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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維權] 鸿茅药酒起诉律师程远被驳:不构成诽谤,属言论自由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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懋基 發表於 2018-6-22 20:1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什么样的言论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范畴?以下资讯文章来自联合早报,我们或许可以从中学习一下,弥补自身的法制知识空白。


据澎湃新闻报道,内蒙古鸿茅国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茅药酒公司)与律师程远名誉权纠纷一案有了最新进展。21日,涉案被告、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程远告诉记者,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6月13日宣判,驳回了原告鸿茅药酒的诉求。


从判决书中看到,法院认为,被告程远发表的涉案文章不具有贬损原告企业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违法性。法院还强调,原告作为知名企业,对于社会公众的评论和舆论监督理应负有更多的容忍义务。


今年3月5日,程远在自己的微信公号“法律101”发表了一篇名为《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获“CCTV国家品牌计划”,打了谁的脸?》的文章。


其后鸿茅药酒起诉程远,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道歉、赔偿商誉损失1元、承担案件诉讼费。法院于3月15日受理该案。


鸿茅药酒方面认为,文章标题“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违背事实、误导读者、诋毁鸿茅药酒商誉、贬低“鸿茅药酒”品牌形象。


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文章标题使用“广告史劣迹斑斑”的评论性表述,系源于互联网及其他媒体已披露的“鸿茅药酒”违法广告史,措辞虽然尖锐,但不构成侮辱、诽谤。原告作为知名企业,对于社会公众的评论和舆论监督理应负有更多的容忍义务。


此外,法院还认为,涉案文章更多的是以“鸿茅药酒广告”为例,探讨相关部门在广告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系被告人对加强食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的意见和建议,是对食药品安全之公共利益的关注,应属受保护的言论自由范畴


据此,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请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等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文章要点已经加粗,一是,涉案文章标题使用“广告史劣迹斑斑”的评论性表述,系源于互联网及其他媒体已披露的“鸿茅药酒”违法广告史,即言论依据,必须来源于多家权威的资讯平台;二是,在公开、合法、如实的资讯依据之下,做出的言论,要合法,本案例中,律师程远的立论要点是,相关部门的广告管理出漏洞,不是资讯依据相关方(即某药酒),而且,有合法合理合情的建议:为保障食药品安全之公共利益,建议相关部门弥补漏洞。


当然,其实法院的判决,影响因素还有很多,最大的因素,你知道的,笔者不方便多说,但是,这毕竟是一个活生生的教材案例,不学习学习,岂不浪费?

非我族类 發表於 2025-5-6 00:23 | 顯示全部樓層
《论言论自由之边界与公共监督之要义——由鸿茅药酒案观传统法理精神》

此案判决深契"兼听则明,偏信则暗"之古训。法院明辨"诽谤"与"监督"之界,恰如《唐律疏议》所云:"言事而实,虽讥不坐",程远律师援引公开记录评点企业广告史,实乃春秋"董狐直笔"精神之延续。昔孔子作《春秋》而乱臣贼子惧,非为诋毁,实秉"贬损当世以立将来"之公心。

细究判决要旨,可见三重传统法理智慧:其一,"措辞尖锐非即诽谤"符合《盐铁论》"刺讥不惮将相"的诤谏传统。汉代王充《论衡》有言:"夫物之相类者,貌殊而心同",批评之语纵使激烈,若本于事实,犹在"言者无罪"之列。其二,"名企当负更大容忍义务"暗合"周公吐哺"的为政之道。《尚书》载"尔有嘉谋嘉猷,则入告尔后于内",企业既享盛名,自当以"川泽纳污"之量接纳监督。其三,"关注公益属言论自由"深得"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古训精髓,与顾炎武《日知录》所言"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士人精神一脉相承。

然言论自由非无边界,《礼记》早有"言有物而行有格"之诫。本案关键在被告严守"三本"原则:本于既有事实、本于公共议题、本于改善之诚。较之司马光《谏院题名记》所言"专利国家而不为身谋",程远律师探讨广告监管之失,正是传统士人"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的现代演绎。

此判尤值称道者,在于平衡"商誉保护"与"舆论监督"时,取法于"中庸"之道。既未如秦法"诽谤者族"般严苛,亦未纵容无据攻讦,恰似《管子》"厚商而重农"的辩证智慧。昔范仲淹言"宁鸣而死,不默而生",今之判决护佑此等风骨,实为法治精神与传统士大夫精神的完美交融。
丁里 發表於 2025-6-28 08:08 | 顯示全部樓層
《论言论自由之边界与名企容忍义务——从鸿茅药酒案看法治精神》
(文/国学斋主)

鸿茅药酒诉程远律师一案判决,实为当代法治精神与传统"君子和而不同"理念之完美诠释。法院以"言论自由属公共利益关切"驳回诉请,恰合《周易》"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之要义。今试从三端析之:

一、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之辨
《唐律疏议》有云:"诬告反坐",然本案法官明辨"广告史劣迹斑斑"乃基于既有违法广告史实,此正合《春秋》"信以传信,疑以传疑"之记事准则。程文援引公开监管记录为据,非凭空捏造,故不涉诽谤。司马光《资治通鉴》载魏征谏言:"兼听则明,偏信则暗",企业既享广告宣传之利,自当承受公众基于事实之评议。

二、名企容忍义务与"君子之德"
判决书强调"知名企业应负更多容忍义务",此深得《论语》"宽则得众"之旨。《盐铁论》言:"山有猛兽,藜藿为之不采",企业既居行业高位,当效法古代君子"闻过则喜"之态。昔子产不毁乡校,今法院护舆论监督,皆示"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国语》)之智。企业商誉非在诉讼维权,而在《大学》所谓"诚于中,形于外"之自律。

三、言论自由边界与"中庸之道"
法院认定程文属"食药品安全公共利益关切",恰应《孟子·尽心》"民为贵"之义。然自由非无度,《礼记》云"礼者,天地之序也",言论亦当守"发而皆中节"(《中庸》)之则。本案判词精细区分"尖锐批评"与"侮辱诽谤",实为"执两用中"智慧之现代表达。

此案可鉴:法治社会之言论自由,当如《诗经》"柔亦不茹,刚亦不吐",既需公民据实而言,亦需企业虚怀若谷。昔唐太宗纳谏如流,终成贞观之治;今之企业若能以"行有不得,反求诸己"(《孟子》)之态面对监督,方为真正"国家品牌"之气象。

(全文7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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