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记载: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曰:“知治之道也。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也,虽刑之可也。且夫重罚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无离所恶,此治之道。” 一曰:“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子贡曰:“弃灰之罪轻,断手之罚重,古人何太毅也?”曰:“无弃灰,所易也;断手,所恶也。行所易,不关所恶,古人以为易,故行之。” 白话解:商王朝的法规对倒灰在大路上的人要按刑罚处理,子贡认为处罚过重,去问孔子。孔子说:“这是懂得治理的做法。凡把灰倒在大路上,因热灰中带有火种,经风一吹,必然会烧着人家,被烧的人家必然发怒引起相互斗殴,而斗殴必然引起几个家族相互残杀,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对倒灰的人处以刑法也是应该的。而且那种重罚是人们所畏惧的;而不在大路上倒灰是容易办到的。让人们去做他们容易办到的事,而不去触犯所畏惧的刑罚,这就是治理国家的办法。” 还有一种说法,商朝的法规对倒灰在公用道路上的人要砍掉他的手。子贡说:“倒灰的罪行轻,砍手的刑罚太重,古人为什么这么残酷呢?”孔子回答说:“不倒灰是容易办得到的,砍手的刑罚是人们所畏惧的。做容易办得到的事,不去触犯所畏惧的刑罚,古人认为这是简捷易行的事,所以才推行这种法规。” 《韩非子》中的记载,寓言颇多,此处当然不能作为孔子言论的佐证,不过却可以从中一窥先秦法家思想的精髓:上医治未病――对于很容易就能做到,却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事情,施行比其恰当惩罚重一些的惩罚,并且让老百姓都知道这一点,其实是一种仁政。反倒是纵容肌理之疾以致让人病入膏肓,才是为政之贼,此为“乡愿”。先秦法家思想中这种“重视预防犯罪”的思想,无论对于现代法律还是企业管理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就现实而言,去年开始推行的“酒驾入刑”政策,正是这种“预防犯罪”思想的一种体现:通过严刑峻法来约束一些很容易主观避免的事情,来预防更严重的后果发生,不能不说是一种仁政,而如果能做到公平公正的执法,那么无疑将提升公众对法律的信仰,而同时提升的――是对政府的信任。不过,这则小故事中,也流露出先秦法家的一个严重缺点:对“人”不够尊重。砍手属于非常严重的肉刑,在当时的医疗条件下,甚至很可能导致死亡。而先秦法家,重肉刑,轻拘禁,虽然能预防犯罪,但是遗留的社会后果却过于严重。另外,先秦法家把法律单纯看作上级约束下级的单向工具,而不是双向契约,这是与现代法理相悖的。 (作者:雪狼 原题《“弃灰砍手”――从一则小故事看法家思想的优缺点》 本文由国学复兴文化论坛供稿 刊载本文只为传播信息,不代表本站认同其观点) 来源:中国网文化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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