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王韜)6月26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了【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工作管理辦法(2012年版)】(簡稱【管理辦法】)、【全國農村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標準(2012年版)】、【全國社區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建設標準(2012年版)】。原有管理辦法和建設標準同時廢止。 新版【管理辦法】在原有基礎上,根據全國清理規範評比達標表彰工作聯席會議【關於公布行政等系統中央單位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保留項目的通告】,制定了新的規則。新版【管理辦法】要求,地級市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符合條件的地區開展全國基層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創建活動,對擬申請創建先進單位的地區進行審核,負責轄區內各先進單位建設工作的日常管理與監督。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將根據各地區申報情況,委託中華中醫藥學會醫院管理分會組織專家對申請創建先進單位的地區進行檢查評估。 新版【管理辦法】明確,檢查評估結果分爲合格、整改後複查、不合格三種。對於合格的地區,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網站、中國中醫藥報社以及各相關省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網站社會公示一周。對公示無異議的地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分別授予『全國農村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和『全國社區中醫藥工作先進單位』榮譽稱號,有效期爲5年。 對於整改後複查的地區,經至少3個月整改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專家組再次檢查評估。評估合格的地區,經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定後進入公示等確定程序;不合格的地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將向其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通報專家組的檢查評估意見。不合格的地區當年不得再次申報。 新【管理辦法】還提出,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將不定期對獲得先進單位榮譽稱號的地區開展督導檢查。對於工作計劃落實不力的地區,將給予通報批評。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區將取消先進單位榮譽稱號:在檢查評估工作中弄虛作假;工作計劃未落實;擅自撤銷(並)縣(市、區)中醫醫院;省級以上中醫藥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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