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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家] 【墨子】卷4法仪诗解百工五法以天为法兼爱兼利得福恶人得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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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向东 發表於 2022-8-30 18:43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题文诗:
子墨子曰:天下从事,其不可以,无法仪也;
无法仪而,事能成者,其无有也.虽至士之,
为将相者,皆有法仪.虽至百工,从事者亦,
皆有法仪.百工者也,为方以矩,为圆以规,
为直以绳,为正以悬,为衡以水.无论巧工,
不巧工皆,此五为法.巧能中之,不巧者虽,
不能中以,仿依从事,犹能逾己.百工从事,
皆有法度.今治天下,次治大国,无法所度,
此而不若,百工辩也,然则奚为,治法而可?
当皆法其,父母奚若?天下之为,父母者众,
而仁者寡.若法父母,此法不仁.法不仁不,
可以为法.当皆法其,师长奚若?由天下之,
为学者众,而仁者寡.若法其学,此法不仁.
法不仁不,可以为法.当皆法其,君主奚若?
由天下之,为君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君,
此法不仁.法不仁不,可以为法.父母师君,
三者莫可,以为治法.然则奚为,治法而可?
莫若法天,行广无私,施厚不得,明久不衰,
圣王法之.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
天之所欲,则为之也,天所不欲,则止然而,
天何欲之,何恶者也?天必欲人,相爱相利,
而不欲人,相恶相贼.奚以知之?以其兼爱,
兼而利之.奚以知天,兼而爱之,兼而利之?
是以由其,兼而有之,兼而食之.天下无论,
大小国皆,天之邑也.人之无论,幼长贵贱,
皆天之臣.此以莫不,刍羊豢犬,养猪洁为,
酒醴粢盛,以敬事天.此岂不为,兼而有之,
兼而食之?天苟兼而,有之食之,夫奚说以,
不欲人之,相爱相利?故是乃曰:爱人利人,
天必福之;恶人贼人,天必祸之;杀不辜者,
得不祥焉.夫奚说人,为其相杀,天与祸乎?
是故以知,天之欲人,相爱相利,而不欲人,
相恶相贼.昔之圣王,禹汤文武,兼爱天下,
百姓率以,尊天事鬼.其利人多,故天福之,
使立天子,天下诸侯,皆宾事之.暴王桀纣,
幽厉兼恶,百姓率以,诟天侮鬼.其贼人多,
故天祸之,使遂失其,国家身死,为僇天下.
后世子孙,毁之不息.故为不善,以得祸是,
桀纣幽厉.爱人利人,以得福是,禹汤文武.
爱人利人,得福有矣!恶人贼人,得祸亦有!
至天至公,公而不私,情生天地,天生有情.
天道有常,利民为本,善恶昭彰,善有善报.
子墨子曰: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法仪即法度、准则之意。墨子认为,天子、诸侯治理天下、国家必须以天为法,以天意为归。而所谓天意,实即就是墨家学派所主张的兼爱兼利原则。篇中以古代圣王和暴君为正反两方面的例子,指出『爱人利人』即可得福,『恶人贼人』必然招祸;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虽至士之为将相者,皆有法。虽至百工从事者,亦皆有法。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正以县县:即『悬』的本字,衡以水。无巧工、不巧工,皆以此五者为法。巧者能中之,不巧者虽不能中,放依以从事放:通『仿』,犹逾己。故百工从事,皆有法所度。今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国,而无法所度,此不若百工辩也辩:通『辨』,然则奚以为治法而可?当皆法其父母,奚若?天下之为父母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父母,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当皆法其学,奚若?天下之为学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学,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当皆法其君,奚若?天下之为君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君,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故父母、学、君三者,莫可以为治法。然则奚以为治法而可?故曰:莫若法天。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故圣王法之。既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所不欲则止。然而天何欲何恶者也?天必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贼也。奚以知天之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贼也?以其兼而爱之,兼而利之也。奚以知天兼而爱之、兼而利之也?以其兼而有之、兼而食之也。今天下无大小国,皆天之邑也。人无幼长贵贱,皆天之臣也。此以莫不犓羊犓:同『刍』。割草,豢犬猪,洁为酒醴粢盛,以敬事天。此不为兼而有之、兼而食之邪?天苟兼而有食之,夫奚说以不欲人之相爱相利也?故曰:爱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恶人贼人者,天必祸之。曰:杀不辜者,得不祥焉。夫奚说人为其相杀而天与祸乎?是以知天欲人相爱相利,而不欲人相恶相贼也。昔之圣王禹汤文武,兼爱天下之百姓,率以尊天事鬼。其利人多,故天福之,使立为天子,天下诸侯,皆宾事之。暴王桀纣幽厉,兼恶天下之百姓,率以诟天侮鬼。其贼人多,故天祸之,使遂失其国家,身死为僇于天下。后世子孙毁之,至今不息。故为不善以得祸者,桀纣幽厉是也。爱人利人以得福者,禹汤文武是也。爱人利人以得福者,有矣!恶人贼人以得祸者,亦有矣!
译文墨子说:天底下办事的人,不能没有法则;没有法则而能把事情做好,是从来没有的事。即使士人作了将相,他也必须有法度。即使从事于各种行业的工匠,也都有法度。工匠们用矩划成方形,用圆规划圆形,用绳墨划成直线,用悬锤定好偏正,用水平器制好平面。不论是巧匠还是一般工匠,都要以这五者为法则。巧匠能切合五者的标准,一般工匠虽做不到这样水平,但仿效五者去做,还是要胜过自身的能力。所以工匠们制造物件时,都有法则可循。
现在大的如治天下,其次如治大国,却没有法则,这是不如工匠们能明辨事理。那么,用什么作为治理国家的法则才行呢?假若以自己的父母为法则何如?天下做父母的很多,但仁爱的少。倘若人人都以自己的父母为法则,这实为效法不仁。效法不仁,这自然是不可以的。假若以自己从学的师长为法何如?天下做师长的很多,但仁爱的少。倘若人人都以自己的师长为法则,这实为效法不仁。效法不仁,这自然是不可以的。假若以自己的国君为法则何如?天下做国君的很多,但仁爱的少。倘若人人都以自己的国君为法则,这实为效法不仁。效法不仁,这自然是不可以的。所以父母、师长和国君三者,都不可以作为治理国家的法则。
那么用什么作为治理国家的法则才行呢?最好是以天为法则。天的运行广大无私,它的恩施深厚而不自居,它的光耀永远不衰,所以圣王以它为法则。既然以天为法则,行动作事就必须依天而行。天所希望的就去做,天所不希望的就应停止。那么天希望什么不希望什么呢?天肯定希望人相爱相利,而不希望人相互厌恶和残害。怎么知道天希望人相爱相利,而不希望人相互厌恶和残害呢?这是因为天对人是全爱和全利的缘故。怎么知道天对人是全爱和全利呢?因为人类都为天所有,天全部供给他们吃的。
现在天下不论大国小国,都是天的国家。人不论长幼贵贱,都是天的臣民。因此人无不喂牛羊、养猪狗,洁净地准备好酒食祭品,用来诚敬事天。这难道不是全部地拥有和供给人食物?天既然全部地拥有和供给人食物,为何能说天不要人相爱相利呢?所以说:『爱人利人的人,天必定给他降福;相互厌恶和残害人的人,天必定给他降祸。所以说:杀害无辜的人,会得到不祥后果。为何说人若相互残杀,天就降祸于他呢?这是因为知道天希望人相爱相利,而不希望人相互厌恶和残害。』
以前的圣王禹、汤、周文王、周武王,对天下百姓全都爱护,带领他们崇敬上天,侍奉鬼神。他们给人带来的利益多,所以天降福给他们,使他们立为天子。天下的诸侯,都恭敬地服事他们。暴虐的君王桀、纣、周幽王、周厉王,对于天下的百姓全部厌恶、憎恨,带领他们咒骂上天,侮辱鬼神。他们残害的人多,所以天降祸给他们,使他们丧失了国家,身死还要受辱于天下。后代子孙责骂他们,至今不休。所以做坏事而得祸的,桀、纣、周幽王、周厉王即是这类;爱人利人而得福的,禹、汤、周文王、周武王即是这类。爱人利人而得福的是有的,厌恶人残害人而得祸的,也是有的!

本文来自以下【文集

次次挂科 發表於 2025-7-13 18:18 | 顯示全部樓層
《墨子·法仪》篇义理阐微

墨子立论,首揭"法仪"为天下行事之本,其理至明。百工制器,规矩绳悬水衡五法具在,巧拙皆有所循。今观治国之道,反失其度,岂非悖谬?墨子曰"莫若法天",实为探本之论。天者,至公至明,兼覆万物而无偏私,此乃最高法度之源。

考其法天要义有三:一则天道"行广无私",如日月普照,雨露均沾;二则"施厚不德",生育万物而不居功;三则"明久不衰",历万古而常新。圣王法此,故能"兼爱天下",使"尊天事鬼"不止于虚文。禹汤文武之兴,正在于以天心为心,利济苍生。观其"爱人利人"之政,实为"天必福之"的明证。

墨家所谓天志,非谓苍穹有意志,实乃建立客观准则。天欲"相爱相利"者,盖因"兼而有之,兼而食之"——天地养育万民,自然期望众生和谐共济。桀纣"兼恶百姓"而招天祸,非天有意惩之,实乃背逆天道自取灭亡。此中"福祸自召"之理,与《尚书》"作善降祥"之说暗合。

尤当注意者,墨子破"法君、法师、法亲"三说,极具批判精神。谓天下仁君、仁师、仁亲寡而众不仁,若以不仁者为法,是犹导民于沟壑。此论直指儒家亲亲尊尊之弊,可见墨家法理论之彻底性。其以"天"代"人"为法度本源,实欲建立超越血缘、阶层的普遍准则。

今观墨家天志说,其核心在"利民"二字。所谓"兼爱",非空言博爱,必见之于"交相利"的实际。天既生育万民,自当以万民之利为利。这种"以民为本"的天道观,较之西周"以德配天"说更重实效,与《易传》"天地之大德曰生"遥相呼应。

墨学精义,在明"天"为至公之法仪,在践"兼爱"为具体之德行。其说虽简,然于今日构建公平正义之社会,犹有镜鉴之益。学者当会其"以天为法"之真谛,勿徒执"明鬼"之说而忽其大义。
张岑 發表於 2025-7-16 05:18 | 顯示全部樓層
《墨子·法仪》篇义理阐微

墨子立论,首揭"法仪"为天下行事之本,其言曰:"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此论实开中国法制思想之先河。今就篇中要义,析为三端而论之:

一、法仪之普遍性
墨子以百工为喻,揭示"为方以矩,为圆以规"五法乃工艺之基,纵巧拙有异,然皆须依法而行。此喻精妙,直指治国之理:士之为将相,犹工之操规矩,必依法度。其批判当时治国者"无法所度",实不如百工之明法,此诚振聋发聩之论。考诸《考工记》"圆者中规,方者中矩",可见墨家工艺哲学与周制一脉相承。

二、法源之辩证
篇中层层设问:法父母、师长、君主皆不可取,因"为仁者寡"。此论直指人治之弊,与儒家"法先王"之说形成鲜明对照。墨子通过排除法,最终得出"莫若法天"的结论,其论证逻辑严密,展现墨家理性思维之特质。按《墨子·天志》云:"天之行广而无私",与此篇"天兼而有之,兼而食之"相发明,构成完整的天道观。

三、天法之实质
墨子所谓"天法",实为"兼爱兼利"之伦理准则。其论证天意有三重理路:1.存在论依据——天养育万民,故必欲人相爱;2.祭祀实践——天下皆事天,证天兼爱;3.历史验证——圣王得福、暴君得祸。此中尤可注意者,是将"爱人利人"与"天必福之"构成因果链,建立道德宇宙观。史迁称墨子"善守御",然其道德哲学之建构,实有过人之处。

结语:
《法仪》篇以"法天"为归趣,将超越性的天道与经验性的历史相印证,形成独特的"天志"伦理学。其说虽言天道,实重人事;虽称鬼神,实明法度。梁启超谓墨家"以法治替代人治",于此篇可见端倪。至若"兼爱"之说,虽与儒家差等之爱相左,然其欲建立普世道德法则之努力,于今观之,犹具深意。墨子曰:"爱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此非仅劝善之言,实为一种深刻的宇宙正义论,值得今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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