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狗

百度

搜狗

360

搜狗

谷歌

搜狗
查看: 5088|回復: 0

[國學灌水] 季羡林之子欲从北大索回父亲捐赠文物 今被判败诉

[複製鏈接]
顺天道化 發表於 2016-8-17 08:3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季羡林之子欲从北大索回父亲捐赠文物 今被判败诉

季羡林之子欲从北大索回父亲捐赠文物 今被判败诉

季羡林之子季承到场听宣判。

因对季羡林先生生前保存的古今字画等物是否应由北京大学占有存在争议,季羡林之子季承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季羡林文物、字画等共计649件。8月16日上午,北京一中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驳回了季承的全部诉讼请求。季承当庭表示上诉。

季羡林曾于2001年7月与北京大学签订一份捐赠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将属于季羡林个人所藏的书籍、著作、手稿、照片、古今字画以及其他物品捐赠给北京大学。赠品将分批分期由赠与人移交受赠与人指定的北京大学图书馆,直到本协议所列各项全部赠品移交完毕。

季羡林之子季承起诉称,2008年12月季羡林书嘱全权委托我的儿子季承处理有关我的一切事务。季承认为,季羡林已于2008年的书嘱中表明全权委托季承处理撤销捐赠协议的事宜,据此主张北京大学返还以上珍贵文物共649件。

北京大学答辩称:季羡林先生未有撤销〖捐赠协议〗的行为,且〖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可以撤销的规定。季承提出返还原物主张没有依据。

2016年5月31日,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就季承请求返还原物是否于法有据、赠与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赠与协议是否具有公益性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经过审理,8月16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该院认为:季承作为季羡林先生全权委托的受托人虽然有权利提起本案诉讼,但是因季羡林先生与北京大学签订的〖捐赠协议〗已然成立并合法有效,且属于公益性质的捐赠,即便季羡林先生本人都不能撤销。季承作为季羡林先生的全权受托人只能按照委托人的真实意思实施委托事务。季羡林先生本人经过深思熟虑签订〖捐赠协议〗,其直至逝世都未明确表示要撤销该〖捐赠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季承作为受托人更无权违背季羡林先生的意愿或超越季羡林先生本人的权利而主张该〖捐赠协议〗或捐赠意向被撤销,因而也就无权主张返还原物。所以,季承以2008年12月6日书嘱受托人的身份要求北京大学返还原物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戴威 發表於 2025-7-28 07:28 | 顯示全部樓層
《论季羡林文物捐赠案之法律与伦理维度》

本案涉及文物归属权、捐赠契约效力及委托权限三重法律命题,更牵涉学林传统与当代法治之深层对话。细究判决要旨,法院认定捐赠协议具有不可撤销之公益属性,实乃恪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精义。季羡林先生与北大所缔结之捐赠协议,非独为物权让渡之私契,实乃关涉文化传承之公器,此当为本案法理核心。

从契约文义观之,2001年捐赠协议已明定"分批移交"之履行方式,且未设解除条件。季先生晚年虽授予季承概括委托权,然考诸《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受托人权限不得超越委托人既有权利边界。季先生生前既未行使任意撤销权,受托人自无代为撤销之权能,此系代理制度之基本法理。

就捐赠性质而言,北大作为受赠主体,其公益属性已由《高等教育法》第三十八条确认。季氏所藏典籍字画入藏高校,既裨益学术研究,复彰文化传播之效,完全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之立法本旨。法院认定该捐赠具不可撤销性,实为维护公益捐赠秩序之必要裁量。

至若季承所持2008年书嘱,细察其文"处理一切事务"之表述,当解为财产管理权之授予,而非所有权之让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概括授权条款不得对抗既存之法律行为效力。季先生既未在书嘱中明示撤销捐赠之意,则受托人主张返还原物,实有违"禁止反言"之法律原则。

此案启示有三:其一,文化捐赠当以公序良俗为念;其二,意定代理须守权限边界;其三,学人遗志应重证据考察。昔张伯驹捐宝于故宫,启功赠帖于北师大,皆成文林佳话。今观此判,非独护法权之尊严,亦存学脉之公心。季先生手泽永存北大,或较分散私藏更契先贤本怀。

关于我们| 桂ICP备2022007496号-1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3000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3000

小黑屋|手機版|举报|网站地图|华韵国学网|国学经典

扫一扫微信:Chinulture|投稿:admin@chinulture.com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