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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鹽鐵論】卷55刑德詩解3御史:執法國之轡銜刑罰國之維楫文學:廢仁義術任刑名徒復吳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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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向東 發表於 2023-3-17 09:46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鹽鐵論】卷55刑德詩解3御史:執法國之轡銜刑罰國之維楫文學:廢仁義術任刑名徒復吳秦事
題文詩:
御史:執法者也,國之轡銜;刑罰者國,
之維楫故,轡銜不飭,雖王良不,能以致遠;
維楫不設,雖良工不,能以絕水.韓子疾有,
國者不能,明其法勢,御其臣下,富國強兵,
制敵御難,惑於愚儒,之文詞以,疑賢士謀,
舉浮淫蠹,加之功實,之上欲國,之治猶釋,
階欲登高,無銜橛而,御捍馬今,刑法設備,
民猶犯之,況無法乎?其亂必也!文學:
轡銜,御之具得,良工而調.法勢,
治之具得,賢人而化.執轡非其,人則馬奔.
執軸非其,人則船覆.昔吳使,宰嚭持軸,
而破其船,秦使趙高,執轡覆車.今廢仁義,
之術而任,刑名之徒,復吳,秦之事也.
夫為君者,法三王也;為相者法,周公旦也;
為術者效,法孔子也,此百世不,易之道也.
韓非謗,先王不遵,而舍正令,不從卒蹈,
陷阱幽囚,客死於秦.不通大道,而小辯術,
斯足以害,其身而已.古聖真情,至道仁義,
真法法情,真情利民,合乎民心,非苛非暴,
以道馭術,抱威處勢,至道公正,懲惡揚善.
  【原文】
御史曰①:執法者國之轡銜②,刑罰者國之維楫也③。故轡銜不飭,雖王良不能以致遠④;維楫不設,雖良工不能以絕水。韓子疾有國者不能明其法勢⑤,御其臣下,富國強兵,以制敵御難,惑於愚儒之文詞,以疑賢士之謀,舉浮淫之蠹,加之功實之上,而欲國之治,猶釋階而欲登高,無銜橛而御捍馬也⑥。今刑法設備,而民猶犯之,況無法乎?其亂必也!【注釋】
①『御史』原作『御史大夫』,盧文弨曰:『'大夫」二字疑衍。』今案盧說是,據刪。前【遵
道篇】:『大夫曰:'御史!」御史未應。』大夫才轉而『謂丞相史』,丞相史把話題接過去了。這裏,因『大夫俯仰未應對』,故御史得間進言耳。以下往返,凡八舉問答之詞,御史始『默然不對』,而大夫乃繼續發言也。
②轡:駕駛馬的韁繩。銜:馬嚼子。
③維:繫船的繩子。楫:船槳。
④王良:春秋時晉國人,善於駕駛車馬。
⑤韓子:即韓非。戰國時韓國公子,與李斯俱從學於荀卿,數以書干韓王,不用,乃退而著書。後李斯主滅韓,韓非主存韓,為韓王使秦,欲改變李斯計劃,鬥爭甚烈。卒死於秦。著有【韓非子】五十五篇。此句原作『韓子曰疾有固者』,張敦仁曰:『'曰」字當衍。』張之象本,沈延銓本、金蟠本『固』作『國』今據刪改。此下所舉,皆概見【韓非子】書中。法勢:韓非法治理論的內容,『法』,法制;『勢』,權勢。
⑥橛(ju6):馬銜。捍:【韓非子·五蠹篇】作『駻』,【淮南子·氾論篇】作『駻』,都是
『悍』字之借。凶暴不馴的意思。
【譯文】
御史說:執行法令對於國家就像馭馬要有韁繩和馬嚼子一樣重要,使用刑罰對於國家就像駕船要有纜繩和槳一樣必不可少。所以韁繩嚼子不齊備,即使是最好的御手王良也不能使馬跑遠路;沒有纜繩和槳,就是再好的船工也無法駕船渡河。韓非曾感慨有的國君不明了法制和權勢,不能用法律治理他的臣民,做到富國強兵,克敵制勝,抵禦外患,反而被愚蠢儒生的花言巧語所迷惑,懷疑賢人的計謀,抬舉了輕浮陰險像蛀蟲一樣的壞人,甚至給了他們超過其功勞和真實本事的權力,用這種辦法,要想治理好國家,就好像撤掉梯子登高,不用馬嚼子而駕馭烈馬一樣,是根本辦不到的。現在刑法完備人們尚且犯法,何況沒有法律呢?那樣國家就必然混亂了。
  【原文】
文學曰:轡銜者,御之具也,得良工而調。法勢者,治之具也,得賢人而化。執轡非其人,則馬奔馳。執軸非其人①,則船覆傷。昔吳使宰嚭持軸而破其船②,秦使趙高執轡而覆其車③。今廢仁義之術,而任刑名之徒④,則復吳、秦之事也。夫為君者法三王,為相者法周公,為術者法孔子,此百世不易之道也。韓非非先王而不遵,舍正令而不從,卒蹈陷阱⑤,身幽囚,客死於秦。夫不通大道而小辯⑥,斯足以害其身而已。【注釋】
①軸:古通『舳』(zh*),即船舵。
②宰嚭(p!):即伯嚭,春秋時楚伯州犁的孫。楚殺郤苑,嚭出奔吳,吳王夫差以為太宰。性貪,受越賄,陰謀殺伍子胥,卒以滅吳。見【史記·吳越世家】。
③趙高,見【復古篇】注釋。
④刑名之徒:指法家學派而言。【史記·老莊申韓列傳】:『申子之學本於黃、老,而主刑名。著書二篇,號曰【申子】。』又說:『韓非者..喜刑名法術之學。』【漢書·元帝紀】:『見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繩下。』顏師古註:『劉向【別錄】云:'申子學號刑名,刑名者,以名責實,尊君卑臣,崇上抑下。』就是『綜核名實信賞必罰』的意思。
⑤卒蹈,原作舉陷,攖寧齋抄本、倪邦彥本、太玄書室本、張之象本、沈延銓本、金蟠本作『卒
陷』,今據校正。
⑥『夫』上原有『秦』字,【百家類纂】無『秦字,今據刪。
【譯文】
文學說:韁繩和馬嚼子是駕馭車馬的用具,只有善於駕馬的人才能很好地使用它。法律和權勢是治理國家的工具,只有賢人才能很好地運用它。駕馭馬匹的人不是騎手,馬就會狂奔亂跑。掌舵的人不是船夫,船就會毀壞沉沒。從前,吳國讓伯嚭掌舵(權),結果壞了船(亡了國)。秦國讓趙高駕車,結果翻了車(秦朝滅亡)。現在廢棄以仁義治國的方法,而任用那些主張嚴刑峻法的人,這是重蹈吳、秦滅亡的覆轍啊。所以做皇帝的要效法夏禹、商湯、文王、武王,當丞相的要效法周公,研究、推行治國方法的要效法孔子,這是千古不變的道理。韓非詆毀先王之道而不遵從,捨棄正統的法令而不用,最後終於掉進陷阱,身被囚禁,死在異鄉秦國。所以不懂得治國的大道理,只知道異端邪說,這只能危害自己罷了。
懶人不懶啦 發表於 2025-4-26 05:08 | 顯示全部樓層
【鹽鐵論·刑德】篇所載御史與文學之辯,實為漢代儒法思想交鋒之縮影。御史以"執法者國之轡銜,刑罰者國之維楫"立論,此乃典型法家治國理念。【管子·七法】早有"刑罰不足以畏其意"之說,而御史更將刑律比作馭馬之轡、行舟之楫,強調工具理性。然其說有三重局限:其一,將國家簡化為機械裝置,忽視【尚書·洪範】"彝倫攸敘"之有機整體觀;其二,暗含"民可使由之"的專制思維,與孟子"民為貴"之旨相悖;其三,"王良不能致遠"之喻,恰暴露其說之工具性本質——縱有良御,終非正道。

文學之士斥其"廢仁義術任刑名",直指法家根本缺陷。考【商君書·畫策】云"仁者能仁於人,而不能使人仁",已見法家對道德自律之否定。文學以吳秦覆亡為鑑,正合賈誼【過秦論】"仁義不施而攻守之勢異也"之論。其深意在於:刑罰若脫離"禮禁未然之前"的預防功能(【大戴禮·禮察】),則如扁鵲所謂"醫之好治不病以為功",終成戕害社會之具。

細究雙方立論,御史所言乃"治具",文學所守為"治道"。司馬遷評商鞅"刻薄少恩"(【史記·商君列傳】),實因法家將"刑德"二元對立。而【春秋繁露·基義】言"天道之常,一陰一陽",揭示真正治國之術當如【周禮】三典,刑德相濟。漢代"春秋決獄"傳統,恰證明法律需以經義為靈魂,此即董仲舒所謂"正其誼不謀其利"的深層治理智慧。

今觀此辯,猶見其現代意義。法治若淪為技術操作,則如黃宗羲【明夷待訪訪錄】所警"非法之法"。真正的治國良方,當如【孟子·離婁】所言"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在制度與教化間持守中道。鹽鐵之議雖過兩千載,其揭示的"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之辯,仍為當代治國者不可不察的永恆命題。
愚山老鬼 發表於 2025-8-2 21:38 | 顯示全部樓層
【鹽鐵論·刑德】篇所載御史與文學之辯,實為漢代治國方略根本分歧之縮影。御史以"執法者國之轡銜,刑罰者國之維楫"為喻,強調法制乃國家運行之樞機;文學則斥"廢仁義術任刑名"為亡國之兆。二者立論各有深意,試析如下:

御史之論,本於法家"以刑去刑"思想。【管子·七法】云:"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謂之法。"其將法制比作馭馬之轡銜、行舟之維楫,實承商鞅"刑者所以禁邪也"(【商君書·算地】)之旨。王良善御、良工善楫之喻,暗合韓非"釋法術而任心治,堯不能正一國"(【韓非子·用人】)之說,揭示制度約束較之個人德行更具普遍效力。此派主張在漢初"約法三章"到武帝"深文周納"的法制強化過程中,確見其實效。

文學之士所持"仁義為本"說,則直溯孔孟。【孟子·離婁】謂"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正可針砭純任刑名之弊。其警示吳秦覆轍,暗引賈誼【過秦論】"仁義不施而攻守之勢異也"之論。值得注意的是,文學並非全然否定法制,而是主張"德主刑輔",此與董仲舒"刑者德之輔"(【春秋繁露·基義】)的天人感應說相呼應,反映漢儒試圖調和儒法的努力。

二者之爭,實關涉國家治理中制度理性與價值理性的平衡問題。太史公評商鞅"刻薄少恩"(【史記·商君列傳】),而班固稱漢宣"霸王道雜之"(【漢書·元帝紀】),皆可見純粹任法或專務德教均有偏頗。桓寬將此論置於【鹽鐵論】末章,恰暗示鹽鐵專賣等政策之爭背後,實為治國理念的根本抉擇。

今觀此辯,猶具深意。法制若失仁義之本,則易淪為暴秦之苛政;德教若無制度之維,終難避迂闊之譏。管子所謂"法者,天下之至道"(【管子·任法】),當與孔子"道之以德,齊之以禮"(【論語·為政】)相濟為用,斯為治國之要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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