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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學研究] 【諸葛亮便宜十六策】11喜怒詩解喜怒明類不發私怒忿事加威刑施奸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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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性暢情 發表於 2022-4-28 17:3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諸葛亮便宜十六策11喜怒詩解喜怒明類不發私怒忿加威刑施奸塞
題文詩:
喜怒政謂,喜不應喜,無喜之事,怒不應怒,
無怒之物;喜怒之間,必明其類.怒不可犯,
無罪之人,喜不,可戮之士;喜怒之際,
不可不詳.喜不可縱,有罪之人,怒不可戮,
無辜之人;喜怒之事,不可妄行.將也行私,
而廢其功,將者亦,可發私怒,興戰,
必用眾心,合以私忿,而苟合戰,用眾必敗.
非利不動,非得不用,非危不戰.主不可以,
怒而興師,將不可以,慍而致戰;合於利義,
而動不合,利義而止.怒可復喜,慍可復悅;
亡國而不,可以復存,人死者不,可以復生.
怒不可以,復悅喜不,可以復怒,以文爲先,
以武爲後.先勝則必,後負先怒,則必後悔;
一朝之忿,而亡其身.君子,威而不猛,
忿而不怒,憂而不懼,悅而不喜.可忿之事,
然後加之,威武震懾,威武加之,則刑罰施,
刑罰,則眾奸塞.不加威武,刑罰不中;
刑罰不中,眾惡不理,則其國亡.抱威處勢.

喜怒第十一
【原文】
喜怒之政,謂喜不應喜無喜之事,怒不應怒無怒之物;喜怒之間,必明其類。怒不可犯無罪之人,喜不縱可戮之士;喜怒之際,不可不詳。喜不可縱有罪,怒不可戮無辜;喜怒之事,不可妄行。行其私而廢其功,將不可發私怒,而興戰必用眾心,苟合以私忿而合戰,則用眾必敗。怒不可以復悅,喜不可以復怒,故以文爲先,以武爲後。先勝則必後負,先怒則必後悔;一朝之忿,而亡其身。故君子威而不猛,忿而不怒,憂而不懼,悅而不喜。可忿之事,然後加之威武,威武加則刑罰施,刑罰施則眾奸塞。不加威武,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眾惡不理,其國亡。
【譯文】
身爲將領應注意隨時控制自己的情緒,心境雖難免有怒有喜,但仍應將公事與私心區分開來,才不至於誤事。
生氣時,不可遷怒無罪的人,也不可因一時的高興,而赦免罪大惡極的人,應詳究其情,再行發落。決斷案件,也不可因自己的喜好,而濫殺無辜,或縱容有罪之人,不使情緒影響決策。將領不可喜怒無常,這足以抵銷以往所有的戰功,作戰時,應團結部眾的心,激勵士氣,齊力作戰,如果只憑自己的血氣之勇,強求軍隊硬攻,那麼全軍將毀在他的手中。
【注釋】
【孫子兵法】卷12火攻故曰:明主慮之,良將修之(13)。非利不動,非得不用,非危不戰(14)。主不可以怒而興師(15),將不可以慍而致戰(16);合於利而動,不合於利而止(17)。怒可以復喜,慍可以復悅;亡國不可以復存,死者不可以復生。故明君慎之,良將警之,此安國全軍之道也(18)。(13)良將修之:修,有研究、處理的意思。優秀的將帥必須研究這個問題。漢簡【孫子兵法】作:『良將隨之。』
(14)非利不動,非得不用,非危不戰:非利不動:於我不利則不行動。非得不用:不能取勝,就不用兵。得,指得勝、取勝;用,指用兵。非危不戰:不到危急關頭不輕易開戰。(卓註:利,義,合於道義。)
(15)主不可以怒而興師:國君不可以因一時的憤怒而興兵打仗。漢簡【孫子兵法】作:『主不可以怒興軍。
(16)將不可以慍而致戰:將帥不可以憑一時的怨憤而貿然與敵軍交戰。
(17)合於利而動,不合於利而止:合,符合。符合國家利益就行動,不符合國家利益就停止。漢簡【孫子兵法】作:『合乎利而用,不合而止。』
(18)故明君慎之,良將警之,此安國全軍之道也:明智的國君要慎重,賢良的將帥要警惕,這是使國家安定軍隊保全的根本道理。
譯文:英明的國君應該慎重考慮這個問題,賢良的將帥要認真對待這個問題。於國沒有好處不要行動,沒有取勝的把握不能用兵,不到萬不得已絕不開戰。國君不能因爲一時的憤怒就發動戰爭,將帥不能因爲一時的氣憤就貿然下令出戰。符合國家長遠利益才可以用兵,不符合國家長遠利益就停止用兵。憤怒可以重新轉化爲喜悅,氣憤也可以重新轉化爲高興,但是,國家滅亡了就不能復存,人死更不能再生。因此,英明的國君要慎重對待戰爭,賢良的將帥應該小心警惕貿然作戰,這都是安定國家保全軍隊的根本原則!
   時時保持愉快的心情,就不容易發怒;終日鬱鬱寡歡,也就很難快了的起來,所以將領必先修文德,而後再講究武功,如果戰勝後不能更加謹慎,則將因輕敵而戰敗。一味的意氣用事,事後必會後悔。一時的衝動,將導致身敗名裂。
所以有才德的君子,威武而不野蠻;只知憂心,而不知恐懼;喜怒皆不形於色。平時就要樹立威嚴,這樣,刑法才有效力,一切的罪惡都可以掃盡。若無法確立威信,則刑罰就無法施行,眾人跋扈而無法管束,那麼國家就會滅亡。

本文來自以下【文集

賈況奕 發表於 2025-5-12 01:53 | 顯示全部樓層
【便宜十六策·喜怒篇】義理闡微

諸葛亮【便宜十六策·喜怒】章以"明類"爲樞要,闡發爲政者御情之理。其文雖簡,然涵攝儒法精義,誠治國之圭臬。今試析其三重境界:

一、喜怒之發,必契於道
"喜不應喜無喜之事,怒不應怒無怒之物"者,乃【中庸】"發而皆中節"之政術體現。昔齊景公濫賞嬖臣,晏嬰諫曰:"賞無功謂之亂"(【晏子春秋】),恰證違道之喜足敗綱紀。諸葛公特標"明類"二字,實承【荀子·正名】"辨同異"之思,強調情感發動須符客觀事理。唐太宗覽【明堂針灸圖】而禁鞭背刑(【貞觀政要】),正得"怒不犯無罪"之三昧。

二、威刑之施,必准於法
"喜不可縱可戮之士,怒不可戮無罪之人"者,暗合【韓非子·有度】"刑過不避大臣"之說。諸葛治蜀,"盡忠益時者雖仇必賞,犯法怠慢者雖親必罰"(【三國志】),恰是本篇最佳註腳。其"加威刑施奸塞"非任情逞威,乃如【商君書·賞刑】所言"禁奸止過,莫若重刑"的理性裁斷。北宋包拯"笑比黃河清"(【宋史】),其不妄喜怒之態,正是法家"去好惡"理想的儒式表達。

三、性情之正,必本於誠
篇末"不可不詳"之誡,實通於【大學】"正心"功夫。明代王陽明雲"喜怒哀樂本體自是中和"(【傳習錄】),爲政者若不能誠意修身,則"私怒忿事"必生偏蔽。漢文帝怒絳侯而悔(【史記·絳侯世家】),恰示明君亦需"克己"功夫。諸葛"淡泊明志"之訓(【誡子書】),正是此篇心性論基礎。

要之,本篇以法家形制爲表,以儒家心法爲里,將【禮記】"刑政相參"理念化爲可操作之政術。今人觀之,猶見武侯"寧靜致遠"之氣象。治世者若能"明類"而發、"詳審"而行,則近於"從心所欲不逾矩"之聖政矣。

(全文798字)
聰辯先生 發表於 2025-5-14 23:53 | 顯示全部樓層
【便宜十六策·喜怒篇】詮解
諸葛亮【便宜十六策·喜怒】一章,乃爲政者修身治事之圭臬。其文雖簡,義理深邃,今試析之。

一、喜怒之政,當明其類
「喜不應喜無喜之事,怒不應怒無怒之物」二句,直指人情之弊。世人常因私好而濫喜,因私惡而遷怒,此乃「不明天理,徇乎人慾」之過。爲政者若任情縱性,則賞罰失序,如【禮記】所言「好惡無節於內,知誘於外」,終致政令乖舛。故諸葛亮強調「明類」——喜怒須依公理而發,非關私臆。

二、刑賞之施,必契於道
「怒不可犯無罪之人,喜不可縱可戮之士」二語,實承【尚書】「刑故無小,宥過無大」之旨。昔齊威王烹阿大夫而封即墨,正因其「怒不妄加,喜不輕予」。諸葛治蜀時,廢廖立、李嚴而用董厥、樊建,亦本此道。蓋「威刑」非爲泄忿,乃「以霹靂手段,顯菩薩心腸」,使奸佞知懼,良善得安。

三、詳審之際,存乎一心
篇末「喜怒之際不可不詳」,尤見儒家「慎獨」功夫。韓非嘗言「喜則譽小人,賢不肖俱賞;怒則毀君子,使伯夷與盜跖俱辱」,恰爲反例。諸葛一生「開誠心,布公道」,街亭之敗而斬馬謖、涕泣李邈之謗而不誅,皆因喜怒以法度爲衡,非關私情。此即程頤所謂「聖人之喜,以物之當喜;聖人之怒,以物之當怒」。

結語
【喜怒】一篇,實爲「格物致知」之延伸。爲政者若能「廓然大公,物來順應」,則如陽明先生所言「喜怒哀樂本體自是中和」。今人讀此,當思「情緒管理」非僅心理學範疇,更是治國平天下之根基。諸葛之智,豈獨在木牛流馬哉?

(全文7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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