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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立法禁絕『漢奸言論』會傷害學術自由

國學新聞| 歷史的天空

2007-3-6 15:04| 發佈者: 南丘| 查看: 2276| 評論: 0|來自: 中國青年報

摘要: 近日,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科院學術委員喻權域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當前一些學者打着學術研究的旗號歪曲歷史,為八國聯軍侵華特別是日本侵華翻案,針對這種情況,國家要專項立法,對那些為1840年鴉片戰爭以來的列 ...

近日,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科院學術委員喻權域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當前一些學者打着學術研究的旗號歪曲歷史,為八國聯軍侵華特別是日本侵華翻案,針對這種情況,國家要專項立法,對那些為1840年鴉片戰爭以來的列強侵華翻案,特別是為日本侵華戰爭翻案的論者、乃至媒體負責人要以法律手段懲辦,為此他提議人大制定【懲治漢奸言論法】。(中國新聞網3月5日)

毫無疑問,大量的史實和『人證物證』,早已證實了列強侵華,尤其是日本侵華戰爭的既定事實,任何否認這一事實的論調,都會在鐵證如山面前顯得蒼白無力。我不想喋喋不休地重複歷史,但我卻不得不為如何解決這種學術爭議的提議而憂心:是不是對於任何學術上出格的『論調』,都要訴諸立法來進行禁絕?或者說,法律是否應該為學術問題留有必要的爭鳴空間?

列強侵華尤其是日本侵華戰爭的事實,無疑已經凝聚成為中華民族共同的傷痕記憶和前進動力,在這樣的價值層面,相信不會有什麼異議。但問題是,這些又同屬歷史學研究中的學術課題,僅僅從價值層面我們無法推斷並還原出全部的歷史細節,這樣的『空間失憶』或者『時間失真』,必然要為歷史學的學術研究提供可以探究和商榷的空間,而這則屬於學術自由的範疇。

就學術自由而言,允許別出心裁甚至謬誤的觀點出現並且表達,是學術自由的題中之義,否則學術談何自由?至少在目前,關於學術自由的一個幾近一致的觀點是,學術研究作為發現和傳播真理的載體,必須掙脫現實的束縛而保持遠距離的觀照。這是因為,不論在社會科學領域還是在自然科學領域,絕對的真理並不存在,只標榜一種『絕對真理』而忽視甚至打壓其他『不同聲音』,其結果必然是學者自由權利和學術生命力的喪失殆盡。

我知道,喻權域院士建議通過立法禁絕『漢奸言論』的初衷是善意的,但一旦【懲治漢奸言論法】在立法層面被通過並獲實施,其就會脫離建議者的初衷,成為打壓學術自由尤其是歷史學學術研究自由的『法律爪牙』。既然要懲治漢奸言論,那麼,何為漢奸言論就要從立法層面上進行嚴格和詳細的界定,而這作為一個學術問題,無疑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這樣,一旦立法遵循『宜粗不宜細』的原則,將漢奸言論交由『執法實踐』或者『司法實踐』,那麼『漢奸言論』就很容易成為學術上打壓異己或者非主流觀點的有力武器。不久前,百餘學者聯名申請科普法刪除『偽科學』概念就是最好的例證。

當然,學術自由對『學術研究自由』的寬容,並非沒有任何底線限制。只不過學術問題不應通過立法事前規範,而應當由學術自治自行淨化學術環境,通過『優勝劣汰』來糾正『錯誤言論』。必須注意的是,這不是在以學術自由為真正的『漢奸言論』進行辯護,而是說相比於尊重學術自由所能激發的學術創造力而言,『錯誤言論』是學術必須容忍的『小惡』,這是一種『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學術理性。

事實上,我國【憲法】第四十七條對學術自由有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這其實意味着,對學術自由的任何限制,都需要以【憲法】層面的相應規定來限制,即只有學術自由中的『錯誤言論』違背了【憲法】的強制性規定時,法律才有限制和禁絕的必要,根本沒有必要畫蛇添足地以【懲治漢奸言論法】來規範。

作者: 志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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