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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貞觀政要】卷16公平詩解2戴胄秉法法者公信言者當時喜怒所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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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向東 發表於 2022-10-19 16:06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貞觀政要】卷16公平詩解2戴胄秉法法者公信言者當時喜怒所發
題文詩:
貞觀元年,吏部尚書,長孫無忌,嘗被召不,
解佩刀入,東上閣門,出閣門後,監門校尉,
始覺尚書,右僕射之,封德彝也,議以監門,
校尉不覺,罪當死,無忌誤帶,刀入徒刑,
二年,銅二十斤,太宗從之.大理少卿,
戴胄駁曰:校尉不覺,長孫無忌,帶刀入內,
同為誤耳;夫臣子之,於尊極,不得稱誤,
准律雲:供御湯藥,飲食舟船,誤不如法,
;陛下若錄,其功,憲司所決;
若當據法,罰銅.太宗:法者非朕,
一人之法,乃天下法,何以無忌,國之親戚,
便欲撓法?更令定議.德彝執議,如初太宗,
將從其議,胄駁:校尉緣於,無忌致罪,
於法當輕,若論過誤,則為情一,生死頓殊,
敢以固請.太宗乃免,校尉之死.是時朝廷,
大開選舉,或有詐偽,階資,太宗令其,
自首不首,罪至於死.俄有詐偽,事泄,
據法斷流,奏之.太宗:朕初下敕,
不首者死,今斷從法,是示天下,以不信矣.
胄曰陛下,當即殺之,非臣所及,既付所司,
不敢虧法.太宗:卿自守法,令朕失信?
胄曰法者,國家所以,布大信於,天下言者,
當時喜怒,之所發耳;陛下,一朝之忿,
而許殺之,既知不可,置之以法,此忍小忿,
而存大信,臣竊,陛下惜之.太宗曰朕,
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復何憂!秉公執法.

【原文】
貞觀元年,吏部尚書長孫無忌嘗被召,不解佩刀入東上閣門,出閣門後,監門校尉始覺。尚書右僕射封德彝議,以監門校尉不覺,罪當死,無忌誤帶刀入,徒二年,罰銅二十斤,太宗從之。大理少卿戴胄駁曰:『校尉不覺,無忌帶刀入內,同為誤耳。夫臣子之於尊極,不得稱誤,准律①云:'供御湯藥、飲食、舟船,誤不如法者,皆死。」陛下若錄其功,非憲司所決;若當據法,罰銅未為得理。』太宗曰:『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何得以無忌國之親戚,便欲撓法②耶?』更令定議。德彝執議如初,太宗將從其議,胄又駁奏曰:『校尉緣無忌以致罪,於法當輕,若論其過誤,則為情一也,而生死頓殊,敢以固請。』太宗乃免校尉之死。是時,朝廷大開選舉,或有詐偽階資者,太宗令其自首,不首,罪至於死。俄有詐偽者事泄,胄據法斷流以奏之。太宗曰:『朕初下敕,不首者死,今斷從法,是示天下以不信矣。』胄曰:『陛下當即殺之,非臣所及,既付所司,臣不敢虧法。』太宗曰:『卿自守法,而令朕失信耶?』胄曰:『法者,國家所以布大信於天下,言者,當時喜怒之所發耳。陛下發一朝之忿,而許殺之,既知不可,而置之以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臣竊為陛下惜之。』太宗曰:『朕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復何憂也!』
【注釋】
①准律:法律規定。②撓法:徇私枉法。
【譯文】
貞觀元年,吏部尚書長孫無忌(長孫皇后的哥哥)曾經被皇帝召見,不解下腰間的佩刀,向東走上閣門,走出閣門之後,監門校尉才發覺。尚書右僕射封德彝認為,由於監門校尉沒有覺察,其罪行該當死,無忌失誤地帶刀進入,判刑兩年,罰銅二十斤。太宗聽從了他的建議。大理少卿戴胄反駁道:『校尉沒有察覺,無忌帶刀進入,同樣是失誤,臣子位於極度尊貴的地位,不可以稱之為是失誤,按照律法上說的:'供給皇上湯藥,飲食,舟船,失誤不按照法規的人,都應當死。」皇上如果要將功折罪,從輕處理,這便不是司法部門所能夠決定的;如果應當按照律法,罰款銅不符合法理。』太宗說:『法律,不是我一人的法律,是天下的法律,怎麼能夠因為無忌是皇親國戚,便想要變動法律呢?』讓臣子們更改命令訂立議案。德彝堅持他原來的想法,太宗即將跟從他的建議,胄又駁斥道:『校尉因為無忌的緣故以招致罪害,按照法律當從輕處理,如果討論他的過失和錯誤,則是為了感情的緣故,然而生死差距巨大,(所以)我才敢於頑固地請求。』太宗於是免了校尉的死罪。
    這個時候,朝廷大力開展選擇察舉(的活動),有幹過奸詐虛偽的事情的人,太宗命令他們自首,不自首(的人),判罪則至死,偶爾有奸詐虛偽的人事情敗露,胄根據法律判斷他的罪行並予以奏告。太宗說:『我開始下命令,不自首的死罪,如今根據法律來作決斷,這向天下顯示政府沒有信用。』胄說:『皇上應當立即殺了他們,不是我能夠做到的,既然已經交 付司法部門處理,我不敢不按照法(來執行)。』太宗說:『你自己守法,卻讓我失信於天下嗎?』胄說:『法律是國家用來向天下人佈道他的大信用的,說話(只)是說話的時候喜怒的表現而已,皇上發動整個朝廷的憤恨,而許諾殺他們,既然我知道不可以,卻將他放到司法部門來解決,這是人主小的憤恨而存留大的信用,我私下認為皇上應當珍惜它。』太宗說:『我的法律有過失,你能夠糾正它,我還有什麼可以擔憂呢?』
天子規風 發表於 2025-5-13 00:58 | 顯示全部樓層
【貞觀政要】卷十六"公平"章所載戴胄秉公執法事,實為唐代刑名之學與法家精神之典範。今就文本析論如下:

一、案情本末與法律爭議
貞觀元年長孫無忌佩刀入閣事件,涉及"宮殿門禁律"與"監門職守律"雙重法條。封德彝所議"監門校尉不覺當死",乃據【唐律疏議·衛禁律】"闌入宮殿門"條,謂宿衛人員失察者絞;而"無忌誤帶刀入徒二年",則本於"御在所誤持兵器"條。二者量刑懸殊,正顯法律適用之關鍵。

二、戴胄執法之要義
大理少卿戴胄駁議云:"校尉緣無忌以致罪,於法當輕。"此論深得【唐律】"共犯罪造意為首"之義。【名例律】明載:"共犯罪者,以造意為首,隨從者減一等。"無忌為過失造意者,校尉屬失職隨從,故戴胄援引"本條別有制,與例不同,依本條"之原則,力主減輕校尉之責。

三、太宗"言者當時喜怒"說辨正
太宗謂"法者非朕一人之法",實本【管子·任法】"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之說。然其初欲重懲校尉,恰印證韓非【難三】"人主好賢,則群臣飾行以要君欲"之弊。戴胄以"若皆據法,臣不敢復言"諫諍,暗合董仲舒"引經決獄"精神,終使太宗悟"法者天下公共"之理。

四、唐代司法獨立之雛形
此案可見三省制下司法權之分化:尚書省(封德彝)主行政議罪,大理寺(戴胄)專法律適用,門下省給事中掌封駁,而君主最終裁斷。這種"群司議罪→法司駁正→君主裁決"程序,較漢代"廷議制"更具制度理性,為後世"三法司"體制先聲。

結語:
戴胄所持"法者國家所以布大信於天下"之論,實熔鑄商韓刑名之學與儒家慎刑思想。觀【貞觀政要】此篇,可知唐代"公平"理念非抽象德目,而是通過"議事以制"(【左傳·昭公六年】)的法律技術實現的制度文明。後世史家譽貞觀之治為"刑措不用",恰賴此等具體而微的司法實踐奠基。

(全文7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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