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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与法治之辨:从华夏圣学义理观西方法治之弊及现代中国德治之道
论文大纲
一、引言:治道之本,惟在明德
- 阐明论题之由来,点出德治法治之辩为古今治乱之大端。
二、释名辨义:德治与法治之界说
- 释“德”“法”“治”之字义;辨“德治”非人治,“法治”非法家之任刑;引《尚书》《论语》《孔子家语》明德礼刑政之关系。
三、西方法治之现状与弊端——以外证内之镜鉴
- (一)西方法治之历史渊源及其成就简说
- (二)西方法治之现实弊端:重法轻德、权利泛化、诉讼泛滥、道德虚无、程序僵化、价值迷失
- (三)西法之弊根源: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失却天道与人伦之基
四、中国古代德治法治体制之必要性与必然性
- (一)天人合一:德治之形上根基
- (二)阴阳五行:德刑并用之动态平衡
- (三)明德慎罚:德主刑辅之经典依据
- (四)历史经验:三代之治与秦亡之鉴
- (五)德治之内在逻辑: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五、现代中国如何实施德治——返本开新之路径
- (一)以经典义理重塑价值体系:以儒学为核心之国民教化
- (二)德法合一:将德治融入法治建设之中
- (三)以吏为师:推行官德建设与政德考核
- (四)家国一体:复兴礼教与家风建设
- (五)医世同源:以“治未病”思想指导社会治理
- (六)教育为本:以经史子集涵养心性之正
六、结语:德治为体,法治为用,合于天道,济世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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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引言:治道之本,惟在明德
夫治国之道,古今之变,莫大于德与法之争。近世以降,西风东渐,人竞言法治,以欧美为圭臬,而于吾华夏数千年德治传统,或目为迂阔,或斥为专制之具。然观欧美当今之世,法治虽盛,而民德日衰,人心离散,讼狱繁兴,家国失序。凡此种种,岂非法治之弊乎?《周易》云:“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 治道之本,不在条文之密,而在人心之正。故今日欲明治国之理,不可不返求吾圣贤经典,以华夏固有之义理,衡西法之得失,究德治之深义,而后可以言现代中国之治道。
二、释名辨义:德治与法治之界说
欲论德治与法治,先须正名。“德”者,得也,内得于心,外得于物。德治者,以德行教化天下,使民有耻且格。“法”者,法也。《说文》:“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治者,以刑律规范天下,使民免而无耻。
然德治非不用法,法治非不尚德。《礼记》云:“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 德治者,礼乐为本,刑政为辅;法治者,刑政为尚,礼乐为赘。二者之别,在体用本末之间,非截然对立也。
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此最明德礼刑政之次第。德治以养民之耻心为要,法治以禁民之恶行为务。耻心生则恶行自止,恶行禁则耻心未必生。故圣王治世,必以德为先,以法为后。此非空言,乃人性物理之必然也。
三、西方法治之现状与弊端——以外证内之镜鉴
(一)西方法治之历史渊源及其成就简说
西方法治之源,可溯至古希腊罗马。亚里士多德倡法治优于人治之说,罗马法以私法精善著称。中世以降,教会法、王室法、城市法并立,至十七八世纪,启蒙诸子倡自然法、主权在民、三权分立诸说,遂成近现代西方法治之格局。其成就所在,如保障个人权利、限制权力滥用、程序正义、司法独立等,皆有可观之处。《管子》曰:“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西人于法之形式理性,实有精研,不可一笔抹杀。
然因其文化根基与华夏不同,其法治之弊亦随之而生。西人之学,析心物为二,分人己为界,重利轻义,尚争尚斗,故其法治虽能矫一时之枉,而终失大道之全。
(二)西方法治之现实弊端
其一,重法轻德,民无廉耻。西国以法律为唯一行为准则,凡法律不禁者皆可行。于是焉,藉法律之漏洞以营私者,不胜枚举。商贾欺诈于市,政客诳言于朝,夫妇轻弃于室,讼棍逐利于庭。法网愈密,奸宄愈多。此正孔子所谓“免而无耻”之景也。
其二,权利泛化,义务阙如。西人言权利,如天之有日月星辰,人人得而主张,而于义务则罕提及。父子相讼,夫妻为仇,邻里自保,路人见死不救。权利之极端,乃至以个人之偏好为神圣,以社会之公序为桎梏。是故家庭解体,社群涣散,国势虽强,内里已虚。
其三,诉讼泛滥,社会成讼市。西国律师之众、官司之多,冠于全球。一车祸之微,必讼至数年;一契约之琐,费尽万金。讼事兴则人情薄,人情薄则信任亡。以法为唯一解决争端之途,则道德、礼让、中庸之道全失,社会成本之巨,不可胜计。
其四,道德虚无,价值迷失。西方法治标榜“价值中立”,其极也,陷入相对主义与虚无主义。不辨是非,不分善恶,凡为“多数”或“强权”所定者即是法。于是而能解构男女之别,能言“六经”为糟粕,能以自由之名纵欲败度。此《庄子》所谓“道术将为天下裂”之弊,然不悟道,则法无所依。
其五,程序僵化,正义可欺。西法重程序正义,本为防专断,然程序至繁,则刁钻者以术玩之。有钱有势者,雇精熟法律之师,以程序拖延、证据规避,使实质公义终不可伸。法之工具理性,凌驾于天理人情之上,终成“纸上的正义”。
其六,权力博弈,党争失序。西方法治名义上为权力制衡,实则政党恶斗,政客以法律为斗争工具。选战之中,互相攻讦,法律成为党同伐异之器。三权分立制衡之原意,化为“否决政治”,国策不行,民怨沸腾。
(三)西法之弊根源: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西方法治之所以有此诸弊,其根源在一“无”字:无天理之根,无人伦之本,无至善之极。夫法者,乃人伦物理之表现,而非凭空制造之规则。西方自拒斥上帝之后(纵有上帝亦为外在之格者),法之终极依据归于“人权”,而人权的终极依据又归于何?各是其是,各非其非,故其法治如无根之木,虽枝繁一时,终将枯萎。
《礼记》曰:“圣人作则,必以天地为本,以阴阳为端,以四时为柄,以日星为纪,月以为量,鬼神以为徒,五行以为质,礼义以为器,人情以为田。”此华夏治法之大本。法而不本于天地阴阳,则失其源;不依于人情礼义,则失其准。西人法学正是本末倒置,以人为法为源,以自然为被动之物,以欲望为正当,以克制为压迫,故其法治愈演愈烈,则离道愈远。
佛学之流,以因果轮回之说乱人心性,使人弃伦常而慕空寂,西方之虚无主义亦类似之,皆不明“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之旨。故吾人论治,必拒佛学之空,亦斥西学之虚,而归诸华夏圣人之实学。
四、中国古代德治法治体制之必要性与必然性
(一)天人合一:德治之形上根基
华夏之教,首重天人合一。《周易·系辞》曰:“一阴一阳之谓道,继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 天人本一气,人心即天心。圣人法天而治,故曰“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威”(《尚书·皋陶谟》) 德者,合天之德也。君德法天,民德合天,故政治之目的是使人复其天性,而非仅防其恶。天人合一非玄谈,乃道德、政治、法律之终极依据。
西人以天(自然)为客观对象,以人为万物尺度,故其“人权”沦为私欲之主张。华夏以天人为一体,故德治之要,在使人之欲合乎天理,人之行为达乎天道。此德治之必要性,非徒以代法,乃在于治术之上有一超越之准则——道。道在人心为德,道在政术为治,道在禁恶为法。故德治非空泛道德说教,乃法之无所不在之源。
(二)阴阳五行:德刑并用之动态平衡
《黄帝内经》曰:“阴阳者,天地之道也,万物之纲纪,变化之父母,生杀之本始,神明之府也。” 治理之道,亦不外阴阳。德者,阳也,主生养;刑者,阴也,主肃杀。阳主生,阴主杀,然生中有杀,杀中有生,四时运行,万物成焉。故王者之治,必德刑并用,而不偏废。
《管子》曰:“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民恶忧劳,我佚乐之;民恶贫贱,我富贵之;民恶危坠,我存安之;民恶灭绝,我生育之。” 此为德政之阳。然“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此为刑政之阴。阴阳相济,然后可久。
五行者,木火土金水,相生相克,而成万物。治法亦然。教化(木)生善,礼制(火)明分,信义(土)立基,政令(金)行权,刑律(水)止恶。五者运行,缺一不可。然其中以何为主?以土为尊。土者,信也,德也。德治者,土行也,持中而御四方,其德昭明,则五行和顺;德治不修,则五行失序,政令虽严,刑律虽密,而成病体矣。
故中国德治体制之必要性,在于其顺应天道阴阳五行之运。非谓法不足用,乃谓法不能独用。独用则偏,偏则变,变则乱。秦始皇专任刑罚,二世而亡,即明证也。
(三)明德慎罚:德主刑辅之经典依据
《尚书·康诰》曰:“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 周公制礼作乐,以德治天下。明德者,显明己德,以诏示民;慎罚者,用刑惟慎,无有枉滥。此即德主刑辅之原始纲领。
《尚书·吕刑》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 刑之中者,不偏不倚也。而“刑”之目的,最终是教民敬畏于德。可见德为体,刑为用;德为本,刑为末;德为先,刑为后。此非腐儒迂论,乃圣王经世之实情。
《礼记·乐记》云:“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又曰:“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礼乐政刑,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 德治之体系,以礼乐为核心,以政刑为爪牙。前者治心于未萌,后者治身于已发。若舍礼乐而纯任政刑,则如以刀断水,刃虽利而无功。
汉儒董仲舒承孔子之旨,对汉武帝言: “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旷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 此天人感应之论,虽后世多以为迂,然其精意——德治优于法治,法必须服务于更高价值——则千古不易。
(四)历史经验:三代之治与秦亡之鉴
三代之治,如尧舜之垂拱而治,汤武之明德慎罚,皆有天下为公之气象。《论语》述尧曰:“咨尔舜!天之历数在尔躬,允执其中。四海困穷,天禄永终。” 执中者,非柔非刚,德法兼济而德为之主也。
秦朝以法家之术取天下,废井田、焚书坑儒、严刑酷法、以吏为师,其势不可谓不强,其法不可谓不备,然不旋踵而亡。何也?仁义不施,即德治之失。法可禁恶于一时,不能生善于永久。秦之亡,亡于纯任法治。
汉初承秦弊,杂用黄老,与民休息,然黄老之无为主于因循,而于德教未遑。至汉武帝独尊儒术,立五经博士,德治传统复归。虽其后历代政治多有德法兼用,而德为治本之思想,贯穿两千余年。凡德治显明者,如文景、贞观、仁宗,皆致太平;凡德治隳坏者,如桓灵、天宝、崇祯,虽多严法亦不免祸乱。此非史家之私言,实乃天数之昭然。
(五)德治之内在逻辑: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儒门德治,自有其严密之内在逻辑。《大学》曰:“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 此八条目之序,自内而外,由微至著。德治非空中楼阁,乃是一套可操持的实践工夫。
何谓格物?即穷究事物之理。《周易·乾文言》曰:“君子进德修业。忠信,所以进德也;修辞立其诚,所以居业也。” 格物致知,即通晓天理人情,明辨是非善恶。然后诚意正心,不自欺、不偏倚。修身者,以礼约身,以乐和情,举止合度,道德内充。齐家者,夫妇有别、长幼有序,家道正而天下定。治国平天下者,推己及人,以德化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 故德治之逻辑,不在强令民为非不能之善,而在使人自然向善。法只能治“已然之恶”,德能绝“未然之恶”;法只能强人“不为”,德能使人“不愿为”。此即“有耻且格”与“免而无耻”之根本差异。现代中国欲行德治,亦须循此“修齐治平”之程序,不可径求于外。
五、现代中国如何实施德治——返本开新之路径
然现代中国,承传统文化断丧之后,欲实施德治,非一时之功,须从经典义理出发,结合现实制度,循次而进。兹陈六端:
(一)以经典义理重塑价值体系:以儒学为核心之国民教化
德治之基,在民德之厚。民德之厚,在教化之兴。今日中国之道德乱象,源于经学之失传与价值真空。故当重倡经学,以《四书》《五经》为核心,编定《中华德育课本》,由小学至大学,循序教授。
小学教《弟子规》《三字经》《千字文》以养其正,中学授《论语》《孟子》以立其志,大学讲《易》《礼》《春秋》以明其道。又当恢复读经、讲经之传统,使学者知“仁义礼智信”之真义,明“孝悌忠信”之大本。非以古书为猎取名利之资,乃以圣言为安身立命之据。
媒体出版、影视文艺,亦当秉持“文以载道”之本,表彰忠孝节义,贬斥邪淫奸诈。一乡之长老,一城之贤士,皆可入学校、讲堂,以身作则,传道解惑。如此十年二十年,民德归厚,德治之基始固。
(二)德法合一:将德治融入法治建设之中
德治非废弃法治,而是以德为法之灵魂。现代中国之法治,当以德治为体,以法治为用。立法之时,当审其是否合乎天理人情、仁义道德。凡逆人伦、悖公理之法不该立;凡有助于敦厚风俗、扶植善气之法当立。
具体而言,《民法典》之“公序良俗”原则、《刑法》之“谦抑”精神、诉讼法之“调解优先”等,皆为德法合一之体现。然仍须更进一步:司法裁判中,当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道德效果之统一。法官断案,不只引律文,更当参酌天理人情,如古人所谓“经义决狱”。唯其如此,法律才不会成为冷冰冰的工具,而是天理人情的载体。
(三)以吏为师:推行官德建设与政德考核
《论语》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德治之能否实现,关键在于官吏。百官为万民之楷模。上古“三老”“五更”,以德行尊之;汉之“举孝廉”,重德行而轻才艺。今日治国,当严选官之德,重考核之实。
其一,官员选拔当以德为先,才德兼备。德者,忠孝廉洁、正己爱民。设政德考试,以经义策问判断其心术。
其二,官员考核当置德行于政绩之前。不得唯GDP是崇,而须考其风俗是否淳厚、百姓是否安居、僚属是否守廉。
其三,建立“官德档案”,记录官员之公私言行,定期评定。
其四,对于失德之官,纵无违法,亦当劝退或降黜。古制有“君子不党”“大臣以道事君”之训,今可参酌,以正吏治。
(四)家国一体:复兴礼教与家风建设
家庭是德治的最小单元,也是最重要的单元。华夏礼教,以家为起点。《礼记·内则》备言父子、夫妇、长幼之礼,使家人相亲相敬。今人弃礼法,亲族散漫,故社会的原子化、道德虚无化日益严重。复兴礼教,应从家庭开始。
国家当立法鼓励家教、家风之传承。如对孝亲、和睦之家赐匾立碑,对不孝不悌之徒予以谴责或法律限制。社区、村庄当恢复“乡约”“家训”之传统。族谱、家礼、家训,皆可整理重修,以笃恩义。
夫礼者,非繁文缛节,乃秩序之美,乃仁心之形于外者。礼教兴则伦常明,伦常明则家道昌,家道昌则国运盛。今日“七夕”之变味、“婚礼”之奢靡,皆礼失其本之弊。当以古礼之义,化今俗之质,使婚礼、丧礼、祭礼皆有庄敬之意,如此则民德归厚。
(五)医世同源:以“治未病”思想指导社会治理
《黄帝内经》曰:“上工治未病,不治已病,此之谓也。” 医学与治世同理。善治国者,当如善医者,重预防,轻治疗。社会之“病”与其溃于“已病”而用重刑,不如防于“未病”而施教化。
德治的最高境界,就是提前涵养人心,使恶念不生,恶行不萌。实现这一理念,须重视社会风气的检测与调节。如国家可设“民德监测”机制,观察孝亲、诚信、勤俭、礼让等德行指标的升降,并及时调整教育与社会政策。
又当善用舆情之正向引导,而非一味禁压。舆情如水,治水者宜导不宜堵。朝廷之德政,当于民情之躁动处,先以德意解之。如遇民愤,则反省己过,以宽恤化解;若见邪说,则明正理以破除之。此为“治未病”之妙用。
(六)教育为本:以经史子集涵养心性之正
德治之成败,系于教育。现代教育之弊,在重知轻德,重技轻道。学校出产大量“有知识无德性”之人,社会因而危机四伏。挽救之道,唯有回归经典教育。
国学当列为各级学校之必修科。经史子集,为吾族之元气所存。经者,常道也;史者,镜鉴也;子者,智慧也;集者,情志也。读经能明心见性,读史能知兴替,读子能博辨义,读集能涵养性情。
更重要的是,教育须贯穿“洒扫应对进退”之节。小学当教礼仪实践,如作揖、孝敬、敬师;中学当教为学次序,如博学、审问、慎思、明辨、笃行;大学当教学为人之大道,如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如此则教育终能培养出德才兼备之君子,而非精致的利己主义者。
国家亦当设“经学博士”,由政府聘任大儒,参与国家重大决策与礼乐制定。使学有所统,道有所归。此即“以圣贤为师资,以经典为教材”之具体施行。
六、结语:德治为体,法治为用,合于天道,济世安民
综观天下大势,西方法治之弊已昭然可见。其弊不在法之不备,而在德之无根。法治而无德治统摄,犹车无轨而行,舟无舵而泛,虽速而不达,虽强而必覆。华夏圣学,以德治为体,以法治为用,体用合一,本末相济。此乃古圣先王经天纬地之大智,亦为现代中国治国理政之圭臬。
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人之天下。唯有以德治立本,以法治为器,上合天道之阴阳,下顺人心之善恶,中守华夏之伦常,方可成就长治久安之盛业。吾辈生于文明复兴之际,当扬弃西学之糟粕,复明吾圣道之辉光。德治之兴,其必由今日始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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