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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資訊] 中成藥改名規則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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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公英 發表於 2017-12-1 00:0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必讀聲明 / 必讀聲明 本站所有醫藥學內容僅供學習參考,不能視作專業意見,不能替代執業醫師的當面診治,不得依據任何文字內容自行用藥,否則後果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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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蒲公英

11月28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於發布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同時下發【關於規範已上市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的通知】。兩個文件的發出,既體現對中成藥命名所具有的傳統文化特色的尊重,又使中成藥的命名科學規範。明確提出中成藥命名要堅持科學簡明、避免重名,規範命名、避免誇大療效,體現傳統文化特色的原則。

對於已上市中成藥,總局明確了必須更名的三種情形,即:明顯誇大療效,誤導醫生和患者的;名稱不正確、不科學,有低俗用語和迷信色彩的;處方相同而藥品名稱不同,藥品名稱相同或相似而處方不同的。對於藥品名稱有地名、人名、姓氏,藥品名稱中有『寶』 『精』『靈』等,但品種有一定的使用歷史,已經形成品牌,公眾普遍接受的,可不更名。來源於古代經典名方的各種中成藥製劑也不予更名。

國家藥典委員會將組織專家提出需更名的已上市中成藥名單。新的通用名稱批准後,給予2年過渡期,過渡期內採取新名稱後括注老名稱的方式,讓患者和醫生逐步適應。

對於說明書、標籤的使用,【關於規範已上市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的通知】中也作出了明確、合理的規定,即:批准更名之日起30日內,生產企業應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更名後新的說明書、標籤。自備案之日起生產的藥品,不得繼續使用原說明書、標籤。備案前生產的藥品,有效期在2年過渡期內的,該藥品可以繼續使用原說明書、標籤至有效期結束;有效期超過2年過渡期的,該藥品可以繼續使用原說明書、標籤至過渡期結束。

總局關於發布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

(2017年第188號)

2017年11月28日 發布

為規範中成藥命名,體現中醫藥特色,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制定了【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技術指導原則】,現予發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上述技術指導原則發布後受理的中藥新藥應根據此技術指導原則的要求進行命名;已經受理的中藥新藥,其命名與技術指導原則不符的,註冊申請人可以通過補充申請重新命名。對已上市中成藥名稱進行規範的要求另行制定。

特此通告。

附件:1.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技術指導原則

2.關於【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技術指導原則】的說明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7年11月20日

附件1.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技術指導原則

一、概述

為加強註冊管理,規範中成藥的命名,體現中醫藥特色,尊重文化,繼承傳統,特制定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既往中藥通用名命名的技術要求、原則的基礎上,根據中成藥命名現狀,結合近年來有關中成藥命名的研究新進展而制定。

二、基本原則

(一)『科學簡明,避免重名』原則

1.中成藥通用名稱應科學、明確、簡短、不易產生歧義和誤導,避免使用生澀用語。一般字數不超過8個字(民族藥除外,可採用約定俗成的漢譯名)。

2.不應採用低俗、迷信用語。

3.名稱中應明確劑型,且劑型應放在名稱最後。

4.名稱中除劑型外,不應與已有中成藥通用名重複,避免同名異方、同方異名的產生。

(二)『規範命名,避免誇大療效』原則

1.一般不應採用人名、地名、企業名稱或瀕危受保護動、植物名稱命名。

2.不應採用代號、固有特定含義名詞的諧音命名。如:X0X、名人名字的諧音等。

3.不應採用現代醫學藥理學、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或治療學的相關用語命名。如:癌、消炎、降糖、降壓、降脂等。

4.不應採用誇大、自詡、不切實際的用語。如:強力、速效、御製、秘制以及靈、寶、精等(名稱中含藥材名全稱及中醫術語的除外)。

(三)『體現傳統文化特色』原則

將傳統文化特色賦予中藥方劑命名是中醫藥的文化特色之一,因此,中成藥命名可借鑑古方命名充分結合美學觀念的優點,使中成藥的名稱既科學規範,又體現一定的中華傳統文化底蘊。但是,名稱中所採用的具有文化特色的用語應當具有明確的文獻依據或公認的文化淵源,並避免誇大療效。

三、單味製劑命名

1.一般應採用中藥材、中藥飲片、中藥有效成分、中藥有效部位加劑型命名。如:花蕊石散、丹參口服液、巴戟天寡糖膠囊等。

2.可採用中藥有效成分、中藥有效部位與功能結合劑型命名。

3.中藥材人工製成品的名稱應與天然品的名稱有所區別,一般不應以『人工XX』加劑型命名。

四、複方製劑命名

中成藥複方製劑根據處方組成的不同情況可酌情採用下列方法命名。

1.採用處方主要藥材名稱的縮寫加劑型命名,但其縮寫不能組合成違反其他命名要求的含義。如:香連丸,由木香、黃連組成;桂附地黃丸由肉桂、附子、熟地黃、山藥、山茱萸、茯苓、丹皮、澤瀉組成;葛根芩連片由葛根、黃芩、黃連、甘草組成。

2.採用主要功能(只能採用中醫術語表述功能,下同)加劑型命名。該類型命名中,可直接以功能命名,如:補中益氣合劑、除痰止嗽丸、補心丹、定志丸等;也可採用比喻、雙關、借代、對偶等各種修辭手法來表示方劑功能,如:交泰丸、玉女煎、月華丸、玉屏風散等。示例如下:

(1)採用比喻修辭命名,即根據事物的相似點,用具體的、淺顯的、熟知的事物來說明抽象的、深奧的、生疏的事物的修辭手法。如:玉屏風散、月華丸等。

玉屏風散:『屏風』二字,取其固衛肌表,抵禦外邪(風)之義。『玉屏風』之名,以屏風指代人體抵禦外界的屏障,具濃郁的傳統文化氣息,體現了中醫形象思維的特質。

月華丸:『月華』,古人指月亮或月亮周圍的光環。本方能滋陰潤肺,治療肺癆之病。因肺屬陰,為五藏之華蓋,猶如月亮之光彩華美,故名『月華丸』。

(2)採用雙關修辭命名,即在一定的語言環境中,利用詞的多義或同音的條件,有意使語句具有雙重意義,言在此而意在彼。如:抵當湯等。

抵當湯,由水蛭、虻蟲、桃仁、大黃組成。用於下焦蓄血所致之少腹滿痛,小便自利,身黃如疸,精神發狂等症。有攻逐蓄血之功。『抵當』可能是主藥水蛭之別名,但更多意義上是通『滌盪』,意指此方具有滌盪攻逐瘀血之力。

(3)採用借代修辭命名,即借一物來代替另一物出現,如:更衣丸等。

更衣丸,由硃砂、蘆薈組成,取酒和丸,用黃酒沖服,有瀉火通便之功,用於治療腸胃燥結,大便不通,心煩易怒,睡眠不安諸證。『更衣』,古時稱大、小便之婉辭,方名更衣。以更衣代如廁,既不失文雅,又明了方義。

(4)採用對偶修辭,即用兩個結構相同、字數相等、意義對稱的詞組或句子來表達相反、相似或相關意思的一種修辭方式。如:瀉心導赤散等。

瀉心導赤散,功能瀉心脾積熱,臨床常用於治療心脾積熱的口舌生瘡。『瀉心』與『導赤』是屬於對偶中的『正對偶』,前後表達的意思同類或相近,互為補充。

3.採用藥物味數加劑型命名。如:四物湯等。

四物湯,由當歸、川芎、白芍、熟地組成,為補血劑的代表方。

4.採用劑量(入藥劑量、方中藥物劑量比例、單次劑量)加劑型命名。如:七厘散、六一散等。

七厘散,具有散瘀消腫,定痛止血的功能。本方過服易耗傷正氣,不宜大量久服,一般每次只服『七厘』,即以每次用量來命名。

六一散,則由滑石粉、甘草組成,兩藥劑量比例為6∶1,故名。

5.以藥物顏色加劑型命名。以顏色來命名的方劑大多因成品顏色有一定的特徵性,給人留下深刻的印象,故據此命名,便於推廣與應用,如:桃花湯等。

桃花湯,方中藥物組成為赤石脂一斤,乾薑一兩,粳米一斤,因赤石脂色赤白相間,別名桃花石,煎煮成湯後,其色淡紅,鮮艷猶若桃花,故稱桃花湯。

6.以服用時間加劑型命名。如:雞鳴散等。

雞鳴散,所謂『雞鳴』,是指雞鳴時分,此方須在清晨空腹時服下,故名『雞鳴散』。

7.可採用君藥或主要藥材名稱加功能及劑型命名。如:龍膽瀉肝丸、當歸補血湯等。

龍膽瀉肝丸,具有瀉肝膽經實火,除下焦濕熱之功效。方中君藥龍膽草,有瀉肝膽實火作用。

當歸補血湯,具有補氣生血之功效。方中主藥當歸,有益血和營作用。

8.可採用藥味數與主要藥材名稱,或者藥味數與功能或用法加劑型命名。如:五苓散、三生飲等。

五苓散,方中有豬苓、澤瀉、白朮、茯苓、桂枝,同時含兩個『苓』,故名。

三生飲,方中草烏、厚朴、甘草均生用,不需炮製,甘草生用較為常見,但草烏多炮製後入藥,有別於其他方,強調諸藥生用,是其特徵。

9.可採用處方來源(不包括朝代)與功能或藥名加劑型命名。如:指迷茯苓丸等。

名稱中含『茯苓丸』的方劑數量較多。指迷茯苓丸,是指來自於【全生指迷方】的茯苓丸,綴以『指迷』,意在從方劑來源區分之。

10.可採用功能與藥物作用的病位(中醫術語)加劑型命名。如:溫膽湯、養陰清肺丸、清熱瀉脾散、清胃散、少腹逐瘀湯、化滯柔肝膠囊等。

11.可採用主要藥材和藥引結合併加劑型命名。如:川芎茶調散,以茶水調服,故名。

12.兒科用藥可加該藥臨床所用的科名,如:小兒消食片等。

13.可在命名中加該藥的用法,如:小兒敷臍止瀉散、含化上清片、外用紫金錠等。

14.在遵照命名原則條件下,命名可體現陰陽五行、古代學術派別思想、古代物品的名稱等,以突出中國傳統文化特色,如:左金丸、玉泉丸等。

左金丸,有清瀉肝火,降逆止嘔之功。心屬火,肝屬木,肺屬金,肝位於右而行氣於左,肝木得肺金所制則生化正常。清心火以佐肺金而制肝於左,所以名曰『左金丸』。

玉泉丸,有益氣養陰,清熱生津之效。『玉泉』為泉水之美稱,亦指口中舌下兩脈之津液。用數味滋陰潤燥、益氣生津之品組方,服之可使陰津得充,津液自回,口中津津常潤,猶如玉泉之水,源源不斷,故名『玉泉丸』。

附件2、關於【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技術指導原則】的說明

為加強註冊管理,規範中成藥命名,體現中醫藥特色,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印發了【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技術指導原則】(以下簡稱指導原則)。現就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印發指導原則的必要性

藥品的命名是藥品標準工作的基礎內容之一。中成藥目前沒有商品名,只有通用名,因其非單一化學成分組成,所以其通用名的命名不同於化學藥。目前執行的中藥命名技術要求是由原衛生部於1992年制定發布的,中藥新藥的命名均按該要求進行。中藥新藥的命名雖然總體上較為規範,但缺乏中醫藥傳統文化特色,能被審評認可的命名方式較為單一,企業普遍反映中藥新藥的命名越來越困難。

此外,現行已上市中成藥大部分是原地方批准上市的,在地方標準上升為國家標準時沒有對品名進行清理規範,所以問題突出,主要表現在品名誇大療效等方面。中成藥誇大式命名是中成藥行業亂象的集中體現,顯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有關廣告禁止的通行規定及藥品廣告禁止性規定相違背,很大程度上是中藥行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規則體系與監督管理滯後的縮影。此次,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技術指導原則】,補上了監管的短板,及時且必須。

二、關於中藥方劑的傳統命名規律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曾組織專家對531首古代經典方命名特點進行了系統研究,結果發現,與處方組成中藥物名稱相關的命名方劑數達到55.17%,是方劑命名的關鍵因素,以功效相關的因素命名的方劑占全部方劑的45.52%,二者相合總比例達到98.62%。方劑命名的第三大因素,無疑是文化因素,全部占比達26.96%。可見,方劑的命名雖然相對複雜,但仍有規律可循。藥名和功效一直是古人命名方劑的關鍵因素,同時,文化的力量在古代方劑命名中的作用不可忽視,若能將文化與功效二者兼顧,則更趨完美。對中藥方劑的傳統命名規律進行研究的結果不支持將誇大式中成藥命名視作是中成藥命名傳統的觀點。

三、關於中成藥命名對傳統文化特色的體現

在2007年以後新批中成藥的命名中,與文化因素相關的中成藥命名僅占全部新批中成藥的3.2%,運用修辭形式命名的情形呈空缺,與古代經典名方相差甚遠。因此,在新修訂徵求意見稿中增加了比喻、借代、雙關等多種修辭類型的命名方式,以進一步加強中成藥命名中的中國傳統文化內容。在遵照命名原則條件下,允許在中成藥命名中體現陰陽五行等傳統文化思想。

四、關於避免中成藥命名誇大療效的問題

判斷中成藥名稱是否誇大療效,不應只看名稱中的個別文字,而應完整地看整個名稱。以下情形不應屬於誇大療效:一是因為名稱中含有藥材或飲片名稱而出現『寶』『靈』『精』,如二十五味馬寶丸、靈芝顆粒、黃精丸、黃精養陰糖漿等;二是含有表述中藥功效的中醫術語的用字,如固精補腎丸等。

五、關於中成藥命名不採用人名、地名、企業名稱的問題

關於中成藥命名不採用人名、地名、企業名稱,其理由主要是:首先,從中藥方劑傳統命名規律看,這不是傳統的命名方式;其次,中成藥名稱均為通用名稱,從藥品通用名稱管理看,通用名稱為同類藥品所共用的名稱,如採用人名、地名、企業名稱命名,在同類藥品的命名上就會引起混亂。以『六味地黃』為例,如果北京生產的叫『北京六味地黃丸』,河南生產的叫『河南六味地黃丸』,蘭州生產的叫『蘭州六味地黃丸』,這顯然不合適。

六、關於對已上市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的規範

新批准上市的中成藥,必須嚴格按指導原則的要求進行通用名稱的命名。對於已上市中成藥通用名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將着重對誇大療效或用語低俗的情形進行規範,分類分批進行。來源於古代經典名方的中成藥,其通用名稱採用該經典名方方劑名稱命名的,不列入規範範圍。由於特殊的歷史原因,一些已上市中成藥的名稱中包含了人名、地名、企業名稱等,採用這種命名方式的中成藥多為獨家品種,這些中成藥的名稱已享譽國內外,而且名稱本身並無誇大療效之意,此類情形也不列入規範範圍。

對於已上市中成藥確需更名的,將給予其一定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採取加括號的方式允許老名稱使用,讓患者和醫生逐步適應。對於規範已上市中成藥通用名稱的具體實施方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將舉行專家論證會聽取意見,以完善該實施方案。

I版權聲明

本文來源為『蒲公英』,版權歸權利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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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田李下 發表於 2025-4-4 04:23 | 顯示全部樓層
論中成藥命名規範與傳統文化的平衡之道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近日頒布的【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技術指導原則】及配套文件,實為中醫藥現代化進程中的一項重要舉措。此舉既體現了對中醫藥傳統文化的尊重,又兼顧了科學規範的要求,可謂"執兩用中"之典範。

命名規範之必要性

自古以來,中醫藥命名便有其獨特體系。【黃帝內經】有"名實相應"之說,強調名稱應與實質相符。然而近年來,部分中成藥命名存在誇大療效、低俗迷信之弊,如"某寶""某靈"之類,不僅違背了"名正言順"的傳統文化精神,更可能誤導醫患。此次規範明確要求避免誇大療效、去除低俗迷信用語,實為撥亂反正之舉。

傳統文化之保護

值得稱道的是,新規對傳統文化表現出了充分尊重。經典名方製劑不予更名,歷史悠久、已形成品牌的藥品亦可保留原名,體現了"因俗而治"的智慧。中醫藥命名中常見的地名、人名、姓氏等元素,實為中華醫藥文化的重要載體。如"雲南白藥""季德勝蛇藥"等,其名稱本身便是文化記憶的一部分。新規對此予以保留,顯示出對文化傳承的深刻理解。

科學性與文化性的平衡

新規提出"科學簡明、避免重名"的原則,符合現代藥品管理要求,同時強調"體現傳統文化特色",在科學與文化之間找到了平衡點。這種平衡恰如中醫理論中的"陰陽和合",既不過分強調科學規範而犧牲文化特色,也不因循守舊而忽視科學管理。過渡期的設置更是體現了"循序漸進"的改革智慧,給予市場充分適應時間。

實施建議

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建議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對必須更名的藥品,新名稱應儘可能保留原有文化意蘊;二是加強宣傳解釋,使醫患理解更名背後的文化保護意圖;三是建立長效機制,定期評估命名規範實施效果。唯有如此,方能使這一新規真正起到"正名實而化天下"的作用。

總之,此次中成藥命名規範的出台,既是科學管理的需要,也是文化傳承的必然。在現代化進程中保持文化自覺,在規範管理中體現文化尊重,這正是中醫藥走向世界的正確路徑。
興華 發表於 2025-4-27 09:12 | 顯示全部樓層
關於中成藥命名新規的國學視角解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近日頒布的【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技術指導原則】,實為中醫藥現代化進程中一項兼具文化傳承與科學規範的重要舉措。筆者試從國學與中醫藥文化角度,對此新規作一解讀。

命名規範中的文化傳承智慧

新規明確提出"體現傳統文化特色"的原則,此乃深得中醫文化精髓之舉。中醫藥命名自古講究"名副其實"、"以形取名"、"因效立名",如【傷寒論】中"桂枝湯"取其君藥,"十棗湯"明示其用,"瀉心湯"直指功效。新規對古代經典名方製劑不予更名的規定,既是對傳統的尊重,亦是對歷史連續性的維護。尤其值得稱道的是,對於"有一定使用歷史,已經形成品牌"的藥品網開一面,體現了"循名責實"與"約定俗成"的平衡智慧,此正合【荀子·正名】"名無固宜,約之以命,約定俗成謂之宜"的古老智慧。

科學規範與去偽存真

新規要求避免誇大療效、去除低俗迷信用語,此乃正本清源之舉。傳統醫學雖重"取類比象",但歷代醫家皆強調實事求是。【黃帝內經】早有"無道行私,必得天殃"之戒,明代李時珍【本草綱目】更對藥名虛誇現象多有批評。新規所列必須更名的三種情形,實為對傳統醫藥命名中"浮誇失真"流弊的匡正,符合傳統醫學"實事求是"的精神內核。尤其禁止"處方相同而名稱不同"的混亂現象,更是對【神農本草經】以來"一名一藥"傳統的回歸。

過渡安排的仁政體現

給予兩年過渡期、允許新老名稱並行的安排,既見管理智慧,更具仁政色彩。此與【孟子】"不愆不忘,率由舊章"的漸進改革思想相合,也符合傳統醫藥"穩中求變"的特質。古代醫籍版本更迭亦多採用新舊並存方式,如【傷寒論】不同傳本並行於世,終成互補之勢。這種柔性管理既保障了臨床用藥的連續性,又給予企業調整的合理時間,實為"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與"因時制宜"的完美結合。

結語

此項新規既守正又創新,既尊重歷史又面向未來,實為中醫藥現代化進程中的典範之作。它既避免了"數典忘祖"的文化斷裂,又防止了"泥古不化"的固步自封。作為國學研究者,筆者樂見傳統醫藥文化能在規範中傳承,在創新中發展,使這一中華文明瑰寶得以永續流傳,福澤蒼生。
謝丘申 發表於 2025-5-1 12:12 | 顯示全部樓層
論中成藥命名規範之文化傳承與科學精神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近日頒布【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技術指導原則】,此舉實為中醫藥現代化進程中之重要里程碑。作為國學研究者,余以為此政策既體現了對傳統醫藥文化的尊重,又彰顯了科學規範之精神,可謂"守正創新"之典範。

命名規範之文化考量

【指導原則】明確提出"體現傳統文化特色"之要求,此乃深得中醫命名之精髓。自古以來,中藥命名多取法自然,或依形色氣味,或據功效主治,如"六味地黃丸"明示其六味組成,"銀翹散"直指其主要成分。此次規定對"來源於古代經典名方的各種中成藥製劑不予更名",正是對傳統醫藥文化之珍視。經典方劑如"桂枝湯"、"麻黃湯"等名稱,歷經千年沉澱,已成為中華醫藥文化之重要符號,豈可輕言更改?

然則,命名亦不可一味泥古。文件中要求避免"低俗用語和迷信色彩",此乃正本清源之舉。傳統醫藥雖有其獨特理論體系,但絕非玄虛迷信。如某些藥品以"神"、"仙"為名,確有誇大之嫌,今予以規範,實為維護中醫藥之科學性與嚴肅性。

科學規範之現代要求

【指導原則】強調"科學簡明、避免重名"、"規範命名、避免誇大療效",體現了現代藥品管理之科學精神。傳統中成藥命名常有"一名多藥"或"一藥多名"之混亂現象,如不同廠家生產的同一處方藥品名稱各異,或名稱相似而處方迥異,此不僅困擾醫患,亦不利於中醫藥之國際推廣。

文件對必須更名的三種情形作出明確規定,尤其是"處方相同而藥品名稱不同,藥品名稱相同或相似而處方不同"者必須更名,此乃建立科學規範命名體系之基礎。科學命名當如【本草綱目】之系統分類,名實相符,條理清晰。

文化傳承與品牌保護之平衡

政策對"有一定使用歷史,已經形成品牌,公眾普遍接受"的藥品名稱予以保留,體現了務實態度。如"雲南白藥"、"片仔癀"等老字號品牌,其名稱已超越單純標識功能,成為品質與信譽之象徵,更是中醫藥文化之載體。盲目更名不僅造成市場混亂,亦是對傳統文化資產之損害。

過渡期之設置尤為明智。給予兩年時間逐步適應,新名稱後括注老名稱,既保證了政策之平穩實施,又照顧了醫患使用習慣,體現了政策制定之人文關懷。

結語

中成藥命名規範工作,表面觀之為名稱之統一,實則關乎中醫藥現代化發展之大計。此政策既守護了傳統醫藥文化之根基,又順應了科學管理之要求,可謂"繼往開來"。吾輩當以此為契機,深入研究中醫藥命名之學理,使藥名既能準確反映藥物特性,又能傳承文化精髓,為中醫藥之振興與國際傳播奠定堅實基礎。

【易經】有云:"正其名,言其順。"名正而言順,藥品命名之規範,實乃中醫藥事業發展之要務。願業界同仁共襄此舉,使中醫藥在保持特色的同時,更加科學規範,造福人類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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