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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学研究] 【诸葛亮便宜十六策】10赏罚诗解赏平罚均赏罚明正赏不避雠诛不避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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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性畅情 發表於 2022-4-28 17:2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诸葛亮便宜十六策10赏罚诗解赏罚明赏不避雠诛不避亲
题文诗:
赏罚政谓,赏善罚恶.赏以兴功,罚以禁奸;
也必,也必.赏赐者也,知其所施,
则勇士也,知其所死;刑罚者也,知其所加,
则邪恶者,知其所畏.故赏赐也,不可虚施,
罚不妄加,虚施,则劳臣怨,罚妄加,
则直士恨,羊羹有,不均之害;楚王,
信谗之败.夫将专持,生杀之威;必生可杀,
必杀可生,忿怒不详,赏罚不明,教令不常,
以私为公,国之五危.赏罚不明,令有不从;
必杀可生,众奸不禁;必生可杀,士卒散亡;
忿怒不详,威武不行;赏罚不明,下不劝功;
政教不当,法令不从;以私为公,人有二心.
众奸不禁,则不可久;士卒散亡,其众必寡;
威武不行,见敌不起;下不劝功,上无强辅;
法令不从,事乱不理;人有二心,其国危殆.
防奸以正,救奢以俭;忠直可使,理狱廉平,
可使赏罚.赏罚不曲,则人死服.路有饥人,
厩有肥马,可谓之,亡人自存,薄人自厚.
故人君也,先募后赏,先令后诛,则人亲附,
畏而爱之,不令而行.赏罚不正,则忠臣也,
死於非罪,而邪臣也,起於非功.之与,
不避怨雠,则齐桓得,管仲之力;之与,
不避亲戚,则周公有,杀弟之名.:
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

赏罚第十
【原文】
赏罚之政,谓赏善罚恶也。赏以兴功,罚以禁奸;赏不可不平,罚不可不均。赏赐知其所施,则勇士知其所死;刑罚知其所加,则邪恶知其所畏。故赏不可虚施,罚不可妄加,赏虚施则劳臣怨,罚妄加则直士恨,是以羊羹有不均之害,楚王有信谗之败。夫将专持生杀之威:必生可杀,必杀可生,忿怒不详,赏罚不明,教令不常,以私为公,此国之五危也。赏罚不明,教令有不从;必杀可生,众奸不禁;必生可杀,士卒散亡;忿怒不详,威武不行;赏罚不明,下不劝功;政教不当,法令不从;以私为公,人有二心。故众奸不禁,则不可久;士卒散亡,其众必寡;威武不行,见敌不起;下不劝功,上无强辅;法令不从,事乱不理;人有二心,其国危殆。故防奸以政,救奢以俭;忠直可使理狱,廉平可使赏罚。赏罚不曲,则人死服。路有饥人,厩有肥马,可谓亡人而自存,薄人而自厚。故人君先募而后赏,先令而后诛,则人亲附,畏而爱之,不令而行。赏罚不正,则忠臣死於非罪,而邪臣起於非功。赏赐不避怨雠,则齐桓得管仲之力;诛罚不避亲戚,则周公有杀弟之名。【书】云:「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此之谓也。
【译文】
     为政者应确立赏罚制度,奖善惩恶,藉以鼓励百姓立功,并杜绝罪恶。使部属都确知赏罚的标准,那麼他们的行为就有分寸,不至於犯法。但赏罚要公平,不可以厚此薄彼,徇私偏袒,无功之人,不受禄;无过之人,也不应受罚,若任意奖赏或惩罚,将使部属不服。春秋战国时,中山国国王只因一杯羊肉羹而亡国;楚平王因听信谗言而迫害贤良,祸及子孙,都是赏罚不当的例子,值得后人警诫。
    将领把持了属下的生杀大权,若是误杀好人,纵容恶人,喜怒无常,赏罚不明;常假公济私,政令朝令夕改,使部属不知所从。凡是犯有以上的过失的将领,都是国家的祸害。若赏罚不明,其所下的命令,无人愿意遵守;若纵容恶人,各种败坏道德的事都会出现;若枉杀无辜,众人必怀恨在心;若喜怒无常,那就很难树立威严;若赏罚不公,百姓便不会争相报国立功;若正教实施不当,法令自然也无法施用;若假公济私,人人必有贰心。所以说众恶不止,国祚必不能长久,士卒离心离德,再庞大的军队,终必溃败;将领毫无威严,军队就会软弱;属下无心作战,将领就无从激励士气;法令不彰,事物就没有条理;人人有贰心,国家就将面临崩解的命运了。
   因此要杜绝罪恶,须先使政治清明;要阻绝奢侈,须崇尚节俭,令忠直之士,审理讼狱,令清廉之士,执行赏法,赏罚严明了,则人人致力效忠。路旁还有饥民,官吏的马厩中却有肥马,这可谓亡人而自存,薄人而自厚,太不懂得体恤百姓了。人君必先订立赏罚条例,而后才实施刑赏,令百姓既敬且畏,不须命令,即能服从。赏罚不公,则忠臣尽死於冤屈,而奸臣皆因不实的战功,而受重用。赏罚应不受恩怨情仇的影响,齐桓公就因不计前嫌而重用管仲,得以成就霸业;周公大义灭亲,而能树立威信,所以书经上说:「无所偏私,无所袒护,则王道可以施行无阻了。」

本文来自以下【文集

马食木甸呈 發表於 2025-7-17 09:18 | 顯示全部樓層
《便宜十六策·赏罚》诠解:论刑赏之公与治国之道

诸葛亮《便宜十六策·赏罚》一篇,以“赏平罚均”为核心,阐发法家“信赏必罚”之要义,兼融儒家“正名”思想,堪称古代政治哲学中刑赏理论的典范。其文虽简,然义理深邃,今试析其三层精义如下:

一、刑赏之本:以“明正”立政纲
“赏以兴功,罚以禁奸”二语,直指刑赏的政教功能。赏非私恩,乃为激励善行;罚非私怨,实为震慑奸邪。此与《管子·明法解》“赏功诛罪,所以为天下致利除害”一脉相承。诸葛亮特强调“赏罚明正”,即要求规则公开、标准明确,使“勇士知其所死,邪恶知其所畏”。此中暗合韩非“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的法治精神,亦与《尚书·甘誓》“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的古典刑赏观呼应。

二、施行之则:以“均平”破私曲
“赏不避仇,诛不避亲”乃全篇警策。诸葛亮北伐时挥泪斩马谡、却重赏谏臣董厥,正是此言的实践注脚。其理源于《春秋》之义:“善善及子孙,恶恶止其身”(《公羊传·昭公二十年》)。所谓“均平”,非指结果均等,而是程序公正——一如《商君书·赏刑》所言“不失疏远,不违亲近”。此原则对治的正是人主常患的“喜则滥赏,怒则妄罚”之弊。

三、终极之旨:以“慎刑”合天道
篇末“赏不可虚施”之诫,揭示刑赏的有限性。诸葛亮深知“爵禄易得则民不贵,刑罚妄加则君子不服”(《便宜十六策·喜怒》),故强调赏必待功、罚必有罪。这种克制与《礼记·王制》“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的慎刑观相通。其深层逻辑在于:唯有刑赏与天道人心相合,方能达成《孟子·离娄上》“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的治道平衡。

结语:
诸葛氏之赏罚论,实为“礼法合治”的典型体现。其以法家手段落实儒家理想,用制度性公正保障道德性目的。今人观之,犹可悟得:治国之要,不在刑赏之具,而在持衡之心;不在律令之繁,而在施行之公。此即《便宜十六策》历千载而弥新的根本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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