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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拍賣錢鍾書書信":拍賣私人信件勢必侵權

國學新聞| 文化論壇

2013-5-29 17:44| 發布者: 沙坡| 查看: 1943| 評論: 0|來自: 成都商報 

摘要: 核心提示    『錢鍾書楊絳書信及手稿將首次大規模面世並在京拍賣』,近日,一條拍賣公告引發軒然大波。日前,楊絳發表聲明,明確表態『堅決反對』私人書信被拍賣,希望有關人士和拍賣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否則『 ...
核心提示 
  『錢鍾書楊絳書信及手稿將首次大規模面世並在京拍賣』,近日,一條拍賣公告引發軒然大波。日前,楊絳發表聲明,明確表態『堅決反對』私人書信被拍賣,希望有關人士和拍賣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否則『將會親自走向法庭,維護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權利』。就在楊絳發表聲明的當天,來自清華、人大等高校的權威法律專家,對私人信件拍賣引發的諸多法律問題進行了專題研討。
  法/律/界/說/
  1 
  私人書信上
  承載着哪些『權』?
  程嘯(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研討會與會者之一):一封信件,涉及到多種權利。信件的紙張歸收件人所有,但信件本身也是作品,上面承載着的著作權、隱私權,是歸作者所有的。作者去世後,相應權利便自動歸作者的繼承人所有,進行繼承與保護。
  張思星(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拍賣師):與書畫、文物不同,信件不屬於公開藝術品的範疇。受贈人雖擁有信函的所有權,但不意味着其擁有信函的完全處置權。這還要看信函主要內容是什麼,涉及到的利害關係人的意願。
  從常理而言,兩人之間的信函,將不可避免地涉及書信往來雙方的隱私。因此楊絳作為利害關係人,有權終止這場拍賣。當然,若相關權利人雙方均對拍賣沒有異議,拍賣也是可以繼續的。
  王鳳海(中央財經大學拍賣研究中心名譽主任、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兼職教授):著作權人通過買賣、贈與或其他合法方式,將作品轉讓給他人的,作品的物權和著作權就發生了分離。擁有者取得作品的物權,作者則依法保留了著作權。
  擁有者對作品享有的是物權,而作者的著作權屬於知識產權。當兩項權利發生衝突時,應堅持物權優先的原則。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作品原件的所有人應享有作品的展覽權。
  2
  私人書信沒有作者允許
  是否可以拍賣?
  程嘯:即便參加拍賣的人聲稱『我只想拍得信件收藏,不會公開內容』,也是侵權。就像我寫給你的信被第三人看到、獲取,即便第三人並沒有將它公之於眾,也只是沒有侵犯發表權,但還是侵犯了隱私權。此外,依據【憲法】第40條規定,公民的通信秘密是我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受法律的嚴格保護。未經許可,拍賣私人信件勢必侵犯憲法保護的通信秘密權。
  張思星:作為知名學者和作家,錢鍾書、楊絳所作書信,未來是否能夠拍賣,還將存在新的爭議。例如目前拍賣市場上也有一些名人的書信,這已經從一個普通收藏品的層面,上升到文物層次。尤其是書信中涉及的人已經去世後,其隱私是否還應該繼續受到保護?目前我國沒有明確的法律予以規定。相關書信是否有一個『解禁』期限?目前也沒有明確說法。
  王鳳海:委託人作為原件所有人,應對拍賣標的享有物權和展覽權。拍賣人接受委託,對信件進行拍賣是符合【物權法】【拍賣法】和【著作權法】規定的。
  根據【物權法】精神,動產的占有人即所有人(除非有證據顯示為非法占有)、物品所有權人可以自主決定採用何種方式轉讓自己的物品。非法律禁止流動物品的所有權(處分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處分物品。拍賣人接受委託的,應當按拍賣法規定程序進行拍賣,而標的展示是法定程序之一,應得到法律保護。
  3
  拍賣公司是否
  應承擔審核職責?
  劉雙舟(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我注意到媒體報道中,拍賣公司承認書信及手稿『均未曾公開過』。因此我認為,第一,拍品是否具有重要研究價值不應是支持繼續拍賣的理由;第二,拍賣公司此前付出工作的艱辛程度和成本高低也不應成為支持繼續拍賣的理由。拍賣能否繼續進行應取決於一點,即委託人是否對拍品擁有法律上的處分權。
  拍賣公司對標的負有審核義務。像尚未公開發表的私人信函這樣的標的,如在著作權保護期限內,拍賣行應讓委託人提供其享有處分權(含發表權)的證明。
  委託人拍賣其依法不得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拍賣人明知委託人對拍賣標的依法不得處分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王鳳海:按照相關規定,拍賣公司要查驗委託人的資質,但僅是查驗,並非核實。也就是說,我要看你拍賣合法的證明,但我沒有義務去檢查你這個證明的真偽。無論最後委託人是否有權利拍賣這批信件,拍賣公司本身的作為並沒有過錯。
  4
  楊絳先生目前
  該如何應對?
  程嘯:若拍賣公司執意拍賣,又發生在法院裁決之前,那麼拍賣行為本身是有效的。 所以對楊絳先生而言最重要的是『防患於未然』,事前阻止對隱私權的侵害。否則一旦發生了拍賣行為,就覆水難收了,只能採用『亡羊補牢』的事後救濟方式,要求對方賠禮道歉、經濟補償等等。
  拍賣公司已經印製了很多宣傳冊,也出了一些光盤,楊絳先生應該儘快以侵犯知識產權的名義提起訴訟,取得法院的訴前禁令,申請扣押拍賣信件。法院如果扣押了,就表示對拍賣行為持否定態度。接下來再馬上以侵犯隱私權的名義提起訴訟,要求拍賣公司馬上停止侵權行為,即停止拍賣。
  王鳳海:我建議楊絳先生儘快找公安機關和拍賣監管機關,時間上完全來得及,目前沒有必要反覆糾結於此事是否合法。而即將拍賣的信件是否侵犯當事人隱私,也應該由公安機關去鑑別,而非由個人去說如何如何。
  有/此/一/說/
  『楊絳反對,驗證書信是真品』
  劉林(化名,本人要求匿名,收藏界人士):在楊絳先生在世且反對之時,進行公開拍賣確實不妥。拍賣行趁此機會,也是炒作了一把―――楊絳先生激烈反對,剛好驗證了書信是真品。
  我覺得收藏大師的手稿書信,是為了尊崇大師,可人家都反對了,還要買,那收藏者的品位就大打折扣了。不過,就算現在不賣,經過吵架確定為真跡,以後再賣還更貴了。  編/後/
  不是所有東西都能買賣
  藏家就像青春期的孩子,你越是反對,他的占有欲就越強,對於自己的喜好一擲千金―――『千金買你不開心』,而拍賣商人則像售賣糖果的販子,撩撥着藏家的心弦,公開錢鍾書、楊絳一家的書信;拍賣周作人的書稿;送拍王璜生的捐贈畫作,無一不搞得當事人傷心反對。這下好,當事人的反對更激發了藏家的興趣―――這些東西一定值得收藏,拍賣商人在一片口水之中待價而沽。我們只想說,你拿着別人的隱私、感情來買賣,有沒有想過,你所做的事情就是『兄弟你有什麼不開心的事情,說出來讓大家開心一下。』
  在這樣不顧當事人的買賣中,藏家收穫了藏品,商人收穫了利益,你們還收穫了別人的傷心。
來源:成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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