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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觀止] 劉向【說苑】卷9正諫詩解6笞而不笞保申諫王知恥變行改過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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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性暢情 發表於 2022-6-29 15:1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題文詩:
荊文王得,如黃之狗,箘簬之矰,畋於雲夢,
三月不返;得丹姬淫,期年不朝.保申諫曰:
先王卜以,臣為保吉,今畋雲澤,三月不反;
得舟姬淫,期年不朝,王罪當笞.匍伏將笞,
王曰不穀,免於襁褓,托於諸侯,願請變更,
而無之笞.保申曰臣,承先王之,命不敢廢,
王不受笞,是廢先王,之命臣寧,得罪於王,
無負先王.王曰敬諾.引席王伏,保申以束,
細箭五十,跪加王背,如此者再,謂王起矣.
王曰有笞,之名一也,遂而致之.曰臣聞之,
君子恥之,小人痛之;恥之不變,痛之何益?
保申趨出,欲自流乃,請罪於王,文王曰此,
不穀之過,保將何罪?王乃變行,從保申殺,
如黃之狗,折箘簬矰,逐之丹姬,務治乎荊;
兼國三十,令荊廣大,至於此者,保申也敢,
極言之功.蕭何王陵,聞曰聖主,能奉先世,
之業而以,成功名其,惟荊文王!天下譽之,
至今明主,忠臣孝子,以其為法.榜樣古今.
言極君怒,則說者危.非至賢者,孰肯犯危?
而非賢者,將以要利;要利之人,犯危何益?
故不肖主,其無賢者,不聞極言,奸人比周,
百邪悉起.國亡無存.凡國之存,主之安也,
必有以也.不知所以,雖存必亡,雖安必危.
荊文王得如黃之狗,箘簬之矰,以畋於雲夢,三月不反;得舟(一作丹)之姬,淫期年不聽朝。保申諫曰:『先王卜以臣為保吉,今王得如黃之狗,箘簬之矰,畋於雲澤,三月不反;及得舟之姬,淫期年不聽朝,王之罪當笞。』匍伏將笞王,王曰:『不穀免於襁褓,托於諸侯矣,願請變更而無笞。』保申曰:『臣承先王之命不敢廢,王不受笞,是廢先王之命也;臣寧得罪於王,無負於先王。』王曰:『敬諾。』乃席王,王伏,保申束細箭五十,跪而加之王背,如此者再,謂王起矣。王曰:『有笞之名一也,遂致之。』保申曰:『臣聞之,君子恥之,小人痛之;恥之不變,痛之何益?』保申趨出,欲自流,乃請罪於王,王曰:『此不穀之過,保將何罪?』王乃變行從保申,殺如黃之狗,折箘簬之矰,逐舟之姬,務治乎荊;兼國三十,令荊國廣大至於此者,保申敢極言之功也。蕭何王陵聞之曰:『聖主能奉先世之業,而以成功名者,其惟荊文王乎!故天下譽之至今,明主忠臣孝子以為法。』
參考出自【呂氏春秋】卷23貴直論
荊文王楚文王,春秋楚國君得茹黃之狗獵犬名,他書或作『如黃』、『如簧』,宛路竹名,即箘簬,細長而直,可做箭杆之矰(zēnɡ):帶絲繩的短箭,以畋(tián):打獵於雲夢,三月不反。得丹之姬,淫,期年期(jī)年:一周年不聽朝。葆申名叫申的太葆。太葆,即太保,官名曰:『先王卜以臣為葆,吉。今王得茹黃之狗,宛路之矰,畋三月不反;得丹之姬,淫,期年不聽朝。王之罪當笞。』王曰:『不轂免衣襁褓而齒於諸侯,願請變更而無笞。』葆申曰:『臣承先王之令,不敢廢也。王不受笞,是廢先王之令也。臣寧抵罪抵償應負的罪責於王,毋抵罪於先王。』王曰:『敬諾。』引席,王伏。葆申束細荊五十,跪而加之於背,如此者再,謂王:『起矣!』王曰:『有笞之名一也,遂致之索性真的抽打我吧!』申曰:『臣聞君子恥之,小人痛之。恥之使他感到羞恥不變,痛之何益?』葆申趣疾行,快步走出,自流於淵,請死罪。文王曰:『此不穀之過也,葆申何罪?』王乃變更,召葆申,殺茹黃之狗,析這裡是折的意思宛路之矰,放丹之姬。後荊國兼國三十九。令荊國廣大至於此者,葆申之力也,極言之功也。
譯文【呂氏春秋】卷23貴直論
楚文王得到茹黃之狗和寬路之箭,就用它們到雲夢澤打獵,三個月不回來。得到丹地的美女,縱情女色,整整一年不上朝聽政。葆申說:『先王占卜讓我做太葆,卦象吉利。如今您得到如黃之狗和宛路之箭,前去打獵,三個月不回來。得到丹地的美女,縱情女色,一年不上朝聽政。您的罪應該施以鞭刑。』文王說:『我從離開襁褓就列位於諸侯,請您換一種刑法,不要鞭打我。』葆申說:『我敬受先王之命,不敢廢棄。您不接受鞭刑,這是我廢棄了先王之命。我寧可獲罪於您,不能獲罪於先王。』文王說:『遵命。』於是葆申拉過蓆子,文王伏在上面。葆申把五十根細荊條捆在一起,跪着放在文王的背上,再拿起來。這樣反覆做了兩次,對文王說:『請您起來吧!』文王說:『同樣是有了受鞭刑的名聲,索性真的打我一頓吧!』葆申說:『我聽說,對於君子,要使他心裡感到羞恥,對於小人,要讓他皮肉覺得疼痛。如果讓他感到羞恥仍不能改正,那麼讓他覺得疼痛又有什麼用處?』葆申說完,快步離開了朝廷,自行流放到澡淵邊上,請求文王治自己死罪。文王說:『這是我的過錯,葆申有什麼罪?』於是改弦更張,召回葆申,殺了茹黃之狗,折了宛路之箭,打發了丹地的美女。後來楚國兼併了三十九個國家。使楚國疆土廣闊到這種程度,這是葆申的力量,是直言勸諫的功效。

本文來自以下【文集

葉佃建 發表於 2025-4-19 06:08 | 顯示全部樓層
【說苑】所載荊文王受諫事考詮

【說苑·正諫】載荊文王受保申笞諫事,實為先秦政治哲學中"極諫"傳統的典範案例。本文試從禮制規範、諫諍倫理與君臣互動三重維度解析此中深意。

一、禮制框架下的規訓權力
保申執笞,非僭越也。【周禮·春官】載"保氏掌諫王惡",其職守本含懲戒權。所謂"束細箭五十"乃符合"刑不上大夫"的象徵性懲戒,實為"以禮正君"的儀式化表達。值得注意的是,文王初拒而後受,恰體現【禮記·曲禮】"刑人不在君側"與"事師無犯無隱"的禮制張力。保申"跪加王背"的儀軌,暗合【尚書·說命】"朝夕納誨"的師保傳統。

二、恥感文化的政治效能
"君子恥之,小人痛之"一語,深得儒家教化精要。【論語·為政】云"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保申之諫正以此心理機制為樞機。文王終能"殺狗折矰逐姬",非畏皮肉之苦,實乃"知恥近乎勇"(【中庸】)的德性覺醒。這種以羞恥心為驅動的改過模式,迥異於法家"賞刑二柄"的強制邏輯。

三、極諫傳統的雙重維度
蕭何、王陵稱此為"聖主奉先世之業",揭示諫諍倫理的雙向性:君主須有"聞過則喜"的雅量(【孟子·公孫丑】),臣子當懷"不避斧鉞"的勇氣。呂氏春秋"言極君怒"之說,恰反襯保申"犯危非為利"的純粹性。文王兼國三十的功業,印證【荀子·臣道】"諫爭輔拂之人,社稷之臣"的政治智慧。

此案尤值深思者,在於懲戒儀式蘊含的契約精神。保申雲"寧得罪王,無負先王",將君臣關係置於三代宗法傳統中審視。這種以祖靈權威為擔保的諫諍模式,在秦漢以降的專制政體中漸成絕響。太史公稱"【說苑】雜事多可觀"(【史記·太史公自序】),此篇足為註腳。

(全文798字)
條皮導彈 發表於 2025-5-19 03:23 | 顯示全部樓層
【說苑】正諫篇所載荊文王納諫改過一事,誠為君臣相得之典範。保申之諫,非徒執笞杖之威,實秉【尚書】"繩愆糾謬"之旨;文王之改,非懼肌膚之痛,乃契【周易】"見善則遷"之義。今試析其要義有三:

一、諫臣之道在秉禮持正
保申執"先王之命"而笞君,非僭越也。【周禮·地官】載保氏"掌諫王惡",其職在"養國子以道"。細箭五十之笞,實取【儀禮·鄉射】"楚撲長如笴"的古制,以束矢象徵刑罰之威。其"君子恥之,小人痛之"之論,深合孔子"道之以德,齊之以禮"的教化理念。諫畢即"欲自流"的舉動,更見【孝經】"進思盡忠,退思補過"的臣道。

二、明君之德在聞過則改
文王"免於襁褓托諸侯"之辯,恰證【孟子】"惟大人為能格君心之非"的深意。其終受笞杖而曰"有笞之名一也",暗合【老子】"受國之垢,是謂社稷主"的哲理。殺犬折矰、逐姬勤政之舉,正是【大學】"苟日新,日日新"的生動實踐。兼國三十的功業,實乃【管子】"明君在上,忠臣佐之"的必然結果。

三、歷史鏡鑒在知行合一
蕭何、王陵"聖主奉業"之嘆,揭示【荀子】"法後王"的政治智慧。篇末"明主忠臣孝子以為法"的結語,尤契【春秋】"貶天子,退諸侯,討大夫"的微言大義。觀今之世,領導幹部"照鏡子、正衣冠"的作風整改,與保申"束箭加背"的規諫之道,雖相隔千載而理出一轍。

【呂氏春秋】載此事於"貴直論",劉向編入"正諫"篇,皆昭示"君明臣直"乃政治清明之基。昔唐太宗以魏徵為鏡,宋仁宗納包拯之諫,皆承此道。故知治國之要,不在器物之利,而在君臣共守"苟利社稷,死生以之"的擔當,此即【說苑】此章留給後世最珍貴的政治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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