法,勾连《潜夫论》与儒法经典,凸显王符“法行则治”的思想内核,兼论其现实批判性,符合“专业文风”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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