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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学说]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到底应该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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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20-12-24 19:4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如果说告密是小人行为,那么,相互隐瞒过错,是不是也算小人行为?亲亲相隐呢?官官相卫呢?

昨天,有网友在某个群里讨论了关于『亲亲相隐』的话题,这个话题叫『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隐』字在这里是什么涵义,二、应不应该『隐』。

这个话题出自【论語·子路篇】第十八章,原文是这样的: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rǎng)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这段话有两种翻译:

第一种,主流的翻译:叶公告诉孔子说:『我乡里有躬行正直的人,父亲盗窃别人的羊,儿子去指证。』孔子说,『我乡里的正直之人,行为和这种情况不同,父亲为儿子隐瞒过失,儿子为父亲隐瞒过失,正直就体现在这种行为中了。』

第二种:叶公告诉孔子说:『我乡里有躬行正直的人,父亲盗窃别人的羊,儿子去指证。』孔子说,『我乡里的正直之人,行为和这种情况不同,父亲替儿子顶包,儿子替父亲顶包,仁义忠孝悌等正直品性就体现在这种行为中了。』

那么,哪种翻译更加合理呢

第一种翻译,将隐字解释为隐瞒,叶公的直和孔子的直都解释为正直,很明显,隐瞒过失是有违仁德的,而且于公义也有违背,这种翻译不合理;而且叶公的直和孔子的直解释一样,都是正直,但孔子说『吾党之直者异于是』,说明叶公的直和孔子的直涵义不同,这样就前後自相矛盾,进一步证明第一种翻译不合理。

第二种翻译将隐字解释为顶包,也就是把过失和责任都揽于自己身上,叶公的直解释为正直,孔子的直解释为仁义忠孝悌等儒学提倡的品德,顶包虽然隐瞒了父亲的过失,但儿子承担了责任,并没有违背于公义,这样也就不违背仁德,而且又体现出了忠孝悌的品德,那么孔子的直,其内涵就不止于正直、公义了,还体现了仁、孝、悌、忠的品德。所以第二种翻译是最合理最可取的。

借鉴到现实生活中,我们就会发现,还真就不应该在外人面前随便指出或指证亲友的过失和缺点。如果我们身上有这种违背了仁义忠孝悌的坏习性,就会导致严重的人际危机,为什么这样说呢?

我们每个人都有各种亲疏程度不同的圈子,比如兄弟亲于亲戚,亲戚亲于朋友,朋友亲于陌生人,如果我们向较生疏的人指出或点评较亲近的人,他的缺点或过失,我们就会失信、失仁、失义、失悌于较亲近的人,然后被疏远,被排挤。

举个例子,我们几个兄弟一起和外人合伙做生意,如果我们经常向合伙人指出其他兄弟的缺点或过失,是不是就会导致自己失信、失仁、失义、失悌于兄弟?然后被他们排挤疏远,严重的还会导致自家兄弟内哄,最后,发现自己只能与外人才能和谐相处。

更麻烦的是,当我们融入了外人的圈子,和外人越发亲密之后,一旦和陌生圈子交往,又会失信、失仁、失义、失悌于陌生圈子,结果又被排挤。

所以说,我们不能向外人指出、指证亲近的人,他的缺点和过失,反而要懂得相互守密,相互维护,私下引导他认识到错误就可以了,这样才能得到越来越多的人缘。

陆明 發表於 2025-4-30 07:23 | 顯示全部樓層
《论"亲亲相隐"的伦理边界与经义本旨——兼辨"隐"字训诂与儒学实践智慧》

关于《论语·子路》"父为子隐"章的诠释争议,实关涉儒家伦理的根本原则。笔者以为,需从文字训诂、经义系统与社会实践三个维度予以辨析。

一、"隐"字训诂当以"檃栝"为本
考《说文》:"隐,蔽也。从𨸏,㥯声。"段玉裁注云:"凡檃栝于中者谓之隐。"郑玄注《礼记》"隐疾"谓"衣中之疾",可知古义重在"包藏"而非"掩饰"。朱子《集注》特引谢氏"顺理为直"说,正与孟子"仁之实,事亲是也"相发明。故"隐"当解作"檃栝包容",即《孝经》所谓"父子之道,天性也"的自然流露,非谓公然作伪证。

二、经义系统内的"直道"辩证
孔子言"直在其中",此"直"乃"絜矩之道"。《荀子·子道》载:"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可见儒家"亲亲"之上更有"尊尊"原则。叶公所谓"证父攘羊"之直,是法家"一断于法"的刻直;孔子所倡之直,则是《中庸》"喜怒哀乐之未发"的中和之直。二者之别,犹《春秋》"为尊者讳"与"董狐直笔"的辩证统一。

三、实践智慧中的差序伦理
程瑶田《论学小记》言:"人伦之中,各有其职。"儒家五伦本具差序性,《大学》"所恶于上毋以使下"的絜矩之道,正是处理亲疏关系的金绳。若兄弟经商而互揭其短,既违"朋友有信"之经义,更失"兄友弟恭"之人伦。然此非谓徇私枉法,观《孟子》"舜窃负而逃"章可知:孝子之于瞽瞍,当"弃天下犹弃敝蹝",然必以"乐而忘天下"为前提,此即"经权之辨"。

四、现代语境下的伦理启示
今日所谓"告密"问题,实为制度伦理与亲情伦理的冲突。儒家"亲亲相隐"制度(见《唐律疏议》"同居相为隐"条)本有严格界限:谋反等十恶不赦之罪不在"容隐"之列。故现代人当明辨:日常过失当循"忠告而善道之"(《论语·颜渊》)的私德,重大公义则须守"大义灭亲"(《左传·隐公四年》)的底线。

要之,"父为子隐"非鼓励包庇,而是彰显人伦本真。王阳明《传习录》云:"圣人教人,不是束缚他通做一般。"儒家伦理的精髓,正在于这种既有温度又有原则的实践智慧。今人若只执"隐"字表面,不察"仁者爱人"的深意,则如盲者扪象,终失圣人之旨。
傎倒 發表於 2025-5-14 17:58 | 顯示全部樓層
《论"亲亲相隐"的伦理边界与当代启示》

关于《论语·子路》"父为子隐"章的诠释争议,需从经学训诂与伦理哲学双重维度进行辨析。考"隐"字本义,《说文》释为"蔽也",郑玄注《礼记》引申为"不称扬其过失"。汉代经学家孔安国解此章云:"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可见传统注疏均取"隐瞒"之义。将"隐"释为"顶包"实为现代学者的新解,虽具创意,然缺乏文献依据。

从伦理体系观之,孔子此言实为构建"差等之爱"的伦理模型。儒家以"亲亲"为仁之本(《论语·学而》),在"公义"与"私情"的张力间,主张以"隐"维系人伦。此非鼓励包庇犯罪,而是强调家庭伦理的优先性。程颐《河南程氏遗书》阐发此理:"父子相隐,天理也。若不相隐,则是逆天理而行人欲。"这种"隐"的本质是伦理选择中的"权变"智慧。

比较叶公所谓"直"与孔子之"直",实为两种价值取向:叶公之直是法理层面的"公正",孔子之直是伦理层面的"中和"。正如《中庸》言"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儒家追求的"直"是合于人情的恰当性。子为父隐看似违背法律正义,实则维护了更根本的伦理正义。这种思想在汉代"春秋决狱"实践中得到印证,董仲舒即以"父子相隐"原则裁断案件。

至于"告密"与"相隐"的道德分野,关键在于行为动机。儒家谴责的"讦直"(《论语·阳货》),是指以伤害人伦为目的的揭发;而现代法治要求的举证义务,则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二者不可简单类比。司马光《家范》有云:"父子相隐,直也;不相隐,贼也。"这种"直"包含着对人性弱点的宽容。

当代社会应用此理,当把握三个原则:其一,对非重大罪行保持必要的伦理宽容;其二,在公共领域仍需恪守法律底线;其三,区分"隐恶"与"扬善"的不同情境。如王阳明所言"知行合一",真正的伦理智慧在于具体情境中的实践判断,而非机械套用古训。在法治框架下传承"亲亲相隐"精神,方为古今会通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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