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非子】記載:殷之法,刑棄灰於街者。子貢以為重,問之仲尼。仲尼曰:『知治之道也。夫棄灰於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則斗,斗必三族相殘也,此殘三族之道也,雖刑之可也。且夫重罰者,人之所惡也;而無棄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無離所惡,此治之道。』 一曰:『殷之法,棄灰於公道者斷其手。』子貢曰:『棄灰之罪輕,斷手之罰重,古人何太毅也?』曰:『無棄灰,所易也;斷手,所惡也。行所易,不關所惡,古人以為易,故行之。』 白話解:商王朝的法規對倒灰在大路上的人要按刑罰處理,子貢認為處罰過重,去問孔子。孔子說:『這是懂得治理的做法。凡把灰倒在大路上,因熱灰中帶有火種,經風一吹,必然會燒着人家,被燒的人家必然發怒引起相互鬥毆,而鬥毆必然引起幾個家族相互殘殺,造成嚴重後果,所以對倒灰的人處以刑法也是應該的。而且那種重罰是人們所畏懼的;而不在大路上倒灰是容易辦到的。讓人們去做他們容易辦到的事,而不去觸犯所畏懼的刑罰,這就是治理國家的辦法。』 還有一種說法,商朝的法規對倒灰在公用道路上的人要砍掉他的手。子貢說:『倒灰的罪行輕,砍手的刑罰太重,古人為什麼這麼殘酷呢?』孔子回答說:『不倒灰是容易辦得到的,砍手的刑罰是人們所畏懼的。做容易辦得到的事,不去觸犯所畏懼的刑罰,古人認為這是簡捷易行的事,所以才推行這種法規。』 【韓非子】中的記載,寓言頗多,此處當然不能作為孔子言論的佐證,不過卻可以從中一窺先秦法家思想的精髓:上醫治未病――對於很容易就能做到,卻可能引發嚴重後果的事情,施行比其恰當懲罰重一些的懲罰,並且讓老百姓都知道這一點,其實是一種仁政。反倒是縱容肌理之疾以致讓人病入膏肓,才是為政之賊,此為『鄉愿』。先秦法家思想中這種『重視預防犯罪』的思想,無論對於現代法律還是企業管理都有一定的借鑑意義。就現實而言,去年開始推行的『酒駕入刑』政策,正是這種『預防犯罪』思想的一種體現:通過嚴刑峻法來約束一些很容易主觀避免的事情,來預防更嚴重的後果發生,不能不說是一種仁政,而如果能做到公平公正的執法,那麼無疑將提升公眾對法律的信仰,而同時提升的――是對政府的信任。不過,這則小故事中,也流露出先秦法家的一個嚴重缺點:對『人』不夠尊重。砍手屬於非常嚴重的肉刑,在當時的醫療條件下,甚至很可能導致死亡。而先秦法家,重肉刑,輕拘禁,雖然能預防犯罪,但是遺留的社會後果卻過於嚴重。另外,先秦法家把法律單純看作上級約束下級的單向工具,而不是雙向契約,這是與現代法理相悖的。 (作者:雪狼 原題【『棄灰砍手』――從一則小故事看法家思想的優缺點】 本文由國學復興文化論壇供稿 刊載本文只為傳播信息,不代表本站認同其觀點) 來源:中國網文化中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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