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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学说] 由“亲亲相隐”到“齐之以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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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强 发表于 2016-9-19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学博士论坛

由“亲亲相隐”到“齐之以礼”

李军政

李军政,男,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中国古代思想史2011级博士生,本文出自其博士论文《从“义以建利”到“志于道”——孔子思想的渊源及其他》。

博士导师:首都师范大学教授 白 奚

通讯评委:武汉大学教授   郭齐勇

         杭州师范大学教授 范忠信

孔子作为儒家思想的开创者,其思想是在对前人继承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然而迄今为止,梳理孔子思想的渊源并指出其贡献的研究很少。笔者于此尝试梳理孔子“法”思想的渊源并分析其贡献。

提到孔子关于法制的思想,当首推其亲亲相隐思想。据《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从现存的《论语》注本看,都把“攘”注释为“窃”或者“盗”或者“偷”。王力在其《古代汉语》中则指出:“攘,本指扣留自己跑来的家禽牲畜,和‘偷’有些不同。”笔者同意王力的看法,据《尔雅注疏》所言,“儴、仍,因也。”郭璞注释认为“皆因缘也。《费誓》曰:‘无敢寇攘。’郑注云:‘因其亡失曰攘。’儴、攘音义同”。就《论语》而言,孔子真的主张即便亲人犯了严重的罪行也要替其掩盖吗?在《左传·昭公十四年》中孔子曾经称赞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可见孔子并不赞同为亲人相隐所有的不当行为,说孔子赞成对于亲人微小过错要“相隐”可能会更符合其本意。

论语·微子》篇中周公谓鲁公曰:“君子不施其亲,不使大臣怨乎不以。故旧无大过,则不弃也。无求备于一人。”对故旧尚且如此,更遑论父母兄弟乎?我们是否可以认为这种“无求备于一人”的思想是孔子亲亲相隐思想的先声呢?据《左传·襄公三年》记载,晋侯之弟扬干乱行于曲梁,魏绛戮其仆。晋侯大怒,虽然最终没有对魏绛治罪,但是我们可以看出,晋侯维护其弟的原因是因为“亲亲相隐”的缘故。在此史料中也可以看出,羊舌赤、士鲂、张老并没有指责晋侯为其弟隐错,即便是打算自杀的魏绛也没有指责晋侯为其弟隐错。可见,亲亲相隐乃是当时社会之通义,孔子亲亲相隐的思想,并非其首创,而是由来已久。与前贤相比,孔子的高明之处在于他没有主张对亲人的过错全部隐藏。结合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孔子赞成为亲人隐小恶,不为亲人隐大恶,这较前人不分问题的大小、轻重单纯为亲人隐恶,或不为亲人隐恶要超越很多。

关于“法”,孔子不仅有“亲亲相隐”的思想,他还提到要谨慎使用刑罚以及事先预防。孔子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左传·成公二年》,申公巫臣说:“《周书》曰:‘明德慎罚。’文王所以造周也。明德,务崇之之谓也;慎罚,务去之之谓也。若兴诸侯,以取大罚,非慎之也。君其图之!”很显然,《尚书·康诰》中提倡的是谨慎使用刑罚,而申公巫臣的发挥却与刑罚没有关系,他把“慎罚”解释为提前预防可能到来的惩罚。关于慎罚的思想,在《左传·襄公二十六年》中归生曰:“‘善为国者,赏不僭而刑不滥。’赏僭,则惧及淫人;刑滥,则惧及善人。若不幸而过,宁僭无滥。与其失善,宁其利淫。无善人,则国从之。《》曰:‘人之云亡,邦国殄瘁。’无善人之谓也。故《夏书》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惧失善也。《商颂》有之曰:‘不僭不滥,不敢怠皇,命于下国,封建厥福。’此汤所以获天福也。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不倦。”

苏匀帖 发表于 2025-6-7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亲亲相隐"到"齐之以礼":孔子礼法思想的辩证发展

李军政博士对孔子"亲亲相隐"思想的考辨颇具启发性。笔者拟从礼法关系的角度,对此问题作进一步申论。

关于"攘羊"之辩,关键不在"攘"字训诂,而在理解孔子对"直"的独特定义。郑玄注"直在其中"云:"直谓不相隐也,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此解深得圣人之意。孔子并非简单主张隐匿罪行,而是强调在礼法冲突时,血缘伦理具有优先性。《礼记·檀弓》载"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与"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相呼应,构成完整的伦理-法律观。

周公"无求备于一人"之说,实为周礼"矜恤"传统的体现。《周礼·秋官》有"三赦之法":"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这种对特殊群体的宽宥精神,确为孔子思想渊源。但孔子之创新在于将血缘伦理提升为普遍原则。《论语·阳货》载孔子斥宰我"三年之丧"之问:"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可见其将亲子之情视为礼制根基。

晋侯"隐扬干"事例恰显示春秋时期"亲亲"原则的局限。孔子"齐之以礼"(《论语·为政》)的深刻性,正在于既肯定血缘伦理,又主张以礼节制。《左传·昭公十四年》孔子赞叔向"不隐于亲",与其"相隐"主张看似矛盾,实则统一于"礼"的标准——叔向诛亲乃因"恃奸而败",符合"恶恶止其身"(《春秋公羊传·昭公二十年》)的礼义原则。

要之,孔子法思想之精髓,在于构建"亲亲"与"尊尊"的辩证体系。其"相隐"说非为破坏法制,而是以礼导法,使法律运作不违人情本真。这种思想对当代法治建设中如何处理法律与伦理关系,仍具重要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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