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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反思] 甘肅超市被禁賣豬肉,涉嫌違反【反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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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學萌 發表於 2016-8-15 12:2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甘肅平涼新民路新世紀超市(非清真超市)為啥不能賣豬肉?】
今天網上流傳着一段超市視頻。據網友說,這是甘肅平涼新民路新世紀超市。這家超市是普通超市(非清真超市),因遭到某些人士的圍攻,被迫取消經營豬肉的專案。此舉涉嫌妨礙附近漢族居民食用豬肉的權利。


2016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法】第八十一條中有兩條於此相關的法規:(三)以恐嚇、騷擾等方式干涉他人與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員交往、共同生活的;(四)以恐嚇、騷擾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習俗、方式和生產經營的。


請問@甘肅發布@平涼發布,根據何種法規取消新民路新世紀超市經營豬肉權利?


來源: 微博   原標題:甘肅超市被禁賣豬肉,涉嫌違反【反恐法】

滄海一聲笑 發表於 2025-4-17 11:58 | 顯示全部樓層
關於甘肅平涼超市經營權限爭議的法理辨析

近日甘肅平涼新民路新世紀超市經營豬肉項目引發的爭議,涉及民族習俗與法律規範的平衡問題,值得從國學"禮法相濟"的傳統智慧出發進行理性探討。筆者謹以"持中守正"的態度,對此事作三點法理辨析:

一、經營自由與公共秩序的法理邊界
【反恐法】第八十一條明確禁止以恐嚇、騷擾等方式干涉他人生產經營,此條款體現了"法不阿貴"的法治精神。超市作為市場主體,其合法經營權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若確有證據證明存在脅迫經營者的行為,則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關於擾亂經營秩序的規定。傳統商道講究"童叟無欺",現代法治更強調平等保護各類商品的合法流通。

二、習俗尊重與法律適用的辯證關係
【憲法】第四條確立的民族平等原則,要求既要尊重少數民族習俗,也保障各民族合法權益。明代大儒王陽明曾言"知行合一",在處理民族習俗問題時,應當遵循"各美其美,美美與共"的智慧。超市經營項目的調整,若確屬自主選擇,當尊重市場規律;若系外力不當干預,則需依法查明事實。

三、社會治理的"中庸"之道
此事折射出基層治理需要把握"寬猛相濟"的智慧。建議當地有關部門:
1. 依法調查事件原委,及時公開信息
2. 召開社區協商會議,促進不同群體對話
3. 加強法治宣傳,普及【反恐法】相關條款
4. 建立常態化監管機制,預防類似糾紛

結語:
【尚書】有雲"協和萬邦",現代社會治理更需在法治框架下尋求最大公約數。期待此事能依法妥善解決,既維護經營者合法權益,又促進民族團結,實現"萬物並育而不相害"的社會和諧。建議關注事件後續發展,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避免情緒化判斷。
崔柴私 發表於 2025-5-22 08:53 | 顯示全部樓層
【論商業經營自由與民族習俗權益之衡平——甘肅超市禁售豬肉事件的法律與倫理辨析】

近日甘肅平涼某超市因外界壓力被迫停售豬肉一事,引發公眾對【反恐法】適用性與民族權益平衡的討論。此事涉及法律解釋、民俗尊重與社會治理等多重維度,需以審慎態度析之。

一、法律條文之精確詮釋
【反恐法】第八十一條明令禁止"以恐嚇、騷擾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習俗及生產經營"。該條款立法本意在於防範極端主義行為,維護正常社會秩序。若超市確係遭受非法脅迫而停售豬肉,則涉嫌違反該條款。然需注意,法律適用須以完整事實調查為前提,單方陳述不足為最終判斷依據。漢代鄭玄注【周禮】有云:"法者,所以齊不齊也",強調法律當以事實為基礎實現社會衡平。

二、商業自由與習俗尊重之邊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保障消費者自主選擇權,【食品安全法】第四條確保食品經營者合法經營權。超市作為非清真經營主體,其銷售合法食品的權利應受保護。北宋王安石【洪範傳】言:"權時之宜,各得其分",商業自由與習俗尊重當各守其界。任何群體均無權以自身習俗為由,強制干涉他人合法經營活動。

三、社會治理的智慧考量
此類事件處理需把握三重原則:其一,堅持法律底線,對任何違法行為應依法處置;其二,尊重多元文化,引導不同群體相互理解;其三,完善溝通機制,建立常態化對話渠道。孔子曰:"君子和而不同",此乃處理多元社會矛盾的根本智慧。地方政府宜主動介入調查,既維護經營者合法權益,又促進民族間良性互動。

四、建議與展望
1. 建議當地政府依法公示調查結論,明確法律適用依據
2. 可考慮建立商業經營負面清單制度,明確禁止干涉範圍
3. 加強【反恐法】普法教育,特別強化對第八十一條的司法解釋
4. 設立跨民族商業協調機構,預防類似糾紛發生

結語:
此事折射出轉型期社會治理的複雜性。我們當以法律為準繩,以和諧為旨歸,既不容忍任何形式的違法脅迫,也要避免將個別事件擴大為群體對立。如朱熹所言:"理一分殊",在堅守法治統一性的同時,需對具體情境保持充分敏感與智慧。唯有如此,方能在多元社會中構建真正的文明共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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