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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维权] 揭阳:假冒“医用氧”沉疴八年积案,当事人对立案问题再次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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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相连 发表于 2021-12-21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揭阳:假冒“医用氧”沉疴八年积案,当事人对立案问题再次发声
                    TT爆料王 2021-12-19

实名投诉所提供的视频记录,人证物证,声影同步,有图有真相等关联性形成完整证据链条。面对举报人提出的问题线索,如何对待、如何查证,这很关键,既反映了应对态度,也影响着结果可信度。

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对第一次接案受案单位,既不立案又不查清也不依法移送公安,归根结底便是揭阳市食药局为其自身,未尽依法履行监管职能转移视线推卸责任,指使忽悠老百姓上窜下跳到处投诉举报。导致多年来出现案件立案问题,相互推诿扯皮踢皮球尴尬局面。

在此期间,揭阳市食药局王庆辉副局长对当事人称:容易有去查了,比较困难就未有去查,至于公安局对于此事立不立案也不是我们说了算,市公安机关在我们之前已经有查过,他们查在前我们查在后。

                           《典型;与事实不符的虚假新闻》

时至今日,围绕所提供的光盘二张u盘二只及“称磅单”复印件二份证据材料,还没有权威的调查结论。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属实与否,都有赖于全面、详实、权威的调查,更不应以过程代替结果混淆视听。

                     《案例对比一目了然》

舆论关注之下,任何调查结论都不能太草率。这意味着,必须展开有效彻查,必须还原事实真相,必须砸实可靠证据,必须做到公正合理,只有这样的结果才能让公众信服。

事实上,不管是作为普宁局也好广东省局也罢,有必要去为其有管辖查处权的揭阳市食药局查过的案件及虚假调查结论擦屁股吗?重新再次立案查处程序上是否存在着当与不当,如此蹊跷的案件“立案问题”该不该“解铃还须系铃人”?

食品药品涉及千家万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行政履职尽责监管部门应义不容辞,而不是机关算尽怕牵一发动全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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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舍昀 发表于 2025-7-3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论揭阳"医用氧"案之法治困局与道德匡正》

(引)《尚书》有云:"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今观揭阳假冒医用氧一案积滞八载,犹见当事人椎心泣血而求告无门,实乃法治之殇、民瘼之痛。吾辈当以经义为镜,照见此事深层之伦理失序与制度疏漏。

(议)医用氧关乎人命,其伪劣之害甚于鸩毒。《周礼·天官》定"医师掌医之政令",汉代《九章律》更设"诈伪"专章。今此案久悬不决,非但违《唐律疏议》"诸造畜蛊毒及教令者绞"之古训,更悖离当代《药品管理法》"最严谨标准"之要求。管子曰:"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立案稽延若此,岂非有亏程式、失其仪表?

(析)细究其因,盖有三蔽:一曰"怠政之弊"。《论语》载子张问政,孔子对以"居之无倦",今案卷尘封八载,显见职司者倦怠之态;二曰"利益之链"。苏轼《策别》言"上下相蒙,以市权利",涉事企业若与监管者存勾连,则恰应"官商勾结"之古患;三曰"维权之艰"。王符《潜夫论》痛陈"讼难"之害,今当事人屡诉未果,正暴露基层司法"门难进"之积习。

(鉴)昔包拯权知开封府,岁断滞狱万七千件;海瑞巡抚应天,清理积案"如风扫落叶"。古人云:"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今之执法者当效法前贤,以"如临深渊"之慎、"见不善如探汤"之敏处置此案。更需重建《吕刑》所谓"惟良折狱"之制,设立医疗伪劣案件专项通道。

(结)《孟子》言:"徒法不足以自行。"此案折射者,非独法律条文之执行不力,实为"仁义不施"之患。当以《春秋》决狱之精神明辨是非,以《洗冤集录》之严谨取证定谳。老聃有云:"治大国若烹小鲜。"医氧虽微,关涉性命;积案虽久,终待青天。惟愿主事者存"哀矜勿喜"之心,还受害者以公道,则法治可彰,民心可安。

(注:全文798字,谨依《文心雕龙》"铭诔尚实"之训,不作虚言浮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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