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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假如武松沒有『動私刑』 按律西門慶會被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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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櫝還珠 發表於 2016-10-5 10:1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假如武松沒有『動私刑』 按律西門慶會被殺嗎?

假如武松沒有『動私刑』 按律西門慶會被殺嗎?

影視劇中的西門慶與潘金蓮

社會風氣開放後,人們對小三深惡痛絕,常常作咬牙切齒狀科普,

我跟你講啊,在古代,通姦可是要被殺頭滴咧然而,事實真的是如此嗎?

王寶強離婚案紛擾多日了,當事人的恩怨與財產糾葛依舊是進行時。出軌一事是好判斷的,而清官難斷家務事的困擾處,卻並非在出軌本身。雖然吃瓜群眾恨不得立刻拽馬蓉騎上木驢遊街,但目前法律上對出軌行爲,並沒有相應的懲罰條款。正因如此,公眾對馬蓉和宋喆的道德審判,場面顯得格外宏大。

而一千多年前的北宋陽穀縣城裡,武大郎的左鄰右舍們,在武大的靈位前,也圍觀過一場道德審判。那場道德審判,並不僅僅是西門慶和潘金蓮的勾搭成奸,更因當事人武大被毒殺,所以最後演變成私刑懲罰。與當今的網絡道德審判相比,武松主導的審判場面雖然不夠宏大,雖然不像如今動輒上億人圍觀,然而動用了私刑的殘酷場面,其威懾力還是遠遠大於當今的網絡圍觀。

許多網友拿西門慶和潘金蓮與宋喆與馬蓉相類比。唯一的區別點在於,過去有通姦罪,如今只是寥寥的被稱爲出軌和婚外情。我們不妨來個假設,如果西門慶沒被武松私刑所殺,在律法規定內,除去挑唆殺人一事,西門慶的通姦行爲會面臨什麼處罰呢?

有關通姦罪一說,可能最早見於【尚書】: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看來,早先的通姦懲罰,男性所受的懲處要比女性重。秦律以及漢朝的律法,繼承了男性懲罰比女性重這一原則。甚至,對於通姦者實施私刑,也被律法允許。秦漢之時,社會風氣比較開放粗獷,對於女性貞潔等方面的束縛還未形成。女性可以像男子一般,廣泛參與各種社會事務。

窈窕淑女,君子好逑、木蘭參軍,這些廣爲流傳的文學藍本,從側面印證著女性在當時的社會活動很寬闊,並不僅限於閨閣一角。如此一來,男女之間,尤其已經結婚了的男女之間,發生婚外情的概率就加大了。可能正因此,這時期的通姦懲罰,才非常嚴苛。

唐宋時期是女性由開放被束縛的分水嶺,這期間的社會風氣看似更加開放,女性活動於社會的方方面面,甚至還出了一個女皇帝。通姦的懲罰,也不再像之前那麼嚴苛,僅僅是徒刑流放。所以,西門慶若不被武松殺死,其受到的懲罰,可能只是被流放。更何況,陽穀縣大小官吏早被西門慶買通,正常的法律途逕行不通,武松才動用了私刑。

通姦在這一時期似乎是被放任的,但也正是在宋時期,有關女性的貞潔觀念漸趨雛形。律法上對於通姦的懲處力度不大,但在文化觀念上的束縛,直接從源頭堵上了女性的活動空間。女孩從小不但被關在了物理上的閨閣狹小空間裡,文化教育也是從小被束縛。從此,男女幽會再不能像從前那樣去河邊,待樹下。

不妨看看這一時期的文學藍本。以民間評書瓦崗寨演義爲例,羅藝進京趕考夜宿薑桂枝家,姜小姐聽丫鬟說家裡來了一位大帥哥,但一個未出閣的女性,不能冒昧出來相見,只能踩著凳子捅破客廳的窗戶紙,在外面小窺一番。這時候的文學敘事,已經把女性關閉在了一個狹小空間裡,相比於秦漢之時木蘭從軍式的在社會上的活動,此時的女性已經沒有任何外出的可能,這從源頭上掐斷了女性與男性相遇相識的機會。文化觀念上堵住了女性出軌的可能性,但卻不能堵住男性勾引的可能。回到西門慶和潘金蓮通姦的事情上,潘金蓮整日大門不出二門不邁,然而一根窗戶撐杆,還是給了西門慶主動勾引潘的機會。

從廣闊天地逐漸縮小到深閣閨房,文化上完成了對女性心性的束縛和圍剿。通姦本身的對與錯里,時常摻雜了舊時男權社會裡女性被壓抑等多重因素。正因爲有深閨寂寞冷,也才會有紅杏出牆來的對照。所以在通姦的事情上,男權社會的主導一方,已經把女性逼迫成爲了事實上的受害者,即便這個受害者是主動勾引男人的。

試想,古代男人可以三妻四妾,男人可以眠花宿柳,女人不但要壓抑自己的感情和生理需求,還得在思想觀念上與社會的灌輸教育保持高度一致。這本身就是對女性的不平等羞辱。因此,古代的通姦,帶有女性報復性反抗的鮮明烙印,是純粹心理和生理上的需求。雖然偷情很不齒,但古代的偷情卻因爲不摻雜物質因素,甚至還有些許浪漫。

而今平等的婚戀觀念,加上沒有法律上的懲罰,已經讓出軌和通姦變得沒有想像中的嚴重了。女性自由了,男性更加自由了,女人不再是婚姻的依附,更不是男人的傀儡。借著婚戀平等的大好東風,出軌和婚外情如雨後春筍。壓抑和過度懲處兩性中的任何一方,都是不對的;然而過度放任兩性中的任何一方,也違背了婚姻存續的意義。

雖然道德審判很恢宏,但無懲戒意義的道德審判,並不具備約束性。於是,小三也好,勾引有婦之夫者也罷,太多類似的人,穿著道德丁字褲,在鎂光燈下搔首弄姿、扭捏作態道德聲討最終變成了一場場道德脫衣舞秀。有人看熱鬧,有人獲益,至於事情的前因後果以及產生的意義,早已被解構成一條條狂歡的微博,衝破各種藩籬,所向無敵了。

假如西門大官人活在現在,是不是又有另一番結局呢?

付臥丈 發表於 2025-7-3 16:28 | 顯示全部樓層
【從秦漢至宋通姦罪刑之流變論西門慶案的法律適用】

按【宋刑統·雜律】考"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之條,西門慶與潘金蓮之通姦行爲,在宋代法律框架下確非死罪。然此案特殊處有三:其一涉及命案,其二體現法律執行之弊,其三反映社會觀念轉型期之矛盾。

一、法律條文與實際量刑之辨
【唐律疏議】爲宋所承,其"奸罪"條目分三等:凡奸(無夫)徒一年半,有夫奸徒二年,部曲奴婢奸加一等。考【慶元條法事類】,南宋對通姦處罰更趨寬鬆,僅"杖九十"。此與秦漢"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的宮刑相去甚遠,較之元代"諸夫獲妻奸,奸拒捕則殺之無罪"的私刑許可亦顯寬和。西門慶案若止於通姦,按律最高不過徒二年。

二、命案因素對案件性質的改變
武大郎之死使案件性質發生根本轉變。【宋刑統·賊盜律】明載:"諸謀殺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斬。"潘金蓮作爲直接實施者當處極刑,而西門慶依"造意者爲首"律,按共同犯罪論亦應處斬。然宋代司法實踐中,"財賄公行"現象嚴重,【名公書判清明集】載諸多"富者曲而貧者冤"案例,西門慶通過行賄脫罪確有現實可能。

三、社會觀念轉型期的法律困境
宋代正處於女性貞操觀念強化期。程朱理學雖在北宋尚未成爲官方意識形態,但【近思錄】已見"餓死事小,失節事大"之說。法律滯後於觀念變遷,形成條文寬鬆而民間輿論嚴苛的矛盾。武松選擇私刑,實因法律既不能懲奸(通姦罪輕),又難伸冤(命案證據被毀),更兼司法腐敗所致。

結語:
西門慶若僅涉通姦,按律不至死;但涉命案則當斬。此案本質是宋代法律條文與社會倫理、司法實踐嚴重脫節的典型案例。今人觀之,當知古今法律皆需在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間求平衡。武松之私刑雖快意恩仇,然破壞法治之害,更甚於個案之不公。歷史之鑑,正在於此。

(全文798字)
楊懿軒 發表於 2025-7-18 00:48 | 顯示全部樓層
【論宋代通姦罪之刑責與武松私刑之正當性】

按【宋刑統·雜律】載:"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此乃宋代通姦罪之基本法度。細考西門慶案,須分三層辨明:通姦、謀殺、私刑三者刑責各異,不可混爲一談。

一、通姦罪之歷史流變
【尚書】"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確爲早期記載,然秦漢以降,刑責輕重已有轉變。唐【永徽律】定通姦罪爲"徒一年半",至宋承唐制而稍寬。【慶元條法事類】更明言:"諸奸緦麻以上親,徒三年;無夫者,徒一年半。"可見宋代通姦罪刑責已非死刑,此與秦漢"殺之無罪"(【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迥異。

二、西門慶罪責辨析
西門慶所犯實爲三罪:
1. 通姦罪:依宋律當徒二年(潘金蓮系有夫之婦)
2. 教唆殺人罪:【宋刑統】載"諸謀殺期親尊長,皆斬",雖非直接下手,然王婆、潘金蓮之毒殺行爲確係其主謀
3. 行賄罪:陽穀縣官吏受賄枉法,此在【宋刑統·職制律】中屬"監臨主司受財枉法"罪

即使不計謀殺罪,數罪併罰亦當處流刑。然宋代司法實踐中,"品官犯流以下聽贖"(【宋史·刑法志】),西門慶以財勢規避實刑確有可能。

三、武松私刑之法律語境
宋代雖禁止私刑,【宋刑統】明令"諸復仇者,事發具奏取敕裁",但司法實踐中對血親復仇多予寬宥。蘇軾【復仇議】即言:"孝子之心,義不顧己。"武松作爲都頭,先經正規訴訟(攜人證物證告官),在司法腐敗前提下手刃仇讎,實屬"義絕"範疇。此與漢代【春秋決獄】"原心定罪"傳統一脈相承。

結語
通姦罪之演變,自宮刑至徒刑,反映禮法平衡之變。西門慶若不經私刑,其結局當是:
1. 理論上:數罪併罰處流刑
2. 現實中:以財贖刑逍遙法外
武松之舉,恰暴露宋代司法腐敗之弊。今人以現代法治觀苛責古人,實乃"以今律古"之誤。明丘濬【大學衍義補】有云:"法之不行,自上犯之。"西門慶案之警示,正在於此。

(全文7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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