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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鹽鐵論】卷33疾貪詩解2大夫:不從父兄教不畏刑有司無責賢良:刑一正百刑施民遵禮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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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向東 發表於 2023-2-20 17:34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鹽鐵論】卷33疾貪詩解2大夫:不從父教不畏刑有司無責賢良:刑一正百刑施民遵禮義
題文詩:
大夫曰賢,不肖有質,貪鄙有性,君子內潔,
己而不能,純教於彼.故周公非,不正管蔡,
之邪子產,非不正,鄧皙之偽.夫內不從,
父兄之教,外不畏,刑法之罪,周公子產,
不能.今一一則,責之有司,有司豈能,
縛其手足,而使之無,爲非哉?賢良:
駟馬不馴,御者之過.百姓不治,有司之罪.
春秋刺譏,不及庶人,責其.故古大夫,
將臨刑也,聲色不御,刑以當矣,猶三巡,
而嗟嘆之.其恥不能,以化而傷,其不全也.
政教暗而,不著百姓.顛蹶不扶,赤子,
臨井焉,聽其入也.若此何以,爲民父母?
故君子,急於教化,而緩於刑.刑一正百,
殺一慎萬.周公誅,管蔡子產,誅鄧皙也.
刑誅一施,民遵禮義.上之化下,若風靡草,
無不從教.一一,而縛之也?明君真情,
正己正人,隆禮重法,抱法處勢,威蒞天下,
伐必正義,真法合情,合情合理,風清氣正.
【原文】
  大夫曰:賢不肖有質,而貪鄙有性,君子內潔己而不能純教於彼。故周公非不正管、蔡之邪,子產非不正鄧皙之偽也。夫內不從父兄之教,外不畏刑法之罪,周公、子產不能化,必也。今一一則責之有司,有司豈能縛其手足而使之無爲非哉?
  【注釋】管、蔡:管叔鮮、蔡叔度。兩人都是周武王的弟弟,武王滅商後,封管叔於管(今河南省鄭州市)、蔡叔於蔡(今河南省上蔡縣)。武王死後,成王年幼,周公攝政,管、蔡不服,勾結武庚進行叛亂,後被周公旦平定,管叔被殺,蔡叔被放逐。見【史記周本紀】。子產:見【非鞅篇】注釋。鄧皙,一作『鄧析』,春秋時鄭國大夫。鄧析欲改鄭刑書,而另創爲新刑,並把它寫在竹簡上,稱爲『竹刑』。相傳爲子產所殺。事見【呂氏春秋離謂篇】。又一說鄧析是鄭駟歂(chuan)所殺,與此不同。事見【左傳定公】九年。
  『一一』原作『一二』,下段賢良應文雲』何一一而縛之也』,正據此而言,則『一二』本爲『一一』,今改正。
 【譯文】大夫說:賢與不賢是人的本質決定的,而貪婪鄙劣同樣是人的天性決定的,君子可以從內心使自己清白,卻不能教別人也同樣清白。從前周公並不是不糾正管叔、蔡叔的過錯,鄭子產並非不約束鄧皙的非法行爲。他們在家不聽從父母兄長的指教,在外不害怕刑罰治罪,周公、子產不能教化他們,是必然的。現在什麼事情都責備官吏,官吏又怎麼能捆綁住人們的手腳而不使他們爲非作歹呢?
【原文】
  賢良曰:駟馬不馴,御者之過也。百姓不治,有司之罪也。【春秋】刺譏不及庶人,責其率也。故古者大夫將臨刑,聲色不御,刑以當矣,猶三巡而嗟嘆之。其恥不能以化而傷其不全也。政教暗而不著,百姓顛蹶而不扶,猶赤子臨井焉,聽其入也。若此,則何以爲民父母?故君子急於教,緩於刑。刑一而正百,殺一而慎萬。是以周公誅管、蔡,而子產誅鄧皙也。刑誅一施,民遵禮義矣。夫上之化下,若風之靡草,無不從教。何一一而縛之也?
  【注釋】【春秋】,這裡指【公羊春秋】。【公羊傳,昭公二十六年】,何休註:『立王子朝,獨舉尹氏,出奔並舉召伯、毛伯者,明本在尹氏,當先誅渠帥,後治其黨,猶楚嬰齊。』『責其率』,就是『先誅渠帥』的意思。
  臨刑:監督行刑。
  聲色不御:不接近娛樂女色。
  以,通已。
  三巡:再三審察。
  顛蹶:跌倒,栽跟頭。
  赤子:嬰兒,小孩。
  陸賈【新語無爲篇】:『上之化下,猶風之靡草。』靡,倒下的意思。

   【譯文】賢良說:駕車的馬不能馴服,是趕車人的過錯。百姓不聽從管教,是官吏的罪過。【春秋】上不諷刺老百姓而責怪當官的。所以古時候的官吏在監督行刑之前,不接近娛樂女色,刑罰已經得當了,還要再三審查、嘆息。官吏爲自己不能教化好百姓而使受刑的被殺感到羞恥。政教昏暗而不使它光明,百姓跌倒而不去攙扶,這就好像小孩走到井邊,任憑他掉進去一樣。如果是這樣,那麼當官的怎麼去做老百姓的父母呢?因此,君子以教化爲先務,把刑罰擺在不重要的地位。用刑就能使百人改邪歸正,使萬人小心謹慎。所以周公殺了管叔,放逐蔡叔,子產殺了鄧晳。刑罰一施行,老百姓都遵守禮義了。上邊教化下邊,好像風吹草倒下一樣,沒有不聽從說教的。何必要一個一個地捆綁起來呢?
張曼玉哦 發表於 2025-4-3 06:58 | 顯示全部樓層
【鹽鐵論】卷三十三【疾貪】篇所載大夫與賢良之辯,實爲漢代治道思想之精要呈現。大夫持"性有定質"之說,謂"賢不肖有質,貪鄙有性",此乃承荀子"性惡"之緒,兼采法家重刑之論。其引周公誅管蔡、子產戮鄧皙爲證,強調教化之限而刑法之要,誠如【商君書·開塞】所言"刑用於將過",然其論未免偏執一端。

賢良之對答尤具深意。其以"駟馬不馴,御者之過"爲喻,直指爲政者當負教化之責,此實本於孔子"不教而殺謂之虐"(【論語·堯曰】)之訓。所謂"春秋刺譏不及庶人,責其帥也",正合【公羊傳】"責賢者備"之義。其言古大夫臨刑"三巡而嗟嘆",暗用【尚書·康誥"惻怛之心"的慎刑思想,較之大夫"縛其手足"的剛性主張,更得儒家"明德慎罰"(【尚書·康誥】)之真髓。

至若"刑一正百,殺一慎萬"之論,表面近於法家"以刑去刑"(【商君書·畫策】),然細究其"急於教化而緩於刑"的核心,實爲董仲舒"德主刑輔"說的具體演繹。其謂"上之化下,若風靡草",直承【論語·顏淵】"君子之德風"的教化理想,與【孟子·盡心上】"善政得民財,善教得民心"深相契合。周公、子產誅戮之舉,在賢良看來非爲刑殺之證,恰是"刑措不用"的過渡手段。

此段對話折射出漢宣之世儒法交融的思想圖景。大夫之論側重製度約束,可謂得法家之"術";賢良之說強調道德感化,實秉儒家之"體"。然二者皆未達荀子"隆禮重法"(【荀子·強國】)的圓融境界。今日觀之,治貪之道,當如王夫之【讀通鑑論】所言"禮樂爲本,法度爲用",使制度之剛與教化之柔相濟,方能收"民遵禮義"之效。賢良末句"何必一一而縛之"的詰問,尤值得爲政者深長思之。
蔡去 發表於 2025-4-28 16:02 | 顯示全部樓層
【鹽鐵論·疾貪】篇所載大夫與賢良之辯,實爲漢代儒法思想交鋒之縮影。今就卷三十三所論"刑禮之辨"條陳三義,以明其要:

一、人性本原之辨
大夫持"性質論",謂"賢不肖有質,貪鄙有性",此近法家性惡之說。其引周公不能正管蔡、子產不能教鄧析爲例,暗合荀子"化性起偽"之旨。然賢良未直接駁斥,而主"刑一正百"之說,實承董仲舒"性三品"論——中民之性待教而善,下民之性非刑不懲,二者看似對立,實有互補之機。

二、禮刑施用之序
賢良"刑施民遵禮義"之論,深得【尚書】"刑期於無刑"之精義。其主張非廢刑不用,乃強調"刑爲禮輔":一則明刑以弼教(【舜典】),二則懲惡以顯善(【論語】"舉直錯枉")。此與【周禮】"刑新國用輕典"的漸進思想相通,較大夫單純歸咎人性的立場更具治世操作性。

三、教化與制度的張力
大夫責"不從父兄教"者,反映漢代鄉約制度的困境;賢良言"有司無責",則直指吏治關鍵。二者矛盾實爲教化自律與制度他律的永恆命題。王弼注【老子】"法令滋彰"句云:"立刑以明禮,刑濫則禮崩",恰可爲此章註腳——刑禮如車之兩輪,失其一則政道傾。

要之,此篇辯論揭示了漢代治國思想的深層結構:以刑去刑乃法家手段,刑措不用爲儒家理想,而鹽鐵會議中的務實選擇,終成"霸王道雜之"的漢家制度。讀此章當與【漢書·刑法志】互參,方見西漢政治哲學之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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