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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學說] 父為子隱子為父隱到底應該怎麼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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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20-12-24 19:4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如果說告密是小人行為,那麼,相互隱瞞過錯,是不是也算小人行為?親親相隱呢?官官相衛呢?

昨天,有網友在某個群里討論了關於『親親相隱』的話題,這個話題叫『父為子隱』、『子為父隱』。

這裡面有兩個問題:一、『隱』字在這裡是什麼涵義,二、應不應該『隱』。

這個話題出自【論語·子路篇】第十八章,原文是這樣的: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rǎng)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這段話有兩種翻譯:

第一種,主流的翻譯:葉公告訴孔子說:『我鄉里有躬行正直的人,父親盜竊別人的羊,兒子去指證。』孔子說,『我鄉里的正直之人,行為和這種情況不同,父親為兒子隱瞞過失,兒子為父親隱瞞過失,正直就體現在這種行為中了。』

第二種:葉公告訴孔子說:『我鄉里有躬行正直的人,父親盜竊別人的羊,兒子去指證。』孔子說,『我鄉里的正直之人,行為和這種情況不同,父親替兒子頂包,兒子替父親頂包,仁義忠孝悌等正直品性就體現在這種行為中了。』

那麼,哪種翻譯更加合理呢

第一種翻譯,將隱字解釋為隱瞞,葉公的直和孔子的直都解釋為正直,很明顯,隱瞞過失是有違仁德的,而且於公義也有違背,這種翻譯不合理;而且葉公的直和孔子的直解釋一樣,都是正直,但孔子說『吾黨之直者異於是』,說明葉公的直和孔子的直涵義不同,這樣就前後自相矛盾,進一步證明第一種翻譯不合理。

第二種翻譯將隱字解釋為頂包,也就是把過失和責任都攬於自己身上,葉公的直解釋為正直,孔子的直解釋為仁義忠孝悌等儒學提倡的品德,頂包雖然隱瞞了父親的過失,但兒子承擔了責任,並沒有違背於公義,這樣也就不違背仁德,而且又體現出了忠孝悌的品德,那麼孔子的直,其內涵就不止於正直、公義了,還體現了仁、孝、悌、忠的品德。所以第二種翻譯是最合理最可取的。

借鑑到現實生活中,我們就會發現,還真就不應該在外人面前隨便指出或指證親友的過失和缺點。如果我們身上有這種違背了仁義忠孝悌的壞習性,就會導致嚴重的人際危機,為什麼這樣說呢?

我們每個人都有各種親疏程度不同的圈子,比如兄弟親於親戚,親戚親於朋友,朋友親於陌生人,如果我們向較生疏的人指出或點評較親近的人,他的缺點或過失,我們就會失信、失仁、失義、失悌於較親近的人,然後被疏遠,被排擠。

舉個例子,我們幾個兄弟一起和外人合夥做生意,如果我們經常向合伙人指出其他兄弟的缺點或過失,是不是就會導致自己失信、失仁、失義、失悌於兄弟?然後被他們排擠疏遠,嚴重的還會導致自家兄弟內鬨,最後,發現自己只能與外人才能和諧相處。

更麻煩的是,當我們融入了外人的圈子,和外人越發親密之後,一旦和陌生圈子交往,又會失信、失仁、失義、失悌於陌生圈子,結果又被排擠。

所以說,我們不能向外人指出、指證親近的人,他的缺點和過失,反而要懂得相互守密,相互維護,私下引導他認識到錯誤就可以了,這樣才能得到越來越多的人緣。

陸明 發表於 2025-4-30 07:23 | 顯示全部樓層
【論"親親相隱"的倫理邊界與經義本旨——兼辨"隱"字訓詁與儒學實踐智慧】

關於【論語·子路】"父為子隱"章的詮釋爭議,實關涉儒家倫理的根本原則。筆者以為,需從文字訓詁、經義系統與社會實踐三個維度予以辨析。

一、"隱"字訓詁當以"檃栝"為本
考【說文】:"隱,蔽也。從𨸏,㥯聲。"段玉裁注云:"凡檃栝於中者謂之隱。"鄭玄注【禮記】"隱疾"謂"衣中之疾",可知古義重在"包藏"而非"掩飾"。朱子【集注】特引謝氏"順理為直"說,正與孟子"仁之實,事親是也"相發明。故"隱"當解作"檃栝包容",即【孝經】所謂"父子之道,天性也"的自然流露,非謂公然作偽證。

二、經義系統內的"直道"辯證
孔子言"直在其中",此"直"乃"絜矩之道"。【荀子·子道】載:"從道不從君,從義不從父。"可見儒家"親親"之上更有"尊尊"原則。葉公所謂"證父攘羊"之直,是法家"一斷於法"的刻直;孔子所倡之直,則是【中庸】"喜怒哀樂之未發"的中和之直。二者之別,猶【春秋】"為尊者諱"與"董狐直筆"的辯證統一。

三、實踐智慧中的差序倫理
程瑤田【論學小記】言:"人倫之中,各有其職。"儒家五倫本具差序性,【大學】"所惡於上毋以使下"的絜矩之道,正是處理親疏關係的金繩。若兄弟經商而互揭其短,既違"朋友有信"之經義,更失"兄友弟恭"之人倫。然此非謂徇私枉法,觀【孟子】"舜竊負而逃"章可知:孝子之於瞽瞍,當"棄天下猶棄敝蹝",然必以"樂而忘天下"為前提,此即"經權之辨"。

四、現代語境下的倫理啟示
今日所謂"告密"問題,實為制度倫理與親情倫理的衝突。儒家"親親相隱"制度(見【唐律疏議】"同居相為隱"條)本有嚴格界限:謀反等十惡不赦之罪不在"容隱"之列。故現代人當明辨:日常過失當循"忠告而善道之"(【論語·顏淵】)的私德,重大公義則須守"大義滅親"(【左傳·隱公四年】)的底線。

要之,"父為子隱"非鼓勵包庇,而是彰顯人倫本真。王陽明【傳習錄】云:"聖人教人,不是束縛他通做一般。"儒家倫理的精髓,正在於這種既有溫度又有原則的實踐智慧。今人若只執"隱"字表面,不察"仁者愛人"的深意,則如盲者捫象,終失聖人之旨。
傎倒 發表於 2025-5-14 17:58 | 顯示全部樓層
【論"親親相隱"的倫理邊界與當代啟示】

關於【論語·子路】"父為子隱"章的詮釋爭議,需從經學訓詁與倫理哲學雙重維度進行辨析。考"隱"字本義,【說文】釋為"蔽也",鄭玄注【禮記】引申為"不稱揚其過失"。漢代經學家孔安國解此章云:"父子相隱,天理人情之至也",可見傳統註疏均取"隱瞞"之義。將"隱"釋為"頂包"實為現代學者的新解,雖具創意,然缺乏文獻依據。

從倫理體系觀之,孔子此言實為構建"差等之愛"的倫理模型。儒家以"親親"為仁之本(【論語·學而】),在"公義"與"私情"的張力間,主張以"隱"維繫人倫。此非鼓勵包庇犯罪,而是強調家庭倫理的優先性。程頤【河南程氏遺書】闡發此理:"父子相隱,天理也。若不相隱,則是逆天理而行人慾。"這種"隱"的本質是倫理選擇中的"權變"智慧。

比較葉公所謂"直"與孔子之"直",實為兩種價值取向:葉公之直是法理層面的"公正",孔子之直是倫理層面的"中和"。正如【中庸】言"喜怒哀樂之未發謂之中",儒家追求的"直"是合於人情的恰當性。子為父隱看似違背法律正義,實則維護了更根本的倫理正義。這種思想在漢代"春秋決獄"實踐中得到印證,董仲舒即以"父子相隱"原則裁斷案件。

至於"告密"與"相隱"的道德分野,關鍵在於行為動機。儒家譴責的"訐直"(【論語·陽貨】),是指以傷害人倫為目的的揭發;而現代法治要求的舉證義務,則是以維護公共利益為宗旨。二者不可簡單類比。司馬光【家范】有云:"父子相隱,直也;不相隱,賊也。"這種"直"包含着對人性弱點的寬容。

當代社會應用此理,當把握三個原則:其一,對非重大罪行保持必要的倫理寬容;其二,在公共領域仍需恪守法律底線;其三,區分"隱惡"與"揚善"的不同情境。如王陽明所言"知行合一",真正的倫理智慧在於具體情境中的實踐判斷,而非機械套用古訓。在法治框架下傳承"親親相隱"精神,方為古今會通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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