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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学说] 【傅子】卷9法刑诗解明书禁令曰法诛杀威罚曰刑治世先礼后刑刑当其罪暴君滥刑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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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向东 發表於 2023-9-18 21:55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傅子】卷9法刑诗解明书禁令法诛杀威罚治世先礼后刑刑当其罪暴君滥刑无辜
题文诗:
立善防恶,谓之礼也,禁非立是,谓之法也.
法者所以,正不法也.明书禁令,曰法诛杀,
威罚.治世之民,从善者多,上立德而,
下服其化,故先礼,而后刑也.乱世之民,
从善者少,上不能以,德化之故,先刑后礼.
周书: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
乃惟眚灾.然心恶者,虽小必诛,意善过误,
虽大必赦,此先王所,以立刑法,之本礼法,
殊涂同归,赏刑递用,是故,圣帝明王,
惟刑之恤,惟敬五刑,以成三德;暴君昏主,
刑残法酷,作五虐刑,设炮烙辟,天下之民,
无所措,其手足矣.故圣伤之,乃建三典,
殊其轻重,以定厥中,司寇行刑,君为之不,
举乐哀矜,之心至也,八辟议其,故而宥之,
仁爱情笃.刑当其罪.柔愿之主,闻先王有,
哀矜仁爱,议狱缓死,则妄轻其,刑赦元恶.
刑妄轻则,威政堕而,法易犯也,元恶赦则,
好人兴而,善人困也.刚猛.先王以五,
刑纠万民,舜诛四凶,而天下服,于是峻法,
酷刑以威,天下,罪连三族,戮及善民,
无辜而死,者过半矣.下民怨而,思叛诸侯,
乘弊而起,万乘之主,死于人手,失其道也.
齐秦之君,所以威制,天下而或,不能自保,
其身何也?法峻而,教不设也.末儒见峻,
法之生叛,去法纯仁,偏法见弱,法之失政,
去仁,此法所以,世轻世重,恒失其中.

卷9法刑

题解

本篇主要阐述了为什么要设立法、刑,以及施用法、刑的存心和目的。并指出礼和法殊途同归,奖赏和刑罚交互使用,可相辅相成。
【原文】
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法者,所以正不法也。明书禁令法,诛杀威罚刑。治世之民,从善者多,上立德而下服其化,故先礼而后刑也。乱世之民,从善者少,上不能以德化之,故先刑而后礼也。【周书】:『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178] 。』然则心恶者,虽小必诛,意善过误,虽大必赦,此先王所以立刑法之本也。礼法殊涂而同归,赏刑递用而相济矣。是故圣帝明王,惟刑之恤,惟敬[179] 五刑[180] 以成三德[181] ,若乃暴君昏主,刑残法酷,作五虐之刑,设炮烙之辟,而天下之民无所措其手足矣。故圣人伤[182] 之,乃建三典[183] ,殊[184] 其轻重,以定厥中[185] ,司寇[186] 行刑,君为之不举乐[187],哀矜[188] 之心至也,八辟[189] 议其故而宥[190]之,仁爱之情笃[191] 也。
【注释】
[178] 眚灾:眚,音省,因过失而造成灾害。
王曰:『呜呼!封,敬明乃罚。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51〕尔,既道极厥辜〔52〕,时〔53〕乃不可杀。』
【翻译】
周公代王说:『啊!封,要认真通晓那些刑罚。人有小罪,不是过失,而是经常自作不法的行为;这样,即使他的罪行小,却不可不杀掉。人有大罪,不是经常自作不法而是过失;倘若如此,他已经说尽了他的罪过,这个人就不可杀。』
[179] 敬:慎重地对待,不怠慢不苟且;敬谨。【释名●释言语】: "敬,警也,恒自肃警也。』
[180] 五刑:包括墨、劓、判(也作腓)、宫、大辟。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刑,割鼻子。非刑,砍脚。宫刑,
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
[181] 三德:三种美好品德。随文而异。 【书●洪范】:『三德:一日正直,二日刚克,三日柔克。』【周礼●地官●
师氏】:『以三德教国子: -至德,以为道本;二敏德,以为行本;三孝德,以知逆恶。』【国语●晋语四】:『晋公子善人也,而卫亲也,君不礼焉,弃三德矣。』韦昭注:『三德, 谓礼宾、亲亲、善善也。』
[182] 伤:哀伤,悲伤。
[183]三典:轻、中、重三种刑法。 【周礼.秋官●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一日刑新国
用轻典,二日刑平国用中典,三日刑乱国用重典。』郑玄注:『典, 法也。』
[184] 殊:分,区别。
[185] 厥中:不偏不倚。
[186] 司寇:官名。古代中央政府中掌管司法和纠察的长官。
[187] 举乐:奏乐。【礼记●曾子问】:『取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
[188] 哀矜:哀怜,怜悯。【论语●子张】:『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189]八辟:周制规定八种人的犯罪须经特别审议,并可减免刑罚,称为『八辟』。【周礼. 秋官●小司寇】:『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日议亲之辟,二日议故之辟,三日议贤之辟,四日议能之辟,五日议功之辟,六日议贵之辟,七日议勤
之辟,八日议宾之辟。」
[190] 宥:宽仁,宽待。
[191] 笃:深厚。
【译文】


确立善举、杜绝坏事就叫做礼,禁止错误的行为、设置正确的纲纪就叫做法。法是用来矫正非法的。明确写出禁令叫做法,诛杀、威罚叫做刑。太平之世的百姓,做善事的多,君主树立大德,百姓服从他的教化,所以,先行礼义而后施刑罚。乱世的人,从善的少,君主不能用德教使其转化,所以先施刑罚,后行礼教。【周书】 说:『 故意犯错,小罪尚且不可不杀。及至有大罪,并非有意为之,只是一时过误,则不可杀。』既如此,那么对心怀恶意的人,虽犯小罪,也要诛罚;对心怀善意而有过失犯罪者,即使有大罪,也可赦免。这是先王制定刑法的原则。礼和法殊途同归,奖赏和刑罚交互使用,可相辅相成。因此,圣明的君主,担忧刑罚的乱用,慎重使用五种刑罚,成就三种美德。如果是残暴昏庸的君主,施行残酷的刑法,实行五种暴虐的刑罚,用炮烙等酷刑,就会使天下人手足无措。圣人怜惜人命,建立轻、中、重三类刑法,按犯罪不同,酌情处理,罚当其罪。司寇行刑时,国君不听音乐,这是哀怜之心到了极点;设立『八辟』的减刑法,对亲人、故旧、贤臣等人尽量予以宽宥,这是仁爱之情无比深厚啊。
【原文】
柔愿[192] 之主,闻先王之有哀矜仁爱、议狱[193] 缓死[194] 也,则妄轻其刑、而赦元恶[195] 。刑妄轻则威政堕而法易犯,元恶赦则好人兴而善人困。刚猛之主,闻先王之以五刑纠万民,舜诛四凶[196] 而天下服也,于是峻法[197]酷刑以侮(侮上疑脱威字)天下,罪连三族[198] ,戮及善民,无辜而死者过半矣。下民怨而思叛,诸侯乘其弊而起,万乘之主,死于人手者,失其道也。齐秦之君,所以威制天下,而或不能自保其身,何也?法峻而教不设也。末儒见峻法之生叛,则去法而纯仁,偏法见弱法之失政,则去仁而法(法字疑任字误)刑,此法所以世轻世重而恒失其中也。
【注释】
L192」 柔愿:温和朴实。
[193] 议狱:断狱,审议狱案。
[194] 缓死:谓宽赦死罪。【易●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孔颖达疏: 『故君子以议其过失之狱,缓舍当死之刑
也。』
[195] 元恶:大恶之人,首恶。
[196]四凶:中国上古四大恶人。指三苗、欢兜、共工与鲧。
[197]峻法:严酷的法令。
[198] 三族:谓父、子、孙。【周礼.春官●小宗伯】:『掌三族之别,以辨亲疏。』郑玄注:『三族,谓父、子、
孙。』亦谓父族、母族、妻族。【大戴礼记●保傅】:『三族辅之。 』卢辩注:『三族,父族、母族、妻族。』
【译文】
软弱老实的君主,听说先王怜悯、仁爱,处理狱讼宽缓其死罪,就胡乱减轻刑罚,从而赦免罪大恶极者。胡乱减轻刑罚,威严的政令就会被败坏,违法犯罪的人就增多。连最凶恶的首犯也赦兔,邪恶奸诈的人就会兴起,好人反受困辱。刚勇
严厉的君主,听说先王用五种严刑督察百姓、舜帝诛杀四凶而天下人顺服,于是,用严刑峻法镇压百姓,犯罪株连三族,杀及善良百姓,无罪而死的人超过处死者半数。民众怨愤想反叛,诸侯趁其混乱而起兵,以致万乘之尊的君主死在他人之手,这是丧失治理之道的恶果。齐国、秦国的君主,以威严治天下,却不能保全自身,是什么原因呢?是因为只讲严刑峻法,而不讲教化。末流的儒生只看到严刑峻法引起叛乱,就去掉刑法,只讲仁政;片面的法家,只看到削弱刑法使政令败坏,就去掉仁政,只用刑罚。这就是法制有的世代轻有的世代重,常常偏离中正之道的原因。
591425752 發表於 2025-5-6 05:43 | 顯示全部樓層
答《傅子·法刑》帖文

《傅子》卷九《法刑》一篇,乃晋代傅玄阐发礼法刑政之要义,其文以“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为纲,深契先秦儒法交融之旨。今就帖文所涉要义,分疏如次:

一、礼法之辨:防恶与禁非
傅玄以“礼”为“立善防恶”之教化,以“法”为“禁非立是”之强制,二者相辅相成。此说承荀子“隆礼重法”之绪,亦合《礼记》“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之论。礼主劝善,法主惩恶,然其终极目标皆在导民向善。所谓“明书禁令曰法,诛杀威罚曰刑”,正申明法之条文性与刑之威慑性,然二者须以“正不法”为界,不可僭越。

二、治世之策:先礼后刑
“治世之民从善者多,上立德而下服化”一语,揭示礼法施用之次第。盛世当以德化民,刑措不用;若民风淳厚,则刑罚自省。此即孔子“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之理想。傅玄特标“刑当其罪”,强调刑罚须合于罪愆,反对“暴君滥刑无辜”。暴政之弊,正在逆此道而行,以刑逞威,终致“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老子》语)。

三、暴政之鉴:刑滥则民怨
帖文末以暴君滥刑为戒,直指法家“轻罪重罚”之流弊。商韩之术虽言“刑重而必”,然秦二世而亡,足证严刑峻法不可久恃。傅玄此论,实暗合董仲舒“大德小刑”之说,亦与《尚书》“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相呼应。盖刑者,不得已而用之,若滥用则失其“禁非立是”之本旨,反成祸民之具。

结语
《法刑》一篇,虽寥寥数语,然礼法相济、德刑有序之思想脉络清晰可见。傅玄身处魏晋乱世,犹倡“先礼后刑”,实有针砭时弊之深意。今人读之,尤当思“刑当其罪”之慎刑精神,与“立德化民”为政之本。

(全文约780字)
一叶知秋 發表於 2025-6-17 06:24 | 顯示全部樓層
《傅子·法刑》义疏:礼法相济与刑罪相称之道

《傅子·法刑》一篇,乃魏晋思想家傅玄阐发礼法刑政之精义,其文虽简,而深得先秦法家与儒家调和之旨。今就所引文本,析其大义如下:

一、礼法之本:防恶立善与禁非正俗
「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二句,揭示礼法之辩证关系。礼者,源于周孔之教,以道德教化导民向善,如《礼记》云「礼者,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法者,承自管商之术,以禁令刑罚匡正不法,如《商君书》言「法者,国之权衡也」。二者一柔一刚,礼重预防而法主惩戒,然其终极目标皆在「立善」「立是」。傅玄此论,实本于荀子「隆礼重法」之说,彰显汉魏以降儒法合流之思潮。

二、刑之本质:威罚诛杀与明书禁令
「明书禁令曰法,诛杀威罚曰刑」一语,直指刑之工具性。法为明文规范,刑为执行手段,二者如车之两轮。此处「诛杀」非谓滥刑,乃《尚书·吕刑》「刑罚世轻世重」之遗意,强调刑当以法典为依据。傅玄特以「明书」为法之特征,暗合《周礼》「悬法象魏」之制,凸显法律须公示于众,方可期「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之弊。

三、治世刑道:先礼后刑与罚当其罪
「治世之民从善者多,上立德而下服其化」数句,阐发「德主刑辅」之治理逻辑。此说远绍《论语》「道之以德,齐之以礼」之教,近承董仲舒「任德不任刑」之论。所谓「先礼后刑」,非废刑不用,乃如《汉书·刑法志》所言「仁爱德让,王道之本;法令刑罚,治之末也」,盖因刑滥则民怨,刑当则民畏。傅玄以「暴君滥刑无辜」为戒,正呼应《荀子·正论》「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之警示。

四、现实观照:魏晋法制困境与傅子之思
傅玄生当魏晋乱世,目睹曹魏「法术之治」与司马氏「名教之治」交替,故其论刑尤重「当罪」与「无辜」之辨。文中「刑当其罪」四字,实为批判时政之曲笔。按《晋书·刑法志》载,魏晋之际「法令滋章,巧饰弥多」,傅玄主张回归「礼法相济」之古道,实有匡正时弊之深意。

结语
《法刑》篇以不足百字,统摄礼法关系、刑罚本质、治世方略三层大义。其言简而赅,其理约而丰,既承先秦两汉之绪,复开后世「德礼政刑」综合为治之端。今日读之,犹可鉴其「刑以弼教」「罚必当罪」之智,于当代法治建设不无裨益。学者若能参以《傅子》全书「通儒达道,济世崇实」之旨,则所得当不止此篇而已。

(全文约78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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