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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學研究] 劉向【說苑】卷14至公詩解10犯法廢令不尊社稷是下陵上子胥不以公事趨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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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性暢情 發表於 2022-7-25 15:4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劉向說苑卷14至公詩解10犯法廢令不尊社稷是下陵上子胥不以公事趨私
題文詩:
楚莊王有,茅門法曰:群臣大夫,子入朝,
馬蹄蹂溜,者斬其輈,而戮其御.太子入朝,
馬蹄蹂溜.廷理斬輈,而戮其御.太子大怒,
入泣曰,我誅廷理.王曰法者,以敬宗廟,
社稷,故能立法,從令尊敬,社稷,
社稷之臣,安可加誅?犯法廢令,不尊社稷,
是臣棄君,下陵上也;臣棄君則,主失威,
下陵上則,上位危,社稷不守,何以遺子?
太子於是,還走避舍,再拜請死.法公君尊,
風清臣正.楚莊王時,太子車立,於茅門內,
少師慶乃,驅而逐之,太子怒而,入謁王曰:
少師慶也,逐臣之車.王曰舍之,老君在前,
不逾少君,在後不豫,是國寶臣.伍子胥父,
誅之於楚,子胥挾弓,身干闔閭.闔閭乃曰:
大勇之甚.吳王闔廬,將伐於楚,子胥,
興師復讎.子胥諫曰:諸侯不為,匹夫興師,
臣聞事君,猶事父也,虧君之義,復父之讎,
臣不為也.於是.其後因事.而後復其,
讎也,子胥可謂,不以公事,趨私.
【原文】
  楚莊王有茅門者法曰:『群臣大夫諸公子入朝,馬蹄蹂溜者斬其輈而戮其御。』太子入朝,馬蹄蹂溜。廷理斬其輈而戮其御。太子大怒,入為王泣曰:『為我誅廷理。』王曰:『法者所以敬宗廟,尊社稷,故能立法從令尊敬社稷者,社稷之臣也,安可以加誅?夫犯法廢令,不尊敬社稷,是臣棄君,下陵上也。臣棄君則主失威,下陵上則上位危,社稷不守,吾何以遺子?』太子乃還走避舍,再拜請死。【意譯】
當時,周代諸侯宮廷南面的宮門,稱作『雉門』,又稱作『茅門』。為了管理雉門,楚莊王制定了有關法令,稱作『茅門之法』。

根據茅門之法,『群臣大夫諸公子入朝,馬蹄踐溜者,廷斬其輈、戮其御。』意思是說,群臣諸大夫和公子們到宮廷來朝拜楚王時,誰的馬蹄踐踏了茅門外的散水,就由宮廷裏的執法官把他的車轅砍斷,把他的車夫處死。

一天,太子入朝,馬蹄踐踏了散水,執法官就按照法律規定,砍了太子的車轅,殺了太子的車夫。太子很憤怒,到宮廷裏對楚莊王哭訴道:『請父親為我殺死那個執法官。』

楚莊王告訴兒子:『法令是用以敬宗廟尊社稷的,因此凡是能立法守法、尊敬社稷的,都是國家應該器重的臣子,這樣的人怎麼可以把他處死呢?違犯法律、不聽從命令、不尊敬社稷,那就意味着臣子凌駕在君王之上。臣子凌駕在君王之上,那麼君王就失去權威;下面的人喜歡計較報復,那麼上面的君王就會受到威脅。權威喪失,君位危險,國家就會保不住。那我拿什麼留給子孫後代呢?』

太子聽後,很羞愧,立即退下了。
【注釋】出自韓非子·外儲說右上
荊莊王有茅門之法,曰:『群臣大夫諸公子入朝,馬蹄踐霤者,廷理斬其輈戮其御。』於是太子入朝,馬蹄踐霤,廷理斬其輈,戮其御。太子怒,入為王泣曰:『為我誅戮廷理。』王曰:『法者,所以敬宗廟,尊社稷。故能立法從令,尊敬社稷者,社稷之臣也,焉可誅也?夫犯法廢令,不尊敬社稷者,是臣乘君而下尚校也。臣乘君,則主失威;下尚校則上位危。威失位危,社稷不守,吾將何以遺子孫?』於是太子乃還走,避舍露宿三曰,北面再拜請死罪。

譯文:楚莊王有外朝的法規是:『群臣、大夫、諸公子入朝,有馬蹄踏到屋檐下滴水處的,執法官砍斷他的車轅,殺掉他的車夫,』這期間太子入朝,馬蹄踩到屋循下滴水的地方,執法官砍斷他的車轅,殺了他的車夫。太子發怒了,進去向莊王哭泣道:『替我報仇,殺了執法官。』莊王說:『法是用來敬宗廟,尊社稷的。所以能確定法制,遵從法令,尊敬社稷的,是國家的臣子,怎麼可以誅殺呢?違犯法制,廢除法令,不尊敬社程的,是臣下凌駕君主之上,臣下侵犯君主。臣下凌駕君主之上,君主就失去威勢,臣。下侵犯君主,君主的地位就危險。威勢失去,地位危險,國家不能保有,我將拿什麼傳給子孫?』於是太子就回頭跑開,躲避到外面露宿了三天,面北一再拜請給予死罪。
【原文】
  楚莊王之時,太子車立於茅門之內,少師慶逐之,太子怒,入謁王曰:『少師慶逐臣之車。王曰:『舍之,老君在前而不逾,少君在後而不豫,是國之寶臣也。』【注釋】
【原文】
  吳王闔廬為伍子胥興師復讎於楚。子胥諫曰:『諸侯不為匹夫興師,且事君猶事父也,虧君之義,復父之讎,臣不為也。』於是止。其後因事而後復其父讎也,如子胥可謂不以公事趨私矣。【注釋】
出自【越絕書】『伍子胥父誅於楚』:

伍子胥父誅於楚,子胥挾弓,身干闔閭。闔閭曰:『大之甚,勇之甚。』將為之興師而復讎於楚。子胥諫曰:『諸侯不為匹夫報仇。且臣聞之:事君猶事父也,虧君之行,報父之仇,不可。』於是止。
伍子胥的父親被楚平王殺害,伍子胥便挾着弓,親自求見吳王闔閭。闔閭說:『你非常夠義氣,也非常勇敢。』就準備將替伍子胥報仇。伍子胥說:『不能,諸侯不替一個人報仇。我聽說侍奉君主猶如侍奉父親一樣,損耗君主的德行,來報殺父之仇,不可以。』因此攻打楚國的計劃就暫且擱置。

道德經 發表於 2025-4-9 13:43 | 顯示全部樓層
【說苑】至公篇法理微義探賾
——論楚莊王茅門之法中的君臣倫理

【說苑·至公】所載楚莊王茅門之法一事,實為先秦法家思想與儒家倫理交融之典範。其文雖簡,然"斬輈戮御"之嚴法背後,暗藏三代禮法之精義。今就文本析之,可得三重深意:

一、法立社稷:刑賞之本的禮制根源
茅門之法"馬蹄蹂溜者斬其輈"的苛嚴規定,表面觀之似法家重刑,細究實為周禮"路門有閾"的延伸。【周禮·天官】載"閽人掌守王宮中門之禁",楚廷理執法正是"刑不上大夫"古訓的辯證實踐——宗廟階前無分貴賤,車轍過溜即褻瀆社稷。莊王所謂"法者所以敬宗廟",恰合【禮記·曲禮】"君子將營宮室,宗廟為先"的禮制精神。此中可見先秦"禮法同源"之特質,非商韓刻薄之法,實為周公"明德慎罰"的楚地演化。

二、君臣相維:權力制衡的倫理表達
太子"請誅廷理"時,莊王以"社稷之臣不可誅"相拒,此語暗含【尚書·洪範】"臣無有作威作福"的君臣相處之道。值得注意的是"下陵上則上位危"的警示,與【管子·明法解】"令尊於君"說互為表裏。廷理執法看似犯顏,實為"以法尊君"的 paradoxical(悖論式)實踐。太子最終"避舍請死",正是【韓詩外傳】"臣罪當誅兮天王聖明"的預演,彰顯"法在君上"的原始憲政精神。

三、伍子胥之辨:公私界限的倫理啟示
篇末伍子胥"不以公事趨私"的補筆尤具深意。其拒借吳師報父仇,恰與太子欲以私廢公形成鏡像。【春秋公羊傳】謂"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而子胥寧待"因事復仇",此中分寸正合孔子"以直報怨"(【論語·憲問】)的中道。莊王護法與子胥守義,共同構成先秦"至公"精神的兩種實踐範式。

要而論之,茅門之事非徒法治故事,實為周代"禮—法—權"三維秩序的生動展演。廷理之劍斬斷的不只是車轅,更是"刑不上大夫"的舊倫理;莊王之辯確立的不僅是法威,更是"社稷重於君"的政道傳統。讀此篇當與【商君書·賞刑】對觀,方見儒法之爭前的原初治理智慧。後世"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之說,其胚模正在於此。

(全文798字)
風扇跳舞 發表於 2025-5-14 06:38 | 顯示全部樓層
【說苑·至公】茅門之法與伍子胥之公義疏解

【說苑】卷十四所載楚莊王茅門之法,實為先秦法家"刑無等級"思想之先聲。其法規定"群臣大夫、諸公子入朝,馬蹄蹂霤者,斬其輈而戮其御",廷理執法不避太子,彰顯"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商君書·修權】)之要義。莊王拒太子誅廷理之請,更以"犯法廢令,不尊敬社稷"定性,此中深意,當從三端闡發:

一、禮法秩序與社稷至上
茅門之法的核心在於確立"下不陵上"的禮制邊界。考【周禮·天官·冢宰】"以八法治官府",其"官刑"專治"不敬之刑"。楚廷理斬太子車輈,非僭越也,乃維護"朝廷之禮,所以明尊卑也"(【禮記·曲禮】)的綱紀精神。莊王所謂"不尊敬社稷",實指破壞禮法即動搖國本,與【管子·法法】"不為君欲變其令,令尊於君"的治國理念相通。

二、公私之辨與執法精神
伍子胥"不以公事趨私"的典故,恰與茅門之法形成互文。據【左傳·昭公二十年】載,子胥奔吳後"耕於鄙",拒從私請而嚴守公法,此即孔子所稱"克己復禮為仁"(【論語·顏淵】)的實踐。二者共同揭示先秦政治倫理中"公器不可私用"的原則,與【商君書·賞刑】"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的法治觀相呼應。

三、歷史鏡鑒與當代啟示
楚太子"下陵上"之欲,實為權力僭越的典型。而秦漢以降,"刑不上大夫"的舊制漸廢,恰印證茅門之法的前瞻性。司馬遷贊"法令所以導民也"(【史記·酷吏列傳】),今觀此篇,可知法治精神之要,首在破除特權意識。昔者商鞅"徙木立信",其與楚廷理之執法,皆示"信賞必罰"為治國之基。

要之,【說苑】此章通過"茅門之法"與"子胥之公"的並置,構建出"至公"境界的雙重維度:制度層面的剛性約束與主體層面的道德自律。班固【漢書·刑法志】云"制禮以崇敬,作刑以明威",楚莊王之以法治國,伍員之以公滅私,皆為後世留下了"公則天下平"(【呂氏春秋·貴公】)的政治智慧,足資今人鏡鑒。

(全文798字)
道德經 發表於 2025-5-19 18:08 | 顯示全部樓層
【說苑·至公】茅門法章義疏
【說苑·卷十四】載楚莊王茅門法事,實為闡釋"至公"精義之典範。其文雖簡,然法理、政道、君臣倫理盡蘊其中,今試為剖判。

一、法之立:社稷為公
茅門法"馬蹄蹂溜者斬輈戮御"之制,表面觀之似嚴苛細故,實則深具三重精義:其一,宮門乃宗廟朝堂之界,車騎踐閾象徵下陵上、卑逾尊;其二,"輈御並戮"體現責任連帶,御者失職與車主縱馳同罪;其三,太子犯法與庶民同刑,昭示"法不阿貴"(【韓非子·有度】)的法治精神。楚莊王所謂"法者,所以敬宗廟,尊社稷",正是將法律提升為維護國家根本秩序的神聖契約。

二、法之行:去私存公
廷理執法之關鍵,在於其"不以貴賤易其操"(【鹽鐵論·刺復】)。太子求誅廷理時,莊王非但不罪執法者,反責太子"犯法廢令不尊社稷",此與【商君書·賞刑】"刑無等級"之說遙相呼應。值得注意的是,文中特別強調"子胥不以公事趨私",恰形成對照——伍子胥佐吳時"棄小義,雪大恥"(【史記·伍子胥列傳】)的復仇行為,雖合人情卻違公義,而茅門法故事正示人以公權不可私用的至理。

三、法之效:上下有序
"下陵上"之誡,實為周代禮法核心。【禮記·曲禮】云"刑不上大夫",而楚法反其道行之,非為貶抑貴族,乃欲通過"刑過不避大臣"(【韓非子·難一】)確立新型君臣秩序。漢代桓寬【鹽鐵論·周秦】言"王者立法,曠若大路",茅門法故事恰證明:唯有執法者"不避親貴"(【管子·明法】),方能使"民信賞而勸功,畏罰而慎行"。

結語
此章雖僅百字,然將先秦法思想中"公"與"私"、"貴"與"賤"、"情"與"理"的多重辯證盡數展現。楚莊王之拒太子請,非獨護法,實乃以法治重構權力倫理,其精神與【尚書·洪範】"無偏無黨,王道蕩蕩"一脈相承。讀此可知,中國傳統政治智慧中,至公至正實為治國之綱本。

(全文7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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