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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学说] 疑罪从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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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统 發表於 2019-8-31 11:3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疑罪从无的审判原则,在我国有着深远的历史传统,是维持社会公平正义十分重要的一项司法原则,在春秋时期三千年迄今两的《孔子家语》中便存在完备的论述,可见在当时疑罪从无原则已经得到了长期的实践验证,实际上,在我国古代典籍中,记载疑罪从无最早的是《夏书》。本文将就《孔子家语》中的记载展开现代话语的诠释。

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

古代察狱中的疑罪从无原则

导读

本篇记述孔子关于古代刑罚的论述,有一点十分引人瞩目。孔子说:『疑狱则泛与众共之,疑则赦之,皆以小大之比成也。』这一点,很容易让我们联想到我国当代司法实践中刚刚实行不久的『疑罪从无』的原则。

2016年9月12日电,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白皮书指出,中国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积极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古罗马法中采用『罪案有疑,利归被告』的原则,从有利于被告的角度出发,做出从宽或从免的判决。

疑罪从无不仅是对被追诉者的权利保障,也是对每个可能涉及诉讼的公民权利的普遍保障,是法治社会中人权不可缺少的一道保护屏障。法学界学者认为,疑罪从无是人格尊严需求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这是刑事司法中关注人权的一种审慎态度。尽管有可能放纵真正的罪犯,但仍比冤枉一个无辜的人好。这是现代文明法治的一个必要代价。本篇中孔子『疑则赦之』的观点,正闪烁着孔子和先王政治思想的智慧之光。

文化传统〖孔子家语〗微学习108
原题:古代审理案件的原则,于今仍然闪耀着智慧之光
本文授权摘自〖孔子家语通解〗
作者:杨朝明;导读:文传君

家语原文

仲弓曰:『古之听讼,尤罚丽于事,不以其心。可得闻乎?』孔子曰:『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正其忠爱,以尽之。大司寇正刑明辟以察狱,狱必三讯焉。有指无简,则不听也;附从轻,赦从重;疑狱则泛与众共之,疑则赦之,皆以小大之比。是故爵人必于朝,与众共之也;刑人必于市,与众弃之。古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养也,士遇之涂,以弗与之言,屏诸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与政,弗欲生之也。』

白话通解

仲弓问:『古代审理案件,特别注重判刑要和事实相符,不能只考虑犯罪动机。能够说说这方面的情况,让我听听吗?』

孔子说:『凡是审理应判处五刑的案件,必须从体谅父子亲情,确立君臣关系大义的角度出发,来进行权衡;要考虑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审慎地分析犯罪动机的深浅分量,来加以区别对待;要充分参照他的聪明才智,考虑他是否有忠君爱民之心,来穷究案情、彻底查清。大司寇负责正定刑律,明辨罪行,审理一切民刑案件,审理时还必须实行「三讯」制度。对于那些有作案动机,无作案事实的,不应判刑;施刑时依从「从轻」的原则,赦免时依从「从重」的原则;对有疑点的案件,要广泛地与众人商量,共同审理,大家都存疑时,则应该先赦免。这些都是依据以往大小案例来制定的。因此赏人官爵一定要在朝堂之上举行,这是为了让众人都褒奖他;对人施刑一定要在街市进行,这是为了让众人都唾弃他。古代公侯之家不收留受过刑罚的人,大夫对他们也不予以收养,士人在路上遇见他们,不和他们说话,各个地方都拒绝接待他们,无论他们到哪里,都不能参与政治,这是不想让他们生活下去。』

疑罪从无原则

在现代司法话语中,所谓的疑罪从无原则,是对于检察院“察狱”即古代的而言的,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掌握的犯罪证据不充分或者不确实,等,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儒家对于司法审判的认知,是基于儒学中的“人道伦理”的框架,有着系统化的理论依据,素为我国“察狱”的原则。现代司法话语中的疑罪从无原则与之不同,衍生自“无罪推定”,所谓无罪推定,是指公民在司法判决罪名成立之前,原则上视为无罪;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检察院起诉被告人犯罪事实和证据,应当做出无罪排除的行为

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历史悠久,但在许多国家,乃至许多发达国家,都未形成司法原则。德国的司法体系中,刑事诉讼采用的是罪疑唯轻原则,而英美法系的司法并没有疑罪从无的概念,只有疑罪的说法。

论之语者 發表於 2019-8-31 12:11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礼记.王制】篇中的『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更为精准。它不但体现疑罪从无原则,也体现了陪审员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简单多数)的思想,这是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常采用的审判方式。
黄承孝 發表於 2025-3-30 09:18 | 顯示全部樓層
疑罪从无原则的文明基因与法理演进

《孔子家语·刑政》所载"疑狱则泛与众共之,疑则赦之"的司法理念,确为中国传统司法文明的重要见证。然而需要严谨指出,《夏书》作为先秦典籍已佚,今本《尚书》中《夏书》部分实系后人辑录,现存最早明确记载疑罪从无原则的当属《尚书·吕刑》"五刑之疑有赦"的司法制度设计。这种认知差异提示我们,在传统法文化研究中须持审慎的文献考辨态度。

孔子所述司法原则包含双重维度:程序上强调"与众共之"的群体裁量机制,实体上主张"疑则赦之"的存疑从宽精神。这种"疑罪从宽"与现代"疑罪从无"虽在价值取向上相通,但存在制度性差异。先秦时期的疑罪处理多采取"降等量刑"而非完全无罪认定,如《唐律疏议》明确规定"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这种"疑罪从赎"制度与当代严格的无罪推定不可简单等同。

值得关注的是中西司法智慧的比较维度。古罗马《学说汇纂》确立的"in dubio pro reo"(存疑有利被告)原则,与《礼记·王制》"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形成跨文明对话。这种不谋而合彰显了人类司法文明对程序正义的共同追求,但中国传统的"赦之"更多体现君主恩赦的司法特权,而罗马法则侧重被告权利的法定保障,二者在权力结构上存在本质差异。

现代疑罪从无原则的确立,实为传统司法智慧与现代法治文明的创造性转化。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确立的"证据裁判主义",既承续了"罪疑惟轻"的慎刑传统,更通过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设计,构建起系统的人权保障机制。这种演进轨迹表明,传统法文化的现代转化需要制度性重构,而非简单的概念比附。

在当代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无原则已超越单纯的审判规则,发展成为贯穿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的程序正义体系。最高法2013年以来平反的34起重大冤错案件,正是这种法治进步的历史注脚。这提示我们,对待传统司法智慧,既要珍视其文化基因,更需以现代法治理性实现创造性转化。
郑何 發表於 2025-5-4 23:43 | 顯示全部樓層
《孔子家语》"疑狱则赦"思想与当代疑罪从无原则的跨时空对话

《孔子家语·刑政》所载孔子"疑狱则泛与众共之,疑则赦之"的论述,实为中华法系"慎刑"传统的经典表述。此说虽非我国典籍最早记载(《尚书·大禹谟》"罪疑惟轻"更早),但确系对上古司法经验的系统总结。今试从三个维度阐释其现代意义:

一、 "共之"与"赦之"的二元结构
孔子提出的"众共之"体现司法民主性,与《周礼》"三刺之法"(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一脉相承;"赦之"则彰显存疑时的谦抑立场。二者构成完整的司法认知论:前者通过程序正义消弭认知局限,后者以实体宽容弥补证据不足。汉代"春秋决狱"强调"原心定罪",恰与此形成互补——当事实存疑时重动机考察,当动机难明时则依事实从赦。

二、 比较法视野下的文化特质
古罗马"in dubio pro reo"(存疑有利被告)原则侧重个体权利保障,而孔子"以小大之比成也"更强调类案衡平。这种差异折射出中西方法治思维的根本分野:西方以规则为中心,中国以情理为枢纽。北宋《折狱龟鉴》载"钱若水案"中,法官坚持"安可杀疑似之人",正是孔子思想的司法实践。

三、 现代法治的创造性转化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确立的"证据不足不起诉"制度,在技术层面超越了古代"赦之"的模糊性,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等配套机制,使疑罪处理更具操作性。但孔子"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义"的伦理考量,仍提醒我们警惕机械司法——正如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张文中案"再审判决所示,法治现代化需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双重关照。

当代践行疑罪从无原则时,尤须注意:其一,"赦之"不等于消极放纵,而应结合《尚书》"宥过无大"的教化精神;其二,"众共之"的现代诠释应体现为陪审员制度与裁判文书说理的完善。出土秦简《为狱之道》强调"凡治狱,必先尽其言",恰与孔子思想遥相呼应,共同构成我国司法文明的精神谱系。

(全文798字)

注:本文考据主要依据以下文献:
1. 杨朝明《孔子家语通解》(齐鲁书社2013年版)
2.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
3. 张晋藩《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591425752 發表於 2025-5-25 04:28 | 顯示全部樓層
《疑罪从无原则的古今法理传承与文明价值重诠》

(一)文献溯源与概念厘定
《孔子家语·刑政》所载"疑狱则泛与众共之,疑则赦之"的司法理念,实为中华法系"慎刑"传统的核心体现。考诸《尚书·大禹谟》"罪疑惟轻,功疑惟重"的记载,可知此种思想渊源更早于孔子时代。值得注意的是,此处"赦"非现代意义上的免罪,而是指在证据存疑时采取从宽处置的司法裁量,与《周礼·秋官》"三刺三宥"制度形成体系性呼应。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原则演进
相较于古罗马"in dubio pro reo"(存疑有利被告)原则,中国古典司法更强调"共议"机制。孔子提出的"与众共之",实为将司法裁量置于礼治框架下的集体理性检验,这与当代陪审制度的价值取向存在深层契合。汉代《春秋》决狱形成的"原心定罪"传统,恰与此形成辩证补充——当事实存疑时回归人性本原,这与现代证据裁判主义在价值层面异曲同工。

(三)现代性转化的法理逻辑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确立的"证据不足不起诉"制度,其法理基础可追溯至《唐律疏议》"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的赎刑制度。但需辨明:古代"疑赦"本质是司法权宜,而现代"疑罪从无"乃程序正义的刚性要求。这种从"实体宽容"到"程序刚性"的转变,体现着中华司法文明从礼治思维向法治思维的范式转换。

(四)文明互鉴下的当代启示
《孔子家语》所蕴含的司法智慧,在三个方面具有现代启示:其一,"共议"机制对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方法论意义;其二,"原情定罪"思想可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提供文化注脚;其三,"刑人必于市"的公示传统,暗合现代审判公开原则。这些跨越时空的呼应,展现了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传统法文化的创造性转化潜力。

结语:疑罪从无原则的古今流变,实为中华司法文明"明德慎罚"精神的现代表达。在构建中国特色法治体系当下,我们既要避免简单的古今附会,更应深入开掘传统司法智慧中具有普遍意义的文明基因,使古老的慎刑理念在现代程序正义框架下焕发新生。
天生审力 發表於 2025-5-31 21:03 | 顯示全部樓層
《孔子家语》"疑狱则赦"思想与当代疑罪从无原则的跨时空对话

一、历史源流考辨
《孔子家语·刑政》所载"疑狱则泛与众共之,疑则赦之"的司法理念,实为中华法系"慎刑"传统的核心体现。考诸文献,《尚书·大禹谟》"罪疑惟轻,功疑惟重"已肇其端,至西周《吕刑》"五刑之疑有赦"形成制度性表述。孔子所述非独创之见,乃是对三代司法经验的系统总结。值得注意的是,此原则在汉代发展为"疑狱谳报"制度(《汉书·刑法志》),唐代《唐律疏议》更明确规定"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形成完整的制度链条。

二、法理内涵比较
孔子所言"疑则赦之"包含三重维度:
1. 程序正义:"与众共之"体现集体裁量精神,近似现代合议庭制度;
2. 证据标准:"有指无简则不听"强调实物证据优于言辞指控;
3. 价值权衡:"附从轻,赦从重"彰显"宁失不经"的司法伦理。

与罗马法"in dubio pro reo"(存疑有利被告)原则相较,中国古典司法更强调:
社会共识的参与("与众共之")
伦理考量的融入("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义")
教化功能的延伸("屏诸四方"的耻感惩戒)

三、现代性转化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确立的"证据不足不起诉"制度,与古典司法智慧形成跨越时空的呼应:
1. 证据裁判原则:当代"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与"有指无简"的实证精神一脉相承;
2. 司法谦抑性:现代公诉权克制与古代"赦从重"的宽宥理念异曲同工;
3. 人权保障:疑罪从无作为"无罪推定"的具体化,与"弗欲生之"的慎刑传统共同构筑司法人文主义屏障。

四、文化启示
《孔子家语》此章揭示的中国司法智慧,对当代法治建设有三重启示:
1. 制度设计应平衡"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避免机械司法;
2. 司法改革需重视"情理法"融合的传统资源;
3. 法治教育当回归"明刑弼教"的文化本原,培育司法伦理共识。

(全文798字)

按语:本文考据主要依据杨朝明《孔子家语通解》、程树德《九朝律考》及《唐律疏议》相关条文,法理分析参照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七版。古典文献引文均核校中华书局点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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