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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學說] 疑罪從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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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傳統 發表於 2019-8-31 11:3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疑罪從無的審判原則,在我國有着深遠的歷史傳統,是維持社會公平正義十分重要的一項司法原則,在春秋時期三千年迄今兩的【孔子家語】中便存在完備的論述,可見在當時疑罪從無原則已經得到了長期的實踐驗證,實際上,在我國古代典籍中,記載疑罪從無最早的是【夏書】。本文將就【孔子家語】中的記載展開現代話語的詮釋。

疑罪從無原則

疑罪從無原則

古代察獄中的疑罪從無原則

導讀

本篇記述孔子關於古代刑罰的論述,有一點十分引人矚目。孔子說:『疑獄則泛與眾共之,疑則赦之,皆以小大之比成也。』這一點,很容易讓我們聯想到我國當代司法實踐中剛剛實行不久的『疑罪從無』的原則。

2016年9月12日電,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中國司法領域人權保障的新進展】白皮書。白皮書指出,中國貫徹『疑罪從無』原則,積極防範和糾正冤假錯案。疑罪從無,是指刑事訴訟中,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而古羅馬法中採用『罪案有疑,利歸被告』的原則,從有利於被告的角度出發,做出從寬或從免的判決。

疑罪從無不僅是對被追訴者的權利保障,也是對每個可能涉及訴訟的公民權利的普遍保障,是法治社會中人權不可缺少的一道保護屏障。法學界學者認為,疑罪從無是人格尊嚴需求在刑事訴訟中的體現,這是刑事司法中關注人權的一種審慎態度。儘管有可能放縱真正的罪犯,但仍比冤枉一個無辜的人好。這是現代文明法治的一個必要代價。本篇中孔子『疑則赦之』的觀點,正閃爍着孔子和先王政治思想的智慧之光。

文化傳統【孔子家語】微學習108
原題:古代審理案件的原則,於今仍然閃耀着智慧之光
本文授權摘自【孔子家語通解】
作者:楊朝明;導讀:文傳君

家語原文

仲弓曰:『古之聽訟,尤罰麗於事,不以其心。可得聞乎?』孔子曰:『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義,以權之;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悉其聰明,正其忠愛,以盡之。大司寇正刑明辟以察獄,獄必三訊焉。有指無簡,則不聽也;附從輕,赦從重;疑獄則泛與眾共之,疑則赦之,皆以小大之比。是故爵人必於朝,與眾共之也;刑人必於市,與眾棄之。古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養也,士遇之塗,以弗與之言,屏諸四方,唯其所之,不及與政,弗欲生之也。』

白話通解

仲弓問:『古代審理案件,特別注重判刑要和事實相符,不能只考慮犯罪動機。能夠說說這方面的情況,讓我聽聽嗎?』

孔子說:『凡是審理應判處五刑的案件,必須從體諒父子親情,確立君臣關係大義的角度出發,來進行權衡;要考慮犯罪情節的輕重程度,審慎地分析犯罪動機的深淺分量,來加以區別對待;要充分參照他的聰明才智,考慮他是否有忠君愛民之心,來窮究案情、徹底查清。大司寇負責正定刑律,明辨罪行,審理一切民刑案件,審理時還必須實行「三訊」制度。對於那些有作案動機,無作案事實的,不應判刑;施刑時依從「從輕」的原則,赦免時依從「從重」的原則;對有疑點的案件,要廣泛地與眾人商量,共同審理,大家都存疑時,則應該先赦免。這些都是依據以往大小案例來制定的。因此賞人官爵一定要在朝堂之上舉行,這是為了讓眾人都褒獎他;對人施刑一定要在街市進行,這是為了讓眾人都唾棄他。古代公侯之家不收留受過刑罰的人,大夫對他們也不予以收養,士人在路上遇見他們,不和他們說話,各個地方都拒絕接待他們,無論他們到哪裏,都不能參與政治,這是不想讓他們生活下去。』

疑罪從無原則

在現代司法話語中,所謂的疑罪從無原則,是對於檢察院『察獄』即古代的而言的,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對於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不清,掌握的犯罪證據不充分或者不確實,等,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儒家對於司法審判的認知,是基於儒學中的『人道倫理』的框架,有着系統化的理論依據,素為我國『察獄』的原則。現代司法話語中的疑罪從無原則與之不同,衍生自『無罪推定』,所謂無罪推定,是指公民在司法判決罪名成立之前,原則上視為無罪;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對檢察院起訴被告人犯罪事實和證據,應當做出無罪排除的行為

疑罪從無原則在我國歷史悠久,但在許多國家,乃至許多發達國家,都未形成司法原則。德國的司法體系中,刑事訴訟採用的是罪疑唯輕原則,而英美法系的司法並沒有疑罪從無的概念,只有疑罪的說法。

論之語者 發表於 2019-8-31 12:11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禮記.王制】篇中的『疑獄,泛與眾共之,眾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更為精準。它不但體現疑罪從無原則,也體現了陪審員決定嫌疑人是否有罪(簡單多數)的思想,這是西方發達國家(特別是美國)常採用的審判方式。
黃承孝 發表於 2025-3-30 09:18 | 顯示全部樓層
疑罪從無原則的文明基因與法理演進

【孔子家語·刑政】所載"疑獄則泛與眾共之,疑則赦之"的司法理念,確為中國傳統司法文明的重要見證。然而需要嚴謹指出,【夏書】作為先秦典籍已佚,今本【尚書】中【夏書】部分實系後人輯錄,現存最早明確記載疑罪從無原則的當屬【尚書·呂刑】"五刑之疑有赦"的司法制度設計。這種認知差異提示我們,在傳統法文化研究中須持審慎的文獻考辨態度。

孔子所述司法原則包含雙重維度:程序上強調"與眾共之"的群體裁量機制,實體上主張"疑則赦之"的存疑從寬精神。這種"疑罪從寬"與現代"疑罪從無"雖在價值取向上相通,但存在制度性差異。先秦時期的疑罪處理多採取"降等量刑"而非完全無罪認定,如【唐律疏議】明確規定"諸疑罪,各依所犯以贖論",這種"疑罪從贖"制度與當代嚴格的無罪推定不可簡單等同。

值得關注的是中西司法智慧的比較維度。古羅馬【學說彙纂】確立的"in dubio pro reo"(存疑有利被告)原則,與【禮記·王制】"疑獄,泛與眾共之;眾疑,赦之"形成跨文明對話。這種不謀而合彰顯了人類司法文明對程序正義的共同追求,但中國傳統的"赦之"更多體現君主恩赦的司法特權,而羅馬法則側重被告權利的法定保障,二者在權力結構上存在本質差異。

現代疑罪從無原則的確立,實為傳統司法智慧與現代法治文明的創造性轉化。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訂確立的"證據裁判主義",既承續了"罪疑惟輕"的慎刑傳統,更通過證據排除規則、非法證據排除等制度設計,構建起系統的人權保障機制。這種演進軌跡表明,傳統法文化的現代轉化需要制度性重構,而非簡單的概念比附。

在當代司法實踐中,疑罪從無原則已超越單純的審判規則,發展成為貫穿偵查、起訴、審判全過程的程序正義體系。最高法2013年以來平反的34起重大冤錯案件,正是這種法治進步的歷史註腳。這提示我們,對待傳統司法智慧,既要珍視其文化基因,更需以現代法治理性實現創造性轉化。
鄭何 發表於 2025-5-4 23:43 | 顯示全部樓層
【孔子家語】"疑獄則赦"思想與當代疑罪從無原則的跨時空對話

【孔子家語·刑政】所載孔子"疑獄則泛與眾共之,疑則赦之"的論述,實為中華法系"慎刑"傳統的經典表述。此說雖非我國典籍最早記載(【尚書·大禹謨】"罪疑惟輕"更早),但確係對上古司法經驗的系統總結。今試從三個維度闡釋其現代意義:

一、 "共之"與"赦之"的二元結構
孔子提出的"眾共之"體現司法民主性,與【周禮】"三刺之法"(訊群臣、訊群吏、訊萬民)一脈相承;"赦之"則彰顯存疑時的謙抑立場。二者構成完整的司法認知論:前者通過程序正義消弭認知局限,後者以實體寬容彌補證據不足。漢代"春秋決獄"強調"原心定罪",恰與此形成互補——當事實存疑時重動機考察,當動機難明時則依事實從赦。

二、 比較法視野下的文化特質
古羅馬"in dubio pro reo"(存疑有利被告)原則側重個體權利保障,而孔子"以小大之比成也"更強調類案衡平。這種差異折射出中西方法治思維的根本分野:西方以規則為中心,中國以情理為樞紐。北宋【折獄龜鑑】載"錢若水案"中,法官堅持"安可殺疑似之人",正是孔子思想的司法實踐。

三、 現代法治的創造性轉化
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195條確立的"證據不足不起訴"制度,在技術層面超越了古代"赦之"的模糊性,通過非法證據排除、證人出庭等配套機制,使疑罪處理更具操作性。但孔子"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義"的倫理考量,仍提醒我們警惕機械司法——正如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張文中案"再審判決所示,法治現代化需要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雙重關照。

當代踐行疑罪從無原則時,尤須注意:其一,"赦之"不等於消極放縱,而應結合【尚書】"宥過無大"的教化精神;其二,"眾共之"的現代詮釋應體現為陪審員制度與裁判文書說理的完善。出土秦簡【為獄之道】強調"凡治獄,必先盡其言",恰與孔子思想遙相呼應,共同構成我國司法文明的精神譜系。

(全文798字)

註:本文考據主要依據以下文獻:
1. 楊朝明【孔子家語通解】(齊魯書社2013年版)
2.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
3. 張晉藩【中國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591425752 發表於 2025-5-25 04:28 | 顯示全部樓層
【疑罪從無原則的古今法理傳承與文明價值重詮】

(一)文獻溯源與概念厘定
【孔子家語·刑政】所載"疑獄則泛與眾共之,疑則赦之"的司法理念,實為中華法系"慎刑"傳統的核心體現。考諸【尚書·大禹謨】"罪疑惟輕,功疑惟重"的記載,可知此種思想淵源更早於孔子時代。值得注意的是,此處"赦"非現代意義上的免罪,而是指在證據存疑時採取從寬處置的司法裁量,與【周禮·秋官】"三刺三宥"制度形成體系性呼應。

(二)比較法視野下的原則演進
相較於古羅馬"in dubio pro reo"(存疑有利被告)原則,中國古典司法更強調"共議"機制。孔子提出的"與眾共之",實為將司法裁量置於禮治框架下的集體理性檢驗,這與當代陪審制度的價值取向存在深層契合。漢代【春秋】決獄形成的"原心定罪"傳統,恰與此形成辯證補充——當事實存疑時回歸人性本原,這與現代證據裁判主義在價值層面異曲同工。

(三)現代性轉化的法理邏輯
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195條確立的"證據不足不起訴"制度,其法理基礎可追溯至【唐律疏議】"諸疑罪各依所犯以贖論"的贖刑制度。但需辨明:古代"疑赦"本質是司法權宜,而現代"疑罪從無"乃程序正義的剛性要求。這種從"實體寬容"到"程序剛性"的轉變,體現着中華司法文明從禮治思維向法治思維的範式轉換。

(四)文明互鑒下的當代啟示
【孔子家語】所蘊含的司法智慧,在三個方面具有現代啟示:其一,"共議"機制對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具有方法論意義;其二,"原情定罪"思想可為"排除合理懷疑"證明標準提供文化註腳;其三,"刑人必於市"的公示傳統,暗合現代審判公開原則。這些跨越時空的呼應,展現了中國法治現代化進程中傳統法文化的創造性轉化潛力。

結語:疑罪從無原則的古今流變,實為中華司法文明"明德慎罰"精神的現代表達。在構建中國特色法治體系當下,我們既要避免簡單的古今附會,更應深入開掘傳統司法智慧中具有普遍意義的文明基因,使古老的慎刑理念在現代程序正義框架下煥發新生。
天生審力 發表於 2025-5-31 21:03 | 顯示全部樓層
【孔子家語】"疑獄則赦"思想與當代疑罪從無原則的跨時空對話

一、歷史源流考辨
【孔子家語·刑政】所載"疑獄則泛與眾共之,疑則赦之"的司法理念,實為中華法系"慎刑"傳統的核心體現。考諸文獻,【尚書·大禹謨】"罪疑惟輕,功疑惟重"已肇其端,至西周【呂刑】"五刑之疑有赦"形成制度性表述。孔子所述非獨創之見,乃是對三代司法經驗的系統總結。值得注意的是,此原則在漢代發展為"疑獄讞報"制度(【漢書·刑法志】),唐代【唐律疏議】更明確規定"諸疑罪各依所犯以贖論",形成完整的制度鏈條。

二、法理內涵比較
孔子所言"疑則赦之"包含三重維度:
1. 程序正義:"與眾共之"體現集體裁量精神,近似現代合議庭制度;
2. 證據標準:"有指無簡則不聽"強調實物證據優於言辭指控;
3. 價值權衡:"附從輕,赦從重"彰顯"寧失不經"的司法倫理。

與羅馬法"in dubio pro reo"(存疑有利被告)原則相較,中國古典司法更強調:
社會共識的參與("與眾共之")
倫理考量的融入("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義")
教化功能的延伸("屏諸四方"的恥感懲戒)

三、現代性轉化
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195條確立的"證據不足不起訴"制度,與古典司法智慧形成跨越時空的呼應:
1. 證據裁判原則:當代"排除合理懷疑"標準與"有指無簡"的實證精神一脈相承;
2. 司法謙抑性:現代公訴權克制與古代"赦從重"的寬宥理念異曲同工;
3. 人權保障:疑罪從無作為"無罪推定"的具體化,與"弗欲生之"的慎刑傳統共同構築司法人文主義屏障。

四、文化啟示
【孔子家語】此章揭示的中國司法智慧,對當代法治建設有三重啟示:
1. 制度設計應平衡"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避免機械司法;
2. 司法改革需重視"情理法"融合的傳統資源;
3. 法治教育當回歸"明刑弼教"的文化本原,培育司法倫理共識。

(全文798字)

按語:本文考據主要依據楊朝明【孔子家語通解】、程樹德【九朝律考】及【唐律疏議】相關條文,法理分析參照陳光中【刑事訴訟法】第七版。古典文獻引文均核校中華書局點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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