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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學說] 【管子·形勢解第64】詩解5真法法情德義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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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性暢情 發表於 2021-9-21 21:03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題文詩:
銜令君尊:法立民樂,令出民銜,真法法情,
法令至適,合民心如,符節相得,則主尊顯.
受辭名運:人主出言,言順於理,合於民情,
民受其辭,則名聲章.明主之治,至治自治,
自治真情,真情之治,靜民不擾,則民自循;
佚民不勞,則民自試.其上無事,而民自試.
人主至正,立其度量,陳其分職,明其法式,
以蒞其民,不以言先,民自循正.蜀者祠器,
抱蜀不言,廟堂既修.將將鴻鵠,貌之美者,
故民歌之.德義也者,行之美者,故民樂之.
民所歌樂,美行德義,明主鴻鵠,皆而有之.
鴻鵠鏘鏘,維民歌之.濟濟多士,殷民化之:
其濟濟者,誠莊事斷;其多士者,多長者也.
文王誠莊,事斷國治.群臣明理,真情佐主,
故其主明.主明國治,民被利澤,殷民舉首,
而望文王,願為王臣.紂為主失,勞其民力,
奪其民財,危其民死,冤暴之令,加於百姓;
憯毒之使,施於天下.大臣不親,小民疾怨,
天下叛之,紂自取之,福禍自招,咎由自取.
正文:
法立而民樂之,令出而民銜之,法令之合於民心如符節之相得也,則主尊顯。故曰:『銜令者君之尊也。』(管子64形勢解)
【譯文】
法立而人民樂從,令出而人民接受,法令合於民心,就象符節那樣的一致,君主就尊顯。所以說:『銜令者君之尊也。』
人主出言,順於理,合於民情,則民受其辭。民受其辭則名聲章。故曰:『受辭者名之運也。』(管子64形勢解)
【譯文】 君主出言合理,合於民情,臣民就接受他的指示。臣民接受指示則君主的名聲顯赫。所以說:『受辭者名之遠也。』
(無為)明主之治天下也,靜其民而不擾,佚其民而不勞。不擾則民自循;不勞則民自試。故曰:『上無事而民自試。』(管子64形勢解)
【譯文】 英明君主的治理天下,使人們安定而無所干擾,使人們安閒而無所勞累。不干擾,人民會自動守法;不勞累,人民會自動工作。所以說:『上無事而民自試。』
人主立其度量,陳其分職,明其法式,以蒞其民,而不以言先之,則民循正。所謂抱蜀者,祠器也。故曰:『抱蜀不言而廟堂既修。』(管子64形勢解)
【譯文】
人君建立法度,公佈職責,明確規範來統治他的臣民,而不是無用說話指揮,臣民就按正道行事了。所謂抱『蜀』,指的是祭器。所以說:『抱蜀不言而廟堂既修。』
(善德)將將鴻鵠,貌之美者也。貌美,故民歌之。德義者,行之美者也。德義美,故民樂之。民之所歌樂者,美行德義也,而明主鴻鵠有之。故曰:『鴻鵠將將,維民歌之。』(管子64形勢解)
【譯文】 鏘鏘而鳴的鴻鵠,是長得很美的飛鳥。因為美,所以人們歌頌它。德義,是一種行為上的美。因為德義美,所以人們喜悅它。人民所歌頌喜悅的,乃是美貌和德義,而明君和鴻鴿恰好具有這些。所以說:『鴻鵠將將,維民歌之。』
濟濟者,誠莊事斷也;多士者,多長者也。周文王誠莊事斷,故國治。其群臣明理以佐主,故主明。主明而國治,竟內被其利澤,殷民舉首而望文王,願為文王臣。故曰:『濟濟多士,殷民化之。』(管子64形勢解)
【譯文】
『濟濟』,指的是誠實莊重而果斷;『多士』,指的是許多有才德的人。周文王誠莊事斷,故國家安定。他的群臣明理佐助君主,故君主英明。君主英明而國家安定,國內都得到他的好處和恩澤,殷民也舉首而擁護文王,願意作他的臣民。所以說:『濟濟多士,殷民化之。』
紂之為主也,勞民力,奪民財,危民死,冤暴之令,加於百姓;憯毒之使,施於天下。故大臣不親,小民疾怨,天下叛之而願為文王臣者,紂自取之也。故曰:『紂之失也。』(管子64形勢解)
【譯文】
殷紂王為君,勞民力,奪民財,危害人民性命,把殘暴的法令強加於百姓,又把慘毒的使臣派往天下各地。所以大臣不親,小民怨恨,天下背叛而願為文王的臣民,這是紂王的自作自受。所以說:『紂之失也。』
馮臼 發表於 2025-5-31 16:48 | 顯示全部樓層
【管子·形勢解】"真法法情"義疏

【管子·形勢解】第六十四章所論"銜令君尊"一節,實為黃老刑名之學精義所在。其言"法立民樂,令出民銜",非謂徒恃律令之嚴,乃深明"真法法情"之要旨。今試析其理,以闡發管仲學派"德法相濟"之治道。

一、法生於情,令通於德
所謂"真法法情",即立法必本於民情之真。【形勢解】以"符節相得"為喻,謂法令若能與民心相契,則"主尊顯"而民自銜令。此與【牧民】篇"政之所興,在順民心"互為表裏。管子之學雖重法度,然其法非申韓之刻薄寡恩,而是"德義自治"之具。【樞言】云:"法出於禮,禮出於治",正與此章"法令至適"相呼應——法之"適",在於合情、合理、合時,三者缺一不可。

二、銜令之效在自治
"銜令"者,非強制服從之謂,乃民因法合其情而自然遵行。【形勢解】強調"民樂其法",猶【老子】"太上,下知有之"之境。管子主張"賞罰信於所見",然其根本仍在"自治":法若契合民之好惡(如【禁藏】"凡人之情,見利莫能勿就"),則無需嚴刑峻法而民自正。此即"德義"內化於法的體現,與儒家"道之以德,齊之以禮"異曲同工。

三、君尊之要在法情
"主尊顯"之根基,非法令之威,而在"符節相得"的共情機制。【管子】屢言"君道立則利出於群",此處更點明:君權之尊,實繫於立法能否"因俗斷理"(【正世】)。若法違人情,雖繁如秋荼而民愈亂;若法如"四時之行,百姓耕而食之",則君不令而自尊。此中辯證,可見黃老"無為而治"的精髓——非不為也,乃循道而為也。

結語
【形勢解】此章以"法情"為樞機,統攝德義、自治、君尊三端,展現管仲學派"道法轉關"之思。其說上承周禮"明德慎罰",下啟荀子"禮法並重",於今世法治建設尤具啟示:立法者當以民情為鏡,令出必求"符節相得",方可達致"民銜令而君不勞"的治境。學者若細參【管子】全書"形名參同"之論,更可悟此章之深意矣。

(全文約780字)
嚴匡 發表於 2025-6-10 13:38 | 顯示全部樓層
【管子·形勢解】"真法法情"義疏

【管子·形勢解】第六十四章所論"銜令君尊"一節,實為黃老刑名之學與儒家德治理念之精妙融合。其言"法立民樂,令出民銜",非謂嚴刑峻法之威,而在於揭示"真法法情"之要義——法令唯有契於人情、合於民心,方能成就"符節相得"之治道。

一、"真法"之本:法緣情而立
【形勢解】以"符節相得"為喻,闡明法度與民心之關係。管子學派雖重法制,然其所謂"法"非刻板之條令,而是"法情"之自然流露。【管子·心術上】云:"禮者,因人之情,緣義之理",此理通於"法":真正善法必根植於民情之真、人性之常。商鞅"緣法而治"偏於功利,韓非"以法為教"流於苛察,唯【管子】此處主張"法令至適",實承【尚書】"刑期於無刑"之旨,近於孔子"道之以德,齊之以禮"的理想。

二、"德義自治":禮法合一之境
"主尊顯"之效,非賴權勢強制,而源於"德義"內化之功。管子言"銜令",猶【周易·姤卦】"包有魚,義不及賓"之象,謂法令若合於義,則民自甘受約束。【牧民】篇所謂"四維不張,國乃滅亡",正與此呼應:當法度與德義相融,則"自治"之境可期。此與【大學】"自天子以至於庶人,壹是皆以修身為本"異曲同工,皆強調外在規範需轉化為內在自覺。

三、黃老之"道"與儒家之"仁"的會通
【形勢解】此章之深意,在於以黃老"因循"思想調和儒法。其"符節相得"之說,既含道家"道法自然"之智(如【老子】"百姓謂我自然"),又蘊儒家"民之所好好之"(【禮記·大學】)之仁。戰國晚期思想交融之跡,於此可見一斑。後世董仲舒"春秋決獄"、王弼"名教本於自然"等論,皆可溯源於此類思想基因。

結語
管子之"真法法情",實為中華治道之精微處:法不可悖情而立,政當以義為衡。今人若解此義,則知"法治"非條文之堆砌,而在"德義"之踐行。司馬光【資治通鑑】言"禮法相須為用",正可為此章作注。治世者當以民情為鏡,以仁義為度,方能使"銜令"之效不落空談,臻於"主尊而民安"之境。

(全文798字)

按:本文依經解傳,以【管子】文本為基,參以【尚書】【周易】等經典互證,兼采黃老、儒家義理,力求呈現戰國思想交融之實相。學者欲深究,可詳考【管子】四篇與【荀子·禮論】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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